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与打印一体化的酒精气体测试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检测与打印一体化的酒精气体测试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62
决定日:2009-09-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83238.7
申请日:2004-08-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小云
授权公告日:2005-09-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铭
合议组组长:王桂莲
参审员:王琦琳
国际分类号:G01N33/98,G01N27/16,G01N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9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检测与打印一体化的酒精气体测试仪”的第20042008323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4年8月21日,专利权人是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检测与打印一体化的酒精气体测试仪,机内有控制整机工作的单片机、酒精浓度传感器、模数转换电路、检测电路、操作按键、数字键盘、声音报警器、液晶显示电路、温度检测电路、压力检测电路、电压检测电路、电压调节电路、存储器、中文字库;酒精浓度传感器电路的传感器信号输出端依次经运算放大器及模数转换电路与单片机信号输入脚相接;压力检测电路的输出端与单片机的脉冲检测输入端相接,存贮器接单片机的数据口;液晶显示电路中的LCD显示屏通过LCD显示屏驱动电路与单片机相接;信号输出电路包括报警电路,接单片机的输出脚;指令控制电路包括数字键盘和操作按键,分别接单片机的控制脚;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打印部件和打印部件控制电路,打印部件通过打印部件控制电路与单片机输出端相连接;打印部件、打印部件控制电路与其他所有部件设置于同一个整机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与打印一体化的酒精气体测试仪,其特征在于:酒精浓度传感器可以是燃料电池型酒精浓度传感器,也可以是半导体型酒精浓度传感器,或者其他类型的酒精浓度传感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与打印一体化的酒精气体测试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打印部件是超小型易装纸打印机芯模块;所述的打印部件控制电路是步进马达控制器。”



针对本专利,杨小云(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5852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5日,复印件,共18页;

证据2:US6205840B1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第3栏第55行至第5栏第5行译文,该专利的公开日期为2001年3月27日,共8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25561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6月4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6220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30日,复印件,共8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的特征,但这些特征均被证据2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专利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也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指出逾期不答复,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9年6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09年7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12日向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附件作为反证:

反证1:《英日汉工业技术大辞典》编写组编著、新时代出版社出版发行、1993年9月第1版第一次印刷的《英日汉工业技术大辞典》的封面、第2201页、455页以及封底的复印件,共4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检测与打印一体化的酒精气体测试仪,机内有控制整机工作的单片机、酒精浓度传感器、模数转换电路、检测电路、操作按键、数字键盘、声音报警器、液晶显示电路、温度检测电路、压力检测电路、电压检测电路、电压调节电路、存储器、中文字库;酒精浓度传感器电路的传感器信号输出端依次经运算放大器及模数转换电路与单片机信号输入脚相接;压力检测电路的输出端与单片机的脉冲检测输入端相接,存贮器接单片机的数据口;液晶显示电路中的LCD显示屏通过LCD显示屏驱动电路与单片机相接;信号输出电路包括报警电路,接单片机的输出脚;指令控制电路包括数字键盘和操作按键,分别接单片机的控制脚;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打印部件和打印部件控制电路,打印部件通过打印部件控制电路与单片机输出端相连接;打印部件、打印部件控制电路与其他所有部件设置于同一个个整机内;

所述的打印部件是超小型易装纸打印机芯模块;所述的打印部件控制电路是步进马达控制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与打印一体化的酒精气体测试仪,其特征在于:酒精浓度传感器可以是燃料电池型酒精浓度传感器,也可以是半导体型酒精浓度传感器,或者其它类型的酒精浓度传感器。”

结合上述附件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的所有技术特征,且上述反证1能够证明证据2中的“printer”应当译为“印字机”而不是“打印机”,另外,证据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2、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3、证据4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5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共14页??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指出逾期不答复,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请求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一方由公民代理人李一民、潘卫江参加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一方由专利代理人徐川和公民代理人杨清桥参加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5:赵继文编著、科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3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细说打印机选购使用及检修窍门》一书的版权页、第6、28-38、46、82-87页的复印件,共20页;

证据6:赵继文主编、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1998年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非击打式打印机结构原理维修》一书的版权页、139-149页的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5和6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以及对证据2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5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权人表示放弃反证1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表示其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和范围为: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全部无效;所使用的证据为上述证据1-6,具体的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1分别与证据2-6之一结合、证据1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关于上述修改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全部特征,而证据2-4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分别与证据2-4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公知常识性证据5-6也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体化为简单的技术叠加,易装纸不是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分别与证据5和6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和2以及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增加证据1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来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方式不予认可,对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以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意见表示认可,但是认为:证据2中的打印机不是易装纸打印机,证据3和4中的打印机不是与酒精测试仪一体化的打印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分别与证据2-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证据5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并且认为证据5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打印机易装纸并且与酒精测试仪一体化的特征,证据6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打印机易装纸并且与酒精测试仪一体化的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5或6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当庭已充分陈述意见,不需要提交新的补充意见。



在此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此合议组经审理认为:证据5是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其内容简介部分显示该书可以作为教材使用,具备教科书的性质,因此其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和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查证,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和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这两份证据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酒精测试仪,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行到7页第5行,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附图):该酒精测试仪包括壳体部分,气体拾取部分及检测、处理、显示信号的电路部分,燃料电池酒精传感器是该酒精测试仪最重要的元件;该酒精测试仪的电路部分包括单片机(控制整机工作)、模数转换电路、包括数字键盘和控制按键(相当于本专利的操作按键)的指令控制电路、燃料电池传感器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检测电路)、报警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声音报警器)、液晶驱动显示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液晶显示电路)、吹气压力检测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压力检测电路)、电池电压检测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电压检测电路)、电压调整器(相当于本专利的电压调节电路)、存储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存储器)、中文字库、信号输出电路、移动通信网络接口电路及指令控制电路;燃料电池传感器电路的传感器信号输出端经运算放大器及模数转换电路与单片机信号输入脚相接;吹气压力检测电路中,压力检测器的输出与单片机的脉冲检测输入端相接,存贮电路接单片机的数据口,液晶驱动显示电路中LCD显示屏通过LCD驱动电路与单片机相接,信号输出电路包括打印接口电路,报警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声音报警器),分别接单片机的输出脚,指令控制电路包括数字键盘和控制按键,分别接单片机的控制脚。电路部分还包括温度传感器电路(相对于本专利的温度检测电路),温度传感器的输出经信号放大电路及模数转换电路与单片机的信号输入脚相接。在小型酒精测试仪中可使用半导体型酒精传感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对此没有争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即本专利的酒精测试仪包括 “A、还包括打印部件和打印部件控制电路,打印部件通过打印部件控制电路与单片机输出端相连接;B、打印部件、打印部件控制电路与其他所有部件设置于同一个整机内;C、所述的打印部件是超小型易装纸打印机芯模块;D、所述的打印部件控制电路是步进马达控制器。”

证据5公开了广泛使用的主要用作票据打印机的热敏打印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证据5第82页倒数第8行到第84页倒数第7行公开了热敏打印机普遍采用以单片机为核心的控制电路,包括热印字头(相当于本专利的打印部件)和驱动及控制电路(相当于本专利的打印部件控制电路),证据5第84页的图2-86显示打印部件通过驱动及控制电路与单片机输出端连接,印字头控制电路包括走纸步进电机(相当于本专利的步进马达控制器);证据5第6页公开了微型打印机。

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A和D已经被公知常识性证据5所公开,而区别特征C打印部件采用超小型易装纸打印机芯模块是所述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于区别特征B而言,为方便携带,在现有的酒精测试仪和微型打印机的基础上,将打印部件、打印部件控制电路与酒精测试仪的其他所有部件设置为集成在同一个整机内的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这种集成也没有为本专利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打印机易装纸并且与酒精测试仪一体化的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打印机与酒精测试仪的一体化对应于将它们集成为一个整体的方式,通过上面的评述可知,这种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至于打印机易装纸的特征,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本专利采用的是市售SS205-LV打印机芯模块,将其与现有酒精测试仪进行连接组合而成,而易装纸是SS205-LV机芯模块本身所具备的性质,因此本案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酒精浓度传感器可以是燃料电池型酒精浓度传感器,也可以是半导体型酒精浓度传感器”在证据1中已经被公开,对此专利权人表示认可。此外,酒精浓度传感器可以采用能完成酒精浓度检测的其他类型的酒精浓度传感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宣告全部无效,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

宣告第ZL20042008323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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