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定位安置软座-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器定位安置软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99
决定日:2009-09-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46003.4
申请日:2007-09-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星河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9-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市亚细亚吸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以成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李佳
国际分类号:H05K 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结合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9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器定位安置软座”的第200720046003.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9月21日,专利权人为常州市亚细亚包装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常州市亚细亚吸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电器定位安置软座,包括面罩(1)、重物(3)和软垫(8),重物(3)设置在面罩(1)和软垫(8)之间,面罩(1)和软垫(8)直接或间接联结,其特征在于:面罩(1)或软垫(8)上连接有吸盘座(2),吸盘座(2)具有暴露在外的工作面(2-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器定位安置软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面(2-1)为平面或凹球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器定位安置软座,其特征在于:吸盘座(2)底面与面罩(1)表面粘接。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器定位安置软座,其特征在于:吸盘座(2)底面放置在面罩(1)表面上,面罩(1)底面下设有与吸盘座(2)底面对应的固定板(9),吸盘座(2)、面罩(1)及固定板(9)由紧固件(10)固定在一起。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器定位安置软座,其特征在于:面罩(1)和软垫(8)之间还设有封口布(5),重物(3)存放在封口布(5)与面罩(1)之间,封口布(5)中部由吸盘座(2)和固定板(9)夹持,封口布(5)周边与面罩(1)联结。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器定位安置软座,其特征在于:吸盘座(2)底部与软垫(8)是固定连接,吸盘座(2)的工作面(2-1)穿出面罩(1)的表面之外。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器定位安置软座,其特征在于:软垫(8)上还设有遮盖布(7)。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器定位安置软座,其特征在于:面罩(1)和软垫(8)的周边包覆有包边布(6),包边布(6)上下缝合或与面罩(1)和软垫(8)热熔合而令面罩(1)与软垫(8)直接或间接联结。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所述的电器定位安置软座,其特征在于:重物(3)为颗粒状物质,且存放在包囊(4)内,所述装有重物(3)的包囊(4)在面罩(1)下布置成圆环形状或椭圆形状或矩形形状,吸盘座(2)位于上述圆环形状或椭圆形状或矩形形状的中央部位。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所述的电器定位安置软座,其特征在于:重物(3)为块状物质,所述重物(3)在面罩(1)下布置成圆环形状或椭圆形状或矩形形状,吸盘座(2)位于上述圆环形状或椭圆形状或矩形形状的中央部位。”

针对上述专利权,东莞市星河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18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专利权人为怡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7年8月9日,公告日为2008年7月2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77955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5页,公告日为2006年5月10日;

证据3:公开号为US2004/0256529A1的美国专利申请说明书,共8页,及其部分译文共2页,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3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78830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公告日为2006年6月14日。

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1)证据1已经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且证据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此,证据1已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已完全被证据1披露,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常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常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4、7-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6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09年7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1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完全没有对应关系,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2)对于证据2、3的结合,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面罩”这一特征,其“防滑部”并不等于本专利的“软垫”,且无“重物组件”的位置描述,也没有“面罩”与“软垫”的联结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3)对于证据3、4的结合,现有技术不存在“软垫”这一特征,软垫不仅承纳重物,还具备底部防滑的功能,由于没有“软垫”,现有技术也没有软垫与面罩的连接,现有技术中“插接座”也不同于“吸盘座”,因此,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3、4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2009年7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09年7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其可在口审当庭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对对方当事人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了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是:(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3、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1)对于证据1,现有技术中的防滑部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的软垫,缺少对配重体位置的描述,且缺少面罩与软垫连接的特征;(2)对于证据2、3的结合,证据2实施例中没有涉及软垫,没有面罩、软垫,配重体没有明确位置关系,证据3的吸盘支架和本专利是两种不同原理、不同架构、不同用途的产品;(3)对于证据3、4的结合,证据4的“软质定位安置片”不能等同于本专利的“软垫”,本专利的面罩是事先加工成型的,而证据4中的面布则不是,两者有区别,证据3和本专利不是同一类的产品,不存在技术启示。专利权人当庭演示了证据4和本专利的产品实物。

在双方当事人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证据3、4为公开出版的专利文献,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3、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3、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电器定位安置软座,证据4公开了(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一种便携式电器定位安置软垫,其包括织物面布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面罩)、压重件存放囊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重物)、底布2、软质定位安置片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软垫)和电器安装插接座7,底布2与软质定位安置片1的一面粘接,压重件存放囊5布置在底布上,面布6覆贴在压重件存放囊5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重物设置在面罩和软垫之间),一滚边布条8沿底布2和面布6的四周沿口包覆且上下缝合而令二者联结成一体,且在各层之间用强力胶粘结(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面罩和软垫间接联结)。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面罩或软垫上连接有吸盘座,吸盘座具有暴露在外的工作面,面罩和软垫直接联结。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得带吸盘电器或吸盘式插接件固定到电器定位安置软座上。证据3公开了一种物体支撑装置,其中(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20段,权利要求1,说明书附图1、3、5、6)公开了在一支撑面上以粘附或者其他附着方式固定连接一个具有平滑表面的固定座2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吸盘座),并将带有吸盘组件的物体通过该固定座而固定设置于某一位置。由此可知,证据3给出了在物品表面连接一具有暴露在外的工作面的吸盘座,从而方便安装带吸盘组件物品的技术启示。为了解决在电器定位安置软座上有效固定带吸盘电器或吸盘上插接件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3的教导,容易想到以具有暴露在外的工作面的吸盘座替换证据4中的电器安装插接座,而将吸盘座连接在面罩或软垫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省略底布2使得面布6与软质定位安置片1直接联结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的“软质定位安置片”不能等同于本专利的“软垫”这一特征,软垫不仅承纳重物,还具备底部防滑的功能;本专利的“面罩”是事先加工成型的,而证据4中的“面布”则不是,两者存在区别;证据3与本专利不是同一类产品,不存在技术启示。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并不存在软垫具有底部防滑功能的明确记载,证据4的“软质定位安置片”设置在便携式电器定位安置软垫的底部,其作用与本专利的“软垫”相同,因此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的“软垫”;本专利中并不存在“面罩”事先加工成型的记载,面罩在本专利中的作用是覆盖重物,并与软垫联结在一起,证据4中的“面布”具有相同的功能,因此,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的“面罩”。证据3公开了一种通过吸盘方式固定支撑物品(例如便携式电话)的支撑装置,其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都是用于对电器定位放置,证据3公开的固定座21的作用与本专利吸盘座的作用相同,都是为吸盘电器或吸盘式插接件提供吸附表面,因此,证据3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使得带吸盘电器或吸盘式插接件固定到电器定位安置软座上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证据4与证据3相结合。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工作面(2-1)为平面或凹球面”。如前所述,证据3已经公开(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20段,权利要求1,说明书附图1、3、5、6):固定座21的表面为平面。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以凹球面替换平面而使得吸盘被吸附在吸盘座上仅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相互替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吸盘座(2)底面与面罩(1)表面粘接”。如前所述,证据3(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20段,权利要求1,说明书附图1、3、5、6)公开:在一支撑面上以粘附或者其他附着方式固定连接一个固定座2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以上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吸盘座底面与面罩表面粘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吸盘座(2)底面放置在面罩(1)表面上,面罩(1)底面下设有与吸盘座(2)底面对应的固定板(9),吸盘座(2)、面罩(1)及固定板(9)由紧固件(10)固定在一起”。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第2段、说明书附图2、3):一钢/塑料薄板件3(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板),薄板件3略大于电器安装插接座7,插接座7设置在面布6的表面,插接座7与设在底布2与面布6之间的薄板件3螺钉/铆接固定联结。由此可知,证据4给出了在电器定位安置软垫中设置固定板以固定设置在面布上的电器固定组件的技术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面罩(1)和软垫(8)之间还设有封口布(5),重物(3)存放在封口布(5)与面罩(1)之间,封口布(5)中部由吸盘座(2)和固定板(9)夹持,封口布(5)周边与面罩(1)联结”。如前所述,证据4已经公开(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第2段):在面布6与软质定位安置片1之间设置底布2,压重件存放囊5布置在底布2上,底布2周边通过滚边布条8与面布6联结,因此,底布2具有本专利封口布的作用,其相当于本专利的封口布。而封口布中部由吸盘座和固定板夹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吸盘座(2)底部与软垫(8)是固定连接,吸盘座(2)的工作面(2-1)穿出面罩(1)的表面之外”。根据需要设置吸盘座的联结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4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软垫(8)上还设有遮盖布(7)”。证据4已经公开(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第2段):在软质定位安置片1的一面粘接织物底布2,因而底布2也具有遮盖布的作用,其相当于本专利的遮盖布。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面罩(1)和软垫(8)的周边包覆有包边布(6),包边布(6)上下缝合或与面罩(1)和软垫(8)热熔合而令面罩(1)与软垫(8)直接或间接联结”。证据4已经公开(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第2段)了滚边布条8沿底布2和面布6的四周沿口包覆且上下缝合而令二者联结成一体。根据上述教导,使用包边布上下缝合或面罩和软垫热熔合从而使得面罩与软垫直接或间接联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重物(3)为颗粒状物质,且存放在包囊(4)内,所述装有重物(3)的包囊(4)在面罩(1)下布置成圆环形状或椭圆形状或矩形形状,吸盘座(2)位于上述圆环形状或椭圆形状或矩形形状的中央部位”。证据4已经公开(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第2段):压重件存放囊5内存放有颗粒状压重件4,而为有效保持电器定位安装软质的重心,使得证据4的压重件存放囊5成为一体并布置为圆环形状或椭圆形状或矩形形状,吸盘座位于上述圆环形状或椭圆形状或矩形形状的中央部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重物(3)为块状物质,所述重物(3)在面罩(1)下布置成圆环形状或椭圆形状或矩形形状,吸盘座(2)位于上述圆环形状或椭圆形状或矩形形状的中央部位”。证据4已经公开(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第2段):压重件存放囊5内存放有颗粒状压重件4,使用块状物质替换颗粒状压重件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而为有效保持电器定位安装软质的重心,使得证据4的压重件存放囊5成为一体并布置为圆环形状或椭圆形状或矩形形状,吸盘座位于上述圆环形状或椭圆形状或矩形形状的中央部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以上分析,本案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鉴于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它证据和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720046003.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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