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极打磨刀夹具(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84
决定日:2009-09-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41996.8
申请日:2004-06-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谷川机电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极动焊接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大章
合议组组长:李巍巍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5-09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1.记载发??专利实施例的附图披露了产品的特定形状,而产品的形状属于外观设计的要素,所以其公开了关于产品形状的外观设计。2.记载发明专利实施例的附图清楚地显示在先设计的全部外形设计,本专利的所有相应部分都在所述附图中得到了显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1日授权公告的200430041996.8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电极打磨刀夹具(2)”,其申请日是2004年6月8日,专利权人是广州市极动焊接机械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广州市谷川机电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ˉ?据:
附件1:本专利电子公开文本的打印件1页;
附件2: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特开2003-334666号]的网络下载打印件10页;
附件3:附件2中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的复印件6页;
附件4:记载了附件2日本公开特许公报检索方法的网站网页打印件2页;
附件5:产品广告彩页1页,该页正面有“高速修磨机”的字样,背面左下角有“广州市极动焊接机械有限公司”的字样。
请求人认为:上述证据证明:附件2日本专利公报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专利与附件2所记载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附件2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发明人(本专利是设计人)相同。本专利应该宣告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17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9年7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补充提交的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6: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09)南公证内字第21915号]的原件共49页,该公证书记载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下载“特开2003-334666(P2003-334666A)”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全部过程,其附件是所述日本特许公开公报的打印件;
附件7: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特开2003-334666(P2003-334666A)号]有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原件共13页,译文页面上盖有“广东省广州公证处翻译专用章”的红色印章。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4日将上述补充附件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9年8月3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所公开的是技术方案,而并非外观设计,因此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国内外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附件2没有清楚地显示本专利的全部设计特征。所以,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10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2009年8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通知其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或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并说明附件5的广告彩页是为了进一步证明附件2所记载的日本专利的形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做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特开2003-334666(P2003-334666A)号]的复印件,并且提交了该附件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附件3)。请求人此后对附件2以及中文译文做了公证(附件6、附件7)。依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规定,附件6、7属于对附件2、3法定形式的完善,仍然予以考虑。经合议组核实,附件2所示内容真实。附件2记载的发明名称是“电极帽修磨刀盒刀片结构”,其公开日是2003年11月2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6月8日,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外观设计对比
附件2的说明书附图公开了一种电极帽修磨刀盒刀片结构的设计,本专利是电极打磨刀夹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公开的是技术方案,而并非外观设计。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关于实施例的附图披露了产品的特定形状,而产品的形状属于外观设计的要素,所以附件2公开了关于产品形状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同时,由于使用本专利的产品和在先设计所涉及的产品的用途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附件2公开的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可以进行对比。
本专利的授权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如图所示:本专利的外部整体轮廓近似失去四分之一部分的椭圆柱,所述椭圆柱长轴方向的两端上下各有两个凸出的外缘,其中一个上部的外缘有一近似半圆形的缺口,本专利的中间部分为上下相对的球冠形空缺区域,一侧侧壁上有空槽和螺钉孔。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实施例由15幅视图表示。如图所示:在先设计的外部整体轮廓近似失去四分之一部分的椭圆柱,所述椭圆柱长轴方向的两端上下各有两个凸出的外缘,其中一个上部的外缘有一近似半圆形的缺口,在先设计的中间部分为上下相对的球冠形空缺区域,一侧侧壁上有空槽和螺钉孔。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合议组认为,在先设计和本专利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各个部分的设计也基本相同,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全部外形设计在附件2中没有得到相应的披露。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的附图清楚地显示出在先设计的全部外形设计,本专利的所有相应部分都在附件2中得到了显示,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30041996.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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