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激光遥控电源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69
决定日:2009-10-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50349.2
申请日:2005-0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郭亚林
授权公告日:2006-04-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叶重凯
主审员:詹靖康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哈雅坤
国际分类号:H03K17/94;H03K17/968;H01H47/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
决定要点: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用性规定中,“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即便方案存在各种缺陷,只要它有可能被实施,即具备实用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5日授权公告的200520050349.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激光遥控电源开关”,申请日为2005年2月21日,专利权人是叶重凯。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激光遥控电源开关,包括电源、光感应器(4)或按纽开关(5)、信号集成电路(6)及正反器(7),其特征在于:该电源为直流电源,直流电源器(3)与光感应器(4)、信号集成电路(6)及正反器(7)依次电连接,由直流电源器(3)直接供应其所需要的直流电源,使其光感应器在感应激光时,其阻值变小,电源也变小,同时促使信号集成电路(6)产生触发信号,进而使电器负载(9)顺利去执行导通或截止电器电源,实现开启或关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遥控电源开关,其特征是当直流电源器(3)为大电流时,则信号集成电路(6)产生触发信号便经由正反器(7)及继电器(8)之改变动作状态,进而令电器负载(9)顺利执行道统或截止电源的动作。”
针对上述专利权,郭亚林(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声称为载于1991年8月18日《电子报》第33期第四版的《双表定时控制器》复印件1页;
附件2:声称为载于1994年10月30日《电子报》第44期第七版的《实用光控路灯电路》复印件1页;
附件3:声称为载于1992年10月10日《电子报》第41期第四版的《自制简易光控路灯开关》复印件1页;
附件4:声称为载于1991年4月7日《电子报》第14期第一版的《实现电视机自动关机》复印件1页。
其主要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光控继电器,光感应器电路与附件2和附件3公布的电路相同和相似,本专利的信号集成电路正反器线路与附件1公布的控制线路基本相同原理相同,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的光感应器电路由一个电阻和一个光感应器组成,光感应器无外乎光敏电阻,光敏二极管,光敏三极管等,在附件2中光敏二极管受自然光之照射阻值变小及无自然光阻值变大实现光控;在附件3中受自然光照射阻值变小,无自然光时阻值变大实现光控路灯;在附件4中,光敏三极管无光照时成高阻,关断电源,有光照射,光敏三极管电阻变小,开启电源;而该专利的光感应器也同样处在日光及各种灯光的照射中,本身阻值就已经很小,在激光照射情况下,阻值已经没有大的变化,获得的电压变化就很小,而本专利的后续电路根本不能分清是外界光线照射还是激光照射的,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该专利无创造性。
本专利的实用性有缺陷,本专利的感应器若使用红外线遥控接收中的光敏管作为光感应器,在这种光敏管的内光作用下,白色和红色激光能实现遥控电源开关,对其他绿蓝单色激光的控制就不起作用,此其缺陷一;若使用其他没有滤光作用的光敏器件,激光日光和外界灯光等光线都能使光敏期间的阻值变得很小则激光无法控制,此其使用环境限制,没有排除外界光线干扰的措施,这是其缺陷二;若添加单色滤色片光敏电阻加滤色片,但是激光控制仅限于白色激光和这一单色激光,而其他大色激光就能穿过滤色片此光感应器的阻值变小,而使其他单色激光无法控制,此其缺陷三;综上所述:本专利所称激光遥控电源开关无法达到所有激光控制电源开光的目的,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本专利使用存在缺陷无实用性。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09年6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被请求人。
合议组于2009年8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5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双方当事人均未参加口头审理。请求人于2009年9月19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明确表示不参加口头审理,并同时提交了贵州省习水县仙源镇邮电支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请求人本人于2009年9月18日上午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以及新颖性、创造性: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由于请求人未出示附件1-4的原件,合议组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而上述附件无法作为评判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依据。
鉴于无证据支持,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5章第3.2节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说的 “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本专利涉及一种激光遥控电源开关,用于供电领域。该开关包括激光遥控电源开关,包括直流电源器、光感应器或按钮开关、正反器及信号集成电路;直流电源器与光感应器、信号集成电路及正反器依次电连接,由直流电源器直接供应于光感应器、正反器及信号集成电路所需要的直流电源,使其光感应器在感应激光时,其阻值变小,电源也变小,同时促使信号集成电路产生触发信号,进而使电器负载顺利去执行导通或截止电器电源,实现开启或关闭。
该方案具有明确具体的结构,未违背自然规律、具有再现性,并且能够产生预期的直流电源器直接供电无需变压的效果。虽然请求人指出本专利的方案有受环境限制、容易受到干扰等缺陷,但这并不影响方案能否被实施的可能性,目前的方案完全有可能在产业中制造出来。
综上,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三、决定
维持20052005034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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