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旋压成形方法及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23
决定日:2009-10-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14937.2
申请日:2002-03-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入江?
授权公告日:2004-12-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华南理工大学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B21D22/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应当具有的技术知识,在阅读专利的说明书后能够实现该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能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专利说明书已经对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充分的公开。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2114937.2、名称为“一种旋压成形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3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9日,专利权人为华南理工大学。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旋压成形方法,其特征是,随机床主轴沿同一轴线作旋转运动的旋轮,通过其径向进给运动,加压于分别或同时沿机床纵、横两个轴线方向作直线进给运动、同时在水平面内进行偏转运动的金属毛坯,使其产生连续的局部塑性变形。
2.一种旋压成形装置,其特征是,它由旋轮座和毛坯固定卡盘两部分组成,其中,旋轮座由轴向进给部分和径向进给部分相互连接组成,毛坯固定卡盘由平移部分和转动部分相互连接组成:所述旋轮座的轴向进给部分由轴向进给机构(1)、止转管(2)、止转杆(3)、连接盘(4)、连接环(5)、进给盘(6)、进给环(7)、(8)及轴向滑块(11)相互连接组成,其中,连接盘(4)与轴向进给机构(1)固定连接,同时通过连接环(5)与进给盘(6)固定连接,止转管(2)的左端固定于机床床头箱(23),右端通过止转杆(3)与连接盘(4)滑动连接,进给环(7)、(8)与进给盘(6)滚动连接,轴向滑块(11)的端部与进给环(8)固定连接;所述旋轮座的径向进给部分由外套(9)、基座(10)、轴向滑块(11)、径向滑块(12)及旋轮组(13)相互连接组成,其中,外套(9)与机床主轴固定连接,基座(10)装在外套(9)上,轴向滑块(11)的外边缘与基座(10)滑动连接,内边缘与径向滑块(12)滑动连接,旋轮组(13)安装于径向滑块(12)上;所述毛坯固定卡盘的平移部分由横向滑块(17)、纵向滑块(18)、横向进给机构(19)及纵向进给机构(20)相互连接组成,其中,横向滑块(17)安装在纵向滑块(18)上,纵向进给机构(20)与纵向滑块(18)连接,横向进给机构(19)与横向滑块(17)连接;所述毛坯固定卡盘的转动部分由卡盘(14)、转动盘(15)、蜗轮蜗杆副(16)相互连接组成,蜗轮蜗杆副(16)装于横向滑块(17)之上,转动盘(15)安装在蜗轮蜗杆副(16)的蜗轮盘上,卡盘(14)安装在转动盘(15)上:所述卡盘(14)能够在机床轴线的纵、横向进行平移,并能在水平面内进行旋转运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旋压成形装置,其特征是,轴向滑块(11)为楔形。”
入江 ?(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8年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4份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30日、专利号为606783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6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22日、专利号为623399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61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4日、专利号为第2957154号的日本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31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2日、专利号为第3442666号日本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42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2、3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2、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区别是常用的机械连接方式,属于公知常识,而证据4对这一区别特征也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证据1、2、3、4任一或任两个之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3、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证据1、3中任一,或1和2,2和3,1和4,3和4之两两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6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8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3、1、2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随机床主轴沿同一轴线作旋转运动的旋轮”、金属毛坯“同时”沿机床纵、?两个轴线方向作直线进给运动和“同时”在水平面内进行偏转运动、“旋轮使金属毛坯产生连续的局部塑性变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2、3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2、3、4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与证据1-4相比,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18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在指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没有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2、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分别相对于证据1、2、3或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证据4的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2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故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4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机械制图》第110-111页、首页、前言页、版权页复印件(证据5),用于证明蜗轮蜗杆是公知装置,并当庭出示了原件,合议组将其副本当庭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还当庭解释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认为轴向进给机构1与连接盘4连成一个整体,连接盘4与进给盘6连成一体,止转管2固定于机床床头箱23,止转杆3与连接盘4滑动配合,连接盘只作轴向平移,旋转组13在机床主轴带动下旋转,本专利所称的机床主轴轴线是图1中的中间的点划线,水平面是垂直于图1纸面并与主轴轴线平行的平面,纵向是指垂直于纸面的方向,横向是平行于机床主轴轴线的方向,轴向滑块11与进给环8固定连接,进给环7和8之间是固定连接,权利要求1中的轴线是图1中的虚线(中心线),主轴轴线穿过旋轮,本专利的金属毛坯是水平面的移动并非竖直面的移动,横向滑块与纵向滑块之间是活动连接。
2008年10月22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中提出如下审查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专利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清楚本专利是如何保证径向滑块与轴向滑块一直保持接触的,如何保证滚轮在工作时相对毛坯处于所需位置,并且也不清楚本专利是如何使纵向进给机构与纵向滑块连为一体,如何使横向进给机构与横向滑块连为一体,如何连接蜗轮蜗杆副和转动盘、横向滑块,而使转动盘在水平面内转动,同时还指出本专利的申请文件中还存在多处含义不清之处,要求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审查意见作出答复。
2008年11月6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现本发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08年12月7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二份附件,即:附件一: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首页、第19-111页及第19-113页的复印件,附件二:普通车床上与本专利相同的导轨、滑块及放置卡具结构照片复印件。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发表了如下意见:(1)对于径向滑块、轴向滑块、滚轮的相互关系,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已对此作出足够的完整清楚的记载,对于说明书中所述的三个槽形结构,一般机械设计人员根据这些槽形结构的名称可以做出正确设计,在附件一所示的机械设计手册中也公开了相关的设计,对于矩形槽的结构,其结构更为简单,专利权人还在意见陈述书中以图示的方式说明了轴向滑块、径向滑块及基座的关系,及其安装和运动过程;(2)对于工件的运动机构,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已经明确提出纵向、横向进给机构是丝杆副,都只需将丝杆螺母用螺钉连接到相应滑块上,并且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9行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用螺钉将蜗轮蜗杆副的壳体固定在横向滑块,并因转动盘在水平面内转动,蜗轮盘也应处于水平位置,用通用的螺钉或键连接都可以将转动盘安装在蜗轮盘上;(3)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其它意见,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横向滑块”和“纵向滑块”的名称,其应是可以滑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此可以做出多种设计方案,如燕尾槽导轨、直线导轨等,附件二所示的普通车床上所采用的结构与本专利非常吻合,这些常见的结构在本专利均无需详细叙述;对于水平面,其是大概方位,符合人们平常的习惯说法;纵向一般指机床主轴的轴线方向,当若强调“轴”的概念时,称“轴向”,横向指水平面内与纵向垂直的方向;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6月4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11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别转送专利权人和请求人,要求他们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请求人于2009年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仅描述了轴向滑块11、径向滑块12和基座10相互之间的运动关系,即设置轴向滑块11、径向滑块12和基座10所欲达到的技术效果,并没有具体描述为达到上述效果需要采取何种具体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描述的轴向滑块11、径向滑块12和基座10的具体形状和连接结构,蜗轮蜗杆副与横向滑块的安装结构,以及对“水平面”等术语含义的解释超出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获得这些内容。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并对上述各径向进给部件和各毛坯卡盘运动部件的具体形状结构、具体连接结构作出清楚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的说明书后,无法实现本专利所记载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还提交了授权公告号为CN1189261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附件1)和第127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附件2)来说明与本专利相关的专利(附件1)已因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清楚而被宣告全部无效。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请求人于2008年11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只是笼统地声明同意无效宣告审查通知书的意见,对此,专利权人坚持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请求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中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旋轮座的径向进给部分、毛坯固定卡盘的运动部分和本专利的所采用的一些术语,如“水平面”等作出清楚地说明,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生产各部分轴线间相互平行或成一定夹角的非对称偏心、倾斜及弯曲类薄壁空心零件,通常采用冲压工艺,后再焊接的制造方法,这种方法难以保证焊接质量,使废品率增加,并导致生产工人、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的增加,提高了产品的生产成本。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提供一种旋压成形方法及其装置,利用该装置达到采用旋压方法直接加工各部分轴线间相互平行或成一定夹角的偏心、倾斜及弯曲类非轴对称薄壁空心零件的目的。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具体描述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该旋压成形装置包括旋轮座和毛坯固定卡盘两部分,其中旋轮座由轴向进给部分和径向进给部分组成,轴向进给部分将电机22的转动转换成轴向滑块的轴向运动,径向进给部分一方面使旋轮组旋转,另一方面在轴向滑块的作用下使旋轮组径向运动;毛坯固定卡盘包括平移部分和转动部分,平移部分包括横向进给机构和纵向进给机构,转动部分是蜗轮蜗杆副;说明书中还描述了在成形过程中,“可根据零件的形状要求,开动或停止轴向进给机构的转动,即开动或停止旋轮组13的径向移动。在旋轮组13工作的同时,配合轴向进给机构的动作,部分或全部启动横向进给机构、纵向进给机构及蜗轮蜗杆副,就能够成形出所需要的各种不同形状的非轴对称零件”。因此,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由于本专利设置了上述旋轮座和毛坯固定卡盘机构,可以在旋轮组径向运动的同时,加压于分别或同时沿机床纵、横两轴线方向作直线运动、同时在水平面内进行偏转运动的金属毛坯,使毛坯产生连续的局部塑性变形,由此能够制成各部分轴线间相互平行或成一定夹角的非对称偏心、倾斜及弯曲类薄壁空心零件,并且由于本专利采用了旋压方法来制造这种薄壁空心零件,也就克服现有技术中因采用冲压、焊接的方法而产生的缺陷。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后,能够实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
(1)关于旋轮座的径向进给部分,本专利的说明书作出如下描述:“轴向滑块11设计成楔形,其外边缘在基座10的T形槽内作轴向滑动,内边缘在径向滑块12的带有5-15°倾角的燕尾槽内作轴向滑动,轴向滑块一边随基座10和径向滑块12绕机床主轴作旋转运动,一边在进给盘6上滚动,从而将进给盘6的轴向进给运动转变为径向滑块12在基座10的矩形槽内的径向进给运动,旋轮组13安装于径向滑块12上,随径向滑块12一起沿径向作直线进给运动”。由上述内容并参照图1可以获知:轴向滑块11的外边缘和内边缘分别通过槽结构与基座10和径向滑块12相连接,并且径向滑块12与基座10通过基座10上的矩形槽连接,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由三者的运动关系可以确定:轴向滑块11与基座10和径向滑块12间的槽必然是沿轴向布置,基座10的矩形槽必然沿径向布置,起限定径向滑块12的轴向位置的作用,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轴向滑块11和径向滑块12能一直接触,能保证径向滑块12上的滚轮相对毛坯处于所需的位置。因而,本专利已对旋轮座的径向进给部分的结构作出了清楚的说明。至于各径向进给部件具体形状结构、具体连接结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所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在阅读本专利的说明书后可以确定的。
(2)关于毛坯固定卡盘的运动部分,本专利说明书已对所包括的滑块和转动盘的位置关系进行了说明,并且对驱动各滑块移动和转动盘转动的驱动机构进行了说明,至于各驱动机构是如何与相应的滑块、转动盘相连的,及各部件的具体形状结构、具体连接结构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使各部件达到各自的运动目的,根据其具有普通技术知识,在设计时可以从各种已知的连接方式、形状、结构中进行选择的,对此在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3中也可以得到映证。因此,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实现毛坯固定卡盘各部件的运动。
(3)关于本专利的所采用的术语,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申请文本时可以理解的,如“水平面”、“横向”、“纵向”和“轴向”均是机床中通常具有的含义,对于本专利的旋压成形装置,“水平面”是水平的平面,“轴向”是机床主轴的轴线方向,“纵向”是平行于机床主轴轴线的方向,“横向”是水平面内与机床主轴的轴线垂直的方向;图1箭头表示对应部件可沿箭头所示方向来回运动。
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对本专利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证据认定
请求人一共提交了5份证据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证据4的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2日的专利文献,请求人用该证据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鉴于该证据的公开日处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后,故合议组在口头审理时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4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3是三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所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5是请求人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机械制图》第110-111页、首页、前言页、版权页(1991年3月印刷)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5为机械类专业用基础课教材,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本案中,证据5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3、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发明或者衫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证据1、2、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分别相对证据1、2、3或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用于证明蜗轮蜗杆是公知装置。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
3.1 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形成管端成型的方法及其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第8-12页,图1、2):该装置包括辊28(相当于本专利的滚轮)驱动单元3和工件4驱动单元2。辊驱动单元3包括固定在底座1上的旋转设备单元20,旋转轴21能够旋转地设置在旋转设备单元20中,作为旋转驱动装置的电动机22动力传递给旋转轴21,旋转轴21的另一端固定到辊保持架24,旋转轴21的旋转使辊保持架24绕旋转轴21的轴线旋转;旋转设备单元20上安装一对动力缸25,杆25a的另一端安装有与旋转轴21同心的环形连接板26,连接板26顶部的内端有向外扩张形成的圆锥面26a;辊保持架24的圆周方向间隔地配设有多根悬臂27,各悬臂27能够以辊保持架24的轴心为中心沿放射方向移动,各悬臂与锥形表面26a接触的一端具有圆锥面27a,悬臂27的另一端固定有相应的能自由旋转的辊28。工件驱动单元2包括固定在底座1上的一对沿与辊28的公转轴平行的X方向的滑轨5,X方向滑动体6能够沿X方向滑动地安放在该X方向滑轨5上,滚珠花键轴8镶嵌在该滑动体6上设置的凸起部7上,通过电动机9使轴8旋转所希望的量,能够使滑动体6沿X方向进退移动任意量;在滑动体6上沿与X方向正交的水平方向(Y方向)固定设置有2条并列的Y方向滑轨10,滑动体11能够沿Y方向滑动地安放在该Y方向滑轨10上,工作台30旋转并固定在该Y方向滑动体11上,同时滚珠花键轴15镶嵌在固定设置在工作台30下表面上的凸起部14上,通过电动机16使滚珠花键轴15旋转所希望的量,能够使工作台30沿Y方向进退移动所希望的量;工作台30上设置有电动机等旋转驱动装置31,并且该旋转驱动装置31的旋转驱动轴31a垂直地突出在工作台30上,旋转驱动轴31a固定在该下夹具13上,工作台30上有以旋转驱动轴31a为中心的圆弧状引导槽32,凸设在下夹具13下表面上的引导辊33可转动地镶嵌在该槽32内,旋转驱动轴31a下的电动机31旋转使下夹具13在水平面内以该旋转驱动轴31a为中心正反转动。工作时,将被加工工件夹持在上、下夹具内,先驱动电动机16设置夹具的Y方向的位置,再驱动电动机31,使夹具向水平方向倾斜,接着驱动电动机9,使夹具沿X方向移动,使各辊28位于工件4缩径开始点A,从这种状态开始,驱动电动机22使辊保持架24向一个方向旋转,同时使动力缸25工作,使连接板26前进,使辊28的公转轨迹向辊保持架24的中心方向移动、闭合,并且驱动电动机9使夹具和所夹的工件沿X方向回退,由此,各辊28压在工件4的外周面上自转并以旋转轴21的轴管为中心公转,使被旋压工件的管端塑性变形,在完成第1过程的旋压后,重新调节工件的位置,再进行第2过程的旋压,直到制成最终产品。
对比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内容,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旋轮是通过其径向进给运动,加压于分别或同时沿机床纵、横两个轴线方向作直线进给运动、同时在水平面内进行偏转运动的金属毛坯,而证据3在辊28径向进给的同时,工件仅沿X轴线回退。因此,证据3没有完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的技术方案也实质上不同,因此,相对于证据3,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尽管证据3只公开了工件沿一个方向运动,但证据3所公开的旋压方法在辊28径向进给之前,已相对辊对被加工工件的位置作出了调节,此调节步骤的目的与本专利在径向进给的同时调节工件相对旋轮的位置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使被加工件成形为所需的形状,只不过本专利是在旋轮径向进给的同时为被加工件的成形形状作准备,而证据3是在之前就为后续被加工件的成形作好了准备;并且证据3也是调节工件的纵向位置、横向位置和偏转角度,其调节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将工件旋压为所需形状的问题时,可以很容易地选择调节被加工件这一步骤所处的位置,进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这种选择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从证据3不能看出旋轮滚子是随机床主轴沿同一轴线作旋转运动和径向进给运动的,并且证据3也没有公开“旋轮使金属毛坯产生连续的局部塑性变形”的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证据3所公开的装置中旋转轴21起着与机床主轴相同的作用,相当于本专利的机床主轴,而由说明书对旋转轴21、辊28、悬臂27和辊保持架24间相互关系的描述(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9页第3段到第10页第2段)可知:辊28是绕旋转轴21的轴线旋转的;此外,在证据3中文译文的第11页第4段和第13页最后一段也均记载了被旋压的工件发生塑性变形,而且第5页第4段指出证据3所公开的装置是辊压金属管构成的工件的端部,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根据证据3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对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的其它无效理由在此不再予以评述。
3.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旋压成形装置,该技术方案由旋轮座轴向进给部分(特征a)、旋轮座径向进给部分(特征b)、毛坯固定卡盘平移部分(特征c)和毛坯固定卡盘转动部分(特征d)这四部分特征组成。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形成圆柱状元件的端部的方法和设备,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第9-12、18-21页,图21、22):该设备包括滚子28(相当于本专利的滚轮)和圆柱件4(相当于本专利的工件)的固定部分。滚子28的固定部分包括固定不动的壳体20,安装在壳体20上的电动机22动力传递给可在壳体20上旋转的主轴21,主轴21的一端固定到旋转元件24;壳体20上安装一对致动器25,致动器25内的杆25a可平行于主轴21的轴线滑动,杆25a的另一端安装有圆环形盘状的力传递元件26,传递元件26开口端的内表面上具有锥形表面26a;旋转元件24边缘内设置有多个支撑元件27,该支撑元件27与锥形表面26a?¥触的一端具有锥形表面27a,支撑元件27的另一端固定有相应的滚子28,当杆25a在致动器25内滑动时,带动传递元件26在图21的左右方向运动,进而通过相互滑动的锥形表面26a和27a,将轴向运动转换为滚子28的径向运动。圆柱件4的固定部分包括固定在基座1上的一对X轴线导轨5,用于在其上安装滑动台6、夹持装置12等的滑动基板30下方固定有球窝7,与球窝7接合的丝杠8平行于X轴安装在导轨5上,通过电动机9的旋转使基板30沿X方向运动;在基板30上固定有Y轴线的导轨10、滑动装置11可移动地安装在Y轴线导轨10上,夹持圆柱件4的夹持装置12安装在滑动装置11上,从而当丝杠15被电动机16旋转时,夹持装置12沿Y轴线相对于基板30运动;夹持装置12下还有可使其相对滑动台6旋转的导槽32、导辊33和轴31a。工作时,轴31a下的电动机31工作,使夹持圆柱件4的夹持装置12围绕轴31a 旋转,电动机9使丝杠8旋转,使夹持装置12沿X轴推进,丝杠15再由电动机16旋转,夹持装置12沿Y轴运动,进而使圆柱件4的端部定位在形成目标轴线上,然后,电动机22使旋转元件24旋转,传递元件26被致动器25推进,使每个滚子28朝着旋转元件24的中心运动,同时电动机9使丝杠8旋转,从而夹持装置12和圆柱件4沿X轴线导轨5回退,结果,每个滚子28围绕它的轴线旋转,并且同时围绕主轴21的轴线旋转,在完成第一轮的滚压后,重新调节圆柱件的位置,再进行第二轮的滚压,直到制成最终产品。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形成工件的处理部分的方法和设备,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及附图23、24):一X轴线驱动机构包括导轨5、球窝7、丝杠8和电动机9,壳体20在电动机9和丝杠8的驱动下可以沿X轴线移动;Y轴线驱动机构包括一对Y轴线导轨10、基台1a上支撑的滑动台6、固定在台6下面的球窝14、滑动装置11、导轨10、丝杠15和电动机16,台6在电动机16和丝杠15的驱动下可以沿Y轴线相对于壳休20移动;Z轴线驱动机构包括基台1a、基座BS、齿轮箱35、丝杠34、连杆36和电动机37,当连杆16被电动机37旋转时,丝杠34通过齿轮箱35旋转,从而基台1a沿Z方向移动;旋转装置包括电动机31、输出轴31a、引导槽32和导辊33,在电动机31的驱动下,下夹持部件13可以围绕31a旋转,夹持装置绕轴31a运动是水平面内的偏转运动;凸轮盘25的旋转能带动支撑元件27和滚子28共同沿着径向向朝着和远离主轴21的中心轴线移动。
由此可见,证据1、2也公开了与证据3相类似的方案,其中所公开的装置均包括辊(滚子)的进给部分和工件(圆柱件)夹持装置的平移部分、转动部分。将证据1、2、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旋轮座的轴向进给部分与证据1、3的不同,本专利是轴向进给部分由轴向进给机构(1)、止转管(2)、止转杆(3)、连接盘(4)、连接环(5)、进给盘(6)、进给环(7)、(8)及轴向滑块(11)相互连接组成,其中,连接盘(4)与轴向进给机构(1)固定连接,同时通过连接环(5)与进给盘(6)固定连接,止转管(2)的左端固定于机床床头箱(23),右端通过止转杆(3)与连接盘(4)滑动连接,进给环(7)、(8)与进给盘(6)滚动连接,轴向滑块(11)的端部与进给环(8)固定连接;而证据1、3的轴向进给部分包括依次连接的致动器25、其内的杆25a和杆25a另一端安装有圆环形盘状的力传递元件26,而证据2没有轴向进给运动,(2)本专利的轴向滑块的外边缘与基座滑动连接,而证据1、3连接板(传递元件)26不与辊保持架(旋转元件)24相接触,而证据2采用凸轮盘来转换运动,(3)本专利的毛坯固定卡盘的转动部分与证据1、2、3的不同,本专利采用蜗轮蜗杆副传动,而证据1、2、3采用槽、辊和轴这种传动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合议组认为,尽管证据1、2、3采用的轴、辊和槽这种传动方式,但其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均是为了使工件夹持装置在水平面内转动,而利用蜗轮蜗杆结构实现部件的转动是本领域技术人设计时常规选用的方式,并且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也提交了用来证明蜗轮蜗杆是公知装置的证据:证据5,因此,上述区别特征3的采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的,并且该特征的采用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2,请求人认为这一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参见证据2的图2、4)的滚子的径向进给是通过凸轮盘25来实现的,该滚子的进给部分不包括轴向进给部分。证据1、3,尽管也公开了用于实现旋轮(滚子)径向运动的轴向进给部分,但本专利是用电动机为动力源,而证据1、3动力源是动力缸(致动器)25;并且证据1、3所公开的具体的轴向进给部分也与本专利不相同,而且因本专利采用了上述特征,使轴向滑块可以与径向滑块一起旋转,进而使它们之间只存在径向的相对运动,而证据1、3的悬臂(支撑元件)27与连接板(传递元件)26不仅存在相对的径向运动,还有圆周方向的相对运动,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2的采用使本专利能采用更少的动力源类型,同时也能提高加工的精度。
由此可见,证据1、2、3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它们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又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单独使用证据1、2、3或结合使用证据1和证据2或结合使用证据2和证据3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2、3或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2、3的结合,当引用的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
宣告02114937.2号发明专利部分无效,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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