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火排-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整体火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17
决定日:2009-09-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90158.4
申请日:2004-09-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坤和
授权公告日:2005-1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禾森机电有限公司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汤元磊
国际分类号:F23D14/26,F23D14/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整体火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90158.4,申请日是2004年9月16日,专利权人是上海禾森机电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整体火排,它包括一进气流道和一火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火口由一排

分布的多个小火口组成;所述进气流道包括:

一将燃气从外界引进的引射管;

一连接所述引射管以便燃气减压的减压室;

一与火口相连将由所述减压室排出的燃气送到火口的分配管,该分配管的截

面积逐渐减小,逞收缩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体火排,其特征在于,在靠近所述减压室的火口部分设有一阻尼机构,以便进入该部分的燃气的压力进一步减少。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体火排,其特征在于,所述火口由两个长方形的孔组成,它们相互平行分布,而且它们之间的距离小于小火口之间的距离。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整体火排,其特征在于,所述阻尼机构采用若干个阻尼凸块,该凸块设置在火口的内腔的内壁。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整体火排,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配管逞收缩状,均衡分配火口出口气流。”

针对本专利,黄坤和(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日为2004年6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18399Y(专利号为200420047229.2)、申请人为博世(中国)采暖系统有限公司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9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5142Y(专利号为99232410.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7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57910Y(专利号为95250278.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2、4、5相对于附件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火口由两个长方形的孔组成”与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前后矛盾,因此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8月1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2、4、5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和2,它们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和2的真实性。附件1属于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献,因此附件1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的对比文件。附件2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整体火排,附件1公开了一种孔芯一体式的卧式燃烧器,其包括文丘里管1、稳燃板2及火孔3,文丘里管1呈U形管状,形成有一气体通道10,气体通道10与火孔3相通,形成孔芯一体,文丘里管1出口处开设有空气孔12,外界空气与燃气自空气孔12吸入气体通道10内,火孔3为并列排布的条形状开孔(参见说明书第2、3页以及附图2、4)。结合说明书附图2、4可知,附件1的气体通道10下部的气体吸入道相当于本专利的“将燃气从外界引进的引射管”;附件1的气体通道10的回转部的截面积要比气体通道10上部和下部的气道大,这样进入回转部的燃气压力下降,因此该回转部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所述引射管以便燃气减压的减压室”;附件1的气体通道10上部与火孔相通的截面积逐渐缩小的气道相当于本专利的“与火口相连将由所述减压室排出的燃气送到火口的分配管,该分配管的截面积逐渐减小,逞收缩状”;附件1的稳燃板2上设置有并列排布的条状火孔相当于本专利的“火口由一排分布的多个小火口组成”;附件1的气体通道10的上述部分是一个整体通道,结合上述公开的气体通道10与火孔3相通,形成孔芯一体以及附件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3行记载的“该文丘里管1的成型可以直接对板状钢材实行冲压加工,使其成为燃烧器100本体的要部,并与火孔3成型为一体”,从而公开了本专利的“整体火排”。

由此可见,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解决降低噪声和减压等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冲压点102公开了本专利的阻尼凸块。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阻尼凸块是通过冲压向内凸的,而从附件1图4看不出冲压点102是凸点,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阻尼机构设置在靠近减压室的火口部分,并且本专利的阻尼机构是减压和降低噪声的目的。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在靠近所述减压室的火口部分设有一阻尼机构,以便进入该部分的燃气的压力进一步减少”,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作进一步限定“所述阻尼机构采用若干个阻尼凸块,该凸块设置在火口的内腔的内壁”。合议组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5段公开了在气流通道10回转部经冲压形成若干个冲压点102,达到气流“阻碍”作用,适当减小流向火孔3的气流量。其中附件1的冲压点102是通过冲压形成,形成了向内凸出的起阻尼作用的凸块,其阻碍气流的作用使流向火孔3的气流量减少从而燃气经过冲压点102时气体压力减小,这样从稳燃板上的火孔排出的燃气的压力从左到右比较均匀,燃烧时噪声小,与本专利的“阻尼凸块”作用相同,再参考附图4,冲压点102的位置是在靠近气体通道10的回转部的火口部分,其也位于火口的内腔的内壁,并且冲压点102在附件1附图4中位置与本专利的阻尼凸块在本专利附图1的位置相同,故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和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火口由两个长方形的孔组成,它们相互平行分布,而且它们之间的距离小于小火口之间的距离”。合议组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2段以及附图2公开了稳燃板上的长方形火孔3是三个一组,相互平行排列,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小于单个火孔之间的距离。由此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在文字上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小火口是两个一组,而附件1的火孔是三个一组,但这种区别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分配管逞收缩状,均衡分配火口出口气流”已经被附件1气体通道10上部的逐渐缩小的气道所公开,其也起到均衡分配火口出口气流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整体火排,附件2公开了一种燃气燃烧器,包括引射混合通道4(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气通道”)和设置在引射混合通道4上方的火孔板5(相当于本专利的“火口”),引射混合通道4为回转180°弯道,从弯头向端头其横截面呈收缩状,火孔板5上分布有细缝火孔9(相当于本专利的“小火口”),由于引射混合通道4横截面呈收缩状,使火孔板上燃烧压力分布均匀,故燃烧均匀(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2页以及附图1-3)。结合附件2说明书附图2可知,附件2的引射混合通道4下部是外接输气管的引气通道,相当于本专利的“将燃气从外界引进的引射管”;附件2的引射混合通道4的回转部的截面积要比引射混合通道4上部和下部的气道大,这样进入回转部的燃气压力下降,因此该回转部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所述引射管以便燃气减压的减压室”;附件2的引射混合通道4上部与火孔相通的截面积逐渐缩小的气道公开了本专利的“与火口相连将由所述减压室排出的燃气送到火口的分配管,该分配管的截面积逐渐减小,逞收缩状”;附件1的火孔板5上设置有并列排布的细缝火孔9相当于本专利的“火口由一排分布的多个小火口组成”。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整体火排。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0、21行记载的内容“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两用炉燃烧器用火排”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4段记载的内容“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整体火排的引射管11、减压室12和分配管13采用整体机构设计”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整体火排应该是指引射管11、减压室12和分配管13是整体的。虽然附件2没有明确记载引射混合通道4的各部分是整体设计的,但是根据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13、14行记载的内容“引射混合通道4为回转而上的180°弯道,从弯头向端头其横截面呈收缩状”结合附图2和3,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气体泄漏容易想到将引射混合通道4整体设计,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容易想到将火口与引射混合通道4采用焊接成一体成型等方式整体形成火排,以使得火口与引射混合通道紧固结合等,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

合议组认为,根据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16-18行记载的内容“为增加引射混合通道转弯处的燃气流阻力,防止转弯处上方的火孔喷出的燃气量过大而产生“过烧”现象,在混合引射通道的转弯处上部设置有交错排列的内凸点”可知,附件2的内凸点10也是向内凸出的起阻尼作用的凸块,其阻碍气流的作用使流向火孔9的气流量减少从而燃气经过内凸点10时气体压力减小,这样从火孔排出的燃气的压力从左到右比较均匀,燃烧时噪声小,与本专利的“阻尼凸块”作用相同,再结合附图2、3可知,内凸点10的位置是在靠近引射混合通道4的回转部的火口部分,并位于火口的内腔的内壁,并且内凸点10在附件2附图2中位置与本专利的阻尼凸块在本专利附图1的位置相同,故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合议组认为,由附件2附图1大体可以看出火孔板5上设置细缝火孔9是两个一组的,相互平行排列,且组内火孔之间的距离小于组与组之间的距离,由于这类设计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基础上容易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5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的引射混合通道4上部截面积逐渐缩小的气道所公开,其也起到均衡分配火口出口气流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上述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的结论,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不作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90158.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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