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导流折流杆海水-工业水换热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外导流折流杆海水-工业水换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85
决定日:2009-08-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45541.8
申请日:2004-04-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茂名市茂港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琳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余仲儒
国际分类号:F28D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均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未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也不存在相互结合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4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外导流折流杆海水-工业水换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45541.8,申请日是2004年4月30日,专利权人是茂名市茂港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外导流折流杆海水?工业水换热器,包括壳体[1]、封盖[11]、管束[5]以及设置在封盖上的管程进出口[3]、[10]和设置在壳体上的壳程进出口[12]、[2],沿管束[5]轴向分段设有折流杆固定环[6],折流杆固定环[6]内分布有折流杆,其特征是在壳程进口[12]处设有外导流筒[9],外导流筒[9]与壳体[1]外壁形成环形内腔[15],壳程进口[12]接通环形内腔[15],在壳体[1]上对应环形内腔[15]处间隔布设有进水孔[1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是在壳程出口[2]处设有外导流筒[4],外导流筒[4]与壳体[1]外壁形成环形内腔[17],壳程出口[2]接通环形内腔[17],在壳体[1]上对应环形内腔[17]处间隔布设有出水孔[18]。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热器,其特征是在壳体[1]外壁对应壳程进口[12]处设有防冲板[16]。”

针对本专利,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告日为1988年4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8720943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11页;

附件2: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1986年6月北京第1版1993年10月北京第2次印刷的《换热器》(上册)的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331-335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3:本专利的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与本专利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2 不具备新颖性;另外,附件2第335页中的短夹套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导流筒,两者结构和作用相同,附件2中的缓冲挡板相当于本专利的防冲板,且在入口设置防冲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外导流折流杆海水?工业水换热器,包括壳体[1]、封盖[11]、管束[5]以及设置在封盖上的管程进出口[3]、[10]和设置在壳体上的壳程进出口[12]、[2],沿管束[5]轴向分段设有折流杆固定环[6],折流杆固定环[6]内分布有折流杆,其特征是在壳程进口[12]处设有外导流筒[9],外导流筒[9]与壳体[1]外壁形成环形内腔[15],壳程进口[12]接通环形内腔[15],在壳体[1]上对应环形内腔[15]处间隔布设有进水孔[14],在壳程出口[2]处设有外导流筒[4],外导流筒[4]与壳体[1]外壁形成环形内腔[17],壳程出口[2]接通环形内腔[17],在壳体[1]上对应环形内腔[17]处间隔布设有出水孔[18],在壳体[1]外壁对应壳程进口[12]处设有防冲板[16]。”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换热器不能适用于海水-工业水换热器,其与本专利发明目的不同,附件1采用的是一种悬臂结构,而且其中未公开封盖、外导流筒、进水孔,与本专利的壳体在稳定性、强度、刚度上均存在区别;附件2公开的短夹套是为了解决大口径壳程接管安装的问题,与本专利的外导流筒是不同的,附件2中并未公开配流缓冲结构中再加装防冲结构,也没有公开具有防冲和配流缓冲的双重结构;同时附件1和2也不存在结合的启示,因此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9年7月1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给了请求人。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09年8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上述《换热器》(上)的第216-218、252-257、341-343页复印件,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口审要点汇总表,请求人当庭签收。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了上述《换热器》(上)的第216-218、252-257、341-343页复印件,并出示了该书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签收,以下将补充后的《换热器》(上)统称为附件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明确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是: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请求人明确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关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筒体5、螺旋槽管2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1和管束5,附件1的管程接管91、92和壳程接管71、7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管程进出口3、10和壳程进出口12、2,附件1图3中的支承圈1和棒杆2相当于本专利的折流板固定环和折流杆,附件1的导流筒6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导流筒9、4。同时,附件2的第341、342页也公开了内、外导流筒,第335页公开了短夹套,它们的作用和结构与本专利的导流筒相同。另外,附件2中第331-335中公开了缓冲板,相当于本专利的防冲板。并认为本专利中并未提及如图1所示设置进出口的技术效果,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没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和2均未公开本专利的封盖以及封盖上设置进出口、导流筒的具体结构、壳体外壁进口处设有防冲板,附件2的内、外导流筒与本专利并不相同,短夹套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导流筒不同,而且附件1和2不存在结合的启示,所以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和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这种修改方式属于合并式修改,且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而且请求人对上述修改也没有异议,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附件1和2,虽然请求人提交附件2中的第216-218、252-257、341-343页是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证据,但是该证据为教科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且是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而增加的,因此,合议组予以考虑。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附件1和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均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未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也不存在相互结合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外导流折流杆海水-工业水换热器,附件1作为请求人主张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公开了折流杆高效换热器(参见其说明书第3、4页以及附图1-3),其中包括折流杆圈1、螺旋槽管2、筒节(壳体)4、筒体(壳体)5、导流筒6,壳程接管7、管程接管9。两种不同温度的流体分别从接管71和91进入换热器的壳程和管程,经过换热器壳程和管程,再分别从接管72和92流出,达到互相换热的目的。另外,还在图3中公开了折流杆圈结构图,其包括支承圈1和棒杆2,棒杆之间互相平行,焊接在支承圈上。

附件1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附件1的筒节(壳体)4和筒体(壳体)5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1],附件1的螺旋槽管2相当于本专利的管束[5],管程接管91、92相当于本专利的管程进出口[3]、[10],壳程接管71和72相当于本专利的壳程进出口[12]、[2],图3中折流杆圈的支承圈1和棒杆2相当于本专利的折流杆固定环[6]和折流杆,附件1中虽然没有用文字记载和附图标记标识封盖,但封盖是附件1换热器应该具有的部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而且附图1中也给出了封盖的图示(换热器上下部分的粗线段)。因此两者的区别在于:(1)在壳体[1]外壁对应壳程进口[12]处设有防冲板[16];(2)壳程进口[12]处设有外导流筒[9],外导流筒[9]与壳体[1]外壁形成环形内腔[15],壳程进口[12]接通环形内腔[15],在壳体[1]上对应环形内腔[15]处间隔布设有进水孔[14];(3)在壳程出口[2]处设有外导流筒[4],外导流筒[4]与壳体[1]外壁形成环形内腔[17],壳程出口[2]接通环形内腔[17],在壳体[1]上对应环形内腔[17]处间隔布设有出水孔[18]。对于区别特征(1),附件2的第331-335中公开了可以在换热器的壳程入口处选用壳程缓冲挡板,起作用在于减少入口处流体的冲刷,保护被冲刷面。由于附件2与附件1属于相同的领域,缓冲挡板与防冲板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因此,将附件2的缓冲挡板设置于附件1的壳程入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2)和(3),附件1虽然也公开了一种导流筒,但是该导流筒设置在壳体的内部,壳程中流体的流动是通过两者之间未封死的狭缝进行的(参见附件1的附图1、2),其结构与本专利的导流筒结构并不相同,所得到的技术效果也存在差异。虽然请求人在口审中还主张附件2的内、外导流筒或短夹套与本专利的导流筒结构和功能相同,因此,容易将附件2与附件1结合得到本专利,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附件2第341-343中虽然公开了几种内、外导流筒的结构和作用,但是这几种内、外导流筒的结构与本专利均不相同,其中壳程中流体的进入不是通过壳体上间隔布设的进水孔进入的,而是与附件1中相似,从导流筒与壳体间未封死的狭缝进入的,而且两者的技术效果也不完全相同。其次,附件2的第335页中明确公开的是一种短夹套,但是短夹套的作用在于解决壳程大口径接管安装问题,导流筒作用在于使流体低速均匀流进壳体,减少流体的冲压振动,因此短夹套与导流筒并不是同一个部件,否则在同一份教科书中就会出现同一种部件有两种不同的称谓,这显然是有悖常理的,因此,由于两者名称不同、作用有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难以将短夹套结合到附件1中以解决本专利设置导流筒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虽然附件2的第335页的图4-180(i)的结构看上去类似于存在导流筒结构,但其在文字上描述的是“短夹套”,因此,仅凭该附图和相应的文字记载不能证明本专利的导流筒结构已被公开。此外,本专利由于在壳体进出口设置了所述结构的导流筒,因此达到了使流体流速均匀,减少换热管振动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2009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维持200420045541.8号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