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33
决定日:2009-09-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89422.6
申请日:2006-06-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海军
授权公告日:2008-05-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超 王亚东
主审员:杨静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向琳
国际分类号:B42C17/00, B42C 5/00, B42C 7/00, B42C 11/00, B42C 13/00,B42B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作为出版物公开的证据,在请求人没有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实际公开日的情况下,其印刷日视为实际公开日;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已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使用的事实;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如果某一技术术语为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其含义及组成成分,则不会导致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6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5月7日、名称为“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0610089422.6,专利权人为王超、王亚东。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下列步骤,

一、书芯加工

a、把平装书的书皮撕下;

b、打孔,分别在距书脊侧即订口侧0.3~0.6厘米处用打孔机从上到下顺序打6个孔,孔径为0.1~0.15厘米;

c、装订,把线按顺序穿于六个孔内,打结装订,所述的打结装订的方法为,首先,将线从第一个孔(1)穿入,预留4~6厘米长的线头(11),再从第二个孔穿(2)出,从第三个孔(3)穿入依此类推,最后从第六个孔(6)穿出线尾(61),线尾(61)长4~6厘米;

然后,将预留的线头(11)从外往里从第二、三孔之间的线段(23)下穿过,再从其线段(23)上拉过,最后由其自身线头(11)下穿过,以形成结扣(21);

最后,将结扣(21)拉至第二孔(2)内;按线头(11)操作方法,将线尾(61)按上述方法从外往里穿过第四、五孔之间的线段(45)然后打结,将其结扣(51)拉至第五孔(5)内;

d、环衬制作,拿两张长度大于书芯的长度3mm、宽度为书芯宽度2倍加6mm的白纸,将其对折,用胶把白纸的折痕处沿书脊边缘分别粘贴于书芯顶面和底面,粘贴宽度以盖过装订线为准,然后用单面切书刀或三面切书刀把白纸和书芯同时切去1~3mm,使其长宽与书芯长宽相等,即形成书芯顶面和底面的环衬;

e、贴堵头布,裁两条与书芯脊背同宽的堵头布,分别粘于书芯脊背的天头和地脚的边沿,紧靠切口,使堵头布圆垄一侧露出书芯边;

f、贴纱布,将小于书芯长度3~5mm,比书芯脊背宽度宽40~50mm的纱布,平整的贴在书芯脊背中央,书背两边留出的纱布边宽度均等,使纱布和书芯脊背连为一体,使书芯更加牢固;

g、贴书背纸,将长度比书芯短2~4mm,宽度等于书芯脊背宽的书背纸对准书芯脊背的中线贴在书背上;

二、书壳制作

a、把平装书的书皮正面朝上粘贴于一张大于书皮展开长宽4~5cm的白纸中央;

b、用压平机压粘有平装书书皮的白纸8~13分钟,压力为1.5~3吨,温度25~35oC,压完使其自然干燥后,用覆膜机覆膜;

c、裁制纸板三块,分别为前封纸板、后封纸板及中径纸板:

纸板尺寸:前、后封纸板的长度(I)应等于书芯的长度(H)加上天头和地脚两边的飘口宽度(J);前、后封纸板的宽度(K)应等于书芯的宽度(S)加上一个飘口(J)减去订口边的中缝宽度(L);

中径纸板尺寸:中径纸板的长度与前、后封面纸板的长度(I)相等,中径纸板的宽度(M)应为书芯的厚度加前封纸板厚度再加后封纸板厚度。

d、将前后封及中径纸板粘贴在书皮未覆膜的一面,将中径纸板粘贴在书脊位置,前后封纸板分别粘贴在封皮、封底侧,相距(N)为中径纸板宽度(M)加上两中缝宽度(L),并与中径纸板上下对齐,飘口宽为3~4mm,两中缝宽均为0.5~0.8cm;

e、将粘好纸板的书皮裁切,使包边宽度(P)为1.5~2cm,然后用书皮包裹纸板四边、四角,即制成了精装书壳;

三、上书壳

a、压沟槽,在书壳中缝处涂胶,将书芯与书壳均正面朝上,书芯脊背与书壳中径纸板位置对齐套合在一起,用压勾机在书壳中缝处压制书脊勾;

b、将胶液均匀地刷到环衬上,使书壳前、后封面与环衬粘接;

c、将上好书壳的书用压平机压平,压力为15~25吨,常温压3天,即完成了平装书改精装书的全部过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书芯加工的d中,所述的裁切部位为除书脊侧其余三边。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精装书书脊为方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一书芯加工中c、装订后还包括步骤:切脊,将书脊用裁刀切下2~3mm;d、环衬制作后还包括步骤:扒圆,书芯的圆势在90o~130o之间。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书芯加工的d中,所述的裁切部位为书芯的除书脊外其他三边。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一书芯加工、二书壳制作中所述的书芯脊背的宽度均指扒圆起脊后书芯脊背的弧长。

7、根据权利要求1、3或6所述的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一书芯加工的b中六个孔位置分别是:距与书天头和地脚1~1.5厘米处分别打两个孔,两孔之间平均分布打4个孔,共为6个孔。

8、根据权利要求1、3或6所述的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一书芯加工的c中,所述的线为呢绒线。

9、根据权利要求1、3或6所述的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书壳制作的b中所述的干燥方法采用阴干。”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海军(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1、3、6中所述的线被权利要求8限定为“呢绒线”,目前没有“呢绒线”,因此把装订线定义为“呢绒线”,而本申请中并没有介绍“呢绒线”的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用“呢绒线”装订书芯,因此权利要求1、3、6、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王淮珠编著的《精、平装工艺及材料》部分内容的复印件86页,2000年9月第1版,2008年5月第5次印刷;

附件2(下称证据2):

证据2-1.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英语阅读训练》第一册(上)的封皮复印件1页;

证据2-2.证据2-1的扉页复印件1页,且其上盖有“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图书出口部”印章并写有“05年4月10日 样书 王海军”字样;

证据2-3.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出具的盖有“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印章并写有“2005年4月份”字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页;

证据2-4.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食品卫生培训教材》的封皮复印件1页;

证据2-5.证据2-4的扉页复印件1页,且其上盖有“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图书馆部”印章并写有“05.5.16 日样书 王海军”字样;

证据2-6.由委托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与受委托方王海军于2005年5月16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复印件2页;

证据2-7.开票人是王海军、客户名称为“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 的“河北省廊坊市货物销售发票”复印件1页,发票号码为02977077,发票出具时间为2006年1月13日;

附件3(下称证据3):200310120260.4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共8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6月23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请求,于2009年6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8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2中的“委托加工协议书”是请求人王海军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签订的,该协议是由请求人王海军提供,且请求人王海军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对该“委托加工协议书”以及存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予认可,证据2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1和证据3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均不同,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此外,由于“呢绒线”属于本领域通用术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组成是清楚的,因此本专利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09年8月1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述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期满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并各自陈述了意见。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中的“呢绒线”没有公开其具体组成,不能实现用呢绒线装订的过程,因此权利要求1、3、6、8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将证据1和3作为出版物公开的证据使用,将证据2作为以其他方式公开的证据使用;在证据2中,证据2-1~2-3结合使用,证据2-4~2-7结合使用,证据2-2即为证据2-1样书的扉页,扉页上的公章用于证明样书的来源为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图书出口部,证据2-3用于证明该样书是由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委托三河市海军装订厂进行改精装订的,不是私自出书,同样,证据2-5即为证据2-4样书的扉页,扉页上的公章用于证明样书的来源为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图书馆部,证据2-6和2-7则用于证明该样书是由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委托王海军加工的;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平装书改精装书的过程在证据中都能体现,每一个制造步骤都是普通的工艺流程;此外,请求人还出具了证据1、2的原件。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2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以及证据1、3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对证据2中公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且请求人王海军也不具备出具发票的主体资格,因此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专利权人认为由于无法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证据2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使用,此外也无法证明证据2中的样书就是用本专利的方法制造的;专利权人坚持以2009年8月3日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认为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公开充分。双方当事人当庭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案件审理期间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为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证据1~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指出,“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1节规定,现有技术公开方式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三种。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同版次多印次或者多版次多印次的图书类出版物,一般应当将该印次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证据证明实际公开日的,应当以实际公开日为准。

证据1是《精、平装工艺及材料》部分内容的复印件,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证据1的出版信息页上标有“2000年9月第1版 2008年5月第5次印刷的字样”,并且请求人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该书在2000年9月第1版第1次发行以来未经任何修订或者对所使用的部分未经任何修订,因此其公开日应认定为2008年5月31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该证据1不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因此不能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2是样书、委托加工协议、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权人认可证据2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对证据2中的公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且请求人王海军也不具备出具发票的主体资格,因此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此外,也无法确认样书就是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请求人则认为专利权人没有提出关于证据2真实性的反证。

对于证据2中的证据2-1~2-3,合议组认为,证据2-1是样书《英语阅读训练》第一册(上)的封皮复印件,由于没有出版信息页,因此无法确认其为正规出版物;证据2-2上的字样“05年4月10日样书 王海军”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上述签名是请求人本人,日期也无法核实,因此其证明力较弱;证据2-3上的字样“2005年4月份”为手写体,而证明材料的正文内容均为打印体,由于在已经打印好的证明材料上添加上述含有时间的字样是容易做到的,仅凭该字样不足以确认证明材料的出具时间就是2005年4月份,而且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和请求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力也较弱。此外,根据请求人提交的包括证据2-1、2-2的样书原件可以看出该书的结构,然而证据2-3中仅仅提到了“委托三河市海军装订厂对图书进行改精装装订”,并没有记载委托改精装装订的工艺流程和规格,也没有记载委托?1精装装订的就是样书《英语阅读训练》第一册(上),其仅仅能够证明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曾委托过三河市海军装订厂对图书进行改精装装订,由于无法确认包括证据2-1、2-2的样书即为证据2-3中委托加工的书籍,且从上述样书也无法获知平装书改精装书的工艺流程,因此证据2-1~2-3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即:无法证明本专利方法在申请日前已被以其他方式公开。

对于证据2中的证据2-4~2-7,合议组认为,证据2-4是样书《食品卫生培训教材》的封皮复印件,由于没有出版信息页,因此无法确认其为正规出版物;证据2-5上的字样“05.5.16样书 王海军”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上述签名是请求人本人,日期也无法核实,因此其??明力较弱;证据2-6是由请求人本人和委托方于2005年5月16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该委托加工协议书的提供者是请求人本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可信度较低;证据2-7是一份请求人本人于2006年1月13日出具的销售发票,发票上没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不符合发票类证据的一般规定,而且发票的出具人是请求人本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可信度较低。此外,根据请求人提交的包括证据2-4、2-5的样书原件可以看出该书的结构,然而证据2-6 “委托加工协议书”中并没有记载平装书改精装书的具体流程和方法,也没有记载委托加工的书籍就是样书《食品卫生培训教材》,其仅仅能够证明请求人曾于2005年5月16日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签订过图书平改精加工的委托加工协议书,证据2-7销售发票上也没有记载改装的书籍就是样书《食品卫生培训教材》,因此无法确认包括证据2-4、2-5的样书即为委托加工协议书中委托加工的书籍,且从上述样书也无法获知平装书改精装书的工艺流程,因此证据2-4~2-7也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即:无法证明本专利方法在申请日前已经以其他方式公开。

综上所述,证据2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3是200310120260.4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专利权人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合议组认为,该证据3作为出版物公开的证据,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请求人提出的一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供了证据1~3作为现有技术,其中证据1和2都不足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只有证据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合议组认为:证据3仅仅涉及书皮构造领域,主要涉及一种经过改进的书皮构造,以及制造这种经过改进的书皮的方法,其并没有涉及到平装书改精装书的方法,证据3和本专利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均不相同,证据3不足以证明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该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合议组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3、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均不包括“呢绒线”,并且权利要求8中所记载的“呢绒线”也属于本领域通用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其含义及组成成分,并能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施该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6、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合议组组对请求人的该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200610089422.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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