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解决锅炉炉顶漏气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68
决定日:2009-08-3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24134.2
申请日:2006-0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立光
授权公告日:2008-02-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予超
主审员:齐宏涛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李雪霞
国际分类号:F22B37/36;F16L59/10;F16L5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解决锅炉炉顶漏气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10024134.2,申请日是2006年2月24日,专利权人是郭予超。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共有2项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解决锅炉炉顶泄漏烟气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在炉顶上炉顶外壁(1)与穿越管道(2)交接处设置密封结构件的方法解决锅炉炉顶泄漏烟气的问题,具体实施步骤为:
对炉顶穿越管道(2)与炉顶外壁(1)交接处附近的各自表面作清洁处理,使之光洁无锈,并在上面按需焊接设置金属勾钉(3);
将耐高温1000℃以上的粘胶剂均匀粘涂于优质高密度陶瓷纤维布上,并将该粘涂有粘胶剂的陶瓷纤维布粘贴于炉顶穿越管道(2)与炉顶外壁(1)交接处的表面上,形成可靠粘结于穿越管道(2)和炉顶外壁(1)局部表面上的基础层(4);
用粘胶剂在基础层上覆盖粘贴2-3层陶瓷纤维布,形成与基础层(4)相紧密结合的柔性中间层(5);
将合金不锈钢丝网覆盖于中间层(5)上,并用金属勾钉(3)将其紧密、可靠地固定于中间层(5)上,形成加强层(6);
用耐火混凝土抹涂于加强层(6)表面上,形成外表保护层(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解决锅炉炉顶泄露烟气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设置在炉顶穿越管道(2)与炉顶外壁(1)交接处附近结构件表面上的金属勾钉(3)穿过基础层(4)、中间层(5)后将加强层(6)卡持限位。”
针对本专利权,王立光(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宁夏电力》季刊2003年第2期封面页、目录页、第6、7、35页、封底页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共7页;
附件2:《节能与环保》月刊2005年第4期(总第130期)封面页、目录页、第50-52页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共7页;
附件3: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其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6月8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后因工作需要,合议组于2009年6月29日再次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改于2009年7月22日举行。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7日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但未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意见陈述主张:首先,附件1、2为复印件,且取证的委托单位与请求人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同,因此怀疑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存在四个方面的本质区别,因此也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9年7月2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二),告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一个月内补交委托书,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附件1、2的复印件,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及所依据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备创造性。关于附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请求人主张其是委托另外一个事务所在国家图书馆复印的,国家图书馆出具了相应的公章,其真实性是不用置疑的,其中,附件1是2003年第二期,附件2公开时间为2005年4月30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关于创造性,请求人除坚持无效请求书中的意见外,还认为专利权人所述的四点区别不能为本专利带来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交了授权委托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没有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质疑附件1、2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理由为,附件1、2为复印件,且取证的委托单位与请求人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于口审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附件1、2的复印件,并就取证方式做出了说明,专利权人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合议组对附件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同时,附件1为《宁夏电力》2003年第2期,附件2为《节能与环保》2005年第4期(2005年4月30日出版),均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时间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2月24日。因此,载于附件1第6、7、35页的“均匀覆膜密封技术在石嘴山发电厂#8锅炉的应用”一文(下称对比文件1)和载于附件2第50-52页的“锅炉漏风漏灰密封新型修复技术-均匀覆膜密封修复技术”一文(下称对比文件2)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四项区别:(1)金属勾钉与不锈钢钉两者的结构与作用均不同;(2)陶瓷纤维棉与高密度陶瓷纤维棉布的结构和功能也有本质区别;(3)可耐1400℃的高温黏合剂与耐高温1000℃以上的粘胶剂不能相当;(4)本专利的“用耐火混凝土涂抹于加强层上,形成外表保护层”和对比文件1中“在不锈钢网上用高温黏合剂黏结4层20MM厚的硅酸盐软棉板”、“最外面是抹面层”的设置目的不同,两者不能相当。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解决锅炉炉顶泄露烟气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炉膛四角密封的均匀覆膜密封工艺,该工艺主要包含如下步骤:对所要修复工作面在清洁基础上对其进行清理工作,要求无锈迹。在密封鳍片上焊接不锈钢钢钉,在钢钉上焊接钢筋,再在其上焊接安装一次性密封钢板,在密封钢板上焊接90mm长的不锈钢钢钉,其作用是为固定菱形不锈钢网及保温层。用可耐1400℃的高温黏合剂(相当于粘胶剂)黏合陶瓷纤维棉,要求铺设不少于3层(相当于基础层和柔性中间层)。在陶瓷纤维外表面铺设菱形不锈钢网一层(相当于合金不锈钢丝网),其作用为防止修复面遭受热冲击而增加一定刚性强度,不锈钢网以覆盖陶瓷纤维棉为准,将弹性钢片压紧钢网穿过钢钉焊死。最外层是抹面层(相当于保护层),要求压紧、平整、美观(参见对比文件1第6页至第7页2.1.2密封施工方案)。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①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应用于锅炉炉顶有管道穿过处,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施工工艺应用于炉膛四角;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基础层由优质高密度陶瓷纤维布形成,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仅为陶瓷纤维棉;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由耐火混凝土涂抹形成外表保护层,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最外面的抹面层具体组成。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首先,针对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指出,为治理锅炉漏风、漏灰问题,对有管子穿过顶棚管交叉构成炉顶角隅部位,可采用上述均匀覆膜密封技术进行密封修复(参见其第35页右栏倒数第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采用区别特征①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很容易想到在对炉顶外壁与穿越管道交接处设置密封件时,对表面进行清洁处理,焊接金属勾钉,并将陶瓷纤维布黏贴于交接处表面上;其次,针对区别特征②,优质高密度陶瓷纤维布为本领域的公知材料,其密封效果优于普通陶瓷纤维棉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材料作为基础层以起到更好的密封作用,这一区别特征的采用也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针对区别特征③,使用耐火混凝土作为保护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技术手段使得表面整洁、光滑,因此,该区别特征的选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专利权人主张的四点区别,合议组认为:(1)金属勾钉和不锈钢钢钉均为本领域中的常规固定构件,权利要求1中金属勾钉的作用是为了将合金不锈钢丝网固定于中间层上,这与对比文件1中不锈钢钢钉与弹性钢片相配合的作用完全相同,可见两者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2)针对区别点2和4,可参见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②、③的评述;(3)针对可耐1400℃的高温黏合剂与耐高温1000℃以上的粘胶剂,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1400℃已落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1000℃以上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这一特征。总之,专利权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固定设置在炉顶穿越管道(2)与炉顶外壁(1)交接处附近结构件表面上的金属勾钉(3)穿过基础层(4)、中间层(5)后将加强层(6)卡持限位。”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一次密封钢板上焊接不锈钢钢钉,将弹性钢片压紧钢网穿过钢钉焊死,其作用也是为了固定菱形不锈钢网,并且为实现这一目的,不锈钢钢钉也必然穿过了不锈钢网之下的各层陶瓷纤维棉。由此可见,该附加特征仍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否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均匀覆膜密封修复技术的施工工艺,该工艺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彻底清除密封修复部位的积灰,直到看见金属面,喷砂除锈或打磨金属面,要求欲修复面无尘无锈。在工作面上焊接不锈钢钢柱,用于固定耐高温铬镍锰钢网。用高温粘合剂涂刷陶瓷纤维粘合在要修复的工作面上,一般铺设三层(相当于基础层和柔性中间层)。铺设耐高温的铬镍锰钢网(相当于合金不锈钢钢丝网),用于防止密封面遭受的热冲击。铬镍锰钢网的覆盖以陶瓷纤维为准,并用弹性钢片、钢环固定于预焊的钢柱上。在粘合好的陶瓷纤维毯上敷设耐火浇注料,以形成保护壳,并涂抹均匀、平整(参见对比文件2第51-52页2.2均匀覆膜密封修复技术的施工工艺)。此外,由对比文件2第51页2.1均匀覆膜密封修复技术的特点一节可知,且其中的陶瓷纤维为高密度陶瓷纤维毯(相当于优质高密度陶瓷纤维布)。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仅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该方法应用于锅炉炉顶有管道穿过处;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粘胶剂可耐高温1000℃以上;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由耐火混凝土涂抹形成外表保护层,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用耐火浇注料形成保护壳。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首先,针对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指出,该修复技术适用于炉顶、穿墙管等复杂空间的密封(参见其第51页2.1均匀覆膜密封修复技术的特点一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修复技术用于锅炉炉顶有管道穿过处,故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给出了采用区别特征①的启示;其次,针对区别特征②,由于锅炉运行时,其炉顶的温度有可能超过1000℃以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障密封的可靠性,容易想到采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耐1000℃以上高温的粘胶剂来粘合陶瓷纤维垫,同时,这一区别特征的采用也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针对区别特征③,使用耐火混凝土作为保护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技术手段使得表面整洁、光滑,因此,该区别特征的选用也是显而易见的。总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固定设置在炉顶穿越管道(2)与炉顶外壁(1)交接处附近结构件表面上的金属勾钉(3)穿过基础层(4)、中间层(5)后将加强层(6)卡持限位。”然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工作面焊接不锈钢钢柱,并用弹性钢片、钢环固定于预焊的钢柱上,用于固定耐高温铬镍锰钢网,并且为实现这一目的,不锈钢钢柱也必然穿过了铬镍锰钢网之下的各层陶瓷纤维棉。由此可见,该附加特征仍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024134.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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