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道砖瓦隧辊混装窑-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三通道砖瓦隧辊混装窑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30
决定日:2009-09-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96597.5
申请日:2006-05-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唐光明
授权公告日:2007-08-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国燕;张纯林
主审员:刘小静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魏巧莲
国际分类号:F27B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根据经验或者有限次的试验就可以得到的,则该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8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三通道砖瓦隧辊混装窑”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096597.5,申请日是2006年5月6日,专利权人是胡国燕、张纯林。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三通道砖瓦隧辊混装窑,包括双通道砖瓦隧辊窑和一条砖瓦干燥隧道窑,其特征在于:将三条窑炉合为一整体,两侧通道为烧成窑,中间通道为干燥窑,所述两侧通道烧成窑为两条砖瓦隧辊窑,即在隧道窑炉通道上设置了一套辊道传动系统装置,清坯事故处理和增燃装置,排潮、排湿、排烟系统装置,窑体保温系统装置;在烧成窑与干燥窑中间设置了自烧成窑冷却段抽取热能送入干燥窑的烟气余热利用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通道砖瓦隧辊混装窑,其特征在于:两侧烧成窑通道上部辊道窑顶部冷却段设置了抽余热利用风罩(9)和送助燃风罩及热量交换风罩(1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通道砖瓦隧辊混装窑,其特征在于:两侧烧成窑通道上部辊道窑顶部为平吊结构,辊棒(16)中心距至拱顶为130-140毫米,辊孔中心距车台面为1845-1860毫米。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三通道砖瓦隧辊混装窑,其特征在于:两侧烧成窑上部的辊道窑与隧道窑横断面中心线相合,辊道窑内宽比隧道体断面宽95-105毫米。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三通道砖瓦隧辊混装窑,其特征在于:辊孔中心距设计为70-80毫米,辊棒(16)直径为Φ50-55毫米,传动为单排链分4级传动,即配3Kw电磁调速电机和减速器各4个,采用调速表调速,主动边用传动座,被动边用轴承作磨擦轮(14),分别安装在窑体两侧支撑架(20)及立柱(13)上。”

针对本专利,唐光明(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3、5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5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除了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外,请求人同时还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86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包括双通道砖瓦隧辊窑和一条砖瓦干燥隧道窑”属于公知技术的范畴,“将三条窑炉合为一整体,两侧通道为烧成窑,中间通道为干燥窑”是将属于公知技术的前述特征简单地形成一个整体,并不具有创造性。特征“所述两侧通道烧成窑为两条砖瓦隧道窑,即在隧道窑炉通道上设置了一套辊道传动系统装置”是专利权人想要达到的真正目的,而附件1公开了该特征。 所有隧道稀?都包括清坯事故处理和增燃装置,排潮、排湿、排烟系统装置,窑体保温系统装置,在烧成窑与干燥窑中间设置了自烧成窑冷却段抽取热能送入干燥窑的烟气余热利用装置等结构。设置专门的干燥窑只是将现有的隧道窑技术简单应用。现有隧道窑的窑身很长,前面的干燥段利用余热干燥砖坯,将现有的干燥段去掉而设置一个并列的干燥窑,这在技术上完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5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2日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书,陈述了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理由。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6月1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同该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2、3、5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2、4、5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2、3、5相对于附件1的新颖性以及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的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1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针对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陈述意见,同时将口头审理记录表一并发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4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如下附件:

附件2:“隧道窑设计与焙烧浅谈”,张学功、葛桂祥,砖瓦,总第256期,封面页和第24页,2009.4,复印件2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件,专利权人对该附件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了该附件的真实性,因此附件1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并且附件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该附件记载的内容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了附件2,但没有陈述其是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如何使用,而且也超出了举证期限,因此合议组对该附件不予考虑。

2、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根据经验或者有限次的试验就可以得到的,则该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三通道砖瓦隧辊混装窑。附件1公开了一种辊道式隧道一条龙砖瓦窑炉。该窑炉有通风系统,窑炉的窑体1为隧道窑,在隧道窑窑孔内的上层空间安装至少一排由动力带动的辊棒排列组成的辊道,辊道窑不另加设热源,其热源由隧道窑烧砖时产生的热量提供,这样下层烧砖,利用其热能上层烧瓦(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行至第4页第8行和附图1、2)。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和附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三通道窑,包括双通道砖瓦隧辊窑和一条砖瓦干燥隧道窑,三条窑炉合为一整体,两侧通道为烧成窑,中间通道为干燥窑,两侧烧成窑为两条砖瓦隧辊窑,而附件1中的窑炉为一条龙结构(即窑的预热、烧成、冷却三个阶段在一条通道上);(2)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混装窑还包括清坯事故处理和增燃装置,排潮、排湿、排烟系统装置,窑体保温系统装置;(3)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混装窑在烧成窑与干燥窑中间还设置了自烧成窑冷却段抽取热能送入干燥窑的烟气余热利用装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关于区别特征(1),如果坯料在焙烧之前不经过干燥容易产生裂纹,因此,隧道窑一般都具有干燥部分。附件1“技术背景”部分也说明了目前的隧道窑在窑孔内形成不同的温度区域,砖坯先用热风烘干,随后进入焙烧区,因此附件1中的预热段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干燥窑。同时,多通道和单通道的隧道窑在隧道窑领域都是常用的。由于烧成砖瓦要消耗大量的诸如页岩、粘土等这样的原材料,所以炉窑一般都建在烧成原材料比较丰富的地带。为了比较好的利用这样的地带的地形、地势,比如如果某一地带的地势狭长,那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想到采用附件1公开的一条龙炉窑结构,而如果某一地带的地势宽而短,那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1公开的一条龙炉窑改造成多通道炉窑,以缩小其长度,利用该地带在宽度方向上的空间。在此基础上,使炉窑的焙烧区和干燥区分成三段,设置两个焙烧段和一个干燥段是一种常规的选择,这样的选择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使温度高的焙烧段位于两侧,温度低的干燥段位于中间,从而方便利用两侧焙烧段和干燥段的温差,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关于区别特征(3),由于炉窑焙烧段与干燥段温差比较大,焙烧段冷却区域释放出的烟气携带有大量的余热,而干燥段需要热量来干燥待烧坯料,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焙烧段和干燥段中间设置自焙烧段冷却区域抽取热量送入干燥段的烟气余热利用装置,从而利用焙烧段冷却区域释放出的烟气中携带的热量来干燥待烧砖坯。关于区别特征(2),在砖瓦焙烧领域常需要设置增燃装置,例如附件1说明书“技术背景”部分就提到在砖坯的焙烧过程中砖坯自带燃料,并且中间补充一些需要保温的燃料。另外,由于在烧制过程中一些坯料会损坏,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炉窑设置清坯事故处理装置。此外,由于坯料干燥预热需要排潮、排湿,在焙烧段会产生烟气,所以为炉窑设置排潮、排湿、排烟系统装置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因为窑体温度远远高于环境温度,所以为窑体设置保温系统装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例如附件1“技术背景”部分就提到目前的隧道窑孔壁用耐火材料砌成,周围衬以保温材料。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2009年6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将三条炉窑设计为一个整体,两侧通道为焙烧炉,中间为干燥炉,可以缩短窑炉长度,减少基建投资,节约大量占地面积。干燥窑利用窑炉烟气余热干燥待烧砖坯,可以根据各段焙烧曲线,将窑炉的热能进行互补互换,各种排烟、排潮、余热风机功率可以下降40%,因此本专利完全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此合议组认为,由前述可知,多通道窑在隧道窑领域是常用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计一体式的三通道炉窑,两侧通道设计为焙烧炉,中间通道设计为干燥炉,这只是一种常规的选择,而采用这种结构设计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合议组不认可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在附件1中,在隧道窑窑孔的上层空间设置有辊道窑。由于在辊道窑的冷却段坯料会释放出携带大量热量的烟气,同时由于热烟气向上流动,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辊道窑顶部冷却段设置抽余热利用风罩和送助燃风及热量交换风罩,以利用热风中携带的热量来干燥坯料。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虽然请求人未主张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但是考虑到请求人主张了从属于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4、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依职权对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的创造性进行审查,并且给予了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此发表意见的机会。

在附件1中,隧道窑上部的辊道窑窑顶为平盖8,该平盖通过吊钩由一排钢梁9支撑。平盖的底部距辊道表面的距离为80-120毫米(其中辊棒的直径可为50毫米左右),辊道的中心线距窑车上砖坯顶部距离为80-150毫米,以保证最佳的烧成结果(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5页第1段、和附图2)。可见,虽然附件1和权利要求3的表述方式不同,但在附件1中辊棒中心与拱顶之间的距离范围和附件1中的距离具有重合的点值。并且,附件1中确定平盖底部至辊道表面的距离的目的与权利要求3中限定辊棒中心至拱顶的距离的相同,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热量烧瓦,实现最佳的烧成效果。同样,附件1中确定辊道的中心线距窑车上砖坯顶部距离与权利要求3中限定辊孔中心和车台面的距离的目的也相同,都是为了保证在砖坯上部形成火焰燃烧。因此,在附件1公开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窑的具体结构和使用的砖瓦坯料根据经验或者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容易想到确定辊棒中心距至拱顶的距离以及辊孔中心距车台面的距离,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在附件1中辊道窑是设置在隧道窑内的,即辊道窑的辊道、平盖等部件都设置在隧道窑中,因此辊道窑和隧道窑的中心线应当是相合的。并且在附件1中辊道窑和隧道窑的断面宽度大致相同(见附图3),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将辊道窑内宽设置成比隧道体断面宽95-105毫米,这只是一种常规的选择,也没有产生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在附件1中辊棒直径可以为50mm左右,辊棒中心线的距离在100mm左右。辊棒(包括钢辊和瓷辊)由设置在外的支架支撑,辊棒的一端装有链轮,由链条带动,链条由电机带动的变速装置驱动(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第5页第2段和附图3)。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辊孔中心距的大小主要由待烧瓦的参数来决定,根据瓦的大小等相关参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经验或者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容易确定辊孔中心距。另外,采用单排链来输送瓦、采用电磁调速电机、减速器、调速表来调整瓦的输送速度,辊棒的主动边用传动座、被动边用轴承座摩擦轮来传动都是窑炉领域常用的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实际窑炉的长短、窑炉的负载量等相关参数根据经验或者通过有限次试验容易确定单排链的级数、电磁调速器和减速器的功率、台数,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应当被无效,所以本决定不再评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096597.5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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