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精度空气过滤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85
决定日:2009-09-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25514.0
申请日:2006-11-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镇江华强电力设备厂
授权公告日:2007-1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文娟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刘小静
国际分类号:B01D 4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述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高精度空气过滤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0620125514.0,申请日是2006年11月28日,专利权人是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高精度空气过滤装置,包括箱体、箱体内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箱体由前部的过滤区和后部的集气区组成,过滤区由分隔板分隔成下部进气区和上部出气区,若干滤筒由支板挂接在分隔板下表面,分隔板上表面置有各滤筒出气口,过滤区下部进气区一侧的箱体上设置有第一级过滤板接通外部进气口,上部出气区连通集气区,集气区出气口处的箱体上置有第三级过滤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级过滤板为聚酯纤维滤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过滤区是燃气轮机专用圆筒过滤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三级过滤板是超细玻璃纤维滤料。
5.根据权利要求1、2、3、4之一所述的空气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过滤区的分隔板上方的出气区内置有文氏管,文氏管上置有对应滤筒出气口的反吹吹气口,所述的文氏管连接脉冲喷吹系统。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气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过滤区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过滤单元拼接构成,各过滤单元分隔板下部进气区相通,上部出气区相通。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空气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后一级过滤单元的分隔板低于前一级过滤单元的分隔板。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气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箱体内设置二层或二层以上的过滤区,各层过滤区前独立设有第一级过滤板,各层过滤区的分隔板上部出气口均连通箱体后方的同一集气区。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级过滤板前安装有除雾器。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本实用新型第三级过滤板后置有消音装置。”
针对本专利权,镇江华强电力设备厂(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384507C(专利号为ZL200610038819.2)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1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公开日为2008年4月30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客观上不能构成现有技术,作为对比文件评价在前专利的专利性;附件1与本专利领域相同,但发明目的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方案也不相同,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故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8月1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1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①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宣布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修改方式,不予接受。②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附件1的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1日,共9页),用来证明附件1中所使用部分(说明书第2页附图说明部分至第3页倒数第8行及附图1)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合议组当庭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并对附件2的提交时间、证明事项没有异议,对附件1、2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③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并明确将其中权利要求1第3行中的“上部出气口区相通”中的“口”字删除。合议组当庭将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的修改时机和方式没有异议,认为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宣布以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④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证据及其使用方式。
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高精度空气过滤装置,包括箱体、箱体内的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箱体由前部的过滤区和后部的集气区组成,所述过滤区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过滤单元拼接构成,各过滤单元分隔板下部进气区相通,上部出气区相通,过滤区由分隔板分隔成下部进气区和上部出气区,若干滤筒由支板挂接在分隔板下表面,分隔板上表面置有各滤筒出气口,过滤区的分隔板上方的出气区内置有文氏管,文氏管上置有对应滤筒出气口的反吹吹气口,文氏管连接脉冲喷吹系统,过滤区下部进气区一侧的箱体上设置有聚酯纤维滤料第一级过滤板,接通外部进气口,上部出气区连通集气区,集气区出气口处的箱体上置有超细玻璃纤维滤料第三级过滤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箱体内设置二层或二层以上的过滤区,各层过滤区前独立设有第一级过滤板,各层过滤区的分隔板上部出气口均连通箱体后方的同一集气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后一级过滤单元的分隔板低于前一级过滤单元的分隔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过滤区是燃气轮机专用圆筒过滤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级过滤板前安装有除雾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本实用新型第三级过滤板后置有消音装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为: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6,将权利要求4、6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所以修改后的新的权利要求1并未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从而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方式的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
专利权人又于口头审理当庭针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5、6,并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4、5、6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对其余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
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删除权利要求1第3行中的“上部出气口区相通”中的“口”字)是针对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补充的附件2以合并方式作出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述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用于证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为附件1,并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附件2证明附件1所使用部分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附件2的提交时间和证明事项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附件1的真实性,同时由于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补充提交的附件2是附件1的公开文本,请求人所使用的附件1的具体内容在附件2中有相同记载,且附件2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2可以证明请求人所使用附件1的具体内容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附件1中的该部分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精度空气过滤装置,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6行-第3页第14行和图1)公开了一种脉冲自洁式空气过滤器,包括过滤、自洁、控制和压力保护四部分,其中过滤部分三级过滤,一级过滤为设在尘气箱1内的过滤网,二级过滤为设在箱体内的若干个并列安装的过滤筒2,每个过滤筒2与自洁部分中的自洁气源喷头7对应设置,第三级过滤是设在洁净空气出口管6内三级过滤箱20,三级过滤箱20在二级过滤之后;自洁部分中的每个文丘里管3对应设置在过滤筒2的上方,每个文丘里管3与过滤筒2对应相接,文丘里管3设在密封箱5内,电磁脉冲阀8的另外二端分别与自洁用压缩空气源9、自洁气源喷头7相接。其中尘气箱1、密封箱5、设在尘气箱1内的过滤网、过滤筒2、文丘里管3、自洁气源喷头7、三级过滤箱20、三级过滤箱与洁净空气出口管之间的部分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部进气区、上部出气区、第一级过滤板、滤筒、文氏管、反吹吹气口、第三级过滤板、集气区;结合附图可知:附件1所述的整个空气过滤装置包括尘气箱和密封箱构成的箱体,箱体内也具有过滤装置,尘气箱与密封箱之间必然存在将其隔开的分隔板,为了将二级过滤即过滤筒过滤前后的空气分开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必然会将滤筒的出气口置于分隔板上表面;根据附件1的描述“每个过滤筒2与自洁部分中的自洁气源喷头7对应设置”、“自洁部分中的每个文丘里管3对应设置在过滤筒2的上方,每个文丘里管3与过滤筒2对应相接”、“电磁脉冲阀8的另外二端分别与自洁用压缩空气源9、自洁气源喷头7相接”,并结合图1可知,附件1也是通过电磁脉冲系统和文丘里管反吹滤筒实现滤筒自洁功能的,附件1所述的文氏管上方设置有对应滤筒出气口的自洁气源喷头,文氏管连接脉冲喷吹系统。由此可见,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①附件1没有明确公开“过滤区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过滤单元拼接构成,各过滤单元分隔板下部进气区相通,上部出气区相通”;②附件1没有明确公开“若干滤筒由支板挂接在分隔板下表面”;③附件1中没有明确公开第一级过滤网和第三级过滤箱的过滤材料。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①,本专利说明书(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记载了 “过滤区由分隔板分隔成下部进气区和上部出气区”、“为了安装方便,本实用新型的过滤区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过滤单元拼接构成,各过滤单元分隔板下部进气区相通,上部出气区相通”,根据本专利对于过滤区和过滤单元的描述可知,使过滤区由多个过滤单元拼接构成仅仅只是将完整的过滤区分割为多个部分,对其内部构成和设置并无实质影响,其目的也是为了安装方便,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过滤装置尤其是对于为处理大量空气或延长空气处理时间达到较好净化效果而设计的较大过滤装置的安装需求时,很容易想到将过滤装置分段设计、制造和安装,并使各过滤单元的进气区相通、出气区相通,也就是说由多个过滤单元拼接构成过滤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很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②,在分隔板下设置滤筒已被附件1公开,而通过支板将若干滤筒挂接在分隔板下表面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③,聚酯纤维滤料和超细玻璃纤维滤料均是本领域常规的过滤材料,且本领域公知针对待处理空气中的杂质浓度、空气流速以及空气净化精度的不同要求等可以选择不同的过滤材料,此属本领域在公知范围内的常规选择,而且根据本专利的记载“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能过滤更小的灰尘颗粒其空气过滤效率更高的高精度空气过滤装置,采用三级过滤模式一体化设计”可知,本专利主要是采用三级过滤的模式来实现高精度过滤效果的,其中并未表明选择过滤系统材料会给所述过滤器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在附件1的过滤装置中设置聚酯纤维滤料第一级过滤板,以及超细玻璃纤维滤料第三级过滤板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此外,在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容易想到使文氏管连接脉冲喷吹系统。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在附件1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还强调:本专利是高精度过滤装置,发明目的是为了提高过滤精度和效率,而附件1是脉冲自洁式空气过滤器,目的是提供集机、电、气、过滤筒为一体;且附件1所述的第一级过滤为过滤网,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为“聚酯纤维滤料第一级过滤板”。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的记载“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能过滤更小的灰尘颗粒其空气过滤效率更高的高精度空气过滤装置,采用三级过滤模式一体化设计”可知,本专利主要是采用三级过滤的模式来实现高精度过滤效果的,而附件1也采用了三级过滤的结构,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对空气的高精度过滤;虽然附件1记载的第一级过滤是“过滤网”,但本领域公知过滤网包括采用金属丝或合成纤维丝等编织而成的网,也包括在金属板等上面钻孔制成的板网,而且如前所述,聚酯纤维滤料和超细玻璃纤维滤料是本领域常用的过滤材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1的基础上根据过滤介质和过滤精度的要求选择使用聚酯纤维滤料第一级过滤板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足以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所述空气过滤装置中的过滤区设置、分隔板、过滤器类型、以及安装除雾器和消音装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领域公知可以根据待处理空气的量来设计过滤装置的过滤能力和过滤效率,当面对较大空气处理量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平面上或者空间上扩展、多层设置过滤系统并在每一层前独立设置第一级过滤板等方式来增大空气过滤的空间;根据空气流动动力学、实际待处理空气的质量和周围环境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将后一级过滤单元的分隔板设置为低于前一级过滤单元的分隔板,以及在第一级过滤之前安装除雾器或者在三级过滤后安装消音装置;过滤区采用燃气轮机专用圆筒过滤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作出的常规选择,本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上述选择会给由此得到的过滤装置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以上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12551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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