
发明创造名称:牛卡白板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28
决定日:2009-08-3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11917.2
申请日:2006-12-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阴市政哲纸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姜在胜
主审员:张艳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D21H27/34;B32B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要判断该实用新型是否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才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有进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牛卡白板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011917.2,申请日是2006年12月8日,专利权人是姜在胜。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牛卡白板纸,包括用废纸打浆后制作的箱板纸(1),其特征是箱板纸(1)的一个表面上用涂布的胶粘剂所形成的胶粘层(3)固接有用废纸打浆后制作的纱管纸(2),纱管纸(2)的外表面上涂布有涂料层(4)。”
针对本专利权,江阴市政哲纸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2008年11月28日出具的编号为G082408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注:文件页脚和附件清单显示共5页,但案卷中的文件只有4页,即封页和第2、3、5页,缺少第4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2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85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4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8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85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5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92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5月3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09年7月15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没有相关启示,普通工程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因此,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以下证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反证1:2009年8月17日打印的百度百科关于纱管纸的解释。
反证2:2009年8月17日打印的百度百科关于瓦楞纸的解释。
(2)合议组将专利权人2009年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当庭提交的反证1、2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认可意见陈述书与原件一致,并当庭签收;请求人核对后确认反证1、2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当庭签收,但请求人认为反证1、2是网络打印件,故对反证1、2的真实性有异议。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范围为权利要求1,依据的证据为附件1-4。证据的使用方式为:附件1-4均单独使用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无效宣告请求书第2页“将现有技术简单叠加”的含义为箱板纸、瓦楞纸、纱管纸等纸品均为现有技术,本专利是将现有纸品通过胶粘剂粘接,不是指请求人提交的附件之间的组合使用。请求人对反证1、2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其内容无法核实。
(4)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鉴于附件1、4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具体说明,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附件1、4应不予考虑。并明确当庭提交的反证1、2是用来证明纱管纸、瓦楞纸的物理特性与使用领域是显著不同的,两种纸是不同的纸。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4的真实性。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虽未对附件1进行具体说明,但附件1第5页本身包含对本专利创造性的详细评述,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证据使用;由于附件2-3为公开出版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2-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鉴于附件4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附件4不予考虑。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要判断该实用新型是否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才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有进步。
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结论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第5页最后1行明确说明“检索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依据”,因此,附件1作为证据单独使用时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1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且附件1第5页最后1行明确说明“检索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依据”,故附件1不足以表明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鲜果包装箱,包装箱包括外层聚丙烯膜1,其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涂料层;箱板纸4,其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箱板纸;瓦楞纸3内粘有一层箱板纸4,即公开了附件2的箱板纸上有胶粘层,在瓦楞纸3上。除此之外,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他特征。虽然附件2使用瓦楞纸,本专利是纱管纸,但其仅是简单的替换。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领域、技术方案均不同。(1)就技术领域而言,牛卡白板纸是用作电子器件二次加工的载体,电子器件粘在牛卡白板纸上进入流水线,进行烤瓷烘干,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它必须要耐高温,且平整度、粘接性好;而包装箱是用来抗冲击的。(2)就技术方案而言,附件2公开的是箱板纸上粘瓦楞纸,而本专利箱板纸上粘纱管纸,纱管纸、瓦楞纸是显著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瓦楞纸想到用刚性物代替瓦楞纸,不可能用纱管纸替代瓦楞纸;本专利涂层要耐高温以及平整便于粘贴,而附件2的聚丙烯膜是塑料膜,不是涂料层,两者不是一个概念,涂层是紧密融合在一起的,而膜是可以分离的。
附件2公开了“一种鲜果包装箱,其特征在于:该包装箱壁的外层是用经过凹轮机画面印刷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膜,该双向拉伸聚丙烯膜内有一层白纸板,该白纸板内有数层相间粘接的瓦楞纸和箱板纸。”,和“本实用新型包装箱外层是用经过凹轮机画面印刷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膜1,该双向拉伸聚丙烯膜1经过复膜机复压在白板纸2上,该自纸板2内粘有一层瓦楞纸3,瓦楞纸3内粘有一层箱板纸4,在经过压痕装订而成鲜果包装箱。”(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附图1)。
合议组认为:附件2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主题为牛卡白板纸,附件2的主题为鲜果包装箱;②权利要求1中使用纱管纸与箱板纸固接,而附件2使用瓦楞纸与箱板纸固接,且权利要求1中的箱板纸、纱管纸均用废纸打浆后制作;③权利要求1中纱管纸外表面上涂布有涂料层,附件2的外层为聚丙烯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适宜的纸品复合并涂布涂料层以制备电子器件载体用纸。鉴于牛卡白板纸是用作电子器件二次加工的载体,其需要耐高温,且平整度、粘接性好,而包装箱是需要抗冲击性能的,且附件2明确记载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画面清晰,防潮耐用、便于搬运,并能起到保鲜作用的鲜果包装箱。”,并记载“由于该包装箱是凹轮机印刷的图案,比胶印机、丝网印刷要清晰、有光泽,能防潮、特别是水果包装箱进出冷库时具有防水不变形,能保持原有箱体的刚度,使水果在装运时受挤压而不损坏。”(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故附件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纱管纸外表面涂布涂料层,而附件2的聚丙烯膜是塑料膜,权利要求1的涂料层需要耐高温性能,而聚丙烯膜不具备该性能;且由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瓦楞纸在制造过程中被压制成瓦楞形状,制成瓦楞纸板后具备一定的弹性和平压强度,纱管纸是薄型钢纸,纸质坚韧耐磨、耐水性好,具备较好的刚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公开技术方案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足以想到用刚性的纱管纸代替为纸板提供弹性的瓦楞纸,并用涂料层代替聚丙烯膜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箱板纸和纱管纸均由废纸打浆后制成,解决了电子器件载体用纸目前存在用木材为原料制浆,资源消耗、费用支出大的问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冷藏鲜鱼肉的包装盒,其中牛卡纸对应本专利的牛卡白板纸,是牛卡白板纸也就说明符合本专利的技术要求。此外附件3公开了蜡基涂层2、蜡基涂层4,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涂料层。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3的产品的技术领域是冷藏,本专利的牛卡白板纸是用来烘干,烤瓷,需要耐高温,附件3的产品与本专利牛卡白板纸的用途显然不同。(2)附件3的牛卡纸不同于本专利的牛卡白板纸,且涂层成分与本专利所说的涂料层是不同的,附件3的涂层成分含蜡,蜡的熔点是相当低的,不可能作为运输电子器件进行二次加工的载体。
附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冷藏鲜鱼肉的包装盒,其特征是包装盒由牛卡纸制成,在牛卡纸的外表面和内表面上分别涂有蜡基涂料。”;“蜡基涂料由微晶蜡、热塑性树脂、抗氧剂和发泡剂组成。用该涂料涂在牛卡纸上,长期低温冷藏不开裂且不掉下。” (参见附件3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附图1和2)
合议组认为:附件3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主题为牛卡白板纸,附件3的主题为用于冷藏鲜鱼肉的包装盒;②权利要求1中的牛卡白板纸包含了箱板纸、胶粘层、纱管纸,而附件3中没有公开类似的复合层结构。首先,附件3中公开的牛卡纸是一种与瓦楞纸、纱管纸、箱板纸等纸品并列分类的现有常用纸品,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含箱板纸、胶粘层、纱管纸、涂料层的牛卡白板纸,两者存在较大差异。此外,附件3明确记载其目的为“解决上述问题而提供一种用于冷藏鲜鱼肉的包装盒,鱼肉保鲜质量高,包装盒不仅容易剥离,而且还能降解,保护环境。”(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页),即附件3的产品需要耐低温,并且包装箱是需要抗冲击性能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牛卡白板纸是用作电子器件二次加工的载体,其需要耐高温,且平整度、粘接性好,故附件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附件3公开技术方案不足以想到用箱板纸、胶粘层、纱管纸等形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牛卡白板纸,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箱板纸和纱管纸均由废纸打浆后制成,解决了电子器件载体用纸目前存在用木材为原料制浆,资源消耗、费用支出大的问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1191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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