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光学透镜-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手机光学透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51
决定日:2009-10-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03318.4
申请日:2004-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邵泽锋
授权公告日:2006-0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朱江
主审员:马燕
合议组组长:黄玉平
参审员:谢有成
国际分类号:G02B7/02,H04M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但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要素之间的位置关系发生变化,但其作用并未发生变化,且其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要素关系的变化不能使一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2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手机光学透镜”的200420103318.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4年12月31日,专利权人是朱江。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手机光学透镜,其可拆卸地装设于可摄像手机的摄像头外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一外壳、一后座体、一凹透镜、一前座体、一凸透镜及一前盖,其中,该外壳前后贯通,其前后两端分别具有一开口;该后座体是一贯通的旋转体,其自外壳后端的开口插入装设于外壳内;该凹透镜装设于后座体内;该前座体是一贯通的旋转体,其自外壳前端的开口插入装设于外壳内,并与后座体活动连接;凸透镜装设于该前座体内;该前盖固定装设于前座体的前端,在前盖上开设一透光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光学透镜,其特征在于:该后座体前端的外壁上设有一外螺纹,该前座体后端的内壁上对应该外螺纹设有一内螺纹,该外螺纹和内螺纹相互配合使该后座体和前座体螺纹连接一体。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光学透镜,其特征在于:该手机光学透镜还包括一收容圈,该收容圈呈一圆筒状,在该收容圈的后端还装设有两固定圈而将收容圈装设于该后座体中,收容圈前端的内径增大而形成一收容槽,该凹透镜安装于该收容槽中。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光学透镜,其特征在于:该外壳后端的筒壁上开设一通孔,该后座体上对应该通孔开设一卡槽,用一卡榫穿过通孔并卡接于该卡槽内而使该后座体稳定安装于该外壳上。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光学透镜,其特征在于:该前座体和后座体之间通过紧密尺寸配合的筒体抽插连接,且在该后座体的前端与该前座体的后端之间设一防止前座体完全抽出的限位块。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光学透镜,其特征在于:该前座体前端的内径增大而形成一凹槽,该凹槽的侧壁上距离该凹槽的底面一定距离设有一嵌槽,该凸透镜安装于该凹槽底部,在该嵌槽中还装设有一固定环,该固定环从前端卡抵住该凸透镜。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光学透镜,其特征在于:该手机光学透镜的后座体的后端向外侧凸设一滑片,而在手机壳体上对应设有一U型滑槽,手机光学透镜通过该滑片而滑动装设于该手机的U型滑槽内。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光学透镜,其特征在于:该手机光学透镜的后座体的后端凸设有若干可对应插设于手机壳体上对应插孔上的插脚。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光学透镜,其特征在于:该手机光学透镜还包括一U形的卡架,该卡架的两臂弹性卡夹在手机的两侧,卡架上开设一供手机光学透镜插置的圆形孔。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光学透镜,其特征在于:该手机光学透镜的后座体的后端面上设有若干用来吸附于手机表面上的吸盘或者磁铁。”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邵泽锋(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38203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6月7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58046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15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6535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3日。

结合上述对比文件,请求人认为:

1、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前座体和后座体外部设置有壳体,对比文件1没有壳体,②本专利前座体前端设置有前盖,对比文件1没有前盖,因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仅仅是增加了两个部件:壳体和前盖。(1)为了保护内部件在外部设置一个壳体是任何技术人员熟知的公知常识,在贯通旋转体端部加设作为装饰性或保护性部分的前盖是任何技术人员熟知的公知常识,前盖在本专利中没有任何实际作用,对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没有任何贡献,此外为了透光,前盖必然也是透光的。因此区别特征①和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变倍内筒外套装有变倍外筒,变倍外筒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从附图1可以清楚地看出主镜筒1和变焦筒4端部都设置有端盖,相当于本专利的前盖,因此区别特征①和②被对比文件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中部有一前后贯通的外壳(包围别汉棱镜4的部分及前面的部分),与本专利的外壳1完全相同,物镜筒1的端部伸出部分即是前盖,因此,区别特征①和②被对比文件3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以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针对本案在先做出的第118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3(第118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的“附件3”)与本专利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该光学透镜为手机光学透镜,其可拆卸地装设于可摄像手机的摄像头外部,附件3中的镜头用于照相机或者摄像机上;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座体与后座体是活动连接的,但附件3中对应的部件调焦组件3与目镜筒5并非活动连接,在调焦组件3和目镜筒5之间具有一个别汉棱镜4,通过固定别汉棱镜4的框架来连接目镜筒5与调焦组件3,调焦组件3与该框架以螺纹的方式连接;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座体插在外壳的前端开口内,即外壳包住前座体,且外壳仅起机械的固定作用,对调节前后座体中的两个透镜之间的距离不起作用,但附件3中所述框架在调焦组件一端是内嵌在调焦组件3内的,其同时起到调节物镜筒和目镜筒内的透镜之间距离的作用;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凸透镜装设于前座体内,但附件3中凸透镜2安装在物镜筒1内。区别①仅仅是应用场合不同,并没有因为这种应用的不同导致结构的不同,实际上,应用于手机仅仅是把手机和镜头部分通过连接装置连接而已,与镜头的结构没有任何关系。区别④根本不存在本质区别,本专利的前座体本来就是物镜筒。区别②和③完全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完全与对比文件1相同,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4、本专利名为“手机光学透镜”,也就是用于手机的光学透镜,仍然是光学透镜,手机光学透镜、照相机镜头、钢笔式望远镜都属于光学透镜领域,技术领域完全相同。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告知专利权人,若期满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6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9年7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6月16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明确表示不能参加于2009年7月15日举行的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缺席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了3份对比文件,分别是对比文件1~3。专利权人未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1~3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对比文件1~3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已经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手机光学透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钢笔式望远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5段至倒数第2段,图1):该钢笔式望远镜是在笔帽顶端增加一个微型望远镜,笔帽顶端分解为上段和下段,该上段、下段均为贯通的旋转体,上段内置目镜1、下段内置物镜2、上段的下部设有内螺纹、下段的上部设有外螺纹,两段经内外螺纹拧在一起构成调焦螺纹3,上段目镜1前扣保护帽4以防灰尘落入目镜1,下段物镜2后置保洁屏5以防墨水污染物镜2,需望远观看对象时,取下钢笔笔帽去掉保护帽放在眼前,一手执上段,一手执下段,旋转调焦螺纹,眼睛通过目镜可看清较远处细微对象。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钢笔顶端的上段、下段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后座体”、“前座体”,对比文件1中的目镜1、物镜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凹透镜”、“凸透镜”,钢笔顶端的上段和下段通过螺纹而活动连接。另外,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手机光学透镜,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钢笔式望远镜,但是,二者均属于光学透镜的技术领域,并且,本专利的手机光学透镜是装设于摄像头外部作为拍摄较远处的物体的镜头使用,其实际上所起的作用与望远镜所起的作用相同,基于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手机光学透镜”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钢笔式望远镜虽然名称不同,但实际上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手机光学透镜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钢笔式望远镜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手机光学透镜可拆卸地装设于可摄像手机的摄像头外部,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钢笔式望远镜加在笔帽顶端;(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括外壳,外壳前后贯通,其前后两端分别具有一开口,后座体自外壳后端的开口插入装设于外壳内,前座体自外壳前端的开口插入装设于外壳内,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有外壳;(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括前盖,该前盖固定装设于前座体的前端,在前盖上开设一透光孔,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有前盖。

关于区别(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手机光学透镜与可摄像手机配合使用以辅助可摄像手机在拍摄时调整焦距范围,其设置为可拆卸的装设方式的目的是利用该手机光学透镜对较远处的物体进行调焦,以使可摄像手机清晰地拍摄较远处的物体。而对比文件1的钢笔式望远镜是增加在钢笔帽上的,不需要望远观看对象时,无需使用该钢笔式望远镜,而当需要望远观看对象时,取下钢笔笔帽去掉保护帽放在眼前,旋转调焦螺纹,眼睛通过目镜可看清较远处细微对象,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钢笔式望远镜相对于其钢笔笔身来说也是可拆卸的,将其拆卸下来的目的也是利用其对较远处的物体进行调焦从而清晰地看到较远处的物体。另外,由于对比文件1的钢笔式望远镜是一个独立的部件,且其作用是对较远处的物体进行调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这种启示也容易想到在可摄像手机上可拆卸地装设一个光学镜头,从而对较远处的物体进行调焦。

关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变焦照相机镜头,其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图1):从物方到像方依次包括物镜组件、调焦组件3及目镜组件,通过旋转调焦组件3改变物镜组件与目镜组件之间的间隔进行变焦,调焦组件由多头螺纹组成,物镜组件由物镜筒1和凹凸镜2组成,凹凸镜2固定在物镜筒1内,目镜组件包括目镜筒5,目镜筒5内自物方到像方依次固定有别汉棱镜4及四个不同倍率的透镜,使用时,将目镜端经标准接口安装在照相机或者摄像机上,从而可扩大拍摄范围,将远处的景物记录下来或提高近摄的倍率。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目镜筒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后座体,包围别汉棱镜4的框架(图1中未标记)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调焦组件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前座体,物镜筒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前盖。包围别汉棱镜4的框架前后贯通,其前后两端分别具有一开口,目镜筒5自该框架后端的开口插入装设于该框架内,该框架在调焦组件3一端是内嵌在调焦组件3中的。即,在对比文件3中,框架的后端包围目镜筒5,前端内嵌在调焦组件3中。而对比文件3使框架的前端内嵌在调焦组件3中的原因是其需要通过旋转调焦组件3来改变调焦组件3与框架的前端之间的相对位置,从而改变物镜组件与目镜组件之间的间隔以进行变焦,而在对变焦没有贡献的框架的后端,由于该框架与目镜筒5的位置关系不发生变化,因此该框架包围目镜筒5,仅起到机械的固定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目镜筒5等光学部件外设置一个外壳并且该外壳在对变焦没有贡献的部分仅包住其内的光学部件从而仅起到机械的固定作用的技术启示。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钢笔式望远镜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钢笔顶端的上段和下段之外设置一个外壳,并且由于通过旋转钢笔顶端的上段和下段之间的内、外螺纹即可进行变焦而不需要通过外壳来进行变焦,因而可以仅使所述外壳包住该钢笔顶端的上段和下段。

关于区别(3),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中的物镜筒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前盖,并且由于物镜筒1与调焦组件3连接、通过旋转调焦组件3改变物镜组件与目镜组件之间的间隔,因此可以确定物镜筒1固定装设于调焦组件3的前端,与调焦组件3一起运动。另外,由于该物镜筒1中包括凹凸镜2,因此可以确定该物镜筒1上具有透光孔。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3),且其所起的作用为与调焦组件3一起运动,使光经由透光孔而进入镜头内,并起到保护镜头的作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前盖所起的作用也是与前座体一起运动,使光经由透光孔而进入该手机光学透镜中,并起到保护镜头的作用,可见,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

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照相机镜头具有前盖、外壳且在不需要利用外壳来进行变焦的部分使外壳包住其内的光学部件的技术启示,很容易想到在钢笔顶端的下段设置前盖、在上段和下段外设置外壳且仅使外壳包住该钢笔顶端的上段和下段并将该钢笔式望远镜可拆卸地装设于可摄像手机的摄像头外部的技术方案,并由此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后座体前端的外壁上设有一外螺纹,该前座体后端的内壁上对应该外螺纹设有一内螺纹,该外螺纹和内螺纹相互配合使该后座体和前座体螺纹连接一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5段至倒数第2段,图1):上段的下部设有内螺纹、下段的上部设有外螺纹,两段经内外螺纹拧在一起构成调焦螺纹3。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相当于本专利的后座体的上段设有内螺纹,而相当于本专利的前座体的下段设有外螺纹,但是,这只是内、外螺纹之间的位置关系发生了变化,其作用未发生改变,仍然是通过内、外螺纹的相互配合而将上段和下段螺纹连接在一起并通过旋转该内、外螺纹来进行调焦,可见,这种位置关系的变化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中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结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20103318.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至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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