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32
决定日:2009-10-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10572.3
申请日:2002-01-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8-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钱涵清
主审员:李佳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H04N 7/14,G06F 15/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内容中得到的,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了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2110572.3,申请日为2002年1月17日,专利权人为钱涵清。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包括教师控制台和至少一个学生操作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教师控制台包括已有技术中的具有图像采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已有技术中的音视频播放源、已有技术中的视频显示设备、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设备、已有技术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所述的音视频播放源和视频采集设备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入端,所述的视频显示设备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出端,所述的具有图像采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的输出端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入端,所述的计算机的输入端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出端,所述的视频采集设备中至少包括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教学用视频展示台,所述的任意一个学生操作台包括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具有图像采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和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显示装置,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中设置有一个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头,所述的视频采集头连接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显微镜,在所述的显微镜的下方设置有一个显微镜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接到所述的计算机的图像输入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接到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的学生操作台中的计算机和教师控制台中的计算机通过已有技术中的双向网络技术连接,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接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随该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02110572.3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本专利)。
其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视频采集头设置在视频展示台中,并且视频采集头连接到显微镜,本专利没有充分公开视频采集头如何连接显微镜,根据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实施本专利;说明书中只是谈到“所属的视频采集头连接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显微镜”,具体实施方式中也只谈到“所在涉案专利附图2中,视频展示台9、视频采集头12、显微镜13属于各自独立的构件,其连接为:显微镜13连接视频采集头12,视频采集头12连接视频展示台9。”,根据该图示理解,视频采集头2不属于视频展示台9的部件,这一点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公开视频采集头与显微镜的连接结构,在说明书中也找不到相关的依据,最终导致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难以理解和实施涉案专利。综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7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充分理解和明白本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视频采集头和显微镜的连接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表示个结构的连接方式,是构成示意图而不是产品具体制造图,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附图2中能够理解和明白学生操作台构成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以说明书为依据,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已足以实现解决本发明的目的,解决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中的教师和学生之间只存在视频信息单向传输的技术问题,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9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9月4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共4页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声称于2009年8月13日寄交了意见陈述及其附件,在意见陈述书中声称补充提交了证据以及增加关于否定创造性的理由和证据,由于合议组尚未收到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该意见陈述及其附件的副本,其中仅罗列补充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而未结合提交的证据作出具体说明。合议组当庭将该副本转交给专利权人,并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该意见陈述中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所提出的涉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补充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此意见陈述及其附件不予考虑,本案不予审理。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1)视频展示台,包括摄像头展示台,有国家行业标准,摄像头设置在视频展示台上端,而本专利中视频采集头被固定在视频展示台上,视频采集头不是为了和显微镜连接的,不牢固、存在像差彗差,导致图像模糊,技术上很难实现,说明书没有给出如何连接,也不是公知常识,不是通用显微镜的展示台,因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括音视频播放源连接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技术特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案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没有音频的处理和播放,也没有音频处理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包括学生操作台中的计算机和教师控制台中的计算机通过已有技术中的双向网络技术连接的技术特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案中没有双向网络如何实施的技术特征,谈到网络,但没有软件必要设备,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缺少关于音频控制器、双向网络的必要软件、视频展示台如何连接视频采集头和显微镜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口头审理结束后收到请求人于2009年8月15日寄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经核实,其内容与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声称于2009年8月13日寄出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的副本完全一致。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清楚,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理范围
请求人声称于2009年8月13日寄交了意见陈述及其附件中补充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由于其中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其中提出的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补充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所补充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考虑,本案不予审理。
因此,本案审理范围为: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说明书(说明书第1页第13行-倒数第1行、第2页倒数第5行至第三页最后一行,说明书附图2)记载的技术方案如下: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包括教师控制台和至少一个学生操作台,其中所述的教师控制台包括已有技术中的具有图象采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已有技术中的音视频播放源、已有技术中的视频显示设备、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设备、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所述的音视频播放源和视频采集设备连接到所述的控制器的输入端,所述的视频显示设备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出端,所述的具有图像采集和输出装置的计算机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出端,所述的视频采集设备中至少包括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教学用视频展示台,任意一个学生操作台包括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具有图像采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和已有技术中的一个显示装置,所述视频展示台中设置有一个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头,连接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显微镜;学生操作台显微镜中的图像传递到视频采集头,通过视频展示台输出到显示设备和计算机;一组学生通过显示设备共享图像,图像同时输出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象分割器和控制器,教师可以获得任意一组学生操作台传来的图像,并选择和控制图像输出到视频显示设备由全体学生共享图像;教师控制台和学生操作台利用双向网络技术相连接形成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系统中所有的组成部件均是现有技术,并且已经公开了该视频网络系统的组成部件和连接关系,视频采集头、视频展示台、显微镜都是现有技术中的部件,如何连接这些现有技术中的部件来传输图像信息也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运用所掌握的技能和知识可以实现的,说明书给出了清楚、完整的具体技术方案,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以往只能学生端获得教师端图像、学生之间无法共享图像的技术问题,产生了预期的信息共享交流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现有技术的视频展示台、现有技术的显微镜与现有技术的视频采集头的具体连接方案均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的;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视频采集头被固定在视频展示台上”,请求人也未对其所声称的视频展示台所具有的特定结构、视频展示台的国家行业标准进行举证;即使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会产生不牢固、像差、彗差等技术问题,但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实现用双向网络连接教师控制台和学生操作台进行图像共享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就是充分公开的。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中包括技术特征“已有技术中的音视频播放源”、“已有技术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所述的音视频播放源和视频采集设备连接到所述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输入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接到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的学生操作台中的计算机和教师控制台中的计算机通过已有技术中的双向网络技术连接,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接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说明书中(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行和倒数第1行、第3页第1-3行和第12-26行,说明书附图2)记载:教师控制台1包括具有图像采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3、已有技术中的音视频播放源4、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设备6、已有技术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7,视频采集设备6连接到控制器7的输入端,音视频播放源4中的图像通过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器和控制器7输出到与图像分割器和控制器相连的视频显示设备5,由全体学生共享图像,计算机3的输出端连接到图像分割和控制器7的输入端、计算机3的输入端连接到图像分割和控制器7的输出端;学生操作台2包括具有已有技术中学生用视频展示台9、图像采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10,计算机10与教师控制台中的计算机3通过已有技术中的双向网络技术连接,视频展示台9的输出端连接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7,学生操作台的图像通过视频展示台9输出计算机10,同时输出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7,教师选择和控制任意一组学生操作台传来的图像并输出到与图像分割和控制器7相连的视频显示设备5上共享图像、教师控制台中音视频播放源4中的图像通过图像分割和控制器7输出到视频显示设备5共享图像。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均有文字记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音视频播放源与图像分割和控制器的连接关系以及图像传输通路,与说明书中文字记载的内容一致;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已有技术的双向网络,与说明书中相关部分文字记载内容一致。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多媒体电化教学系统中,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教师端的图像,但是教师无法了解学生端的图像,并且学生之间无法共享图像。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已经包括技术特征:学生用视频展示台中设置有一个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头,所述的视频采集头连接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显微镜,在所述的显微镜的下方设置有一个显微镜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接到所述的计算机的图像输入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接到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的学生操作台中的计算机和教师控制台中的计算机通过已有技术中的双向网络技术连接,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接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可见,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接到显示装置,实现了学生之间共享图像;学生用视频展示台连接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分割和控制器,将学生端图像传输给教师,以共享图像。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已经从整体上反应了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涉及音频控制、双向网络的软件、视频展示台如何连接视频采集头和显微镜的技术特征,并不是解决本发明图像无法共享这一技术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因此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0211057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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