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变压器及应用该变压器的多灯管驱动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63
决定日:2009-09-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48942.9
申请日:2004-04-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任怀之
授权公告日:2005-08-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达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季晓晖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涂洪文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供的一份证据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而未公开的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在其他证据中存在技术启示,同时这些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也未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8月3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420048942.9、名称为“变压器及应用该变压器的多灯管驱动系统”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4年4月27日,专利权人是达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4项权利要求,其权利要求1-14的内容如下:
“1.一种变压器,该变压器适用于多灯管驱动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变压器包括:
一第一绕线架,该第一绕线架为中空的管状柱体,具有一第一及第二部分;
一第一绕组,该第一绕组旋绕于该第一绕线架上的该第一部分;
一第二绕线架,该第二绕线架为中空的管状柱体,具有一第三及第四部分;
一第二绕组,该第二绕组旋绕于该第二绕线架上的该第三部分;
其中,该第一和第二绕线架平行结合,用以构成一第三绕线架,该第一及第三部分用以构成该第三绕线架的一第五部分,该第二及第四部分用以构成该第三绕线架的一第六部分;
一第三绕组,该第三绕组旋绕于该第三绕线架上的该第六部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第二、以及第三绕组三者互相电隔离。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和第二绕组的绕线数相同。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三绕组为一次侧绕线组,且该第一和第二绕组为二次侧绕线组。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磁性组件,该磁性组件设置于该第一和第二绕线架的中空处。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连接构件,该连接构件用以连接该第一和第二绕线架,使其平行结合。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绕线架还包括至少一隔板,该隔板用以间隔该第一及第二部分,该第二绕线架还包括至少一隔板,该隔板用以间隔该第三及第四部分。
8.一种多灯管驱动系统,该多灯管驱动系统用以驱动一灯管组,该灯管组至少包括一第一及第二灯管,其特征在于该多灯管驱动系统包括:
一驱动电路,该驱动电路用以提供一第一电压信号;
一变压器,该变压器耦接于该灯管组与该驱动电路之间,该变压器包括:
一第一绕线架,该第一绕线架为中空的管状柱体,具有一第一及第二部分;
一第一绕组,该第一绕组旋绕于该第一绕线架上的该第一部分;
一第二绕线架,该第二绕线架为中空的管状柱体,具有一第三及第四部分;
一第二绕组,该第二绕组旋绕于该第二绕线架上的该第三部分;
其中,该第一和第二绕线架平行结合,用以构成一第三绕线架,该第一及第三部分用以构成该第三绕线架的一第五部分,该第二及第四部分用以构成该第三绕线架的一第六部分;
一第三绕组,该第三绕组旋绕于该第三绕线架上的该第六部分,该第三绕组用以接收该第一电压信号,且该第一及第二绕组经由该第三绕组而分别感应产生一第二及第三电压信号,该第二及第三电压信号分别用以驱动该第一及第二灯管。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灯管驱动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第二、以及第三绕组三者互相电隔离。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灯管驱动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和第二绕组的绕线数相同。
11.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灯管驱动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第三绕组为一次侧绕线组,且该第一和第二绕组为二次侧绕线组。
12.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灯管驱动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磁性组件,该磁性组件设置于该第一和第二绕线架的中空处。
13.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灯管驱动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绕线架还包括至少一隔板,该隔板用以间隔该第一及第二部分,该第二绕线架还包括至少一隔板,该隔板用以间隔该第三及第四部分。
14.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灯管驱动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第一及第二电容,该第一及第二电容分别耦接在该第一绕组与该第一灯管之间,以及该第二绕组与该第二灯管之间。”
针对上述专利权,任怀之(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14项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US2002/0176268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及其部分译文2页,其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JP特开2000-124045A的日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及其部分译文5页,其公开日为2000年4月28日。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9、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者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若对中文译文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寄交了口头审理回执,表示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9年9月9日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没有参加此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均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与请求书一致,并且认为:对比文件1译文的第[0089]段以及附图7和8中体现了换流变压器驱动两个灯管的电路,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变压器适用于多灯管驱动系统”;权利要求8中的管状柱体是中空的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是公知常识或属于惯用手段的置换;两个绕线架是平行结合的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中“绕线架的中空处”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或属于公知常识;关于权利要求8的主题,对比文件1译文第[0089]段以及附图7中公开了相应的驱动电路和驱动对象,其它特征与权利要求1认定相同;权利要求12与权利要求5的意见相同;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均为专利文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而且它们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在本无效程序中未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译文准确性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14是否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变压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换流变压器(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57]、[0059]、[0063]、[0079] 、[0088]段,图1、3、6、7),其可用于两个灯管2的负载电路,并且其包括第一线架26a,具有次要绕线部分36a以及主要绕线部分35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绕线架,具有一第一及第二部分);次级线圈25a,该次级线圈25a旋绕于该第一绕线架26a的次要绕线部分36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第一绕组,该第一绕组旋绕于该第一绕线架上的该第一部分);第二绕线架26b,具有次要绕线部分36b以及主要绕线部分35b(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第二绕线架,具有一第三及第四部分);次级线圈25b,该次级线圈25b旋绕于该第二绕线架26b的次要绕线部分36b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第二绕组,该第二绕组旋绕于该第二绕线架上的该第三部分);主级线圈24,该主级线圈24绕在第一线架26a及第二线架26b共同结合的位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第一绕线架26a和第二绕线架26b平行结合,可以构成一第三绕线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该第一和第二绕线架平行结合,用以构成一第三绕线架);次要绕线部分36a及次要绕线部分36b可以构成该第三绕线架的一第五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该第一及第三部分用以构成该第三绕线架的一第五部分);该主要绕线部分35a及主要绕线部分35b共同结合的位置可以构成该第三绕线架的一第六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该第二及第四部分用以构成该第三绕线架的一第六部分);该主级线圈24旋绕于该第三绕线架上的该第六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第三绕组,该第三绕组旋绕于该第三绕线架上的该第六部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第一和第二绕线架为中空的管状柱体而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绕线架26a和第二绕线架26b并非中空结构而是横截面为“匚”形的凹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6)。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设置另外一种中空结构的绕线架以便容纳并固定插入其中的磁性组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空管状柱体和对比文件1中的横截面为“匚”形的凹槽均用于容纳磁性组件,这两种容纳磁性组件的绕线架的形状均是本领域的公知手段,并且当对比文件1的绕线架缠绕之后也形成了管状结构并要插入磁性组件(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1和3),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横截面为“匚”形的凹槽替换为中空管状柱体。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第一、第二、以及第三绕组三者互相电隔离”。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78] 段以及图3)次级线圈25a与主级线圈24之间设有隔板57a,次级线圈25b与主级线圈24之间设有隔板57b。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变压器的初级、次级绕组之间必然互相电隔离。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第一和第二绕组的绕线数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请求事项1)一种变流器及放电灯照明电路,其中变流器分别配置了同一卷数的第1、第2的二次绕组,且其在该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利用次级线圈的绕线数相同来提供相同的输出电压。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其给出了结合的启示,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第三绕组为一次侧绕线组,且该第一和第二绕组为二次侧绕线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59]、[0063] 段以及图3)线圈25a与线圈25b为次级线圈,线圈24为主级线圈,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公开,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一磁性组件,该磁性组件设置于该第一和第二绕线架的中空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56]段以及图1)内铁芯23a、23b分别插设在第一线架26a和第二线架26b上,即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磁性组件设置于该第一和第二绕线架横截面为“匚”形的凹槽中空处。因此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一连接构件,该连接构件用以连接该第一和第二绕线架,使其平行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61]段以及图1、3)在第一线架26a,第二线架26b两端分别设有初级端块38a、38b、次级端块39a以及39b, 并且两者结合在一起,同时从图1和3中可以看出第一线架26a,第二线架26b相互平行,因此,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第一绕线架还包括至少一隔板,该隔板用以间隔该第一及第二部分,该第二绕线架还包括至少一隔板,该隔板用以间隔该第三及第四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78]段以及图1和3)第一线架26a上设置隔板57a, 该隔板用以间隔次要绕线部分36a以及主要绕线部分35a; 该第二绕线架26b还包括至少一隔板57b,该隔板用以间隔次要绕线部分36b以及主要绕线部分35b,因此,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多灯管驱动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两个灯管负载接设换流变压器的电路(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57]、[0059]、[0063]、[0079] 、[0088]段,图1、3、6、7),该电路可用于驱动两个灯管2(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多灯管驱动系统用以驱动一灯管组,该灯管组至少包括一第一及第二灯管),其中直流供电器72和振荡器70提供一个高频电压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一驱动电路,该驱动电路用以提供一第一电压信号),换流变压器20,设置于该灯管组2与直流供电器72和振荡器70之间(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一变压器,该变压器耦接于该灯管组与该驱动电路之间),该换流变压器包括第一线架26a,具有次要绕线部分36a以及主要绕线部分35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绕线架,具有一第一及第二部分);次级线圈25a,该次级线圈25a旋绕于该第一绕线架26a的次要绕线部分36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第一绕组,该第一绕组旋绕于该第一绕线架上的该第一部分);第二绕线架26b,具有次要绕线部分36b以及主要绕线部分35b(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第二绕线架,具有一第三及第四部分);次级线圈25b,该次级线圈25b旋绕于该第二绕线架26b的次要绕线部分36b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第二绕组,该第二绕组旋绕于该第二绕线架上的该第三部分);主级线圈24,该主级线圈24绕在第一线架26a及第二线架26b共同结合的位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第一绕线架26a和第二绕线架26b平行结合,可以构成一第三绕线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该第一和第二绕线架平行结合,用以构成一第三绕线架);次要绕线部分36a及次要绕线部分36b可以构成该第三绕线架的一第五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该第一及第三部分用以构成该第三绕线架的一第五部分);该主要绕线部分35a及主要绕线部分35b共同结合的位置可以构成该第三绕线架的一第六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该第二及第四部分用以构成该第三绕线架的一第六部分);主级线圈24,该主级线圈24旋绕于该第三绕线架上的该第六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第三绕组,该第三绕组旋绕于该第三绕线架上的该第六部分),主级线圈24接受直流供电器72和振荡器70提供一个高频电压信号;次级线圈25a和次级线圈25b分别用以驱动该第一及第二灯管(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该第三绕组用以接收该第一电压信号,且该第一及第二绕组经由该第三绕组而分别感应产生一第二及第三电压信号,该第二及第三电压信号分别用以驱动该第一及第二灯管)。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中第一和第二绕线架为中空的管状柱体而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绕线架26a和第二绕线架26b并非中空结构而是横截面为“匚”形的凹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6)。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8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设置另外一种中空结构的绕线架以便容纳并固定插入其中的磁性组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中空管状柱体和对比文件1中的横截面为“匚”形的凹槽均用于容纳磁性组件,这两种容纳磁性组件的绕线架的形状均是本领域的公知手段,并且当对比文件1的绕线架缠绕之后也形成了管状结构并要插入磁性组件(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1和3),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横截面为“匚”形的凹槽替换为中空管状柱体。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第一、第二、以及第三绕组三者互相电隔离”。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78] 段以及图3)次级线圈25a与主级线圈24之间设有隔板57a,次级线圈25b与主级线圈24之间设有隔板57b。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变压器的初级、次级绕组之间必然互相电隔离。因此,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第一和第二绕组的绕线数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请求事项1)一种变流器及放电灯照明电路,其中分别配置了同一卷数的第1、第2的二次绕组,且其在该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利用次级线圈的绕线数相同来提供相同的输出电压。因此,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其给出了结合的启示,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第三绕组为一次侧绕线组,且该第一和第二绕组为二次侧绕线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59]、[0063] 段以及图3)线圈25a与线圈25b为次级线圈,线圈24为主级线圈,因此,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公开,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一磁性组件,该磁性组件设置于该第一和第二绕线架的中空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56]段以及图1)内铁芯23a、23b分别插设在第一线架26a和第二线架26b上,即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磁性组件设置于该第一和第二绕线架横截面为“匚”形的凹槽中空处。因此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第一绕线架还包括至少一隔板,该隔板用以间隔该第一及第二部分,该第二绕线架还包括至少一隔板,该隔板用以间隔该第三及第四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78]段以及图1和3)第一线架26a上设置隔板57a, 该隔板用以间隔次要绕线部分36a以及主要绕线部分35a; 该第二绕线架26b还包括至少一隔板57b,该隔板用以间隔次要绕线部分36b以及主要绕线部分35b,因此,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一第一及第二电容,该第一及第二电容分别耦接在该第一绕组与该第一灯管之间,以及该第二绕组与该第二灯管之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附图5)电容C1和电容C2,该电容C1、C2分别耦接在该二次线圈71和放电灯1,以及二次线圈72和放电灯2之间,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少电压变化的冲击。因此,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其给出了结合的启示,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4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48942.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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