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12
决定日:2009-10-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6611.1
申请日:2003-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南网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志昭
主审员:涂洪文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哈雅坤
国际分类号:H01B 1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两者存在若干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名称为“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的第03226611.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5月30日,专利权人是罗志昭。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用于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作过电流用,其技术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是将管状导体外表加以屏蔽绝缘,绝缘材料是用塑料类。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最外绝缘层是导电屏蔽接地层,将导电屏蔽接地层加以接地,并外加保护套,使该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绝缘表层电位为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其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的两端用绝缘式伸缩接头与电力变压器和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其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的中间加装检修接地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其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是用支撑母线金属支架和高压开关房墙壁金属支架固定的。”
2009年3月9日,浙江南网电气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110kV硅橡胶穿墙套管生产工艺及其技术》复印件共2页,《湖南电力》2000年第5期第20卷;
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01215457.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1日;
对比文件3:《侯村500kV变电站管形母线安装》复印件共5页,《山西电力技术》第14卷第1期,1994年3月;
2009年4月9日,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用于与对比文件1结合证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4:《高压配电装置母线接地刀闸或接地器的配置》复印件共6页,《广西电力工程》,1997年第4期。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5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9年7月7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是穿墙套管,与本专利不是同一类别的产品,没有可比性,并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机械产品目录》,第七册,机械工业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1992年3月第2次印刷,扉页、版权信息页、前言页、目录第V和VI页、第399页复印件。
2009年7月27日,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1的副本转交给请求人。(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加盖了“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馆”红章和骑缝章的对比文件3、4,以及安徽省科技情报所的单位简介,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3、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对比文件3、4上面仅有一个文献馆的公章,对其真实合法来源有异议,专利权人对网站下载的资料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即使真实也和本案无关,应该出具正规的法律文件。(3)专利权人表示不需要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提交对对比文件3、4的真实性的意见。(4)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是不同的产品,两者没有可比性,并当庭提交了证据1(《机械产品目录》)的原件以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不是一个产品。请求人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5)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指出由于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3使用了对比文件1单独评价其创造性,那么如果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则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依职权引入用对比文件1单独评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理由,专利权人对此有异议,认为只有证据与理由不对应的前提下才能引入。(6)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从证据1的目录中可以看出两者不是一个类别,本专利是一个母线,而对比文件1属于绝缘子里面的穿墙套管,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名为穿墙套管,但是实质为导电管母线,并且认为从对比文件1的额定电流可以看出其过电流作用,而专利权人认为该额定电流并不一定指的是穿墙套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不锈钢管具有过电流作用,专利权人对此不认同,对于本专利的引线需要加装绝缘支柱和绝缘子,专利权人认为该特征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之中。(7)对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伸缩接头,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未揭示开关柜,0-90度转向就是伸缩是不正确的。(8)请求人指出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与请求书中相同,专利权人指出对比文件4的接地刀闸与权利要求3的接地检修装置不同。(9)请求人指出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与请求书中相同,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存在本质区别。(10)合议组允许请求人在口审之后提交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及相关意见的书面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不锈钢作为导体是合情合理的,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补充附件1:《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 电气一次部分》复印件共3页,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1989年12月第一版,2002年1月第5次印刷;
补充附件2:《水利电力部 部管产品管理手册(中册)》复印件共3页,水利水电部物资局出版;
补充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109-1999《高压套管技术条件》复印件共18页,1999-10-10批准,2000年5月1日实施。
基于上述工作,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3、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请求人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来源合法,但专利权人也未提出能否认对比文件3、4真实性的证据。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已经提供了经“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馆”红章和骑缝章的对比文件3、4,并且这些期刊经合议组核实均可从国内公共渠道获得,并且未发现对比文件3、4中存在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3、4的真实性,并且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于2009年8月29日提交了补充附件1-3,之后又向合议组提交了补充附件1-2的原件和蟀¥充附件3的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补充附件1-2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补充附件3是国家标准,经合议组核实对补充附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两者存在若干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内容:
一种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用于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作过电流用,其技术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是将管状导体外表加以屏蔽绝缘,绝缘材料是用塑料类,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最外绝缘层是导电屏蔽接地层,将导电屏蔽接地层加以接地,并外加保护套,使该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绝缘表层电位为零。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硅橡胶穿墙套管,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全文)该穿墙套管的主要材料包括聚四氟乙烯带(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绝缘层)、半导体自粘带、铝箔、硅橡胶热缩管(相当于保护套)、硅油、不锈钢管,其绝缘是以绝缘性能特别优良的聚四氟乙烯带作为内绝缘,以绝缘性能优良、憎水性能好、抗老化能力强的硅橡胶热缩材料作为外绝缘;在内外绝缘之间,嵌入多层铝箔作为套管的电容极板,改善套管内的电场分布;制作时先将无缝不锈钢管固定,再在其上装设绕制铝箔层作为均压屏,末屏安装接地软铜带作为地屏,再在其外面套上热缩管作为外绝缘。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两者之间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产品不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母线,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穿墙套管;2. 对比文件1中没有电力变压器高压开关进线柜;3. 权利要求1中的母线使用的是管状导体,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不锈钢管。
鉴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诸多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导电部件即导电管母线,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穿墙套管,导电管母线是用于在变电站内作为承载超高电流和电压用的导电部件,而穿墙套管是用于保护通过其内部的导体的绝缘支撑部件,其本身并不是用来作为导体使用,而是对其内部的导体进行物理支撑、屏蔽等用途,因此两者有本质区别。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其额定电流为800-3150A之间,但并未具体指出该额定电流为该不锈钢管用作导体的工作电流,因此不能确定该不锈钢管有过电流作用,从而不能确定该穿墙套管作用与母线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中只是说明了解决电力设备的无油、无气、无瓷、免维护的发展,并未指出其中的穿墙套管不仅具备穿墙套管的功能,还具备导电管母线的功能。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使用母线或穿墙套管连接电力变压器和高压开关进线柜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请求人认为钢是一种导体,并且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额定电流800-3150A就是不锈钢管的工作电流范围,认为母线中的导体也可以为不锈钢管,合议组认为,钢作为一种导体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钢的电阻率相对于铜和铝等要高很多倍,因此载流导体一般使用铝或铝合金材料,本专利中涉及的母线就是所述的载流导体,请求人认为不锈钢管在穿墙套管中作为过电流载体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
由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设计穿墙套管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也未给出将现有技术的母线和绝缘穿墙套管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带来了相对于需要使用绝缘穿墙套管和支柱绝缘子、实现变压器和高压开关房母线桥连接的现有技术来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更为安全、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及电场分布均匀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的两端用绝缘式伸缩接头与电力变压器和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导电管母线接头(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4段及附图1-3),该接头可在0-90度旋转,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可旋转的接头,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伸缩式接头并不相同,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将其0-90度旋转接头改进为本专利的伸缩式接头,并且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的中间加装检修接地装置”,在母线中间加装检修接地装置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但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高压配电装置母线接地刀闸或接地器的配置,其涉及高压配电装置中母线接地刀闸或接地器配置计算,并通过对一个500kv变电所工程设计计算实例进行分析(参见对比文件4全文),请求人仅主张使用对比文件4评述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4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3),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是用支撑母线金属支架和高压开关房墙壁金属支架固定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管形母线的安装方法(参见对比文件3第50-51页及图3),其中在焊接过程中使用角钢和槽钢固定母线的两侧以利于固定母线进行焊接,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在母线通过的两个受力支架进行支撑的固定方式也不相同,并且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后补充提交的补充附件,请求人认为补充附件1中证明钢是一种导体,并进一步证明母线中的导体也可以为不锈钢管,合议组认为,钢是一种导体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钢的电阻率相对于铜和铝等要高很多倍,因此在请求人提供的该证据中也明确记载了“载流导体一般使用铝或铝合金材料”,本专利中涉及的母线就是所述的载流导体。请求人认为补充附件2中的“电站用于高压穿墙套管按装置场所分为户内、户外两类,按结构型式分为钢导体穿墙套管、铝排穿墙套管及不带导体的穿墙套管三个系列”可以证明对比文件1中的不锈钢管就是载流的导体,合议组对此不予认可,虽然该页的引言处指出“高压穿墙套管按装置场所分为户内、户外两类,按结构型式分为钢导体穿墙套管、铝排穿墙套管及不带导体的穿墙套管三个系列”,但是在其后的内容中并未涉及任何用“钢”管作为导体的内容,也未公开其钢导体穿墙掏管的结构和使用连接方式;穿墙套管需要使导体或母线穿过其中,对比文件1的不锈钢管仅作为套管使用,其导体应该是穿过钢管的导体或母线,补充附件2后续的内容中也仅包含以“铜”和“铝”作为导体的说明,补充附件不能证明对比文件1中的不锈钢管在其穿墙套管中作为载流导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均习知,钢的电阻率较大,不能用于大电流的载体。对于补充附件3,请求人用于证明穿墙套管通常用于变压器开关设备之间,对此合议组予以认可,但并不能证明对比文件1的穿墙套管,特别是其不锈钢管可用作过高压电流使用。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第03226611.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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