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图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拼图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94
决定日:2009-10-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322070.8
申请日:2002-02-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坦格尔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8-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许加宜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沙柏青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1?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其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8月7日授权公告的02322070.8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拼图组件”,其申请日是2002年2月4日,专利权人是许加宜。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坦格尔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附件:

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9日的00203308.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复印件8页,其授权公告号为CN 2407809Y。

请求人认为,在上述在先公开发表的专利文献中,图4所示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基本相同,同时本专利的生产、销售等环节也会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应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5月31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出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逾期??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9日的00203308.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复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真实,确系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可作为适用于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证据。

3.在该00203308.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图4中公开了一款玩具插件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从图片上观察,在先设计的基本形状为弯曲的圆柱形,其一端凸出近似圆柱形的插头,另一端呈近似圆柱形凹进。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同样是玩具插件的外观设计,其基本形状为弯曲的圆柱形,一端凸出近似圆柱形的插头,另一端呈近似圆柱形凹进。详见本专利附图。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均为玩具插件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其不同点为:二者在两端部的具体设计上存在不同之处。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存在不同点,但均明显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均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2322070.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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