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弥雾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63
决定日:2009-10-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93059.6
申请日:2006-06-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同来
授权公告日:2007-06-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韩金亮
主审员:吴大章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8-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1.本专利所采用的设计不影响本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和使用,其适于工业应用。
2.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所以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是不相近似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6月13日授权公告日200630093059.6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弥雾机”,其申请日为2006年6月22日,专利权人为韩金亮。
针对上述专利权,高同来(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00344887.8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的彩色打印件1页;
附件2:本专利电子公开文本的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相近似,且本专利无法在工业上应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9年7月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补充证据附件3-7。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附件3-4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对于附件5-7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本专利仅显示了产品的一部分,不能通过工业生产得以实施,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交的补充附件如下:
附件3:01317174.7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的打印件1页;
附件4:01317173.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的打印件1页;
附件5:200620086178.3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5页;
附件6:第1页左上角具有“弥雾机烟雾机-中国农资网”字样的网页复印件3页;
附件7: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潍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共8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8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和补充附件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和附件1-4记载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并且可以进行工业生产。专利权人要求在口头审理时进一步进行说明。
合议组于2009年9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涉及的事项如下:
1.请求人声明放弃附件6。
2.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为:(1)相对于附件1、3、4,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用附件5、附件7证明本专利不能构成完整的产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仅仅显示了弥雾机的一个部件,没有公开完整的弥雾机,不适于工业应用。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不包括附件6)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
4.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和附件1、3、4记载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进行了辩论,请求人认可附件1与附件4记载的外观设计是相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进行了辩论。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证据认定
附件1记载了一种弥雾机(A)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号为00344887.8,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7月11日;附件3记载了一种弥雾机(2)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号为01317174.7,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10月3日;附件4记载了一种弥雾机(1)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号为01317173.9,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9月19日。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3、4内容属实,所示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上述附件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附件5是本专利专利权人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涉及的产品与本专利相同,是一种脉冲弥雾机,其授权公告日是2007年7月4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附件7是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潍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专利权人对上述两份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因此,附件1、3、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证据,附件5、7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证据。
(三)关于无效宣告理由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仅仅显示了弥雾机的一个部件,没有公开完整的弥雾机,不适于工业应用。请求人用附件5和附件7证明弥雾机具有药液箱,而本专利的视图中没有显示所述药液箱。请求人认为,由于上述缺陷,本专利不应该称作迷雾机,而是迷雾机的一个部件。合议组认为,附件5、7可以证明弥雾机在使用中必须有药液箱,但本专利的药液箱没有和弥雾机的主体部分成一体化设计,药液箱的形状不确定,与弥雾机的位置也不确定,是在使用时的一个附件,此种设计并不影响本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和使用,其适于工业应用。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5、7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的该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和附件1、3、4记载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上述附件均记载了关于弥雾机的外观设计,和本专利涉及的产品类别相同,可以进行相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附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如图所示,本专利包括脉冲发动机、“L”形的机架、具有圆柱形的散热罩的机身主体、圆柱形的喷管、圆角长方体形状的供油箱和圆柱形的充气装置,整体形状呈直径不同的阶梯柱状设计,其机身固定在“L”形机架长底边一侧,供油箱固定在“L”机架无底边的一侧,充气装置固定在机架上方。详见本专利附图。
2.1本专利与附件1所记载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1)相比较
在先设计1由7幅视图表示,如图所示,在先设计1包括脉冲发动机、近似梯形的机架、圆柱形的机身、圆柱形的喷管、长方形的药液箱、长方体形状的供油箱和圆柱形的充气装置,圆柱形的机身固定在梯形机架一侧,药液箱和供油箱固定在机架的另一侧,充气装置固定在机架上方。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进行比较可以看出相同点为:两者都具有呈圆柱形的喷管和圆柱形的充气装置。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本专利整体形状呈直径不同的阶梯柱状设计,而在先设计1没有设计成此种形式;本专利的机架呈“L”形状,先设计1的机架呈近似梯形。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主体所采用的阶梯柱状的设计形成了与先设计1具有明显差别的视觉感受,非一体化的药液箱设计使得本专利显得更为简洁,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的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所以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是不相近似的。
2.2本专利与附件3所记载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2)相比较
在先设计2由7幅视图表示,如图所示,在先设计2包括脉冲发动机、近似“⊥”形的机架、圆柱形的机身、圆柱形的喷管、长方形的药液箱、长方体形状的供油箱和圆柱形的充气装置,圆柱形的机身固定在“⊥”形机架一侧,药液箱和供油箱固定在机架的另一侧,充气装置固定在机架上方。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进行比较可以看出相同点为:两者都具有呈圆柱形的喷管和圆柱形的充气装置。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本专利整体形状呈直径不同的阶梯柱状设计,而在先设计1没有设计成此种形式;本专利的机架呈“L”形状,先设计2的机架呈 “⊥”形。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主体所采用的阶梯柱状的设计形成了与先设计2具有明显差别的视觉感受,非一体化的药液箱设计使得本专利显得更为简洁,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的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所以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是不相近似的。
2.3本专利与附件4所记载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3)相比较
双方当事人都认为附件4记载的外观设计与附件1记载的相同。经合议组比较,上述附件记载的外观设计确属相同。由于合议组已经得出了附件1记载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不相近似的结论,故不再将本专利与附件4记载的在先设计3进行详细比较,直接得出不相近似的结论。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在附件1、3、4记载的外观设计是不相近似的,请求人据其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结论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也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630093059.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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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利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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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状态图
在先设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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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状态图
在先设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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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图
在先设计3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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