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转轴式前开侧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37
决定日:2009-09-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86932.4
申请日:2004-07-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大柏
授权公告日:2005-10-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技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美菊
合议组组长:龙 安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G06F 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某一现有技术的方案存在较大差异,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属于该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7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26日、名称为“转轴式前开侧板”的第200420086932.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东莞市技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转轴式前开侧板,其构成一电脑机箱的侧板,该电脑机箱包括一设于其后端的后板及一装设于其前端的支架,其特征在于:该后板两端至少具有一转轴,该侧板包括一设于其后端对应卡于该转轴而旋转的U形卡槽及一设于该侧板前端的锁扣该侧板于该支架上的锁扣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轴式前开侧板,其特征在于:该转轴可为该后板卷曲而成的一卷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轴式前开侧板,其特征在于:该转轴是安装于后板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轴式前开侧板,其特征在于:该转轴为设于该后板上的一圆柱形的凸棱。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轴式前开侧板,其特征在于:该锁扣装置设于该侧板的前端,包括一扣件主体、一扣件柄、一扣件拴以及至少一弹性件;
该扣件主体固定于该侧板的前端,其整体呈一平板状,其后端开设有至少一个容置槽;
该扣件柄位于该扣件主体的外侧,其前端具有一扳动部,其扳动部附近设有一抵压部;
该扣件拴设于该扣件主体的内侧,其与该扣件柄固定连接,该扣件拴的前端设有一对应卡扣于该支架上的卡扣块,该卡扣块设有一向内前方倾斜的斜面;
该弹性件装设于该容置槽中,一端抵顶于该容置槽,另一端抵顶于该抵压部,向后扳该扣件柄的扳动部,该扣件拴随该扣件柄向后运动直至该卡扣块脱离该支架使侧板打开,向内推动该侧扳,该扣持片滑过该斜面后该卡扣块卡扣于该支架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转轴式前开侧板,其特征在于:该支架包括一向后板方向弯折延伸形成的扣持片,该卡扣块卡扣于该扣持片上使该侧板关紧。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转轴式前开侧板,其特征在于:该扣件主体包括至少一个导向槽,该扣件柄上设有一对应于导向槽的导向柱。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转轴式前开侧板,其特征在于:该弹性件是弹簧。
9、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转轴式前开侧板,其特征在于:该扣件拴开设有若干通孔,该导向柱对应伸入这些通孔中定位。
10、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转轴式前开侧板,其特征在于:该侧板上开设一开口,该扣件主体固定于该开口处。”
针对本专利权,黄大柏(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10项无效,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ZL99205642.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2日。
请求人具体的无效理由是:附件1公开的机箱具有前、后两个门框,箱体与后门框通过转轴插头和转轴座连接成一体,后门框的另一侧边上焊有锁扣,箱体的左侧板上焊有锁扣,箱体与后门框通过锁扣连接在一起;箱体相对于后门框可以90度转动,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附件1中箱体与前、后门框通过转轴插头和转轴座连接成一体,而权利要求1中箱体与侧板通过旋转的U形卡槽连接成一体,但是这种区别对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附件1中公开(参见其附图2),权利要求2、4-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2-10也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6月10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公开的机箱的区别很大,虽然两项专利中都提到了“转轴”一词,但实际两专利的“转轴”实现是有截然的差别的,本专利的“转轴”是利用该后板上的半圆形柱轴和侧板的U形卡槽相互配合,使侧板可以自由旋转及拆卸,附件1公开的“转轴”是通过焊接的插接式转抽插头,箱体与后门框通过转轴插头和转轴座连接成一体,只可旋转而不可拆卸;本专利的真正核心技术点是权利要求书第5项,无可争议地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谢振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合议组要求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7天内补交符合规定的委托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请求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1)附件1与本专利的领域有所不同,但根据附件1可以想到电脑机箱的制作;(2)附件1中的侧板9既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架”也相当于“后板”,并且“支架”在本专利中没有特殊的意义;(3)本专利的“U型插槽转轴”与附件1的转轴的作用是相同的,且在本专利中也没有提到U型插槽可以拆卸,但认为一般的电脑机箱侧板都是可以拆卸的;同时认为“转轴”的区别是公知常识,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属于公知常识;(4)出示了铝合金防盗门窗锁实物,用于证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但声称是2009年购买。
请求人于2009年8月17日补充提交了出席口头审理的代理人谢振宇的委托书。
请求人于2009年9月12日提交了一份说明,表明请求人已经在口头审理中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进行了答辩,不再提交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并未修改过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2.证据认定
请求人的附件1是ZL99205642.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并未对附件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2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7月28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转轴式前开侧板,其构成一电脑机箱的侧板,该电脑机箱包括一设于其后端的后板及一装设于其前端的支架,其特征在于:该后板两端至少具有一转轴,该侧板包括一设于其后端对应卡于该转轴而旋转的U形卡槽及一设于该侧板前端的锁扣该侧板于该支架上的锁扣装置。
附件1涉及一种可转动的前后开门机箱,其用于放置视讯网络楼栋端组柜装置的各种设备,包括光接收机、IP路由交换机、集线器和分支器等,也可以作为配电箱使用。该可转动的前后开门机箱,包括箱体(1)和前拉门(2),前拉门(2)上装有暗装锁(16),前拉门(2)内侧设有两个弹簧压杆插销(3)分别插入箱体的底板(4)和顶板(5),使前拉门(2)与箱体(1)安装在一起,还设有一后门框(8),后门框(8)是由角铁焊接做成的矩形框架,四角上开有安装孔(10),后门框(8)的一侧边上焊接两个插接式转轴座(11),箱体(1)的一侧板(9)上对应焊有两个接插式转轴插头(12),箱体(1)与后门框(8)通过转轴插头(12)和转轴座(11)的对接连接成一体;后门框(8)的另一侧边上焊有锁扣(17),箱体(1)的左侧板(9)上,焊有锁扣(17),箱体(1)与后门框(8)通过锁扣(17)连接在一起;箱体(1)相对后门框(8)可以90度转动,便于安装维修(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以及附图1-3)。
附件1的箱体(1)对应于本专利的机箱,前拉门(2)、后门框(8)对应于本专利的侧板,装有转轴插头(12)的侧板(9)对应于本专利的后板,转轴插头(12)对应于本专利的转轴,前拉门和后门框一侧的暗装锁(16)和锁扣(17)对应于本专利的锁扣装置。
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a.本专利涉及的是电脑机箱,附件1涉及的是用于放置视讯网络楼栋端组柜装置的各种设备的机箱或配电箱;b.权利要求1的方案包括支架,锁扣装置将侧板锁扣在该支架上,附件1中并无支架,其前拉门锁在侧板(9)上,后门框是通过锁扣与侧板连接;c.权利要求1中侧板包括一设于其后端对应卡于该转轴而旋转的U形卡槽,而附件1中后门框通过插接式转轴座(11)与侧板的转轴插头(12)对接连接成一体,前拉门通过弹簧压杆插销(3)插入箱体的底板(4)和顶板(5)。
由此可见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电脑机箱进行改进,提供一种改变了连接方式和锁扣方式的侧板,尤其是提供一种通过卡接连接并可旋转的侧板。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本专利涉及电脑机箱,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通常用于容纳电脑主机的各组成部件,而附件1涉及一种可转动的前后开门机箱,其用于放置视讯网络楼栋端组柜装置的各种设备,包括光接收机、IP路由交换机、集线器和分支器等,也可以作为配电箱使用,二者内含组成部件/设备并不相同,导致了二者的产品和应用的场合并不相同,本专利应用于电脑的主机,电脑机箱的体积通常较小,可以随意移动、放置,而附件1应用于视讯网络端组柜装置或配电箱,其体积通常较大,通常是固定放置的,参照附件1的方案(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其后门框(8)由角铁焊接做成矩形框架,四角上开有安装孔,安装后箱体相对于安装墙面可以90度转动,可知附件1的后门框制作得比较坚实并且要通过安装孔与墙面固定安装,不能随意搬运移动。由此可见本专利与附件1的产品是不相同的,二者在应用上具有较大差异,并且附件1中也没有给出其产品可以应用于比较小巧、便于移动、放置的电脑机箱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能很容易地想到将附件1所涉及的机箱应用于本专利的电脑机箱。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权利要求1的方案通过U形卡槽使侧板卡于后板的转轴上,可以使侧板绕转轴旋转,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由于侧板和后板是卡接的,在锁扣打开的情况下,虽然其方案中没有明确记载,但是可推知侧板可以从机箱的后板上随意拆卸,而附件1的后门框是通过插接式转轴座(11)与侧板的转轴插头(12)对接连接成一体,不可随意拆卸。由此可见,二者将面板和箱体连接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由于附件1的箱体要固定安装,并要使箱体可相对安装墙面转动,其箱体和后门框的连接方式必然要相对牢固,不能随意拆卸,因此附件1中并不能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的技术启示。此外对于电脑机箱而言,虽然一般的电脑机箱侧板都是可以拆卸的,但是也并没有证据表明电脑机箱侧板上的所述既能使电脑机箱侧板可随意从机箱上拆卸又能使侧板绕机箱后板转动的U形卡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附件1的方案存在较大差异,并且权利要求1的方案提供了一种转轴式前开侧板,获得了使电脑机箱侧板既可随意从机箱上拆卸并且能围绕机箱后板转动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0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相对于附件1也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第20042008693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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