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及其生产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及其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24
决定日:2009-09-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2004-09-03
申请(专利)号:200510097797.2
申请日:2005-08-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淄博市淄川照新化工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8-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北葛店开发区新创热喷涂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任颖丽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李德宝
国际分类号:C04B 35/48,C04B 35/488,C04B 35/6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二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得出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8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10097797.2,申请日是2005年8月30日,专利权人是湖北葛店开发区新创热喷涂材料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其特征在于该团聚型粉末由含3~9wt%Y2O3的纳米ZrO2颗粒构成,颗粒的晶体粒度为5~60nm,团聚型粉末中的纳米氧化锆颗粒间为体表接触,未接触的地方为纯净空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其特征在于晶体结构分别为单斜相 四方相或纯四方相。

3、权利要求1所述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将钇稳定的纳米级ZrO2粉体颗粒与水混合,制备成水性纳米悬浮胶体;

采用喷雾干燥工艺将水性纳米悬浮胶体制成微米级团聚型粉末;

将团聚型粉末进行热处理;

采用等离子技术对热处理后的粉末进行致密化,得到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水性纳米颗粒悬浮胶体的介质为水,纳米颗粒与水的重量比为1:1~3。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喷雾干燥方法是二流体式或离心式喷雾干燥法之一。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喷雾干燥粉末的热处理温度在200~600℃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团聚型的等离子体致密化是直流等离子体或高频感应等离子体。”

针对本专利权,淄博市淄川照新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ZrO2纳米粉等离子喷涂层制备研究,税毅等,《材料热处理学报》,2004年2月第25卷第1期,第15-19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2年11月6日、公开号为CN137785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

附件3:热喷涂用纳米ZrO2/ Y2O3大颗粒球形粉末研究,林锋、蒋显亮,2003年,第六届国际热喷涂研讨会论文、第七届全国热喷涂年会论文,第158-163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6-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5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6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4:等离子喷涂氧化锆纳米涂层的组织结构与性能,税毅等,《材料保护》,2004年10月第37卷第10期,第17-20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5:喷雾造粒在热喷涂中的应用研究,程汉池等,《化工装备》,第18-23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6:喷镀钼粉流动性的提高途径,《中国钼业》,2003年4月第27卷第2期,第39-41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7-1:Nanostructured zirconia coating prepared by atmospheric plasma spraying,《Surface and Coatings Technology》,2002年第150期,第31-36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7-2:附件7-1的中文翻译,共3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7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3、4、5、7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2、附件1和2的结合、附件1和3的结合、附件4与附件2或3的结合、附件5或6与附件1或4任一项的结合、附件7与附件2、3、5、6任一项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6月25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6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3年4月30日、公开号为CN141377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扉页、说明书第1页,共2页;

证据2:张立德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纳米材料》的版权页、第40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3:张志?、崔作林编著、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纳米技术与纳米材料》的版权页、第34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4:等离子喷涂氧化锆纳米涂层显微结构研究,《无机材料学报》,2002年7月第17卷第4期,第882-886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95884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22页;

证据6:韩敏芳、彭苏萍著、科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氧化物燃料电池材料及制备》的版权页、第32、35、46、47、52、53页的复印件,共7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1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放弃附件4-7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2)请求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由于专利权人没有出示证据2-4、6的原件,对证据2-4、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5-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3、4、5、7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或附件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明确放弃请求书和补充请求中陈述的其它无效理由。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并确认使用附件1-3作为证据,其中附件1、3为学术期刊,附件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附件1-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不是本领域技术用语,含义不清楚;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实验证据证明,附图1是结构示意图,不是通过科学实验得出的科学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化学产品的结构证明,附图2、3没有指出是针对哪个实施例,也没有给出电镜的型号和放大倍数,本领域人员无法由此得到结构特征的有效信息;说明书中没有对团聚粉末的结构,包括团聚密度、流动性、颗粒大小等进行表述,本领域人员无法判断是否能实现本专利声称的技术效果、发明目的。(2)权利要求2中的晶型在说明书中没有给出任何检测结果,本领域人员通过说明书的表述无法确认晶体结构。(3)权利要求3中的“悬浮胶体”无法实现,悬浮胶体不是现有技术中的概念,根据公知常识,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是不溶于水的,不能形成胶体;根据说明书第5页第3段中记载的内容可以断定,颗粒在水中会粘结,无法分散,无法制备出水性纳米悬浮胶体。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团聚体是由众多的纳米粉体构成的,纳米粉体之间必然会通过表面接触,即为“体表接触”,而团聚状纳米粉体的全部表面也不会全接触,几个相邻粉体之间必然会形成空腔,若空腔中没有杂质,即为“纯净空腔”,因此即便“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用语,但其本身含义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在本专利中的含义;虽然附图1的结构示意图和附图2、3的电镜照片不能够说明本专利产品的内部结构特征,但是,附图2和3能够证明本专利实施例能够形成团聚型粉末,且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生产方法,由于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没有使用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产品中不会出现添加剂残留物,故粉体间的空腔内没有杂质,为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另外,说明书表1-4中明确记载了团聚型粉末的形貌、松装密度、流动性、晶体平均粒度等数据,已经对团聚型粉末的结构进行了表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信息可以判断出本发明能够实现。(2)本领域公知,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粉末的晶体结构是纯四方相或四方相+单斜相,双方也都认可其为公知常识,对于公知内容,说明书中不必给出检测数据。(3)说明书实施例1-4的第1段均记载了生产方法的第1个步骤,即将钇稳定的纳米氧化锆粉体加入水搅拌均匀、用胶体磨均匀分散,制备成稳定的悬浮料浆,第4页第5段也记载了相同的步骤,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中的“悬浮胶体”的表述虽然不规范、不准确,但其就是指说明书中所述的“悬浮料浆”,且说明书中已经清楚、完整地说明了其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实现;请求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专利中的粉体颗粒在水中会粘结、无法分散,因此对该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体表接触、纯净空腔和权利要求2中的单斜相、四方相或纯四方相在说明书实施例中没有说明和实验验证,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3中的悬浮胶体与实施例中的悬浮料浆和说明书第4页中的悬浮水性胶体表述不一致,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3)权利要求7中团聚型等离子致密化是直流等离子体或高频感应等离子体,在实施例中没有具体涉及,这一特征无法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说明书第3页记载了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且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的含义,也能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确定权利要求1的产品结构为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而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钇稳定的纳米氧化锆团聚粉末的晶体结构是纯四方相或四方相+单斜相是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出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2)说明书第3页记载了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且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中的悬浮胶体即为说明书中的悬浮料浆,因此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出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3)说明书第4页第3段记载了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且直流等离子体和高频感应等离子体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出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体表接触、纯净空腔不清楚;权利要求5-7均是引用权利要求3,但其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3中均没有相应的限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如前所述,团聚体是由众多的纳米粉体构成的,纳米粉体之间必然会通过表面接触,即为“体表接触”,而团聚状纳米粉体的全部表面也不会全接触,几个相邻粉体之间必然会形成空腔,若空腔中没有杂质,即为“纯净空腔”,因此“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的含义是清楚的。(2)根据权利要求3、5-7和说明书的相应记载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中的“喷雾干燥方法”是指权利要求3第2步中的“喷雾干燥工艺”;权利要求6中的“喷雾干燥粉末的热处理”是指权利要求3的第3步,即对经喷雾干燥工艺制成的团聚型粉末进行热处理;权利要求7中的“团聚型的等离子体致密化”是指权利要求3第4步中的“采用等离子技术对热处理后的粉末进行致密化”,虽然权利要求5-7中的用语在撰写上存在与权利要求3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存在瑕疵,但不至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理解权利要求5-7的保护范围。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1)团聚型粉末的团聚密度和流动性、颗粒大小和密度以及制备方法都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1没有对上述内容进行限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说明书中记载了适合的粒度的大小才能进行应用,本领域用在热喷涂上的粉末在造粒时都需要筛分,因此筛分步骤应当是权利要求3的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必须严格控制功率和输送量,因此功率和输送量也是必要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3中没有对这些内容进行限定。同理,权利要求4-7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产品权利要求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无法用结构特征清楚地表征时,可以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或方法特征表征。权利要求1是一项产品权利要求,其中限定了产品的组成和结构,已经清楚、完整地表征了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团聚型粉末,能够解决本发明所述的技术问题,没有必要再用团聚密度和流动性、颗粒大小和密度等物理参数以及制备方法来对其进行限定。(2)本发明的目的之一是要提供一种不需要加入粘结剂的生产团聚型粉末的方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步悬浮料浆的制备过程,而筛分是本领域生产团聚型粉末时的必经步骤,对此请求人也予以认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选择和控制微米级团聚型粉末的粒度,而功率和输送量等参数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在设备的额定范围内具体选择的,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并非权利要求3的必要技术特征。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二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得出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2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附件2公开了一种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及其生产方法(参见实施例3、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包括:将平均粒径为60nm的ZrO2、Y2O3纳米粉末按重量比配料后投入球磨机内,按照一定比例加入超纯净水和表面活性剂球磨;将球磨获得的水性纳米胶体进行喷雾干燥;将喷雾干燥的粉末进行热处理,热处理温度为650~1200℃,热处理工艺除去了表面活性剂和残余水分;将热处理后的粉末进行等离子致密化,最终获得成品ZrO2-8wt%Y2O3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该粉末由含8wt%Y2O3的纳米ZrO2颗粒构成,颗粒的平均粒径为60nm,由于热处理过程除去了表面活性剂,因此粉末的颗粒间为体表接触,未接触的地方为纯净空腔。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被附件2所公开,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没有公开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热处理无法把表面活性剂完全消除,附件2只给出了结论性描述,没有实验数据支持;附件3附图6的失重曲线在460℃以上重量是一直下降的,可以证明添加剂会残留到产品里面,无法挥发干净。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2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明确公开了热处理工艺除去了表面活性剂,实质上隐含公开了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专利权人认为上述描述仅是一句结论性描述,并无数据支持,但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供证据否定附件2的上述结论;其次,附件3的161页第4段页记载了“345~460℃,有机粘结剂分解完毕,碳燃烧完成。460℃以后,粉末经过了一个缓慢的相变过程”,根据该记载,粘结剂在460℃已经除去,附图6的失重曲线虽然在460℃以上还一直下降,但专利权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下降是由于添加剂残留引起的。因此,专利权人在没有证据推翻附件2和3有关添加剂能够在热处理步骤中被除去的结论的情况下,仅就其给出的解释或推断,合议组尚不能得出与附件2和3相反的结论,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粉末的晶体结构。如前所述,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粉末的晶体结构是四方相或四方相 单斜相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双方也都予以认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3-7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的生产方法,该方法的第一步是将钇稳定的纳米级ZrO2粉体颗粒与水混合制备成水性纳米悬浮胶体,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步骤中不使用任何添加剂。

附件2公开了一种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及其生产方法(参见实施例3、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包括:将平均粒径为60nm的ZrO2、Y2O3纳米粉末按重量比配料后投入球磨机内,按照一定比例加入超纯净水和表面活性剂球磨;将球磨获得的水性纳米胶体进行喷雾干燥,获得5~90微米的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将喷雾干燥的粉末进行热处理,热处理温度为650~1200℃,热处理工艺除去了表面活性剂和残余水分;将热处理后的粉末进行等离子致密化,最终获得成品ZrO2-8wt%Y2O3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

权利要求3与附件2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中不使用添加剂,附件2中加入了表面活性剂。该区别特征的作用是使生产过程中不引入任何杂质、避免污染,同时减少工艺流程、降低制造成本。

附件1公开了一种ZrO2纳米粉体等离子喷涂层的制备方法(参见1.1、2.1节),喷涂材料为含3mol%和5mol%Y2O3的二氧化锆纳米结构粉末,形成的大颗粒粉末呈球形,是由纳米小颗粒组装成的中空微米小球,具有极佳的流动性。附件1中没有对大颗粒粉末的生产步骤作详细说明,也没有提及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加入添加剂。

附件3公开了一种热喷涂用纳米ZrO2/Y2O3大颗粒球形粉末的制备方法(参见第1节),将原始纳米粉末和去离子水混合并球磨,再加入粘结剂制备浆料,然后经过超声波处理、喷雾干燥和热处理,制得大颗粒球形粉末。

综上所述,附件1-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不使用粘结剂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任何不使用粘结剂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使用粘结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无论附件1-3单独还是任意结合使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非显而易见的,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认为:附件2说明书第5页第4-9行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都没有提及表面活性剂,因此包含了不加表面活性剂的情况。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请求人作为对比使用的实施例3中明确记载了要使用表面活性剂;其次,在判断一项技术方案实际公开的技术内容时,不能将其与其它部分完全割裂开而片面的理解,附件2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5页第4-9行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虽然仅记载了“利用湿法球磨获得水性纳米胶体”,没有提及是否加入表面活性剂,但是根据附件2说明书实施例1-4和发明内容部分第3页第2段的记载可以确定,附件2所涉及的全部方法实质上都是需要加入表面活性剂的,综合考虑附件2所公开的全部内容,并没有给出不使用添加剂的任何技术启示。附件1、3亦是如此。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人关于由于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而导致其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10097797.2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7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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