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冲水箱(A11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88
决定日:2009-09-0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45748.0
申请日:2004-07-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思捷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3-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裕佳;胡永明
主审员:沙柏青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造型、各部分形状及比例等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其局部细微的差别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一般消费者容易将二者混同、误认。因此,合议组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冲水箱(A111)”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30045748.0,申请日是2004年7月28日,专利权人是周裕佳、胡永明。 ????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山市思捷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证据作为对比文件: ???? 证据1:ZL02365896.7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共2页;
证据2:ZL03360444.4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4年7月28日)之前,二者均属于冲水箱的外观设计,均包括箱盖和箱体两部分,并且二者的箱体部分形状完全相同,箱盖部分的正面及两侧面形状也完全相同,箱体和盖结合后,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是二者水箱盖顶部按键的部位、形状不同,按键外的图案有一定差别,但就冲水箱类产品而言,上述轻微变化属于惯常设计,且没有配合引人注目的色彩变化。证据2的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二者均属于冲水箱的外观设计,均包括箱盖和箱体,且二者的高度比例均为1:4左右,均为扁的上部略粗的近方形结构,在箱体和箱盖的中间3/5部分、左右两方向均有呈自上而下自外向内缩窄的弧形,该弧形均为向箱前方突起,二者俯视图中心位置左右均对称分布有两个按键,在按键上方,均有占俯视图中部约一半面积的弧面。对于冲水箱类产品而言,背面及底面为非常见面。因此,证据1、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被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2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2009年7月10日,请求人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案专利左边两条弧线之间及右边两边弧线之间渐向前的弧面突起、按键下方的弧面带来的视觉影响不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1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是ZL03360444.4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经核实该证据内容与其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内容一致,其真实性可以确认。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冲水箱”,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1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7月28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
3.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对比????证据2公开了一种冲水箱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的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对二者的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显示了冲水箱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该冲水箱大致呈上部略粗的扁方形,包括箱盖和箱体两部分,箱盖与箱体的比例约为1:4。冲水箱正面自左右两侧约1/4处起呈向前凸起的弧面,该弧面呈自上而下自外向内缩窄。冲水箱顶面中心位置有一个椭圆形,该椭圆形的两侧分别有一大一小两个相对的弧形,椭圆形中间有两个按键。仰视图中间有一圆形,左侧有一小圆形。(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的冲水箱大致呈上部略粗的扁方形,包括箱盖和箱体两部分,箱盖与箱体的比例约为1:4。冲水箱正面自左右两侧约1/4处起呈向前凸起的弧面。冲水箱顶面中心位置有两个按键,按键外有一轻微内凹的弧形。仰视图中间有一圆形,左侧有一小圆形。(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1)产品整体均为上部略粗的扁方形;(2)均包括箱盖和箱体两部分,箱盖与箱体的比例均约为1:4;(3)冲水箱正面均有自左右两侧约1/4处起呈向前凸起的弧面;(4)顶面中心位置均有两个按键,按键外一侧均有一弧形;(5)仰视图中间有一圆形,左侧有一小圆形。二者不同之处在于:(1)本专利正面凸起的弧面自上而下自外向内缩窄,在先设计的不明显;(2)本专利顶面中心位置有一个椭圆形,该椭圆形的两侧分别有一大一小两个相对的略凸起的弧形,在先设计只有一轻微内凹的弧形;(3)本专利后视图中上部有一窄横条结构,在先设计没有。合议组认为:(1)虽然本专利正面的弧面自上而下自外向内缩窄,但与在先设计相对比,其内缩的程度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2)二者顶面按键部位的差别相对于冲水箱整体而言,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3)对于冲水箱类产品,其背面和底面在使用时属于不易被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因此,背面有无窄横条结构的差别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在二者整体造型、各部分形状及比例等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其局部细微的差别不会对产品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容易将二者混同、误认。因此,合议组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所以,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4.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 宣告200430045748.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