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和膏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和膏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522
决定日:2010-11-25
委内编号:5W1007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09455.9
申请日:2004-12-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安普克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朱芳芳
参审员:范胜祥
国际分类号:H01M 4/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很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12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1月18日、名称为“一种和膏机”的200420109455.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全自动和膏机,包括称量加料系统、和膏系统、铅膏储存系统和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1)称量加料系统由锥形铅粉斗、酸液箱、纯水箱组成,分别通过称量传感器安装于系统支架上;
(2)和膏系统由筒体、传动搅拌装置、布酸布水装置及出膏门组成,筒体上置有盖板,盖板上开有抽风口与进冷风口,传动搅拌装置的驱动电机及减速机安装于筒体底部,筒底的外周置有冷却水夹套;
(3)铅膏储存系统由带刮板的储膏斗及其回转驱动装置组成,储膏斗底部装有闸门。
其中称量加料系统的锥形铅粉斗底部连接和膏系统筒体,酸液箱与纯水箱连接和膏系统筒体内的布酸布水装置;铅膏储存系统的储存斗安装于和膏系统的出膏门下部;称量加料系统、和膏系统、铅膏储存系统电气线路连接控制系统。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和膏机,其特征在于和膏系统的筒体内壁安装有测温装置,其由传感器和气缸组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江苏安普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8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附件1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铅蓄电池制造专用设备》的封面、封底、第96-99页以及网络下载件复印件(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31日收到请求人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提交的附件2如下:
附件2: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宋宪明、张云廉等编著,2002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铅蓄电池制造专用设备》的封面、扉页、第95-99页的复印件(共7页)。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有以下三点,(1)称量加料系统由锥形铅粉斗、酸液箱和纯水箱组成,分别通过称量传感器安装于系统支架上;(2)和膏系统的筒体上置有盖板,盖板上开有抽风口与进冷风口;(3)称量加料系统、和膏系统、铅膏储存系统电气线路连接控制系统。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称量加料系统是一个封闭的结构,构成此结构的三个部分通过一个称量传感器共同安装于系统支架上(见本专利权说明书第5页第二段,附图1),基于这个区别技术特征,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限定和膏机中称量加料系统的结构及其连接关系,使得和膏机最终能有机地组合成一套设备,从而提高生产效率。而对比文件中的和膏生产线是一个开放式的结构,且铅粉称量装置上的电子称重传感器是位于其锥形圆筒的边缘上(见附件1第97页,图5-9),同时没有说明铅粉称量装置、酸液箱和纯水箱上的称量传感器与生产线的连接关系。然而传感器在所处环境中的位置和与其它结构的连接关系对于实现传感器的功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对于一个能自动实现全功能的整体设备。所以此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没有被披露,也不是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进入和膏阶段时,先关闭和膏系统筒体盖板上的抽风口、进冷风口(见本专利权说明书第4页第8行,附图1),基于这个区别技术特征,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为了防止在铅料倒入和膏筒体内时铅粉的逸出,不易污染环境。对比文件中的和膏机筒体上没有公开盖板这一技术特征,其抽风口与进冷风口是直接设置在和膏机筒体上的(见附件1图5-7)。所以此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没有被披露,而且增加的盖板必然会引起整体设备中布局和结构的变化,也不是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通过PLC实现全自动控制,使称量、加料、和膏形成自动生产线。对比文件中没有披露和膏机的各部分电气线路连接控制系统。由于整体设备中各组成部分的结构不一样,连接到控制系统的电气线路必然不一样,而且电气线路连接控制系统要保证不同工艺步骤的协调,要使各个系统之间的运行能相互配合,所以此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显见的常规技术。因此,本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 年11 月19 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9月2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31日收到的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29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专利权人尚不能认可附件2的真实性。另外,即使请求人所提供的附件2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也不能影响本专利的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2)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3)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4)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附件1及与之相关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2的原件,经核实,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其收到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附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审查基础为授权文本。
2、关于证据
附件2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附件2的印刷日为2002年2月,即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12月3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和膏机,附件2公开了一种和膏生产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2第95-99页以及附图5-6至附图5-11):因为生产线采用自动或半自动装置,提高生产效率。和膏生产线是由和膏机9、贮纯水槽、贮稀酸槽、纯水计量器、稀酸计量器、锥形的铅粉称量装置8、铅膏贮存斗10(相当于本专利的铅膏储存系统)等组成。和膏机有搅拌圆筒18(相当于本专利的筒体)、轴承5和搅拌桨叶14-17,稀酸通过和膏机分配器均匀洒在铅粉中,水通过和膏机内的分配器均匀洒在铅粉中,和膏机气动门打开,铅膏流到铅膏贮存斗10内,和膏机密封性好,筒体上置有盖板,盖板上设有出风口1和进风口7、纯水进口3和稀酸进口4,减速器12和电动机13安装于搅拌圆筒18的底部,和膏机搅拌圆筒底的外周装有水套式冷却装置,控制搅拌铅膏的温度,铅膏储存斗包括刮板1以及大齿轮2、轴承3、小齿轮4、减速器5、电动机6,刮板1刮下筒壁的铅膏,铅膏自出膏口落下,从图5-6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铅粉称量装置8的底部连接和膏机9的搅拌圆筒,贮纯水槽与贮稀酸槽必定连接和膏机搅拌圆筒的纯水进口3和稀酸进口4以及其内的分配器,铅膏储存斗10安装于和膏机的出膏门下部。而对于自动化生产线而言,其必然存在控制系统,附件2中隐含公开各部件电气线路连接控制系统。
由此可见,附件2中的贮纯水槽、贮稀酸槽、铅粉称量装置8组合相当于本专利的称量加料系统,其中贮纯水槽相当于本专利的纯水箱,贮稀酸槽相当于本专利的酸液箱,锥形的铅粉称量装置8相当于本专利的锥形铅粉斗,附件2中和膏机9相当于本专利的和膏系统,搅拌圆筒18相当于本专利的筒体,轴承5和搅拌桨叶14-17相当于本专利的传动搅拌装置,纯水进口3和稀酸进口4以及和膏机分配器相当于本专利的布酸布水装置,和膏机气动门相当于本专利的出膏门,出风口1和进风口7相当于本专利抽风口和进冷风口,减速器12和电动机13相当于本专利的减速机和驱动电机,水套式冷却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冷却水夹套,附件2中的铅膏贮存斗10相当于本专利的铅膏储存系统,大齿轮2、轴承3、小齿轮4、减速器5、电动机6相当于本专利的回转驱动装置,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图5-10中的出膏口附近的横线即为闸门标记。
经过上述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锥形铅粉斗、酸液箱、纯水箱分别通过称量传感器安装于系统支架上。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精确地称量铅粉、纯水、酸液,集中设置方便操作。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铅粉称量装置上设置电子秤来称量铅粉,同时,设置纯水计量器和稀酸计量器来计量纯水和稀酸,至于为了集中设置方便操作,而将锥形铅粉斗、酸液箱、纯水箱分别通过称量传感器安装于系统支架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和膏系统的筒体内壁安装有测温装置,其由传感器和气缸组成”。附件2中已经公开了装有热电偶9来测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传感器和气缸组成测温装置,或者用热电偶作为测温装置都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在和膏系统的筒体内壁安装由传感器和气缸组成的测温装置来测温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42010945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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