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液晶显示驱动器的8位微控制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液晶显示驱动器的8位微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00
决定日:2009-09-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2007-02-14
申请(专利)号:200720309421.8
申请日:2007-1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琦琳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刘亚斌
国际分类号:G09G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以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液晶显示驱动器的8位微控制器”的20072030942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7年12月21日,优先权日是2007年2月14日,专利权人是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液晶显示驱动器的8位微控制器,包括相互连接的中央处理器、控制器和液晶显示驱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显示驱动器包括与所述控制器连接的用于配置液晶显示驱动器状态的配置模块和与所述配制模块连接的驱动模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液晶显示驱动器的8位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模块包括与所述控制器连接的配置寄存器和与所述配置寄存器连接的寄存器阵列单元。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液晶显示驱动器的8位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显示驱动器最多驱动具有8个公共端和42个段的液晶显示屏。”

针对本专利,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名为《PICmicroTM 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的英文资料复印件一份、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4页、发票复印件1页;

附件3:附件2的中文译文,包括该英文资料的中文译文、相关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文、发票的中文译文;

附件4:发票号为HKBN-04051401,其日期为2004年5月14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5:发票号为700006060007,其日期为2006年6月1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6:发票号为700006030117,其日期为2006年3月24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7:发票号为HKBN-04122402,其日期为2004年12月24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8:发票号为HKBN-04101801,其日期为2004年10月18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9:发票号为700005100031,其日期为2005年10月13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4~9可证实附件2~3的公开日期,附件2第4章P4-4的图4-2公开了CPU、控制器和LCD驱动器,第5章P5-4中可以看出CPU作为设备的功能,第25章P25-12中控制器可以采用LCD中断进行控制,第25章P25-14中的LCDSE寄存器可以选择每个引脚组是作为LCD驱动器还是作为数字引脚,当上电复位时,LCD引脚自动初始化为LCD驱动功能,第25章P25-3公开了LCDCON寄存器可以配置LCD驱动器的状态,第4章P4-4以及第25章P25-1中公开了驱动模块连接配置模块的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特征是:相互连接的中央处理器、控制器和液晶显示驱动器,虽然附件2未给出CPU、控制器和LCD驱动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但其属于可以直接推出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2第25章P25-3公开了LCDCON寄存器,可以配置LCD驱动器的状态,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2第25章P25-2指出了LCD驱动器可支持32段和4位公共端,虽然数目与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不同,但该不同数目是易于想到和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17日收到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增加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其具体理由如下:

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1)本专利未清楚说明“灵活配置”是相对于何种配置方式来说的,也没有揭示配置LCD状态为什么会导致输入输出端口重复或闲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本专利是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什么技术问题提出的;(2)本专利未清楚说明控制器的功能或具体实现,也没有对“配制单元”这一重要特征的具体实现和功能进行描述,也没有说明配置模块所包括的部件与其他外部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3)说明书第2页14~16行与说明书第3页第5~8行中所描述的“时序控制单元”和“数据寄存器”之间的关系相互矛盾,“控制寄存器”的功能描述过于模糊;(4)没有给出“控制器”的功能描述和具体实现,且控制器的功能与CPU的功能重合导致方案模糊;(5)说明书第2页第21~24行和说明书第3页第5~8行中关于时序控制单元的描述是矛盾的;(6)本专利说明书中未清楚给出如何设定,按照什么标准设定,来使得数据寄存器的每一位对应一个像素点;(7)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2~18行仅罗列了LCD驱动器可以配置的偏置类型和复用类型,未给出由哪些功能模块如何进行配置的技术手段;(8)“配置”和“配制”不清楚是否为相同含义,“控制寄存器”、“数据寄存器”和“LCD控制寄存器”、“LCD数据寄存器”不清楚是否为相同含义;

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包括的“配置模块”和“配制模块”不清楚是否为相同含义;权利要求1中液晶显示驱动器有两处,不清楚是否指代相同事物,如相同,则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关于简明的要求;权利要求2没有限定“配置寄存器”、“寄存器阵列单元”与“中央处理器”、“驱动模块”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3中“最多驱动”应该理解为最多驱动液晶显示屏的数量,而非限定公共端和段的数量,该表述含糊不清;

3、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1)权利要求1缺少配置模块的具体实现,更缺少如何避免I/O端口的重复或闲置的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2未给出配置寄存器和寄存器阵列单元如何进行状态配置的具体技术特征,也缺少如何避免I/O端口的重复或闲置的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内容并不能克服权利要求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未包括说明书附图1中所给出的CPU与配置模块和驱动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控制器与驱动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与附件2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如下三点,(1)中央处理器、控制器和液晶显示驱动器之间的相互连接关系,(2)与所述控制器连接的用于配置液晶显示驱动器状态的配置模块,(3)与所述配置模块连接的驱动模块;区别特征(1)属于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由附件2的P25-3、P25-2、P25-23公开;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附件2第25-2页的图25-1容易得知的。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4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17日收到的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不具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要件,没有相关公证手续证明附件2的合法来源,也没有其他佐证能证明该附件2属于公开出版物,附件3是另一种印刷物,在页码、版权标识等方面与附件2不一致,不能作为附件2的译文,因此附件2、附件3不能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请求人未能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理解本专利说明书才导致其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公开不充分,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配置模块”和“配制模块”是指技术含义完全相同的词汇,权利要求1~3中其他部分的表述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不适用评价从属权利要求2、3;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即使用附件2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请求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但未记载在附件2中的内容均归于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没有提供相应公知常识证据证明,故,专利权人认为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屠长存、颜镝,公民代理人冯达发;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逯博,公民代理人张娜、毛丽琴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出示了附件2的原件,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的原件和复印件一致,但是对附件2本身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附件2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表示附件3是附件2的中文文本,作为附件2的中文译文提交,专利权人对附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认为附件2本身有公开日期和版权标识,发票时间也可以证明手册的公开日期,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并非正式公开出版物,没有ISBN号,不具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要件,附件2公证书中“美国国务卿”只能证明公证程序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附件2中的发票属于境外证据,没有相关公证手续,其内容也不能证明附件2的手册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请求人未提交附件4~9的原件,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9没有原件和相应公证手续,真实性无法证实。

请求人明确了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如下: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1)本专利未清楚说明“灵活配置”是相对于何种配置方式来说的,也没有揭示配置LCD状态为什么会导致输入输出端口重复或闲置;(2)本专利未清楚说明CPU的作用也没有对配制模块进行描述,还没有说明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数据寄存器和阵列单元是否相同不清楚;(3)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5行中分号隔开的两个部件之间的关系不清楚;(4)控制寄存器作为时序控制单元的一个部分,它的作用不清楚; (5)本专利说明书中未清楚给出如何设定寄存器的位以及通过什么手段实现寄存器的调度(此点对应于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提出的第(6)点理由);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于请求书中提出的第(5)、(7)、(8)条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没有限定“配置寄存器”、“寄存器阵列单元”与“中央处理器”、“驱动模块”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3中“最多驱动”应该理解为最多驱动液晶显示屏的数量,而非限定公共端和段的数量,该表述含糊不清;3、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配置模块与控制器如何连接来解决技术问题未限定清楚,模块配置状态的描述也不清楚;4、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未包括说明书附图1中所给出的CPU与配置模块和驱动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控制器与驱动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2的手册中对LCD的描述完全公开了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实质性内容;附件2中公开了LCD的驱动模块、配置模块、驱动模块,控制器的作用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控制器与配置模块的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本专利中对控制器的描述很少,从附件2的第25-12页可以推导出时序控制单元有公共端的4个信号,控制器与信号发生作用必然通过时序控制单元,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得到的特征;CPU通过数据总线连接,LCD控制器与时序控制单元发生作用控制波形,必然有控制器对寄存器的置位清零操作。

专利权人认为: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1)本专利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微控制器能够驱动不同的LCD,在LCD驱动器中包含了配置模块就实现了对LCD不同状态的配置,现有技术的LCD状态配置通过外部电路进行,本专利的配置模块使得微控制器就具备这种功能;(2)配置寄存器对应时序控制单元,寄存器阵列单元对应数据寄存器,说明书中有相关记载;(3)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文字内容中已经对此内容描述的很清楚了;(4)控制器的说明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的倒数第2行,控制器作为现有技术是用来作为LCD模块的中断控制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第2行开始有针对说明“时序控制单元……”,时序控制单元包括了LCD控制寄存器,它用来控制时钟源的选择;(5)说明书第3页第3行记载了“最大可以驱动多少”,寄存器数量设置到32个段与驱动最大上限相关,集成电路如何生产、制造,寄存器的硬件机制属于公知常识,LCD技术通过寄存器阵列也是公知的,本专利主要目的是把LCD的配置模块集成到微控制器中,而不是如何调度寄存器;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2是在权利要求1基础上对内部模块的限定,没有必要对模块内部结构与该模块外部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说明;权利要求3是表示最多驱动具有8个公共端和42个段的液晶显示屏,其中公共端的设置是不同的,显示屏的多少与公共端和段的数量有关;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本专利要解决的是能够配置驱动不同状态的LCD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有连接关系、中央处理器、控制器等硬件结构,所以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3对配置模块作了进一步说明,而且在控制器的基础上增加了配置模块就已经解决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说明书第2页实施方式第2段的记载与权利要求1完全一致;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附件2中没有公开配置模块和控制器的连接关系、LCD控制器与配置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配置模块与其他模块,比如控制器之间的连接关系;附件2第25-12页没有限定控制关系,只是说明了波形数据的采集,其中没有公开LCD控制器。与总线连接;权利要求2配置模块内部包括的配置寄存器和寄存器阵列单元虽然被公开了,但是该两个单元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基于权利要求1而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均就其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及现有技术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的规定,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附件2中包括名为《PICmicroTM 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的英文资料复印件一份、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4页、发票复印件1页。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对后认为附件2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是对附件2本身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附件2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合议组认为:附件2(附件3为附件2的中文译文)包括三个部分,其中一部分为英文资料本身,另一部分是用于对前述英文资料的真实性加以印证的证明文件,第三部分是微芯公司提供的发票。合议组下面分别对上述附件2的三个部分发表意见。

(1)关于附件2中的英文资料本身,请求人认为附件2中的英文资料的下脚标有“(1997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可以证明其公开日期。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已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对于附件2中的英文资料而言,其中的版权标识(是著作权的权利声明,该附件2的英文资料中并没有其它内容记载有该印刷品的出版发行信息(例如ISBN、ISSN编号等相关信息),其本身不具有构成公开出版物的任何形式要件,无法得出该英文资料为正式的公开出版物的结论,同时,仅凭该版权标识也无法证明附件2中英文资料的公开日期。

(2)关于附件2中用于印证英文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部分,该部分共包括:相关公证文件即亚利桑那州州务卿和美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认证文件以及副本证明书。其中的副本证明书是由Gordon Parnell出具的证言,Gordon Parnell在该副本证明书中表示,本证明书所附的行文案号为DS33023A之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以PICmicroTM 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为标题之数据手册副本,以及本证明书所附的由美国微芯科技公司授权销售单位Microchip Techology台湾为销售美国微芯科技公司PIC16C73A产品,即上述数据手册从第666页至第670页所介绍的产品,而开立之编号为SLS/2025078的发票副本,确实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之数据手册及发票完整,真实且信实的副本。

附件2的公证书和中华人名共和国领事认证文件均是对公证员身份的公证认证,同时,在附件2公证书中也明确指出,对于附件文件的内容,也就是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属实,美国政府并不承担证明责任,即公证书仅能证明其公证人的身份合法;在副本证明书中出具证言的证人Gordon Parnell是美国微芯科技公司的经理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因此,仅依据上述证明文件部分不能确认附件2中的英文资料的真实性。

(3)关于附件2中微芯公司提供的发票,首先,附件2公证文件中副本证明书中证明的产品型号为PIC16C73A,但附件2的发票中所示的产品型号为PIC16C73A-04I/SP,二者所示产品的型号不相同,即公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其次,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就是本案的请求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即使结合该发票也不能证明上述英文资料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其出版公开时间也不能确定,因此其无法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未提供附件4~9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4~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4~9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2、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基于如下事实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未清楚说明“灵活配置”是相对于何种配置方式来说的,也没有揭示配置LCD状态为什么会导致输入输出端口重复或闲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本专利是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什么技术问题提出的;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微控制器能够驱动不同的LCD,在LCD驱动器中包含了配置模块就实现了对LCD不同状态的配置,现有技术的LCD状态配置通过外部电路进行,本专利的配置模块使得微控制器就具备这种功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对段码式LCD进行控制的微控制器包括中央处理器、控制器和LCD驱动器,现有的LCD驱动器不能灵活配置LCD状态,导致了输入输出端口重复或闲置,根据上述记载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由于现有LCD驱动器并不是针对其所要驱动的LCD专门设计的,故而对于不同的LCD可能导致输入输出端口重复或闲置。在本专利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本专利正是基于上述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带LCD驱动器的8位微控制器,其能够配置驱动不同状态的LCD,通过液晶显示驱动器的配制单元对液晶显示驱动器进行状态配置,实现了对不同状态LCD的驱动配置,由此避免了输入输出端口的??复或闲置。基于上述评述可知,请求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未清楚说明控制器的功能或具体实现,也没有对“配置单元”这一重要特征的具体实现和功能进行描述,还没有说明配置模块所包括的部件与其他外部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本专利未清楚说明CPU的作用也没有对配置模块进行描述,还没有说明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数据寄存器和阵列单元是否相同不清楚;专利权人认为配置寄存器对应时序控制单元,寄存器阵列单元对应数据寄存器,说明书中有相关记载。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已经记载了现有的对段码式LCD进行控制的微控制器包括中央处理器(CPU)、控制器和LCD驱动器,在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描述了本专利的微控制器包括中央处理器1、控??器2和LCD驱动器3,其中LCD驱动器3包括与控制器2连接的用于配置LCD驱动器3状态的配置模块31和与配置模块31连接的驱动模块32.;换句话说,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已经描述了微控制器具有与背景技术类似的中央处理器(CPU)、控制器和LCD驱动器,本专利的实施方式部分主要限定的是在LCD驱动器3中增加了一个用来完成配置LCD驱动器3状态的配置模块31,并且阐述了该配置模块31和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可以理解配置模块的功能及其与其他外部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常识也能够明白CPU、控制器所实现的就是其通常要实现的常规功能;另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8~12行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数据寄存器就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寄存器阵列单元,对此,专利权人也表示认可。基于上述评述可知,请求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3)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2页第14~16行与说明书第3页第5~8行中“时序控制单元”和“数据寄存器”之间的关系相互矛盾,“控制寄存器”的功能描述过于模糊,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5行中分号隔开的两个部件之间的关系不清楚;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文字内容中已经对此内容描述的很清楚了。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4~16行中的时序控制单元和数据寄存器是各自独立的器件,该处对上述两个器件的功能分别进行了描述,而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5~8行中分号隔开的时序控制单元和24个数据寄存器也是各自独立的器件,该处也相应对其功能进行了描述,从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上述时序控制单元和数据寄存器的描述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时序控制单元和数据寄存器所要完成的功能,也能够理解它们分别属于什么类型的器件;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9行和说明书第3页第5~6行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控制寄存器就是现有技术中用于对LCD的时序控制单元进行控制的部件。基于上述评述可知,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4)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给出“控制器”的功能描述和具体实现,控制寄存器作为时序控制单元的一个部分,它的作用不清楚;专利权人认为控制器的说明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的倒数第2行,控制器作为现有技术是用来作为LCD模块的中断控制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第2行开始有针对说明“时序控制单元……”,时序控制单元包括了LCD控制寄存器,它用来控制时钟源的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对段码式LCD进行控制的微控制器包括中央处理器、控制器和LCD驱动器,根据上述记载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该控制器仅是现有技术中的常规控制器,完成对LCD的基本控制,对此,专利权人也表示认可;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9~21行、说明书第3页第5~6行对控制寄存器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内容,可以理解控制寄存器的功能和作用。基于上述评述可知,请求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5)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未清楚给出如何设定,按照什么标准设定,来使得数据寄存器的的每一位对应一个像素点;本专利说明书中未清楚给出如何设定寄存器的位以及通过什么手段实现寄存器的调度;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3页第3行记载了“最大可以驱动多少”,寄存器数量设置到32个段与驱动最大上限相关,集成电路如何生产、制造,寄存器的硬件机制属于公知常识,LCD技术通过寄存器阵列也是公知的,本专利主要目的是把LCD的配置模块集成到微控制器中,而不是如何调度寄存器。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8~12行中给出了数据寄存器与像素点的对应关系,本专利并非意在提出或者改进得到一种特定的设定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内容可以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常识选择任何一种常用的手段来实现本专利中寄存器的具体配置方式。基于上述评述可知,请求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1)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没有限定“配置寄存器”、“寄存器阵列单元”与“中央处理器”、“驱动模块”的连接关系。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是在权利要求1基础上对内部模块的限定,没有必要对模块内部结构与该模块外部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说明。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了配置模块内部包括配置寄存器和寄存器阵列单元,而权利要求2本身是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还对配置模块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作了限定。配置模块内部包括配置寄存器和寄存器阵列单元,但是配置模块内部的模块部件与其他外部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并不是必须要进行具体限定的,权利要求2通过罗列了其包括的各个模块已经清楚确定了一个保护范围,未记载上述连接关系并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2不清楚,因此,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最多驱动”应该理解为最多驱动液晶显示屏的数量,而非限定公共端和段的数量,该表述含糊不清。

专利权人认为:最多驱动具有8个公共端和42个段的液晶显示屏,其中公共端的设置是不同的,显示屏的多少与公共端和段的数量有关。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所述液晶显示驱动器最多驱动具有8个公共端和42个段的液晶显示屏”的限定中的“最多驱动”的表述,结合上下文来看,并未造成该限定的不清楚,其对液晶显示驱动器可驱动的液晶显示屏的特点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人员能够理解其含义是对该驱动器所能驱动的公共端和段的最大数量进行限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指出: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配置模块的具体实现,更缺少如何避免I/O端口的重复或闲置的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1中配置模块与控制器如何连接来解决技术问题未限定清楚,模块配置状态的描述也不清楚;权利要求2、 3所限定的内容也不能克服权利要求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是能够配置驱动不同状态的LCD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有连接关系、中央处理器、控制器等硬件结构,所以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3对配置模块作了进一步限定和说明,而且在控制器的基础上增加了配置模块就已经解决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对段码式LCD进行控制的微控制器包括中央处理器、控制器和LCD驱动器,现有的LCD驱动器不能灵活配置LCD状态,导致了输入输出端口重复或闲置,根据上述记载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由于现有LCD驱动器并不是针对其所要驱动的LCD专门设计的,故而对于不同的LCD可能导致输入输出端口重复或闲置。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了一种带液晶显示驱动器的8位微控制器,其通过配置模块对液晶显示驱动器进行状态配置,实现了对不同状态LCD的驱动配置,由此避免了输入输出端口的重复或闲置,解决了其所提出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对于一种完成对液晶显示驱动器状态配置功能的配置模块而言,其内部具体结构、电路连接方式和工作原理等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与该部分内容相关的特征,并非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对于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请求人是基于其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认为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未克服上述缺陷,参见上述评述可知,对于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相应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指出: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未包括说明书附图1中所给出的CPU与配置模块和驱动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控制器与驱动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2页实施方式第2段的记载与权利要求1完全一致。

合议组认为:首先,缺少连接关系并不必然导致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所描述的实施方案以及说明书附图1就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段的内容一致,即该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内容在说明书中已有完全记载;最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所给出的中央处理器与配置模块和驱动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控制器与配置模块和驱动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仅是对本专利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的示意性展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的文字说明以及该说明书附图可以概括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对于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仅提出了以附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的这种方式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鉴于附件2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其出版公开时间也不能确定,其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72030942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