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鼠标(M020)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86
决定日:2009-09-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68988.7
申请日:2005-09-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华之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0-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伟琳
主审员:吴大章
合议组组长:钟 华
参审员:沙柏青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4-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在使用状态下的易见到部分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各部分的设计也基本相同。本专利后视图所示的设计在使用状态下不易见到,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全文:
、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4日授权公告的200530068988.7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使用本专利的产品名称为“鼠标(M020)”其申请日为2005年9月9日,专利权人为郑伟琳。
针对本专利,深圳华之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03337876.2号中国外观设计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3,03321411.5号中国外观设计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4,鼠标图片的复印件1页,该页上有“M-909光电鼠标规格:117*63*36”的字样;
附件5,页面右上角具有“顺鑫”字样的印刷品的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2、3记载的外观设计和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同时,本专利已经被附件5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5月31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定于2009年8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指出,附件2和附件3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件4是网上主页的图片,用来证明产品实物的外观,附件5为德国网络公司的公开出版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提交的证据,合议组首先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附件3是03321411.5号中国外观设计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其公开日为2003年11月12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5年9月9日),故其上记载的鼠标的外观设计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可用以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是鼠标的外观设计,在先设计为鼠标的外观设计,两者所属种类相同,因此可以进行相同相近似性比较。
本专利授权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右视图和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如图所示,本专利鼠标整体形状近似两侧对称切除后的椭球冠,接近中部的一条曲线将本专利鼠标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前部平滑;前部居中具有一纺锤形的区域,该区域的中部为滚轮,该区域的前部有一条分割直线;前部两侧的端部稍向前凸出并向上突起;在水平方向上有一条线条将本专利鼠标分割成上下两个部分。本专利鼠标的左右侧面对称。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由5幅视图表示,分别为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如图所示,在先设计鼠标整体形状近似两侧对称切除后的椭球冠,接近中部的一条弧线将本专利鼠标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前部平滑;前部居中具有纺锤形的区域,该区域的中部为滚轮,该区域的前部有一条分割直线;前部两侧的端部稍向前凸出并向上突起;在水平方向上有一条线条将本专利鼠标分割成上下两个部分。本专利鼠标的左右侧面对称。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两者在使用状态下的易见到部分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各部分的设计也基本相同。本专利后视图所示的设计在使用状态下不易见到,对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故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本案已得出上述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30068988.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 立体图
俯视图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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