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技术开启蛇形槽电脑锁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技术开启蛇形槽电脑锁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83
决定日:2009-09-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18471.2
申请日:2008-06-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廖海强
授权公告日:2009-03-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童勋卿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E05B65/00,E05B2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存在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3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防技术开启蛇形槽电脑锁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820118471.2,申请日是2008年6月11日,专利权人是童勋卿。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技术开启蛇形槽电脑锁芯,所述的锁芯与传动件和拨轮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芯外侧的锁壳两侧各镶入一钢钉;其钢钉的位置和弹子的位置相适应;所述的锁芯内加设有T形侧面弹子,所述的侧面弹子设置在原来圆形侧面弹子的一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技术开启蛇形槽电脑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芯内的侧面弹子的一侧设置有防转横销。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防技术开启蛇形槽电脑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转横销为钢质平键。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防技术开心蛇形槽电脑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锁芯内的T形侧面弹子与相配钥匙上的蛇形槽相匹配,插拔钥匙时驱动T形侧面弹子动作。”

针对本专利,廖海强(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06678Y(专利号为200520061925.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1564Y(专利号为02220811.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11208Y(专利号为200720106992.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4:公告日为1989年11月22日、公告号为CN2048094U(申请号为89212428.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5月3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8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4;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创造性的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3的结合,或附件1、2、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用附件1与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2-4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3,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3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存在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的侧面弹子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T形侧面弹子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技术开启蛇形槽电脑锁芯,附件1公开了一种锁芯,它包括有锁壳1和锁胆2,在锁壳1和锁胆2的正方向上设置有由封珠31、正面压簧32、平珠33和正面弹子34组成的正面锁定装置3,在该锁壳1和锁胆2的侧向上设置安装有侧面锁定装置4。正面锁定装置3包括有两排平行排列的多个一一对应的封珠31、正面压簧32、平珠33和正面弹子34。侧面锁定装置4包括有侧珠压簧41、侧面弹子42、横片压簧43和横片44,其中侧珠压簧41和侧面弹子42依次设置在锁胆2的侧槽203内。在钥匙5上开有供侧面弹子42的弹销421滑进并推动侧面弹子42向左移动的弹销槽51,弹销槽51一条弯曲的曲线。正面弹子孔201内的正面弹子34与侧槽203内的侧面弹子42的弹销421在锁定状态下在竖直方向上位于同一位置并在锁胆2的锁胆槽204内互相遮挡。附件1说明书附图14、15示出了侧面弹子42为T形(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2-14、18、19行,第4页第4-6、22、23行,第5页第17-19行,图1、3-10、12、14、15)。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也公开了一种防技术开启蛇形槽电脑锁芯,该锁芯包括正面锁定装置,还加设有侧面锁定装置。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所述的侧面弹子设置在原来弹子的内侧”以及“所述的锁芯内加设有侧面弹子,所述的侧面弹子设置在原来弹子的一侧。新增加侧面弹子跟原有的圆形弹子成一定的角度”(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6-17行以及第2页倒数第5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原来圆形侧面弹子”为加设侧面弹子前锁芯中已有的圆形弹子,并且,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其也明确指出“‘原来圆形侧面弹子’很明显是指作出改进前的锁芯已有的圆形弹子”。由此,附件1中正面锁定装置的圆形正面弹子34(参见附件1说明书附图1)相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原来圆形侧面弹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T形侧面弹子与相配钥匙上的蛇形槽相匹配,插拔钥匙时驱动T形侧面弹子动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0-21行),而附件1中侧面锁定装置的侧面弹子42的弹销421与钥匙5的弹销槽51相匹配,侧面弹子在钥匙5的作用下往左移动(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5-6行),同时,附件1中的侧面弹子42设置在正面弹子34的一侧。由此可见,附件1中的侧面弹子42相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T形侧面弹子,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锁芯内加设有T形侧面弹子,所述的侧面弹子设置在原来圆形侧面弹子的一侧”,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的锁芯与传动件和拨轮相连接”(下称区别特征1)以及“所述的锁芯外侧的锁壳两侧各镶入一钢钉;其钢钉的位置和弹子的位置相适应”(下称区别特征2)。

关于区别特征1,附件2公开了一种欧式锁芯,锁芯采用两只单体锁芯连接成整体,在锁芯A、B间装有离合器3、拨轮4(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10-15行,图1)。所述离合器3、拨轮4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件和拨轮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由附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容易想到将锁芯与传动件和拨轮相连接。并且,与锁芯相连接的传动件和拨轮也是锁具中通过锁芯转动实现锁具闭锁、解锁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将与锁芯相连接的传动件和拨轮应用于锁芯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特征2,附件3公开了一种防撬防钻防拨锁芯,包括锁芯壳体1,锁芯壳体上的12排弹子孔2,左右前两排弹子孔中间的上下两侧锁芯上部开防钻孔10,防钻孔内设锁芯上部防钻销4(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2-17行,图1、2)。附件3说明书附图1示出了在锁芯外侧的锁壳两侧均设有防钻销4。由此可见,附件3公开了在锁芯外侧的锁壳两侧均设有防钻销,该防钻销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钢钉,其在附件3中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钢钉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防钻,由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锁芯外侧的锁壳两侧设置与弹子位置相适应的钢钉。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和3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强调,附件1中的侧面弹子没有横片是不能工作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T形侧面弹子在锁定状态下,T形侧面弹子的一端卡入锁壳,使锁芯不能相对锁壳转动;开启状态下,T形侧面弹子卡入锁壳的一端从锁壳中退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一,专利权人上述的关于T形侧面弹子工作方式的技术内容,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T形侧面弹子的工作方式是专利权人所述的工作方式,也即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专利权人所述的技术方案。第二,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如上所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附件1中的侧面弹子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T形侧面弹子,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锁芯内加设有T形侧面弹子,所述的侧面弹子设置在原来圆形侧面弹子的一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将权利要求1中T形侧面弹子的工作方式与附件1中侧面弹子的工作方式区分开来,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已经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特征中的“所述的防转横销为平键”被附件1公开,用钢质材料作为平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所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2中防转横销的工作方式,专利权人认为,防转横销卡在锁壳上,锁壳上有一个与防转横销对应的槽,防转横销两端有弹簧,弹簧往锁壳方向将防转横销向外压,T型侧面弹子上设有槽与防转横销配合,当钥匙插入后带动侧面弹子,防转横销在转动锁芯时退入到侧面弹子的槽里。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关于权利要求2,由附件1中“在锁定状态下,侧面弹子42在侧珠压簧41的作用下往右复位移动,侧面弹子42上的横片滑进槽423与横片44错开,横片44卡于锁胆2与锁壳1之间,锁胆2无法旋转”(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5-7行)以及附件1说明书附图1、7-10示出的横片44设置在侧面弹子42(相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侧面弹子)的一侧可得,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且其在附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附件1说明书附图1示出了横片44为平键,同时,采用钢质材料制造平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钢质平键作为防转横销。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由附件1中的“在钥匙5上开有供侧面弹子42的弹销421滑进并推动侧面弹子42向左移动的弹销槽51,弹销槽51一条弯曲的曲线”(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2行)以及附件1说明书附图11、12中示出的蛇形的弹销槽51可知,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且其在附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其它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1847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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