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接插件的触头单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26
决定日:2009-10-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156013.3
申请日:2006-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州德源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3-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潘敏
主审员:何博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曲颖
国际分类号:H01R13/1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根据该对比文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3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接插件的触头单元”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610156013.3,申请日是2006年12月31日,专利权人是潘敏。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一种用于接插件的触头单元,包括两对或两对以上的触指(1)、压力弹簧(2),其特征在于:每个触指(1)两端的接触爪(11)的外侧对称设置有凸块(12),压力弹簧(2)为直线弹簧,在其两端形成呈梳状的开口(21),触指(1)的外侧端各设置有一个压力弹簧(2),每个压力弹簧(2)的两端抵压在触指(1)上同一侧两个凸块(12)上构成触头单元的弹性元件,在触头单元的中部位置插接有一弹簧架(3),弹簧架(3)上沿纵向设置有供触指(1)和压力弹簧(2)插接的插口(31),插口(31)的内壁与压力弹簧(2)构成限位配合,弹簧架(3)的中央设置有与触指(1)构成定位配合的插销(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接插件的触头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力弹簧(2)的两端上开口(21)数目与触头单元的触指(1)的对数相适配。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接插件的触头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簧架(3)采用无磁不锈钢材料制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温州德源电气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的附件1-4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100468876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8页,即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1167175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0页,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5日;
附件3:《干式稀土永磁滚筒式磁选机在耐火材料行业中的应用》,许建民,复印件,共4页,未标明公开日期;标记有“干式稀土永磁滚筒式磁选机在耐火材料行业中的应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字样的网页打印件,共1页,未标明公开日期;标记有“数字出版物超市_检索结果页”字样的网页打印件,共1页,未标明公开日期;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5534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28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1)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附件2图3所示的实施例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附近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5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9年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补充附件5-11,附件5-11如下:
附件5:《电真空用无磁不锈钢Cr16Ni14简介》,周长林,复印件,共14页,未标明公开日期;
附件6:《电真空用无磁不锈钢Cr16Ni14的性能研究》,周长林,李长才,俞康鸣,高长春,苗建新,王伟堂,唐德宝,潘菊娣等,复印件,共7页,未标明公开日期;
附件7:《Cr16Ni14无磁不锈钢管试制》,肖祥光,复印件,共2页,标记有“江西冶金第7卷第3期”以及“1987年第3期”字样;
附件8:《涡流检测》,国防工业出版社,任吉林,吴礼平,李林,封面、扉页和第16页的复印件,共3页,1985年10月第一次印刷;
附件9:无效宣告请求书第2、4页的修改对照页,共2页;
附件10:无效宣告请求书第2、4页的替换页,共2页;
附件11: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印章的证明编号为2009-NLC-GCZM-137的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扉页复印件,共1页;《干式稀土永磁滚筒式磁选机在耐火材料行业中的应用》,许建民,复印件,共2页,标记有“第25卷增刊 2002年9月 非金属矿”字样,公开日为2002年9月30日。
请求人在该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补充意见如下:(1)附件5在1983年发表于《上海钢研》期刊第S1期;附件6在1983年发表于《上海钢研》期刊第S1期;附件7在1987年发表于《江西冶金》期刊第7卷第3期;附件8,1985年10月第一版,1985年10月第一次印刷,国防工业出版社;(2)补充提交经国家图书馆证明的附件4替换原附件4;(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创造性;(4)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创造性;(5)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附件5至附件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7月27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如下意见:(1)权利要求1中“每个触指两端的接触爪的外侧对称的凸块”、“每个压力弹簧的两端抵压在触指上同一侧两个凸块上构成触头单元的弹性元件”、“插口的内壁与压力弹簧构成限位配合”、“弹簧架的中央设置有与触指构成定位配合的插销”等技术特征未被附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有新颖性;(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具有新颖性;(3)附件2相对于权利要求3还有以下技术特征没有公开:“每个触指两端的接触爪的外侧对称的凸块”、“每个压力弹簧的两端抵压在触指上同一侧两个凸块上构成触头单元的弹性元件”、“插口的内壁与压力弹簧构成限位配合”、“弹簧架的中央设置有与触指构成定位配合的插销”、“所述的弹簧架采用无磁不锈钢材料制成”,并且附件3中也没有相关的描述和说明,而且附件3是耐火材料行业中的应用,与本专利的电器行业相差很大,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4)附件2相对于权利要求3还有的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未在附件4中存在相关的描述和说明,而且附件4描述非磁性铸钢耐张线夹的作用是减少能量损耗,增大摩擦力增大接触面积,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减少磁滞涡流引起的附加发热的问题”完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具有创造性;(5)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无磁不锈钢可减少磁滞和涡流的损失,从而减少因磁滞涡流引起的发热为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9年8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9年9月1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8月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取消原定于2009年9月16日举行的口头审理,于2009年9月7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9年9月2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9年9月28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印章的证明编号为2009-NLC-GCZM-210的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原件,该文献复制证明所附的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印章的打印文献全文中包括附件5、6、7的全文;(3)请求人当庭还提交了附件8和附件11的原件;(4)请求人提出,请求人于2009年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补充提交经国家图书馆证明的附件4,替换原附件4”为笔误,应为“补充提交经国家图书馆证明的附件11,替换原附件3”。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供的上述文件转交给专利权人当庭核实。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后对附件5、6、7、8、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5、6、7的公开时间有异议,对附件8、11的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对请求人所说的笔误没有异议。(5)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5?附件8不具有创造性。(6)双方当事人已分别结合证据就各自的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口头审理后合议组不在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并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进行过修改,因此合议组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作出本决定。
(二)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1、关于附件2、4、5、6、7、8、11的真实性
由于附件2、4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合议组也未发现附件2、4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附件2、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请求人在口审当庭提出了请求人于2009年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补充提交经国家图书馆证明的附件4,替换原附件4”为笔误,应为“补充提交经国家图书馆证明的附件11,替换原附件3”,而且专利权人对此笔误无异议。经核实,附件3的文字内容与附件11的文字内容相同,均为《干式稀土永磁滚筒式磁选机在耐火材料行业中的应用》,因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内容属于笔误,应为“补充提交经国家图书馆证明的附件11,替换原附件3”,故接受请求人提出的采用附件11替换附件3的请求。由于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5、6、7、8、1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5、6、7、8、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合议组也未发现附件5、6、7、8、11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附件5、6、7、8、1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关于现有技术
由于附件2、4、8、11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2、4、8、1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在口审当庭提交的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09-NLC-GCZM-210的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的说明部分中明确记载了“[1]周长林,李长才,俞康鸣,高长春,苗建新,王伟堂,唐德宝,潘菊娣. 电真空用无磁不锈钢Cr16Ni14的性能研究[J]. 上海钢研,1983,(S1).[2]周长林. 电真空用无磁不锈钢Cr16Ni14简介[J].上海钢研,1983,(S1).[3] 肖祥光. Cr16Ni14无磁不锈钢管试制[J]. 江西冶金, 1987,(3).”的字样。根据参考文献标注规则,“电真空用无磁不锈钢Cr16Ni14简介[J].上海钢研,1983”的字样表示该文献于1983年公开;“电真空用无磁不锈钢Cr16Ni14的性能研究[J]. 上海钢研,1983”的字样表示该文献于1983年公开;“Cr16Ni14无磁不锈钢管试制[J]. 江西冶金, 1987”的字样以及该文献上标记的“1987年第3期”字样均表示该文献于1987年公开。专利权人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根据证明编号为2009-NLC-GCZM-210号的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能够推定附件5的公开日期为1983年12月31日,附件6的公开日期为1983年12月31日,附件7的公开日期为1987年12月31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附件5、6、7均可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根据该对比文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接插件的触头单元,包括两对或两对以上的触指1、压力弹簧2,其中,每个触指1两端的接触爪11的外侧对称设置有凸块12,压力弹簧2为直线弹簧,在其两端形成呈梳状的开口21,触指1的外侧端各设置有一个压力弹簧2,每个压力弹簧2的两端抵压在触指1上同一侧两个凸块12上构成触头单元的弹性元件,在触头单元的中部位置插接有一弹簧架3,弹簧架3上沿纵向设置有供触指1和压力弹簧2插接的插口31,插口31的内壁与压力弹簧2构成限位配合,弹簧架3的中央设置有与触指1构成定位配合的插销4。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公开了一种可抽出式断路器用电连接机构,包括固定在抽屉座底架上的母线7及与母线7相连接的触桥1,触桥1包括由两排接触片11、24,触桥1一端的固定夹头30在供母线7的凸起部分8凸入的开口部位形成有一对圆弧凸起9、28,触桥1还包括中心轴架23、一对弹簧压板13、26及支架17,接触片11、24一侧在接近于中央部位处分别形成有轴架槽15、27,中心轴架23插设于轴架槽15、27内,中心轴架23的两端分别插在支架17的左、右侧板32上的一对轴架孔20内;支架17的中间具触桥片腔19,上、下具一对横臂18,左、右为一对侧板32,在一对侧板32上分别制有凹腔16及轴架孔20,轴架孔20内制有限位脚孔21;形状及构造形成为蝴蝶梳的一对弹簧压板13、26位于接触片11、24外侧的触片凹腔14内,并通过各自两端的梳齿状压脚12嵌设在触片凹腔14两侧的弹簧板座10内,一对弹簧压板13、26及接触片11、24穿设在支架17中心的触桥片腔19内,并由支架17上的一对横臂18夹紧在中心轴架23上,中心轴架23上的一对限位脚22嵌设在一对轴架孔20的限位脚孔21内,从而形成以中心轴架23为支点,由接触片11、24及一对弹簧压板13、26组成的弹性回复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发明内容部分,说明书第4页第1段,权利要求3,附图3、4)。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接触片11、2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两对或两对以上的触指(1)”;形状及构造形成为蝴蝶梳的一对弹簧压板13、2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弹簧(2)为直线弹簧,在其两端形成呈梳状的开口(21)”;圆弧凸起9、2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触指(1)两端的接触爪(11)”;一对弹簧压板13、26位于接触片11、24外侧的触片凹腔14内,并通过各自两端的梳齿状压脚12嵌设在触片凹腔14两侧的弹簧板座10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触指(1)的外侧端各设置有一个压力弹簧(2),每个压力弹簧(2)的两端抵压在触指(1)上同一侧两个凸块(12)上构成触头单元的弹性元件”;支架1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触头单元的中部位置插接有一弹簧架(3)”;支架17的中间具触桥片腔19,一对弹簧压板13、26及接触片11、24穿设在支架17中心的触桥片腔19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架(3)上沿纵向设置有供触指(1)和压力弹簧(2)插接的插口(31)”;触桥片腔19的内壁与弹簧压板13、26构成限位配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口(31)的内壁与压力弹簧(2)构成限位配合”;接触片11、24一侧在接近于中央部位处分别形成有轴架槽15、27,中心轴架23插设于轴架槽15、27内,中心轴架23的两端分别插在支架17的左、右侧板32上的一对轴架孔20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架(3)的中央设置有与触指(1)构成定位配合的插销(4)”。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的区别是: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部分没有文字明确地记载接触片11、24两端的圆弧凸起9、28的外侧对称设置有凸块。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凸块使直线弹簧定位在接触爪外侧。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附图3、附图4已经显示出接触片11、24两端的圆弧凸起9、28的外侧对称地存在凸块,凸块用于嵌设弹簧压板13、26,这些凸块所起到的作用同样是使弹簧压板定位在接触片的圆弧凸起的外侧。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接触片11、24两端的圆弧凸起9、28的外侧对称设置凸块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对比文件1所显示的凸块,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示,将上述区别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权利要求1的方案也未获得其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弹簧”是直线弹簧,起到形变复位的作用,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弹簧压板”的作用;(2)权利要求1中“插口的内壁与压力弹簧构成限位配合”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如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3、4所示,弹簧压板13、26属于直线弹簧,其设置在接触片11、24的外侧,能够在插入或者拉出母线的情况下通过产生形变而提供弹力,从而保证接触片的连接稳定性。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弹簧压板与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弹簧”一样,都属于直线弹簧,都能起到形变复位的作用。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2),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1段以及说明书附图3、附图4的记载,触桥片腔1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口)的内壁与弹簧压板13、2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弹簧)构成限位配合,其作用是通过触桥片腔的内壁给弹簧压板施加压力以使弹簧压板产生相应弹力,这与权利要求1中通过插口内壁给压力弹簧施加压力从而使得压力弹簧产生相应弹力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中“插口的内壁与压力弹簧构成限位配合”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接受。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压力弹簧(2)的两端上开口(21)数目与触头单元的触指(1)的对数相适配。”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4行以及附图3、5的记载,当存在两对触指的情况下,直线弹簧2的两端形成一个呈梳状的开口21,因此,“压力弹簧(2)的两端上开口(21)数目与触头单元的触指(1)的对数相适配”是指压力弹簧两端上开口21的数目比触指的对数少一个。
对比文件1的附图3中公开了在具有5对接触片的情况下,弹簧压板的两端具有4个呈梳状的开口,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弹簧压板上开口的数目比接触片的对数少一个,故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压力弹簧(2)的两端上开口(21)数目与触头单元的触指(1)的对数相适配。”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4行以及附图3、5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明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指的是压力弹簧两端上开口21的数目比触指的对数少一个,而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弹簧压板上开口的数目比接触片的对数少一个的情况,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接受。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弹簧架(3)采用无磁不锈钢材料制成”。
在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弹簧架采用无磁不锈钢材料制成,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引磁滞涡流而产生的热量(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4段倒数第2-3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使用导磁率低的材料能有效减少磁滞损耗和涡流,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附件8第16页倒数第3段所述(附件8是关于涡流检测的教科书)“通常,把μr≈1的金属称为非磁性金属材料;把μr>>1的金属称为铁磁性金属材料。在涡流检测中,对于非磁性材料,μ可看作为常数,不必考虑μ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也就是说,材料的导磁率越小,所产生的涡流就越小,对于非磁性材料而言,因为相对导磁率约为1,所以相比其它材料能产生更小的涡流。并且参见附件5第2页表2以及附件6第15页前言部分,因此该无磁不锈钢即是一个导磁率很小,约为1的低导磁率材料。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地想到采用无磁不锈钢材料以减少磁滞涡流以及因涡流所产生的热量,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利用无磁不锈钢材料制成对比文件1中的支架17以形成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均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虽然利用无磁不锈钢材料来解决磁滞涡流引起的发热问题是公知常识,但是在本专利中却用于电传导的连接这种特定的应用领域,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弹簧架(3)采用无磁不锈钢材料制成”使得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利用无磁不锈钢材料解决磁滞涡流引起的发热问题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解决电路接插件元件中因磁滞涡流引起的发热问题时,可以很容易地想到对该电路接插件元件中的部分元件的材料进行选择或替换,从而将部分元件替换为的无磁不锈钢材料以避免引磁滞涡流引起的发热问题。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3的??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10156013.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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