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卡连接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卡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84
决定日:2009-08-3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19938.2
申请日:2003-1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山上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3-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涂洪文
国际分类号:H01R 13/6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公证材料中的声明书均为书面证言,公证人也仅对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予以认证,且出具书面证言的证人为请求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即使请求人提交了声称的证据原件,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该证据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子卡连接器”的第200320119938.2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 “1.一种电子卡连接器,其包括于其上设有对接部的绝缘本体及若干收容于对接部内并沿前后向延伸的端子,每一端子包括有显露于所述对接部内的接触部及延伸于所述绝缘本体外的焊接部;所述绝缘本体上还组设有遮蔽壳体,其中所述遮蔽壳体包括有主体部及自主体部两侧延伸出的侧部;其特征在于:所述遮蔽壳体内设有L形用于容纳电子卡的收容空间,于所述遮蔽壳体的侧部上设有若干延伸入所述收容空间内的凸起,且这些凸起共同形成用于导引所述电子卡插入的导引槽;于所述收容空间内还收容有与所述遮蔽壳体配接的导轨,所述导轨上设有用于导引所述电子卡插入的导引槽。 ????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卡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侧部包括上水平部、下水平部及连接所述上、下水平部的竖直部,其中上水平部自所述主体部侧端缘延伸出,所述下水平部与所述上水平部平行相对,所述凸起分别形成与所述上水平部与下水平部上。 ??? ?3.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卡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分别位于上、下水平部的所述这些凸起为间隔排列。 ???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卡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遮蔽壳体侧部的上水平部上还设有延伸入所述收容空间内的弹臂。 ????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卡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臂位于两相邻所述凸起之间。 ???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卡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遮蔽壳体上还设有定位部,所述定位部位于所述收容空间外并与所述侧部相连。 ????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卡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遮蔽壳体上还设有缺口,所述绝缘本体上设有用于与所述缺口配接的卡块。 ???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卡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还包括有导引部,所述导轨的导引槽是位于所述导引部上。 ???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卡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的导引部上还设有凸块,所述遮蔽壳体上设有用于与所述凸块配接的卡扣孔。 ??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卡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还包括有与所述导引部相接的卡扣部,所述遮蔽壳体包括有自所述主体部延伸出用于与所述卡扣部配接的收容部。” ????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昆山上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Intel?Developer?Forum会议光盘、光盘资料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声称其公开日为2003年10月14日,共45页;

附件2:公告号为TW311805的台湾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复印件,公开日为1997年7月21日,共30页;

附件3:PCMCIA组织所发表的ExpressCard电子卡标准规格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2003年11月第一次印刷,共89页;

附件4:声称为2003年9月在日本出版的《日经电子》及其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5:声称为2003年秋季在台北市举行的英特尔信息技术论坛中赠送的活动手册及其中文译文,共20页;

附件6:2003年10月台北市电周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的《电脑报》第109期节选,共11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3、6-9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4、10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附件4为一篇对PCMCIA主席Brand Saunders的采访记录,在图中能够清楚地看到其公开了一种具有L形收容空间的电子卡连接器,并且清楚地显示了导轨的形状;

5.附件5中详细地介绍了2003年秋季在台北市举行的英特尔信息技术论坛的议题、举办地点、日程安排等内容;

6.附件6对2003年秋季在台北召开的英特尔信息技术论坛进行了详尽的报道。

2007年8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重新提交附件5??6。2007年10月9日,请求人重新提交了附件5及其中文译文、以及附件6。 ???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0月30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该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6年9月29日已对本专利提出无效请求,该案件已至行政诉讼阶段,请考虑行政诉讼结果出来后再行启动本案的审查程序,以节省审查成本。 ???? 合议组于2009年4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1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随该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的成员及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专利权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提交了共同专利权人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声明,同意专利权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在本专利事务行为中所表示的全部意见;3.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6-9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10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附件4和6是有关英特尔信息技术论坛的采访和报道,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是已有的技术;4.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其声称为附件1光盘的原件以及附件5的原件,并当庭提交了由北京市公证协会封存的有关附件1和有关附件1-6的两份公证材料,合议组当庭予以开封; 5. 请求人当庭演示了其所声称的附件1的光盘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认为该光盘与有关附件1的公证书中所附光盘的数据内容一致,请求人所声称的光盘原件中的讲演文稿内容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一致;6.专利权人对上述两份公证材料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全部附件所涉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但对公证书所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其公证内容是一个个人的声明书,其声明的内容是否是事实,这是公证无法解决的,且声明人邱垂隆和张宏铭都是请求人昆山上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7. 专利权人对附件1中所涉及的光盘的真实性以及光盘内容的公开日期有异议;8.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封面上英文表明其是一个标准草案,是具有保密的文件。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 二、决定的理由 ???? 1.关于证据 ???? (1)关于附件1和附件5:

附件1为数据光盘及部分光盘数据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其所声称的光盘原件;附件5是2003年10月13-14日在台北市举行的英特尔信息技术论坛中赠送的活动手册,其中详细地介绍了该论坛的议题、举办地点、日程安排等内容。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由北京市公证协会封存的有关附件1和有关附件1-6的证明材料共两份。其中,第一份公证材料的内容为有关附件1的一份经过公证的声明书和北京市公证员协会出具的一份公证文件、并附上声称为由上述光盘原件刻录的公证用光盘和该光盘中讲演文稿复印件,其中声明书包括声明人邱垂隆参与Intel Developer Forum,并于该会议中取得上述光碟及议程手册的说明,该声明书还包括由公证人陈志浩于2007年9月19日对该声明书中的签名或盖章进行公证的士院民认浩字第000263号公证书;公证文件是2008年2月26日北京市公证协会出具的“证明昆山上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陈志浩事务所认证士院民认浩字第000263号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来海隆陆(法)字第0960021129号函件所附公证书副本内容相符”的(2008)年京公核字第100号公证书。第二份公证材料的内容为有关附件1-6的经过公证的四份声明书和北京市公证员协会出具的一份公证文件、并附上附件1-6的复印件,其中四份声明书均包括声明人张宏铭有关该证明材料所附附件均是原件的真实完整复印件,如有不实,声明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的声明,上述四份声明书还均包括由公证人陈志浩于2007年5月31日对上述四份声明书中的签名或盖章进行公证的07北院民认星字第070655、070656、070657、070658号公证书;公证文件是2008年1月10日北京市公证协会出具的“证明昆山上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陈志浩事务所认证的07北院民认星字第070655、070656、070657、070658号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来海隆陆(法)字第0960011821号函件所附公证书副本内容相符”的(2008)年京公核字第009号公证书。合议组当庭对上述两份公证材料予以开封,专利权人对该证明文件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明文件是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规定形成的,符合审查指南有关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上述两份公证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请求人当庭演示了其所声称的光盘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认为该光盘与上述第一份公证材料中所附的光盘中的数据内容一致,请求人所声称的光盘原件中讲演文稿的内容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一致,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该译文亦予以认可。

附件5中会议手册复印件的译文的第2页左侧记载有“会议CD-分会场指南/英特尔信息技术峰会/请凭您的英特尔信息技术峰会出席证领取本CD/领取时间:10月14日下午四点至五点/地点:一楼总服务台"的内容,上述内容记载在附件5第2页有一示意为圆形光盘形状的位置上,其中表明了领取方式、时间和领取地点,并且该手册复印件的译文的第6页右侧记载有“1.总服务台/…/服务项目:/…/会议主题材料CD”的内容。另一方面,根据附件5的记载,附件1中讲演文稿相关内容的发表议程安排于会议第二天、即2003年10月14日下午15:40至16:20(参见附件5中文译文第5页)。由此可以得知,会议举行期间有会议CD光盘发放,但会议手册与会议CD光盘并不是同时发放的,因此不能证明请求人提交的上述光盘原件就是根据会议手册指示的领取方式所领取的上述会议CD光盘。上述两份公证材料中的声明书均为书面证言,公证人也仅对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予以认证;并且,出具书面证言的邱垂隆是请求人昆山上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张宏铭作为请求人的公民代理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均为请求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即使请求人提交了声称的附件1光盘原件和附件5的原件,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附件1和5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附件1和5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附件2:

附件2为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1997年7月2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附件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附件3:

附件3是PCMCIA组织所发表的ExpressCard电子卡标准规格书,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该译文亦予以认可。其中,该规格书第5-68页中每一页下端均标注有“该草案仅供浏览及讨论使用,该文件并非用于公开或出版,PCMCIA保留修改或否定的权利”,由此可见,附件3所示的规格书属于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并非处于公众想得知就可以得知的状态,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因此附件3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4)关于附件4和6:

附件4是声称为2003年9月21日在日本出版的《日经电子》中报道的一篇对PCMCIA主席Brand Saunders的采访记录,专利权人对附件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该译文亦予以认可;其中,Saunders介绍了2003年9月16日公布的PC卡后续产品ExpressCard的特征与优点。附件6是2003年10月台北市电周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的《电脑报》第109期,其中对2003年9月16-18日英特尔于加州San Jose举办的第十三届英特尔科技论坛进行了详尽的报道。由此可见,附件4和6均未涉及2003年秋季在台北召开的英特尔信息技术论坛的相关内容,亦未公开有关电子卡连接器的技术内容,因此无法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是已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在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均无法得到确认、且附件3无法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的情况下,请求人提出的有关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得不到证据的支持。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 维持20032011993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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