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咖啡机的冲泡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咖啡机的冲泡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55
决定日:2009-10-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06958.4
申请日:2007-03-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ABP专利网络瑞士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万事达(杭州)咖啡机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佳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刘路尧
国际分类号:A47J31/40, A47J31/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与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相一致,或应该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否则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该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720106958.4、名称为“全自动咖啡机的冲泡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万事达(杭州)咖啡机有限公司,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全自动咖啡机的冲泡装置,其包括冲泡机构,电机传动机构,进水单元,出水单元和电机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冲泡机构包括:

送料主支架,其两侧设有间隔相对的左壁和右壁,连接左壁上部和右壁上部的上壁,在所述的上壁上固定有具有外螺纹的齿轮筒,在齿轮筒外设有送料大齿轮,所述的送料大齿轮与齿轮筒螺纹连接在一起,所述的齿轮筒的侧壁开有直孔槽,在所述的直孔槽旁设有上侧板,在所述的上侧板一端内侧壁上设有方孔,在所述的上侧板的另一端设有轨迹槽;

在所述的齿轮筒内部设有上压板组件,所述的上压板组件包括桶体,将所述的桶体置于齿轮筒内部,在所述的桶体侧壁上靠近送料大齿轮的一端设有凸台,所述的凸台穿出所述的轨迹槽后与上侧板上的方孔插接,并与所述的送料大齿轮顶接在一起;

在送料主支架的左壁和右壁之间设有进料排渣组件,所述的进料排渣组件包括粉饼桶体,下齿轮组件,所述的下齿轮组件具有盖板,在盖板内设有由相互啮合的若干齿轮组成的传动机构,在盖板两侧分别设有两个撑脚,在所述的两个撑脚内外两侧各设有两个轴套,位于两个撑脚内侧的轴套与所述的送料主支架左壁和右壁下部内侧的轨道槽相配合,位于两个撑脚外侧的两个轴套与所述的上侧板上的轨迹槽相配合,所述的粉饼桶体上设有两个具有齿条壁的底脚,所述的齿条壁插入下齿轮组件内与若干齿轮组成的传动机构相互啮合;

在所述的上侧板外侧壁上还设有压粉机构组件,所述的压粉机构组件具有齿轮杆固定框,所述的齿轮杆固定框通过螺钉固定在上侧板上,在齿轮杆固定框内设有齿轮杆固定轴套,在所述的齿轮杆固定轴套上套装有齿轮杆,所述的齿轮杆与所述的送料大齿轮啮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咖啡机的冲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传动机构包括蜗轮电机,在蜗轮电机上设有相互配合的蜗轮和蜗杆,在所述的蜗杆内穿套有一传动轴,所述的传动轴一端设有传动齿轮,所述的传动齿轮与所述的齿轮杆啮合,所述的传动轴的另一端安装有电机反馈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咖啡机的冲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齿轮筒设有内螺纹,在齿轮筒内还设有送料大齿轮,送料大齿轮与齿轮筒的内螺纹啮合在一起。

4、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全自动咖啡机的冲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桶体设有凸台这端的反向端开口处设有过滤筛。

5、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全自动咖啡机的冲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粉饼桶体背向所述的底脚的一端开口,且这端开口周缘外设有一弧形舌板,弧形舌板与粉饼桶体连接为一体。

6、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全自动咖啡机的冲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侧板包括左上侧板和右上侧板,在所述的上侧板设有方孔的这端另设有卡位槽,在所述的卡位槽上卡接有压粉机构挂板。”

针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ABP专利网络瑞士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材料:

附件1:公开号为US5259296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3年11月9日,共19页;

附件2:附件1的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3: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8页。

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案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对无效请求书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8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5日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是否参加口头审理的回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相同。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是公开号为US5259296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其公开日为1993年11月9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是附件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故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齿轮筒设有内螺纹,在齿轮筒内还设有送料大齿轮,送料大齿轮与齿轮筒的内螺纹啮合在一起”,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包括如下技术特征“在齿轮筒外设有送料大齿轮,所述的送料大齿轮与齿轮筒螺纹连接在一起”,由于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包括两个送料大齿轮,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全自动咖啡机的冲泡装置仅包括一个送料大齿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5-8行,图3的附图标记26),而且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无法概括得出冲泡装置包括两个送料大齿轮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4-6在引用权利要求3的情况下也未克服上述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咖啡机的冲泡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咖啡机的冲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第3页第10行-第7页第22行,对比文件1的附图1-12):

咖啡机1包括冲泡装置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冲泡机构),用于驱动冲泡装置2的电机(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机传动机构)包含在示意性示出的咖啡机1的部件3内,咖啡机还包括热水连接器2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进水单元),导管101具有用于流出咖啡的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出水单元),输入装置140,141和142的数据a,b和c提供到控制装置14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机控制机构)。

冲泡装置2包括侧固定和导向板6、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送料主支架,其两侧设有间隔相对的左壁和右壁),板6、7由垂直布置的连接部件81在顶部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壁),其具有轴向移动的圆柱形外螺纹导轨8,螺母9与圆柱形导轨8同中心设置在圆柱形导轨8上,螺母9具有与用作螺杆的圆柱形导轨8的外螺纹匹配的内螺纹。螺母9在其外周上设置有齿轮齿10,并且还用作大齿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送料大齿轮),用于冲泡活塞的导轨8仅为部分圆柱形,因为两个相对布置的切除部12和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直孔槽)在其平行于轴线的整个长度上延伸。两个引导臂14和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侧板)平行于切除部12和13并彼此相对布置在圆柱形导轨8的外部,图11是引导臂15的俯视平面图,具体示出矩形截面的凸出部1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孔)以及凹槽2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轨迹槽)。

在圆柱形导轨8中被引导的冲泡活塞3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压板组件)包括中空圆柱形部件94和布置在底部处的前部件9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桶体)在圆柱形导轨8中被引导的冲泡活塞39包括还矩形侧部40,41,其与在引导臂14和15上部区域中被固定到引导臂14和15的相应的凸出部接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的桶体置于齿轮筒内部,在所述的桶体侧壁上靠近送料大齿轮的一端设有凸台),引导臂的凸出部114接合所述的冲泡活塞39上的矩形侧部41,螺母9的齿轮齿10接合引导臂14和15的上部32和33中的凹部37和38,以当螺母9轴向移动时,臂14和15同样和与其相连接的冲泡桶体一起轴向移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凸台穿出所述的轨迹槽后与上侧板上的方孔插接,并与所述的送料大齿轮顶接在一起)。

对比文件1的图6为冲泡装置2的前正面透视图,冲泡桶体82如在图1到3中所示处于研磨咖啡填充位置中。在底部,冲泡桶体82连接到向下突出、相对驱动和固定的臂83和84。这些臂在其内部设置有齿,并且枢转安装在固定在侧导向和固定板6和7的孔75和76中的轴85上,(冲泡桶体82与臂83、84以及这些臂内部设置的齿轮总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进料排渣组件),对比文件1的图10是一个爆炸透视图,示出了冲泡桶体82、顶推活塞107、以及用于将顶推活塞107在冲泡桶体82中上下移动的驱动装置26,安装在板43和44之间的底部小齿轮51和54与和所述小齿轮相对布置并且用作齿条的驱动臂83和84啮合,三个小齿轮49,50,51和52,53,54分别一个在另一个上方布置在板43和44之间,这些小齿轮的轴固定在板43和44中(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进料排渣组件包括粉饼桶体,下齿轮组件,所述的下齿轮组件具有盖板,在盖板内设有由相互啮合的若干齿轮组成的传动机构),板43和44在侧面结合到侧板45和46,导向轴颈27和28连接到侧板45和46顶部。轴颈27和28的外侧接合引导臂14和15的凹槽20和21,而内侧接合板6和7中的平行四边形状的引导凹槽47和48,轴颈27和28具有向外突出部件118,119和向内突出部件120,12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在盖板两侧分别设有两个撑脚,在所述的两个撑脚内外两侧各设有两个轴套,位于两个撑脚内侧的轴套与所述的送料主支架左壁和右壁下部内侧的轨道槽相配合),在底部,冲泡桶体82连接到向下突出、相对驱动和固定的臂83和84。这些臂在其内部设置有齿,安装在板43和44之间的底部小齿轮51和54与和所述小齿轮相对布置并且用作齿条的驱动臂83和84啮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位于两个撑脚外侧的两个轴套与所述的上侧板上的轨迹槽相配合,所述的粉饼桶体上设有两个具有齿条壁的底脚,所述的齿条壁插入下齿轮组件内与若干齿轮组成的传动机构相互啮合)。

对比文件1的螺母9通过具有大长度/直径比的圆柱形齿轮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在所述的上侧板外侧壁上还设有压粉机构组件的齿轮杆),螺母9旋转,并且由此沿用于冲泡活塞的导轨8轴向移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齿轮杆与所述的送料大齿轮啮合)。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进行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压粉机构组件具有齿轮杆固定框,所述的齿轮杆固定框通过螺钉固定在上侧板上,在齿轮杆固定框内设有齿轮杆固定轴套。

由此可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齿轮杆固定在上侧板上,以便于齿轮杆与所述的送料大齿轮啮合。但是,对比文件1中齿轮11与螺母9也是啮合的,只是没有具体公开齿轮11的固定方式,对齿轮杆设置齿轮固定框并在齿轮固定框内设置用于固定齿轮杆的轴套是所属领域内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螺钉固定也是所属领域内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内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电机传动机构,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具体公开电机的具体构造,但是由涡轮蜗杆组成的电机传动机构是机电领域内常用的电机传动机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冲泡活塞39包括中空圆柱形部件94和布置在底部处的前部件95。滤板97连接到前部件95的端面96(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第5页26-29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顶部,冲泡桶体82设置有弯曲的封闭板105,封闭板105具有圆形开口,板105最靠近冲泡活塞39的端部包括延伸部106(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第6页2-3行,对比文件1的附图7)。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上侧板包括左上侧板和右上侧板,在所述的上侧板设有方孔”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第4页18-20行),而为了将压粉机构组装在上侧板上而在上侧板设置一个卡位槽与压粉机构挂板卡接是所属领域内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6在引用权利要求3的情况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2、4-6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情况下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不再进行一一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720106958.4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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