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油井下工具防阻锁定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采油井下工具防阻锁定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67
决定日:2009-10-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11388.1
申请日:1999-05-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磐石市长城机械厂
授权公告日:2000-06-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阜新市石油工具厂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关山松
国际分类号:E21B 2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导致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现有技术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99年5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6月21日、名称为“采油井下工具防阻锁定装置”的99211388.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阜新市石油工具厂。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采油井下工具防阻锁定装置,由主活塞(13)、副活塞(8)、在缸筒(1)内由连接套(2)、中心管(15)组成,其特征在于副活塞(8)、主活塞(13)交错安装在缸筒(1)、连接套(2)、中心管(15)组成的变径环腔内,副活塞(8)、主活塞(13)、缸筒(1)内壁,连接套(2)外壁及中心管(15)外壁组成密闭变径环腔,在副活塞(8)上安装0形密封胶圈(3)、(4),在主活塞上安装0型密封圈(12)、(14),防阻锁块(9)主活塞锁块(11)由副活塞(8)右侧内壁锁压锁定套(10)及中心管(15)凹槽内,与中心管(15)、主活塞(13)连为一体,副活塞(8)由副活塞剪钉(5)与连接套(2)连接,座封剪钉(7)安装锁定套(10)环形凹糟内。”

针对本专利,磐石市长城机械厂(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1份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46777A、公开日为1990年11月7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2页。

针对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其中证据1中公开的投捞筒2、投捞芯轴3、丢手活塞6、丢手剪钉13、锁块8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缸筒1、连接套2、副活塞8、副活塞剪钉5、防锁阻块9和主活塞锁块11;证据1中的中心管19、座封活塞35、座封剪钉3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中心管15、主活塞13、座封剪钉7。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09年7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8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日期推迟至2009年10月15日。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发表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当庭对无效宣告请求的上述事实和理由充分阐述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证据1可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油、气井的可取式压裂桥塞,该桥塞由丢手、防砂、解封、密封、卡瓦锚、锁紧、座封机构组装而成。其中丢手和防砂机构由上接头1和与其连接的投捞筒2、二个轨道销4、投捞芯轴3、丢手活塞6、上承载体7和其内的四块锁块8、防砂皮碗9及其下部的支撑环11、护套10、连接护套和丢手活塞的限位销钉12和二个丢手剪钉13组成。解封机构由解封剪钉5、浮动式结构的上中心管14、上部与上承载体连接下部与锁套连接的接头15、中承载体18和其内装配的6-8个扇形锁块17、与接头15连接的锁套16组成。密封部分由外中心管23和套在其外面的3-5个胶筒24、与锁套和外中心管连接的接头22组成。该卡瓦锚由阶梯形楔形体25、六片阶梯形卡瓦26、六个挡块和限位接头30相互啮合并用限位螺钉28固定的卡瓦托27和限位套29组成。锁紧部分由4块锁瓦31、连接套32和其内部的下中心管19组成。其座封机构由与下中心管连接的限位环33、座封活塞35、释放活塞36、下承载体38和其内装的四块锁块37、与下承载体靠锁块连接的锁套34、二个座封剪钉39和下接头40组成(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第6页第一段以及附图1)。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副活塞、主活塞交错安装在缸筒、连接套、中心管组成的变径环腔内;2)防阻锁块、主活塞锁块由副活塞右侧内壁锁压锁定套及中心管凹槽内,与中心管、主活塞连为一体。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导致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存在实质上的区别,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99211388.1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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