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安全警示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67
决定日:2009-09-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060502.9
申请日:2008-03-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潘连畅
授权公告日:2009-05-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虞聪伦
主审员:王美芳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王红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0-06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九条
决定要点:从整体观察,本专利与他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在先设计的形状极为相近似,使得二者的整体视觉印象相近似,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13日授权公告的200830060502.9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多功能安全警示灯”,其申请日是2008年3月5日,专利权人是虞聪伦。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潘连畅(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200730075353.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视图完全一样,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两个专利的申请人不同,200730075353.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因此,本专利的授予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宣告本专利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200730075353.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共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14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做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为200730075353.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其所示专利的申请日是2007年5月7日,公告日是2008年5月7日,专利权人是潘连畅,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警示灯。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属实,为他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证据。
外观设计对比
附件1公开了一款警示灯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产品“警示灯”的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的图片包括警示灯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其所示产品由芯部的透明灯体和包裹在外的灯壳组成,整体呈圆饼形。从主视图和后视图看,灯壳中部呈圆形,四周带有均匀分布的如章鱼触角般的弯曲凸起,两侧的“章鱼触角”相交于灯体的圆周外围,圆饼形的灯体从 “章鱼触角”缝隙处露出。主视图中圆形灯壳中部有一个圆形凹面,凹面两侧各有一个小的圆形部件。后视图中圆形灯壳中部有一个大的部件,其两侧各有一个小的圆形部件。(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1公开了在先设计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其公开的产品由芯部的透明灯体和包裹在外的灯壳组成。从主视图和后视图看,灯壳中部呈圆形,四周带有均匀分布的如章鱼触角般的弯曲凸起,两侧的“章鱼触角”相交于灯体的圆周外围,呈圆饼形的灯体从 “章鱼触角”缝隙处露出。主视图中圆形灯壳中部有一个圆形凹面,凹面上有数行小字,凹面两侧各有一个小的圆形部件。后视图中圆形灯壳中部有一个大的部件,其两侧各有一个小的圆形部件。(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两警示灯的整体形状均为圆饼形,灯壳四周的如章鱼触角般的镂空式设计、“章鱼触角”的具体形状、圆形灯壳上的凹面及大小圆形结构设计均极为相似。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在先设计的圆形灯壳凹面上带有数行小字,而本专利的没有。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观察,上述相似之处已使得二者形成相近似的整体视觉印象,不同之处仅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他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并在之后被授予专利权,因此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布200830060502.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后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右视图 左视图 立体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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