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91
决定日:2009-10-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54970.8
申请日:2006-12-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8-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E04F1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8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154970.8,申请日是2006年12月19日,专利权人是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设置为平板状,包括胚体层、形成在所述胚体层上一个表面的表面层,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砖表面层设置有孔洞和/或裂沟。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层还设置有随机分布的仿天然装饰纹理。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砖还包括形成在所述胚体层另一个表面的底面层,所述底面层设置有用于粘合的纹理。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所述胚体层是瓷质或者陶质或者土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砖表面层的孔洞和/或裂沟中设置有填充物料,所述填充物料是合成树脂。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砖设置为经过1100~1250℃烧制并且抛光而成。

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所述仿天然装饰纹理可以是云彩状纹理、木材状纹理,石材状纹理或者其结合。

8、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所述胚体层和底面层均设置有随机分布的形状各异、大小不同、深浅不一的孔洞和/或裂沟。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层、胚体层和底面层的孔洞和/或裂沟设置为互相连通。

10、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砖底面层纹理设置为网格状或者波浪状或者蜂窝状。”



针对本专利,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一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9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63159Y(专利号为96229783.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1.2:佛山陶瓷杂志出版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出版的《佛山陶瓷》2003年增刊(总第75期)的封面、版权目录页、第87页复印件。

第一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7、10相对于附件1.1或者附件1.1、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9相对于附件1.1、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13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1.3:化学工业出版社于2006年1月第2版、2006年1月第3次印刷的《新型建筑材料与施工技术问答丛书 建筑卫生陶瓷 第二版》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5、16、13、7、8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1.4:化学工业出版社材料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于2006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多孔功能陶瓷制备与应用》的封面页、版权页、第6、9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1.5:公开日为2001年5月30日、公开号为CN1296933A(申请号为00104643.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

附件1.6: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47968Y(专利号为03276565.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1.7:公开日为2005年7月20日、公开号为CN1640849A(申请号为200410015151.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不是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或附件1.3与附件1.4的结合或附件1.3与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7、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3公开,这些权利要求也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6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且被附件1.7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3、1.4、1.5中的任意一篇公开,这些权利要求也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本专利,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二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2.1: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9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63159Y(专利号为96229783.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45294C(专利号为03126850.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附件2.3:公开日为2005年1月12日、公开号为CN1562599A(申请号为200410033277.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附件2.4: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1日、公开号为CN1843735A(申请号为200610077614.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2.5: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18640Y(专利号为20052011756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6: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47968Y(专利号为03276565.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7: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35422Y(专利号为00237897.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2.2、2.3、2.4之一与附件2.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7、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6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且在附件2.2、2.3、2.4中均有相关内容披露,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7公开,这些权利要求也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17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2.8:化学工业出版社于2006年1月第2版、2006年1月第3次印刷的《新型建筑材料与施工技术问答丛书 建筑卫生陶瓷 第二版》封面页、版权页、前言2页、第8、13-16、277、278页复印件,共11页;

附件2.9:化学工业出版社材料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于2006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多孔功能陶瓷制备与应用》的封面页、版权页、第20-22、26、99、100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2.10: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25434C(专利号为00104643.8)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2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1、附件2.8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3、7-10的方案是现有技术或是在其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显而易见的;2、附件2.9、2.10证明采用成孔剂在瓷质砖上形成的“孔洞或裂沟”是本领域早已普遍使用的现有技术。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两案合并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12日向三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上述两案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及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3日针对第一请求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7日针对第二请求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具体技术方案是“表面层设置孔洞和/或裂沟”,实际为经抛光后呈现出发泡而成的大大小小孔??和/或裂沟,构成如天然洞石石材的立体孔洞装饰纹理,这与附件2.1-2.5的表面层结构均不相同,附件2.1-2.5单独或结合都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也因此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16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7日针对第一请求和第二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分别转给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17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同一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针对第二请求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为:

证据1:《多孔功能陶瓷制备与应用》第6、9页,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1-2.5、2.8相比存在区别,从而无法影响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创造性。同时认为证据1(其与附件2.9是同一本书的不同页)证明附件2.9的孔洞用于吸附、催化、吸声、载体等功能材料,并非如本专利用于装饰陶瓷砖,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10涉及的也是多孔陶瓷,同附件2.9一样,都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应当不予考虑,即使考虑也无法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第一请求的口头审理中,(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17日收到的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第一请求人。(2)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及范围为: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1、附件1.1和1.2的结合、附件1.1和1.5的结合、附件1.3、附件1.3和1.4的结合、附件1.3和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采用上述结合方式评述其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7、3、10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1.3评述,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1.6评述,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1.7评述,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1.3、附件1.4、附件1.5中的任何一件评述,所以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4、放弃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3)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1-1.7的真实性,认为第一请求人的理由和证据都不足以否定本专利的专利性。(4)专利权人认为第一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和1.5的结合的评述方式是新增的评述方式,应该不予接受。第一请求人表示上述评述方式确实是新增的。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和1.5的结合的评述方式不予接受。(5)专利权人当庭提交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陶瓷砖和卫生陶瓷分类及术语》GB/T 9195-199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第一请求人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并表示在不考虑其真实性的情况下认可其是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给予第一请求人7日期限核实其真实性,逾期未发表意见或不能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则视为认可其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在第二请求的口头审理中,(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17日收到的专利权人针对第二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给第二请求人。(2)第二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2.11:湖北人民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汉语大字典 袖珍本》的首页、出版说明页、第712、1774页复印件,合议组当庭将其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其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及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附件2.1?2.4分别与附件2.5的结合、附件2.8、附件2.8和2.9的结合、附件2.8和2.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7、8、10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2.5和公知常识分别评述,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用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2.6评述,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用附件2.7和公知常识评述。(3)专利权人认可附件2.1-2.10的真实性,认为第二请求人的理由和证据都不足以否定本专利的专利性。(4)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与第一请求相同的证据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第二请求人认可其真实性,认可其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一请求人逾期未对证据2的真实性进行答复。

2009年2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就上述两案提交的相同的代理意见,陈述了与其在口头审理时相同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2.1-2.10,专利权人对附件2.1-2.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2.1-2.10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第二请求人还提交的附件2.11用作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予以认可,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2.1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针对两个请求,专利权人均提交了相同的证据2。第二请求人认可其真实性,而第一请求人虽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发表意见,视为其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且第一、二请求人均认可其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合议组认定证据2可作为本专利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2、关于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附件2.2公开了一种自然凹凸面陶瓷砖的生产方法,包括步骤,a)、在干燥后的陶瓷砖生坯表面喷施适量的水;b)、待水份渗入到坯体表面适当深度后,迅速对其表面进行高温炙烤,形成坯体表面剥离、崩裂;根据凹凸效果的要求,可进行一次或多次的施水和炙烤;c)、将坯体表面脱落的坯泥清除;d)、在陶瓷辊道窑内烧成,形成半成品砖,烧成温度1150~1250℃,烧成周期50~80分钟;e)、烧成后的半成品砖冷却后经浅抛光或亚抛光或不抛光,再经磨边、干燥、检选、包装,即得成品(参见附件2.2权利要求1)。在该附件的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中,记载了现有技术中的凹凸模压制成型的陶瓷产品缺乏自然性和立体感觉,其发明目的就是针对上述缺点进行改进,提供一种表面具有自然凹凸纹理装饰的陶瓷砖的生产方法,使砖面的凹凸纹理自然流畅、色彩图案富于变化、无重复,且立体逼真,达到天然石材的装饰效果,满足消费者的美学欲望,从而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相同。由于该方法通过喷水、高温炙烤的方式形成瓷砖的自然凹凸面,显然因喷水的不均匀,该方法会在瓷砖表面形成孔洞、裂沟结构,由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孔洞和/或裂沟。同时,由于建筑用装饰瓷砖都是平板状的,从而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平板状瓷砖的特征。

权利要求1与附件2.2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瓷砖由坯体层和表面层组成,而附件2.2中没有明确公开。

附件2.5公开了一种节能瓷砖,其具有面层3和多孔体夹层2(参见图1、2),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表面层和坯体层。由此附件2.5公开了一种采用复合层结构的瓷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2的基础上,从附件2.5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将瓷砖采用面层和坯体层的复合层状结构,由此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中,一直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孔洞和/或裂沟”指的是经抛光后呈现出经加入成孔剂烧制发泡而成的大大小小孔洞和/或裂沟,由此与现有技术形成区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背景技术记载了现有技术中人造孔洞陶瓷砖是依赖凹凸模具压制形成孔洞及纹理,其存在不足之处,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即是对此进行改进提供一种表面质感更接近天然石材的瓷砖。由此可以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孔洞”明显排除了通过现有技术中凹凸模具成型工艺形成的结构。但附件2.2表明现有技术中采用其他工艺也可以使瓷砖表面形成类似的具有仿天然效果的纹理结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无法看出其在排除了通过凹凸模具工艺形成的结构之外,还对通过其他工艺形成的结构作出明显排除,因此,附件2.2中通过喷水、高温炙烤的方式形成瓷砖的自然凹凸面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孔洞、裂沟结构。

另外,专利权人还提交了证据2,根据其第4.2.24项中记载的“熔洞 易熔物熔融使产品正面形成的孔洞”,将权利要求1中的“孔洞”解释为通过烧结形成的孔洞。对此,合议组认为,该证据只是本领域关于缺陷名称术语的定义,无法证明“孔洞”一词在本领域特指通过成孔剂烧结形成的孔洞。而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明确表示本领域的孔洞不一定是烧结出来的。因此,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2无法支持专利权人的主张。

(2)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表面层还设置有随机分布的仿天然装饰纹理”。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仿天然装饰纹理可以是云彩状纹理、木材状纹理,石材状纹理或者其结合”。

附件2.5的面层是一种带彩色和装饰花纹的装饰层(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行),而云彩状、木材状、石材状等装饰纹理是常见的装饰图案,由此也容易想到将装饰层进一步设置成云彩状纹理、木材状纹理,石材状纹理或者其结合的形式。因此,权利要求2、7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10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陶瓷砖还包括形成在所述胚体层另一个表面的底面层,所述底面层设置有用于粘合的纹理”。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陶瓷砖底面层纹理设置为网格状或者波浪状或者蜂窝状”。

附件2.5的瓷砖底部还设置有带有凹凸花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行),从而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而瓷砖底面层纹理的形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2.8公开了网格形的墙地砖背纹形式(参见第8页表1-1),由此常见的图案如波浪状或者蜂窝状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10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胚体层是瓷质或者陶质或者土质”,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陶瓷砖设置为经过1100?1250℃烧制并且抛光而成”。这些限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陶瓷砖表面层的孔洞和/或裂沟中设置有填充物料,所述填充物料是合成树脂”。

附件2.6公开了一种新型陶瓷砖,其中公开了在陶瓷砖图案层上的凹坑内涂覆由环氧树脂和发光粉配制成的发光颜料的方案(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由此,附件2.6给出了在孔洞内填充树脂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2、2.5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6,容易得出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8、9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所述胚体层和底面层均设置有随机分布的形状各异、大小不同、深浅不一的孔洞和/或裂沟”,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所述表面层、胚体层和底面层的孔洞和/或裂沟设置为互相连通”。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解释,上述特征的目的是使瓷砖吸水防滑。附件2.7公开了一种自然调和降温地面砖,砖体上设有用于透水的通气孔2(参见图1、2)。而附件2.2公开了在坯体表面形成自然纹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自然纹理就是随机分布的形状各异、大小不同、深浅不一的结构,为了吸水防滑的目的,结合附件2.7容易想到在砖体各层设置随机分布的形状各异、大小不同、深浅不一的孔洞和/或裂沟,并且各层的孔洞和/或裂沟互相连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2、2.5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7容易得出权利要求8、9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



另外,专利权人提交证据1来证明附件2.9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鉴于合议组在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评述中未曾使用附件2.9进行评述,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也不予考虑。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依法应予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对于第一、二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154970.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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