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离乙酸仲丁酯;乙酸和重烃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42
决定日:2009-09-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192466.6
申请日:2007-11-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洪玉
授权公告日:2008-12-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先念
主审员:危峰
合议组组长:任晓兰
参审员:王晓东
国际分类号:C07C67/48C07C69/12B01D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2月17日公告授予的第20071019 2466.6号、名称为“一种分离乙酸仲丁酯、乙酸和重烃”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11月30日,专利权人为胡先念。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在乙酸与丁烯或混合C4反应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工艺中分离乙酸仲丁酯、乙酸和重烃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含有乙酸仲丁酯、乙酸和重烃的混合物送入共沸精馏塔,加入共沸剂,通过共沸精馏将乙酸仲丁酯和乙酸分离,乙酸仲丁酯和共沸剂所形成的共沸物从塔顶蒸出,乙酸和重烃则落入塔釜;从共沸精馏塔抽出塔底物料,将塔底物料与水充分接触,塔底物料中的重烃和水自然分层,将上面的重烃层排出,将下面溶有乙酸的水层注入共沸精馏塔,所述共沸剂为任意一种能与乙酸仲丁酯形成共沸物,且其共沸点与乙酸的沸点相差10℃以上的物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塔底物料与水的充分接触过程中,水的质量流量与塔底物料质量流量比为0~20。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塔底物料与水的充分接触过程中,水的质量流量与塔底物料质量流量比为0~10。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选用水作为共沸剂。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共沸精馏塔底部温度控制在100~130℃,共沸精馏塔顶部温度控制在75~100℃。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共沸精馏塔底部温度控制在105~125℃,共沸精馏塔顶部温度应控制在78~90℃。
7、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共沸精馏塔底部温度控制在100~130℃,共沸精馏塔顶部温度控制在75~100℃。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共沸精馏塔下部侧线采出馏分包括乙酸仲丁酯和乙酸,所述馏分循环回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反应系统。
9、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共沸精馏塔下部侧线采出馏分包括乙酸仲丁酯和乙酸,所述馏分循环回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反应系统。”
针对上述专利权,周洪玉(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2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第200710200148.X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8月1日,复印件7页;
证据2:第02816979.4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11月24日,复印件12页;
证据3:Peter Rona,Larry Mednick和Yair Ehrenreich,“New Route to Acetic Esters”,Hydrocarbon Processing, 1975年4月,第185~186页,复印件2页,中文译文3页;
证据4:黄华、徐斌、胡莲佑等,“乙酸/丁烯直接合成乙酸仲丁酯工业侧线试验总结”,《长炼科技》,2007年3月,第33卷第1期,第58~60页,复印件3页;
证据5:《溶剂手册》第三版,程能林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材料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出版发行,2002年11月第3版第6次印刷,出版信息页、第593~594页,复印件3页;
证据6:美国专利US 6,232,491 B1,公开日为2001年5月15日,复印件9页,中文译文10页;
证据7:《化工原理》第三版上册,谭天恩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6年8月第3版,2007年7月第20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第110~111页,复印件4页。
请求人认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证据1、2和3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和9相对于证据1、2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二、权利要求8和9中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共沸精馏塔下部侧线采出馏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和6中缺少引用基础;而且“下部侧线采出”的具体位置无法确定,由此权利要求8和9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三、权利要求1中缺少实现本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共沸精馏塔底部和顶部温度,共沸剂添加量,回流,水的质量流量与塔底物料质量流量比,以及侧线采出等,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四、本专利说明书未对“侧线采出”的位置作出任何说明和限定;同时未对“共沸精馏”的工艺条件给出任何说明,由此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五、由于说明书中记载了共沸剂必须能够与乙酸仲丁酯不互溶以便于分离,而权利要求1中对共沸剂仅限定为“任意一种能与乙酸仲丁酯形成共沸物,且其共沸点与乙酸的沸点相差10℃以上的物质”;而且由证据5和7可知,并非所有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共沸剂均能实现分离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答复,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在乙酸与丁烯或混合C4反应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工艺中分离乙酸仲丁酯、乙酸和重烃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含有乙酸仲丁酯、乙酸和重烃的混合物送入共沸精馏塔,加入共沸剂,通过共沸精馏将乙酸仲丁酯和乙酸分离,乙酸仲丁酯和共沸剂所形成的共沸物从塔顶蒸出,乙酸和重烃则落入塔釜;从共沸精馏塔抽出塔底物料,将塔底物料与水充分接触,塔底物料中的重烃和水自然分层,将上面的重烃层排出,将下面溶有乙酸的水层注入共沸精馏塔,所述共沸剂为任意一种能与乙酸仲丁酯形成共沸物,且其共沸点与乙酸的沸点相差10℃以上的物质,选用水作为共沸;所述共沸精馏塔下部侧线采出馏分包括乙酸仲丁酯和乙酸,所述馏分循环回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反应系统;所述塔底物料与水的充分接触过程中,水的质量流量与塔底物料质量流量比为0~20;所述共沸精馏塔底部温度控制在100~130℃,共沸精馏塔顶部温度控制在75~10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塔底物料与水的充分接触过程中,水的质量流量与塔底物料质量流量比为0~1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共沸精馏塔底部温度控制在105~125℃,共沸精馏塔顶部温度应控制在78~90℃。”
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张瑞生、乐慧慧、朱开宏等,“精馏过程的新逐板计算法(IV)多元精馏过程的设计型计算”,《化工学报》,1984年第1期,第11~24页,从www.cnki.net获得的网络打印件14页;
反证2:陈彦、吴天勇、郭建宏,“精馏塔操作及自动控制系统的改进”,《化工生产与技术》,2002年第9卷第1期,第39~42页,从www.cnki.net获得的网络打印件4页;
反证3:《过程控制工程》,蒋慰孙、俞金寿编著,1988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第254~255页,从www.duxiu.com获得的网络打印件4页。
专利权人认为:一、证据1未提及反应后的混合物中有重烃,证据3和4也不能证明证据1中混合物有重烃;证据2分离焦油与本专利分离重烃的作用不同;证据6中侧线采取的乙酸乙酯产品与本专利不同,且没有公开重烃的分离方法及工艺参数。因此证据1~4和6的结合并不足以破坏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二、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下部”指在精馏塔进料口以下的位置,且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习惯用语;共沸剂添加比例的计算是公知技术(见反证1),其并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同理“回流”特征也是如此。三、“侧部采出”的位置的计算是公知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且容易实现的(见反证1),同理共沸精馏塔的工艺条件也是公知技术(见反证2、3的详细介绍)。
2009年5月21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2009年6月17日,请求人提交了进一步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
一、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①证据3和4证明了在乙酸和丁烯和C4的酯化反应中会产生重烃,而且在相同的反应原料和条件下,必然有相同的产物,故证据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待分离的物质是相同的;而且证据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3行已公开了“共沸精馏塔下部物流直接循环回反应系统”,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从共沸精馏塔抽出塔底物料,将塔底物料与水充分接触,塔底物料中的重烃和水自然分层,将上面的重烃层排出,将下面溶有乙酸的水层注入共沸精馏塔”,和“所述塔底物料与水的充分接触过程中,水的质量流量与塔底物料质量流量比为0~20”。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分离混合物中的重烃。证据2已给出了通过将物流与水在沉降槽中接触而使重烃从物流中分离的启示,且将纯化之后的物流返回到共沸精馏塔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没有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水的质量流量与塔底物料质量流量的比例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即可确定,且也没有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也没有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同理,其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首先,反证1是期刊论文,不能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另外,反证1是在“给定回流比下的设计计算”,且反证2中记载了“侧线出料位置按设计条件不同有两种情况”,然而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给定回流比,并且没有对侧线采取的位置作出任何说明,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根据何种情况来确定“侧线采出”的位置,如何确定“侧线采出”的位置,从而无法实现本发明。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本专利中并未给定回流比,进料和出料的情况也与反证1中的情况不同,故不能直接利用反证1的方法确定各种参数;且专利权人并未结合反证1对共沸剂的添加比例进行具体说明,由此不能证明本专利中“共沸剂的添加比例的计算”是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009年7月1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9年8月19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口头审理时一并答复。
2009年8月19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项:
一、专利权人当庭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该修改替换没有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二、请求人提交了编号为2009-NLC-GCZM-0205的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文件复制证明(共2页)以及盖有上述红章骑缝章的证据3和5;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续前)及其原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8:《化工分离过程》,陈洪钫、刘家祺著,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出版信息页、第53、54、59页,复印件4页;
证据9:《精馏设计、操作和控制》,吴俊生、邵惠鹤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出版信息页、第30、37页,复印件3页;
证据10:《化工原理》下册,谭天恩、窦梅、周明华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2月第3版第20次印刷,出版信息页、第158~165页,复印件9页。
三、请求人放弃证据4~7的使用,主张其全部无效理由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四、专利权人放弃反证1~3的使用;对请求人的证据1~3以及证据8和9的真实性、公开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不认可证据10的公开性。合议组告知:证据10的印刷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请求人可以在口审结束之后7天内提交证据10的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版次,请专利权人来复审委进行核实;若第7日未提交,则视为请求人未提交新的证据10;若专利权人未按时来复审委进行核实,则视为认可合议组的核实意见。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在乙酸与丁烯或混合C4反应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工艺中分离乙酸仲丁酯、乙酸和重烃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含有乙酸仲丁酯、乙酸和重烃的混合物送入共沸精馏塔,加入共沸剂,通过共沸精馏将乙酸仲丁酯和乙酸分离,乙酸仲丁酯和共沸剂所形成的共沸物从塔顶蒸出,乙酸和重烃则落入塔釜;从共沸精馏塔抽出塔底物料,将塔底物料与水充分接触,塔底物料中的重烃和水自然分层,将上面的重烃层排出,将下面溶有乙酸的水层注入共沸精馏塔,所述共沸剂为任意一种能与乙酸仲丁酯形成共沸物,且其共沸点与乙酸的沸点相差10℃以上的物质,选用水作为共沸剂;所述共沸精馏塔下部侧线采出馏分包括乙酸仲丁酯和乙酸,所述馏分循环回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反应系统;所述塔底物料与水的充分接触过程中,水的质量流量与塔底物料质量流量比为0~20;所述共沸精馏塔底部温度控制在100~130℃,共沸精馏塔顶部温度控制在75~10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塔底物料与水的充分接触过程中,水的质量流量与塔底物料质量流量比为0~1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共沸精馏塔底部温度控制在105~125℃,共沸精馏塔顶部温度应控制在78~90℃。”
口头审理结束之后,请求人于2009年8月19日提交了与证据10相对应的证据10’及其原件:
证据10’:《化工原理》下册,谭天恩、窦梅、周明华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8月第3版第18次印刷,出版信息页、第158~165页,复印件9页。
专利权人未按时来复审委对上述证据10’进行核实。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案中,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中,删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原权利要求1、5、和8,将原权利要求2、4、7、和9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在此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3和6修改为均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可见上述修改属于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删除式和合并式修改,且上述修改仅是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11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选用水作为共沸”修改为“选用水作为共沸剂”,即仅是补充了合并时遗漏的“剂”;同时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替换没有异议。故,本决定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开文本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和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和无效理由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证据1~10以及证据10’,其中证据4~7在口头审理中被请求人放弃,故合议组对证据4~7不再予以评述。证据1~2均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证据8~9均是教科书或技术手册中的相关章节,且请求人提交了证据8~9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和8~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公开日为2007年8月1日,证据2的公开日为2004年11月24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11月30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证据3是外文科技期刊中的论文,请求人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文件复制证明(共2页)以及盖有上述红章骑缝章的证据3,表明证据3是可以从国内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3的公开日为1975年4月3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证据10是教科书《化工原理》下册中的相关章节,请求人提交了其原件。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但对其公开性不予认可。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7日内提交了与证据10相对应的证据10’及其原件,专利权人未按时来复审委进行核实。合议组经核实认为,证据10和10’的内容除了印刷时间不同外,ISBN号、印刷版次、印刷字数等均完全相同,且相应页公开的技术内容也完全相同;证据10’的公开日为2006年8月3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由此可以证明与证据10’的技术内容相同的证据10的技术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
另外,本案中,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反证1~3,但是上述证据在口头审理中已被专利权人放弃,故合议组对上述反证1~3不再予以评述。
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最终确定的无效宣告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乙酸与丁烯或混合C4反应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工艺中分离乙酸仲丁酯、乙酸和重烃的方法(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证据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12~16行)公开了一种从乙酸与混合C4反应后的混合物中分离乙酸仲丁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1)乙酸与混合C4反应后的混合物进入闪蒸塔,通过闪蒸从闪蒸塔顶脱除未反应的混合C4及轻组分;(2)闪蒸塔底产物进入共沸精馏塔,加入共沸剂A,通过共沸精馏将乙酸仲丁酯和乙酸分离;(3)共沸精馏塔顶物料进入精制塔,通过精馏得到乙酸仲丁酯;(4)当从共沸精馏塔下部采出的乙酸含共沸剂A的量对反应的进行造成影响或对催化剂活性和使用寿命造成影响时,共沸精馏塔下部物料进入酸浓缩塔,加入共沸剂B,经过再一次的共沸精馏,将乙酸浓缩,乙酸经浓缩后循环利用;或:当从共沸精馏塔下部采出的乙酸含共沸剂A的量不会对反应的进行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催化剂活性和使用寿命造成影响时,共沸精馏塔下部物料直接循环回反应系统再利用;其中共沸剂选自水;其中共沸精馏塔底部温度控制在100~130℃、优选105~125℃,共沸精馏塔顶部温度控制在80~100℃、优选80~90℃。
由此可见,证据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在由乙酸与混合C4反应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工艺中对反应后混合物进行分离的方法,其包括:将反应后混合物进行闪蒸除去未反应的混合C4及轻组分之后;送入共沸精馏塔,加入共沸剂水,通过共沸精馏将乙酸仲丁酯和乙酸分离;共沸精馏塔顶物流进入精馏塔,通过精馏得到乙酸仲丁酯;从共沸精馏塔下部采出一部分含乙酸的馏分循环回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反应系统;并且其中共沸精馏塔底部温度控制在100~130℃、优选105~125℃,共沸精馏塔顶部温度控制在80~100℃、优选80~90℃。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证据1中公开的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工艺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工艺相同,故二者反应后混合物的组成也应是相同的;由于证据1中是从共沸精馏塔下部采出一部分含乙酸的馏分循环回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反应系统,可见乙酸仲丁酯与共沸剂水形成的共沸物是从精馏塔顶蒸出的,乙酸和其它杂质则落入塔釜;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共沸精馏塔中各组成成分的分布梯度以及实际生产中不可能实现乙酸和乙酸仲丁酯的彻底分离,故所述共沸精馏塔下部采出馏分除含有乙酸外,还将含有乙酸仲丁酯。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均是涉及在由乙酸与混合C4反应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工艺中对反应后混合物进行分离的方法,不同之处在于:权利要求1中明确指出了上述反应后混合物中含有重烃;并且通过使含有重烃的共沸精馏塔塔底物料与水充分接触而分离所述重烃;同时,权利要求1中限定“所述塔底物料与水的充分接触过程中,水的质量流量与塔底物料质量流量比为0~20”。
本专利说明书第2~3页记载了:当重烃量累积较多时,就会在共沸精馏塔塔底重沸器内结垢,从而影响传热效果,造成分离效果变差,能耗增加,操作难度加大,威胁整个装置的正常运行;本发明方法提供的分离乙酸仲丁酯、乙酸和重烃的方法,其能耗物耗低、分离效果高,且可改善工艺操作条件,提高产品质量。由此可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由乙酸与混合C4反应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工艺中分离反应后混合物中存在的重烃。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由乙酸与包含异丁烯和1,3-丁二烯的混合C4物流生产乙酸C4-酯(包括乙酸仲丁酯)的方法(权利要求1),其说明书第6页第2段公开了:包含未反应的乙酸和任选地水和/或反应副产物的物流可以从共沸塔的底部回收;该物流可以循环回到反应器;尤其是当存在焦油时,在循环步骤之前纯化这类物流可能是所期望的;这可以通过将该物流加入沉降槽,并使焦油作为分散相从物流的其余部分中分离出来来实现;该沉降步骤可以通过加入水而变得容易。由此可见,证据2已公开了在由乙酸与混合C4反应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反应后混合物中会存在焦油(其是重烃的一种),此时应将从共沸塔底部回收的物流与水进行接触来实现焦油的分离,并将分离掉焦油后的物流(含有乙酸)循环回反应器。也就是说,证据2中已给出了在由乙酸与混合C4反应制备乙酸仲丁酯的工艺中使从共沸塔底部回收的物流与水在沉降槽中进行接触来分离反应后混合物中存在的重烃的启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预料得到分离掉反应后混合物中存在的重烃能实现改善操作工艺条件、提高产品质量等技术效果。
另一方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所述塔底物料与水的充分接触过程中,水的质量流量与塔底物料质量流量比为0~20”。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实现重烃与水的充分分离以及乙酸的不必要损耗,使塔底物料与水进行充分接触,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即可确定水质量流量与塔底物料质量流量二者之间的比例,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从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记载的内容来看,选择上述比例范围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2中所述焦油与本专利中所指的重烃虽然都属于烯烃类,但是有C原子数的区别,焦油的C原子数大于12,容易分离;而本专利中所指的重烃的C原子数仅大于8,不容易分层,必须经过与水充分接触才能分离。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碳原子数大于12的焦油已包含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所指的碳原子数大于8的重烃的范围之内,可见证据2中已公开了本专利中所指的重烃;其次,如上所述,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即可确定水质量流量与塔底物料质量流量二者之间的比例,从而实现塔底物料与水的充分接触,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焦油或重烃与水分离的难易程度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上述惯用手段的采用。综上,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塔底物料与水的充分接触过程中,水的质量流量与塔底物料质量流量比为0~10”。 基于与权利要求1评述相同的理由,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择上述比例范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说明书中未提供证据证明选择上述比例范围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共沸精馏塔底部温度控制在105~125℃,共沸精馏塔顶部温度应控制在78~90℃”。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同上),基于与权利要求1评述相同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都不具备创造性,本决定对于其它的无效宣告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710192466.6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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