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图案;文字转印胶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53
决定日:2009-10-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01498.1
申请日:2006-03-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懿
授权公告日:2007-05-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屠尖兵
主审员:刘静
合议组组长:汪送来
参审员:宋泳
国际分类号:C09J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5月9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一种图案、文字转印胶带”的第20062010149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3月5日,专利权人为屠尖兵。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图案、文字转印胶带,包括带基体层(1),其特征在于带基体层(1)的上、下表面分别连接有上硅油层(3)和下硅油层(2),在上硅油层(3)的上表面连接有透明胶层(4),透明胶层(4)的上表面连接有油墨层(5),油墨层(5)的上表面连接有粘胶层(6),它们相互之间叠合排列构成图案、文字转印胶带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图案、文字转印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基体层(1)为塑料薄膜带或纤维纸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图案、文字转印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明胶层(4)为无色透明胶层。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图案、文字转印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粘胶层(6)为无色透明粘胶层。”
针对上述专利权,杨懿(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2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公告号为I268893的台湾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3年6月25日,复印件24页;
附件2:第00217880.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0年6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6日,复印件5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公开了一种标记转印带,其是在带状基材之一面上,至少依序积层有表面保护层、标记层和感应接着层,从附件1说明书第9页第2段及说明书附图1、2可知,虽未图示,但为使基材与表面保护层之间易于剥离,基材与表面保护层之间亦可设置以矽树脂、氟树脂等构成之剥离层。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带状基材的下表面连接有下硅油层,所述硅油层的作用是使粘胶层上表面与基材下表面起防粘隔离作用,使得转印胶带在使用的时候可以顺利脱离连接(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附件2公开的粘胶层转印纸中,两离形纸以油性面层之正面相对贴合,并在两贴合面间设有粘胶层,使用时,两离形纸可以分别移去使粘胶层发挥粘合作用。所述离形纸实际就是普通的纸张上涂布一层离形剂使得纸张可以很方便地与粘胶层剥离。由此可见,将离型剂施加在基带层与粘胶层之间可以起到防粘的作用,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防粘手段。从另一角度讲,附件1的实施例中标记转印带也是以卷装的形式使用,此时感压接着层与相邻的带状基材之间同样需要防粘处理,虽然说明书没有明确提及,但从结构上经过逻辑推理得到带状基材的两侧分别涂布有离型剂。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附件2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 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附件1说明书第9页第3段、第11页第1段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将粘胶层限定为无色透明胶层,由于使用什么样的颜色可以通过添加相应的颜料实现,而且权利要求4采用透明粘胶层只是出于视觉上的美感或舒适,并不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3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4,并对权利要求1的语序、措辞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图案、文字转印胶带,包括带基体层(1)、透明胶层(4),在透明胶层(4)的上表面连接有油墨层(5),油墨层(5)的上表面连接有粘胶层(6),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基体层(1)的上、下表面分别连接有上硅油层(3)和下硅油层(2),上硅油层(3)的上表面同透明胶层(4)的下表面连接,以上所述各层它们相互之间依次叠合排列构成图案、文字转印胶带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图案、文字转印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明胶层(4)为无色透明胶层。”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带基体层(1)的上、下表面分别连接有上硅油层(3)和下硅油层(2)”,附件1说明书第9页第2段所述“虽未予图示,但为使基材与表面保护层之间易于剥离,基材与表面保护层之间亦可设置以矽树脂、氟树脂等构成之剥离层”,只提及基材与表面保护层之间亦可设置以矽树脂、氟树脂等构成之剥离层,并未提及在基材上下表面都设置剥离层。2)附件2未直接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部分中的相关内容,附件2的说明书也并未表述其离形纸正面呈油性面层的材料及制作形成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法实施的,因此该专利本申请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3)附件1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提及的表面保护层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说的无色透明胶层是有区别的,实际作用效果也不等同,因此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
2009年5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2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向请求人转送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要求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一并答复。
2009年5月22日,请求人提交了口审回执,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
2009年6月22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没有出庭,合议组在专利权人一方出庭的情况下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并记录了如下的事项:1)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2的真实性、公开性。2)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 2009年4月28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关于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要求。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当庭告知,该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相当于删除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4,本次口头审理以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理。4)根据请求书的理由,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专利权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相对于授权文本,其删除了权利要求2、4,并对权利要求1的语序、措辞进行了修改。由于对权利要求1的语序、措辞进行的修改既不是删除式修改,也不是合并式修改,因此合议组当庭告知上述修改文本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关于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要求,合议组对该修改文本不予接受。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经核对,上述修改相当于删除了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4,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是:请求人于2009年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5月9日授权公告的本专利的说明书第1-2页以及附图第1页。
请求人于2009年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图案、文字转印胶带,包括带基体层(1),其特征在于带基体层(1)的上、下表面分别连接有上硅油层(3)和下硅油层(2),在上硅油层(3)的上表面连接有透明胶层(4),透明胶层(4)的上表面连接有油墨层(5),油墨层(5)的上表面连接有粘胶层(6),它们相互之间叠合排列构成图案、文字转印胶带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图案、文字转印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明胶层(4)为无色透明胶层。”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附件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无效理由
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书,针对专利权人于口审当庭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图案、文字转印胶带,包括带基体层(1),其特征在于带基体层(1)的上、下表面分别连接有上硅油层(3)和下硅油层(2),在上硅油层(3)的上表面连接有透明胶层(4),透明胶层(4)的上表面连接有油墨层(5),油墨层(5)的上表面连接有粘胶层(6),它们相互之间叠合排列构成图案、文字转印胶带结构。
附件1公开了一种标记转印带、标记转印带匣及标记转印工具,其标记转印带包含有一带状基材11、一表面保护层12、一感压接着层13、及一夹于表面保护层12与感压接着层13之间的标记层14(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6行、附图1)。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上述方案相比可知,本专利的带基体层(1)相当于附件1的带状基材11,透明胶层(4)相当于附件1的表面保护层12,油墨层(5)相当于附件1的标记层14,粘胶层(6)相当于附件1的感压接着层13。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带基体层的上下表面设置有上、下硅油层,附件1的附图1中没有公开。
关于上硅油层,附件1的说明书第9页第8-10行明确指出“虽未予图示,但为使基材11与表面保护层12之间易于剥离,基材11与表面保护层12之间可设置以矽树脂、氟树脂等构成之剥离层”。上述“矽树脂”实际就是硅树脂,附件1所述的剥离层的作用是使基材11与表面保护层12之间易于剥离,本专利所述的上硅油层的作用是在透明胶层下表面与带基体层下表面之间起防粘隔离作用、在使用状态下可保证它们相互之间顺利脱离连接(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6-19行),因此附件1所述的硅树脂构成的剥离层相当于本专利的上硅油层,且两者的作用完全相同。可见,附件1已经明确给出了在附图1的转印带上设置上硅油层用于防粘隔离的启示。
关于下硅油层,本专利设置下硅油层的目的是“在转印胶带卷制成转印胶带芯后在带基体层下表面与粘胶层上表面之间起到防粘隔离的作用,使它们相互之间在使用状态下可保证顺利脱离连接”(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7-19行)。附件1附图1的转印胶带同样要制成转印胶带芯安装在转印胶带盒中使用,在使用状态下带状基材1与感压接着层13之间同样需要防粘处理,面临同样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公知常识以及附件1关于设置剥离层的描述,容易想到在附图1的带状基材1与感压接着层13之间也设置剥离层(即下硅油层),使得两者在使用状态下能够顺利剥离。
综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1的带状基材的上下表面设置硅油层、以解决在使用状态下顺利剥离的问题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透明胶层(4)为无色透明胶层”。附件1公开了表面保护层12的透明度应当使总透光率在50%以上,并且可以使用聚苯乙烯树脂及丙烯基树脂获得较高的透明度(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1页第1-10行),而且不添加颜料时,使用上述材料获得的表面保护层也是无色的。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附件1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对于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本决定不再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10149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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