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整体式流量传感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73
决定日:2009-10-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95765.9
申请日:2006-03-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威尔思有限公司veris.inc
授权公告日:2007-04-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巍迩缔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有成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杨加黎
国际分类号:G01F1/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一项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专利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4日授权公告的ZL200620095765.9号、名称为“整体式流量传感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3月23日,专利权人原为熊辉,后于2008年4月11日变更为北京巍迩缔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整体式流量传感器装置,它包括流量传感器的均速管(3);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管道(2),管道(2)的两端分别设有用于与被测管道对接的接口,均速管(3)从管道(2)的侧壁插入管道(2)内,均速管(3)与管道(2)侧壁密封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管道(2)内依次包括:入口(201)、收缩段(202)、喉部(203)、出口(205);均速管(3)位于管道的喉部(203)。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管道(2)内的喉部(203)与出口(205)之间还设有扩散段(204)。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管道(2)的入口(201)端至均速管(3)的距离大于均速管(3)至出口(205)端的距离。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管道收缩段(202)、喉部(203)、扩散段(204)的轴截面廓形以管道(2)中心轴对称。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管道(2)两端的对接接口为法兰盘(5)。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均速管(3)的后部与具有密封垫圈(7)的安装法兰(1)固定密封连接,安装法兰(1)与管道(2)侧壁密封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美国威尔思有限公司veris.inc(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5日以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1份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US6868741B2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22日。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是:证据1公开了利用流体加速测量流体特性的装置,包括均速皮托管68、测量计主体31,测量计主体31两端设有用于与被测管道对接的接口,均速皮托管68从测量计主体31的侧壁插入测量计主体31内,均速皮托管68与测量计主体31侧壁连接,另外证据1虽未强调,但该连接采用密封连接是应有之意,也是本领域的通常做法,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隐含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7的对连接部件密封连接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7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法兰用到测量计主体31的两端作为对接接口,从而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9年7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09年9月2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孙长龙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曾宜克、李昊、俞平权、李利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5、7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2)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出处有异议,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3)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皮托管6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均速管3,主体3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管道2,接口33和3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接口,均速管与管道的密封连接是隐含公开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且该密封连接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密封是必然的,方式有很多种,并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中的管道结构具体不同;关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虽然没有标明入口,但是是有入口的,入口是一个开口,不是一段,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入口加以解释,证据1中的加速器部44相当于本专利的收缩段、导管部分5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喉部,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存在诸多不同,实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证据1中没有本专利中的这样一段具有初步整流调节作用的入口端,也没有明确的收缩段;关于权利要求3,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扩散段,专利权人对此也认可;关于权利要求4,请求人认为证据1对附图1中L和S的说明包含了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信息自相矛盾,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关于权利要求5,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对此也认可;关于权利要求6,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公开了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方式,且法兰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采用法兰连接是惯用手段,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管道之间的法兰连接;关于权利要求7,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附图20和21公开的均是法兰连接,专利权人表示从附图中可以看出均速管是法兰连接,密封也是必然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一份专利号为US6868741B2的美国专利文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该证据的公开日期为2005年3月22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3月23日,因此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1文字部分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整体式流量传感器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利用流体加速测量流体特性的装置和方法(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6行-第6页倒数第8行,第7页第6-11行,附图1-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其中装置30为流量传感器装置,包括均速皮托管68和测量计主体31,测量计主体31的两端设有接口33和35,用来连接管道42,均速皮托管68的管部70从测量计主体31的侧壁开口54进入并固定在测量计主体31内。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中的均速皮托管6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均速管3,测量计主体3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管道2。
证据1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均速皮托管68与测量计主体31的侧壁密封连接,但是将均速管与管道侧壁密封连接是本领域普遍采用的技术手段,对这点专利权人也认可,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均速皮托管68与测量计主体31侧壁密封连接在一起,以便能够正常、准确地实施测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管道2包括入口201、收缩段202、喉部203、出口205,均速管3位于管道的喉部20。证据1公开了(参见附图1及说明书相关文字部分)测量计主体31包括供流体进入的入口、加速器部44,导管部分50、供流体流出的出口,且均速皮托管68位于测量计主体31的导管部分50中。其中加速器部44具有收缩入口46,其形状如附图1中所示,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收缩段202;导管部分50的横截面大致恒定,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喉部203。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在结构和工艺上存在诸多不同,由此实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证据1的测量计主体中没有如本专利中这样一段具有初步整流调节作用的入口端,也没有明确的收缩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在说明书中仅仅简单地描述了管道2的结构,并没有对入口201的结构及其作用进行具体而明确的说明,在权利要求2中也仅仅限定管道2包括入口201、收缩段202、喉部203和出口205,按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特征,该管道2与证据1所公开的测量计主体31结构相同,证据1中的测量计主体31也包括入口,而加速器部44的位置和作用与本专利中的收缩段202所处的位置和作用相同,且形状也是从入口到出口逐渐变小,其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收缩段202,证据1中的测量计主体31与本专利中管道2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管道2还设有扩散段204。证据1还公开了在均速皮托管68的下游侧预先设定的长度s之后可以设置一个扩散体部,以在离开测量计主体31之前逐渐增大线性导管50的直径(参见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8行-倒数第11行,附图1)。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管道2的入口201端至均速管3的距离大于均速管3至出口205端的距离。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8行-倒数第5行,第6页第13-14行)距离(l)选定成足以允许流体的流动通过开口54进入线性部分之前实现稳定和线性化,优选为等于线性导管部分50的直径的大约八分之一至直径的七倍,长度(s)优选等于线性导管部分50直径的大约八分之一至三倍。根据证据1所公开的距离l和距离s的选取及其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为了实现精确稳定的测量,而将管道的入口端至均速管的距离设置成大于均速管至出口端的距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管道收缩段202、喉部203、扩散段204的轴截面廓形以管道2中心轴对称。证据1公开了(参见附图1-2以及说明书相关文字部分)包括加速器部44、导管部分50等部分的测量计主体的轮廓为中心轴对称图形,也即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对此也无异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管道2两端的对接接口为法兰盘5。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9-10行,第14页第6行-倒数第1行,附图1,15-21)测量计主体31与管道42之间以螺纹连接、焊接、法兰连接等方式连接。根据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所公知的各种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管道2两端以法兰盘作为对接接口来实现待测管道与测量计的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均速管3与管道2之间的连接方式。证据1公开了(参见附图20-21以及说明书相关文字部分)均速皮托管68的后部与法兰连接:附图20中的凸缘210,附图21中的凸缘212均为法兰。虽然证据1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是根据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知道使均速皮托管68的后部与具有密封垫圈的法兰固定密封连接,法兰与测量计主体侧壁密封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95765.9号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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