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传感器的均速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流量传感器的均速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90
决定日:2009-10-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25527.1
申请日:2005-05-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威尔思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巍迩缔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大章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尹春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0-04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尽管在先设计的图片没有公开产品两端端面的形状,但该产品两端的端面是使用中不易见到的部位,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2月22日授权公告的200530025527.1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流量传感器的均速管”,申请日是2005年5月 16日,原专利权人是熊辉,2008年5月21日变更为北京巍迩缔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美国威尔思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 本专利电子公开文本的打印件3页;

附件2: 《石油化工自动化》杂志2002年第2期的封面、目录页和后插第4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3:《化工自动化及仪表》杂志2002年第5期的封面、目录页和前插第29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4: 《第六届全国热工自动化学术年会论文集》的封面、前言、目录页和第250页至第255页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5:封面上有“Verabar”字样的产品样册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2-附件5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发表的出版物,本专利和上述附件中披露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22日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09年8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当中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请求人提交了附件2至附件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没有提出异议,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

2.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专利涉及的该类测量管件的一端是封闭的。

3.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因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附件5的中文译文,该附件视为未提交。

4. 双方当事人就附件2、附件3和附件4记载的相关的外观设计和本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了辩论。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石油化工自动化》杂志2002年第2期的封面、目录页和后插第4页的复印件。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提交了该杂志的整本原件。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该杂志由全国化工自控设计技术中心站、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自控设计技术中心站主办,由《石油化工自动化》编辑部编辑出版,其出版日期是2002年4月20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5月 16日)之前,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该杂志的“后插”第4页刊载了一款威力巴差压流量计的图片,该图片所示流量计的探头(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同类产品。

3.相同和相近似对比

本专利授权的视图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简要说明称 “后视图与主视图中对称,省略后视图。细长物品,省略中间一段长度”。如图所示,本专利为一长条体,上面规则地排列有小的圆形设计,右视图显示管头为封闭状,管头外轮廓显示近似子弹头形状,左视图显示管头的外轮廓与右视图相同,管内中间位置上端设计近似有梯形孔,下端为圆形。详见本专利附图。

上述附件2刊载的图片公开了在先设计使用状态的图片和截面图。如图片所示,在先设计为一长条体,上面规则地排列有小的圆形设计,截面周边呈近似弹头形状,管内中间位置近似子弹头的形状和近似梯形的形状,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二者的相同点是:整体形状相同,都是外轮廓呈弹头形状的长条体,上面规则地排列有小的圆形设计。二者主要不同点是:本专利示出了两端面的形状,记载在先设计的图片没有披露其两端端面的形状。本专利管内孔的形状中间位置上端设计近似有梯形孔,下端为圆形,而在先设计截面中间位置近似子弹头的形状和近似梯形的设计。合议组认为,该产品两端的端面及截面形状是使用状态下不易见到的部位,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二者的其他设计基本相同,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30025527.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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