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采油井下工具锁定与解锁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68
决定日:2009-10-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11387.3
申请日:1999-05-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磐石市长城机械厂
授权公告日:2000-04-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阜新市石油工具厂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关山松
国际分类号:E21B 2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所披露,并且二者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99年5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4月12日、名称为“采油井下工具锁定与解锁机构”的99211387.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阜新市石油工具厂。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采油井下工具锁定与解锁机构,包括提解件1、爪簧2、连接件3,其特征在于提解件1锁压爪簧2,爪簧2端部开有纵向条槽,前部凸台进入连接件3的凹槽内。”
针对本专利,磐石市长城机械厂(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2份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85203350U、公告日为1986年10月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7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256931Y、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6月2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针对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2均不具备新颖性,其中证据1中公开的投捞杆3、分瓣头6和锁紧套7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提解件1、爪簧2和连接件3,证据2中公开的芯管1、弹簧卡9和右锥体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提解件1、爪簧2和连接件3。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09年7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8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日期推迟至2009年10月15日。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发表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2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当庭对无效宣告请求的上述事实和理由充分阐述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和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证据1或2均可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经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采油井下工具锁定与解锁机构,该机构包括提解件、爪簧和连接件,提解件用于锁压爪簧,爪簧端部开有纵向条槽,前部凸台进入到连接件的凹槽内。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捞式桥塞,属于采油工具。该桥塞包括芯管1,芯管1通过弹簧卡9依次同回收头22、胶筒座17、左锥体11、右锥体6相连,胶筒座17同左锥体11之间具有胶筒16,弹簧卡9与左锥体11之间的胶筒座17上具有外锁块14、内锁块13、卡块12,左锥体11、右锥体6之间为卡瓦10,弹簧卡9的左、右端分别具有左凸起20、右凸起4,相应左凸起20的回收头22内侧、芯管1外侧分别具有凹槽18和19,相应右凸起4的右锥体6内具有凹槽5,弹簧卡9的右端具有挡台2,相应于弹簧卡9的挡台2,回收头22的外芯管1外分别具有挡台3和23,回收头22的端部设置右倒沟槽21(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5页和6页以及附图1)。
在证据2中,通过将芯管1插入到弹簧卡9的内部,从而使得弹簧卡9上左右凸起20和4分别卡紧到芯管凹槽19和右锥体6的凹槽5内,从而实现对弹簧卡9的锁压。当需要拆除证据2的桥塞时,芯管1被迫向左移动,弹簧卡9上左右凸起20和4分别从芯管凹槽19和右锥体6的凹槽5内脱出,从而实现弹簧卡9的解锁。由此可见,本专利与证据2公开的桥塞都属于采油工具,都可实现采油井下工具的锁定和解锁。在证据2中,其芯管1、弹簧卡9以及右锥体6即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提解件1、爪簧2以及连接件3,证据2中的弹簧卡9上的右凸起4和芯管1上的凹槽5即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位于爪簧2上的凸台和位于连接件3上的凹槽。虽然证据2中未明确记载其弹簧卡9的端部开有纵向条槽,但是端部开有纵向条槽属于弹簧卡本身的固有结构,因此属于证据2中隐含公开的内容。故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二者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均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已不具备新颖性,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及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99211387.3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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