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双层过滤板的铝液过滤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47
决定日:2009-09-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34418.2
申请日:2006-08-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派瑞科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8-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柯东杰
主审员:任颖丽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余仲儒
国际分类号:C22B 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二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8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带有双层过滤板的铝液过滤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号是200620134418.2,申请日是2006年8月9日,专利权人是柯东杰。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双层过滤板的铝液过滤箱,包括有过滤板及过滤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过滤板由内置的上下两块过滤板(4)、(5)组成,两块过滤板由上至下精度从粗到细,中间有一定间隙。”
针对本专利权,深圳派瑞科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公告日为1997年10月7日、公??号为US5673902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技术方案、技术领域和预期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同时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8月1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1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请求使用附件2作为证据,专利权人未对附件2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发表过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附件2的真实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因此附件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2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2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二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双层过滤板的滤液过滤箱,具有上下两块过滤板,两块过滤板由上至下精度从粗到细,中间有一定间隙。附件2公开了一种两级泡沫陶瓷过滤系统(参见其中文译文“发明背景”部分第2段、“最佳方案描述”部分第1-3段、图1以及说明书第5栏倒数第1、2段),用于除去熔融态金属尤其是铝中的夹杂物,该系统10包括一个作为耐熔质过滤槽的容器12(相当于本专利的过滤箱),泡沫过滤板18及20(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过滤板4、5)置于过滤槽中,过滤板18位于过滤板20的上方,二者之间形成了缝隙22,过滤板20的孔隙率最好是大于过滤板18的孔隙率(相当于本专利的两块过滤板由上至下精度从粗到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被附件2公开,且二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13441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