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热保护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微型热保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60
决定日:2009-09-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30834.7
申请日:2008-0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孝辉
授权公告日:2008-10-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常胜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龙安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季晓晖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某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为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进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应认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如果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中直接或间接公开,且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应认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的200820030834.7号实用新型专利 (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微型热保护器”,专利权人为江苏常胜电器有限公司。

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 1.一种微型热保护器,具有外壳和热保护器内芯,其特征是:所述的热保护器内芯是由固定板组件和固定座(2)铆接组成的整体,所述的固定板组件具有动触点(4)、双金属片(3)和固定板(1),双金属片(3)一端焊接有动触点(4),另一端与固定板(1)焊接在一起,固定座(2)上设有通过注塑连为一体的静触点(5),动触点(4)与静触点(5)相对设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型热保护器,其特征是:固定座(2)具有船形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型热保护器,其特征是:双金属片(3)上相近于与固定板(1)焊接的一端两侧设置有相同的弧形凹槽(6)。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型热保护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固定板(1)上设置有调整双金属片(3)位置的凸台(7),所述的凸台(7)为加工固定板(1)时即已形成的凸台(7)。”



针对本专利,吴孝辉(下称请求人) 于2009年5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提交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200620140868.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ZL02218289.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23日;

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ZL200520077289.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28日。

请求人的理由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外壳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内设有定片2(相当于固定板1)、双金属片3(相当于双金属片3)和定触片5(相当于静触点5),所述双金属片3一端设有与所述定触片5相对配置的动触头4(相当于动触点4、动触点4与静触点5相对设置),在安装上带定触片5的塑芯座6(相当于固定座2)后从外壳1的开启端插入并定位(相当于固定座2上设有通过注塑连为一体的静触点5),对比文件2中静片(相当于静触点5)一端具有与静片模塑成一体的上、下绝缘垫(相当于固定座2、固定座2上设有通过注塑连为一体的静触点5)。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存在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热保护器内芯是由固定板组件和固定座2铆接组成的整体”,但从对比文件1附图1中能看出动触头4、双金属片3、定片2与塑芯座6就是一个整体,铆接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缺乏创造性。(2)对比文件1中塑芯座6的形状是右边高、左边低、中间下凹,与权利要求2中固定座2形状相似,故权利要求2缺乏创造性。(3)对比文件3中,双金属片3上相近于与底板2(相当于“固定板1”)焊接的一端两侧设置有相同的弧形凹槽,该弧形凹槽在双金属片3上的位置、形状与本专利的弧形凹槽在双金属片3上的位置、形状相同,可见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缺乏新颖性。(4)对比文件1中定片2在双金属片3之上的部分,与权利要求4中固定板在双金属片3之上部分的形状相近似,且作用、功能相同,故权利要求4也缺乏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15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10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此次口头审理,双方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

口审期间,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关于权利要求3,在合议组对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含义进行了释明后,请求人将无效请求书中的新颖性理由改为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4缺乏创造性的具体意见为:(1) 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的使用与意见陈述书一致,对比文件2的塑模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注塑;(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意见陈述书一致,对比文件1中附图1塑芯座6把静触片包在一起;(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意见陈述书一致,对比文件3的附图2标号3双金属元件左端有两个对称的弧形凹槽;(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意见陈述书一致。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权利要求3无效理由的变更没有异议,其对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具体意见为:(1)权利要求1“热保护器内芯是由固定板组件和固定座2铆接组成的整体”中的铆接使固定板组件和固定座固定成一体从而起到保护组件的作用,虽然铆接在其它领域应用,但是在本领域应用,起到意料不到的效果;权利要求1中的“注塑”与对比文件2中的“塑模”没有区别;(2)权利要求2,固定座具有船型结构,从说明书附图1、2可以看出,并且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记载了“固定座具有船型结构,方便与固定板铆接后形成相对隔离的内部空间,可放置双金属片组件”,这是本专利的发明点;(3)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2没有文字描述,从对比文件3的附图上无法看出弧形凹槽,本专利的弧形凹槽6可分散双金属片3与固定板1焊接后对双金属片3温度的影响;(4) 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中的凸台9用于调整温度,这与本专利中凸台7调整双金属片3位置的作用完全不同,且本专利在装配前就有了凸台7。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 . 决定理由

(一)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3均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对比文件1-3中存在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所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均可被认定。此外,对比文件1-3的公告日分别为2007年11月28日、2002年10月23日、2007年2月28日,皆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8年1月14日。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 1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微型热保护器,具有外壳和热保护器内芯,所述的热保护器内芯是由固定板组件和固定座(2)铆接组成的整体,所述的固定板组件具有动触点(4)、双金属片(3)和固定板(1),双金属片(3)一端焊接有动触点(4),另一端与固定板(1)焊接在一起,固定座(2)上设有通过注塑连为一体的静触点(5),动触点(4)与静触点(5)相对设置。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无噪声过流过热保护器,其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3页第3段、图1):

无噪声过流过热保护器具有外壳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

外壳1内设有定片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板1”)、双金属片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双金属片3”)和定触片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静触点5”);

所述双金属片3一端设有与所述定触片5相对配置的动触头4,双金属片另一端焊接在定片2的“匚”形弯口13内的焊接凸台11、12之间(其中动触头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触点4”,所述位置关系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双金属片3一端焊接有动触点4,另一端与固定板1焊接在一起,动触点4与静触点5相对设置”),定触片5固定在一个塑芯座6上,塑芯座6嵌卡在定片2两侧开设的一对开口卡脚14内;

对比文件1中的动触头4、双金属片3和定片2构成一组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板组件”;对比文件1中所述动触头4、双金属片3和定片2构成的一组部件与塑芯座6构成热保护器内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所述的热保护器内芯是由固定板组件和固定座2铆接组成的整体,即固定板组件与固定座2是铆接而成;②固定座2上设有通过注塑连为一体的静触点5。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专利权人认为:铆接在其它领域应用,但是在本领域应用,起到了意料不到的效果。合议组认为:铆接是电器制造、机械等多个领域中很常见的连接两个部件的方式,利用这种方式可以使被连接的部件坚固地固定在一起、不致错位,这属于相关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铆接应用在该热保护器制造领域也是使固定板组件与固定座稳固连接,并未达到相比于现有技术更加有益的技术效果。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涉及新型双金属片热保护器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图1):静片一端具有与静片模塑成一体的上、下绝缘垫(相当于“固定座2”)。可见与本专利、对比文件1同属热保护器制造领域的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注塑”连接静触点5和固定座2的内容,且所述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连接两个部件。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固定座(2)具有船形结构。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塑芯座6的形状是右边高、左边低、中间下凹,与权利要求2中固定座2形状相似。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塑芯座6呈右高左低的阶梯状,其上固定了定触片5(参见对比文件1图1)。而权利要求2中的固定座2具有船形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船形结构通常应当是两边高、中间低或侧边高、中心低的形状,可见,权利要求2中的船形结构与对比文件1图1中公开的形状并不相同。且参考本专利说明书,所述船形结构可方便与固定板铆接后形成相对隔离的内部空间,以放置双金属片组件(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图1)。由此可见,所述固定座2的两边高、中间低的船形效果很明显,这与对比文件1中的塑芯座6的形状差异较大,且对比文件1中的塑芯座6也无法与定片2相铆接而构成如本专利中固定座2与固定板所形成的内部空间。故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双金属片(3)上相近于与固定板(1)焊接的一端两侧设置有相同的弧形凹槽(6)。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双金属片3上相近于与底板2(相当于“固定板1”)焊接的一端两侧设置有相同的弧形凹槽,该弧形凹槽在双金属片3上的位置、形状与本专利的弧形凹槽在双金属片3上的位置、形状相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中弧形凹槽6的作用为可以分散双金属片3与固定板1焊接后对双金属片3温度的影响(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段),且所述弧形凹槽6设置于双金属片3相近于与固定板1焊接的一端两侧。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复合型过流、过热保护器,其双金属元件3处于双金属元件焊接凸台12与双金属元件导电焊接块14之间,由图2可以看出双金属元件3靠近其与双金属元件导电焊接块14的焊接部位的前方具有弧形结构(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图2)。然而,请求人所声称的对比文件3中的弧形凹槽在对比文件3中并无相应的附图标记和文件描述,从对比文件3图2中也无法看出其声称的弧形凹槽的位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弧形凹槽6的位置相同,进而无法认定对比文件3能够解决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所解决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固定板(1)上设置有调整双金属片(3)位置的凸台(7),所述的凸台(7)为加工固定板(1)时即已形成的凸台(7)。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凸台9用于调整温度与本专利中凸台7调整双金属片3位置的作用完全不同,且本专利在装配前就有了凸台7。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3段,图1、2、4):定片2上设有朝向双金属片3断开动作方向的温度修正支点凸台9。其次,从对比文件1附图中可以看出,在装配前(图4)凸台9就已形成,且该凸台9的位置与权利要求4中凸台7的位置相同,都是置于双金属片上方,即,在装配后凸台抵在双金属片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中的凸台9客观上也调整了双金属片的位置。故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同样缺乏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针对请求人的主张,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 . 决定

宣告20082003083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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