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机动车话语鸣音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64
决定日:2009-10-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01188.5
申请日:2005-03-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唐泰
授权公告日:2006-06-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军
主审员:弓玮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张娅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在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上公开,且其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预期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520101188.5、名称为“机动车话语鸣音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3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21日、专利权人是王军。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机动车话语鸣音装置,其特征是设有一放大器(3),放大器(3)的输入端接有话筒(1)和语言芯片(2),放大器的输出端接有喇叭(4)。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动车话语鸣音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语言芯片其1、2、3、4、5脚的接法是:1脚接电阻R1后接地; 2脚接电源;3脚接功放集成电路A的反相输入端,3脚并接电容C3后接地、接电阻R3后接地、接电容C2后接话筒(1);4脚接地; 5脚接电阻R2后与电容C2和话筒的连线相接,5脚并接开关K,开关另一端接电源;功放集成电路A的正相输入端接地,输出端接电容C8后接喇叭(4),该输出端并旁接相互串联的电容C7和电阻R4后接地;功放集成电路A的4脚接电容C5后接地,3脚接地,1脚接电容C6后接地,该脚并接电源。”
唐泰(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 2009年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清楚、完整的规定以及有关实用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4年5月5日出版的2004年第5期的《电子制作》杂志的封面、目录页、及该期刊中“用ISD1810设计、生产录音喊话器”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30-92“汽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中公开了放音模式和直通模式,与本专利的放大器、话筒、语言芯片、喇叭的连接方式,功能设计都一样,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语言芯片”这一概念不清楚,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采用的LA4265芯片最大功率为3.5W,达不到附件2的行业标准的90-115分贝,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9年7月1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8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的描述不清楚、完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由于请求人未出示附件2的原件,故对附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称附件2 系从网上下载得到。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查,附件1中公开了一种喊话器,用户打开电源开关通电,直接就能对着话筒喊话,声音被扩音而出;用户按下音乐开关,就会发出很大的音乐声,作为提醒或警示用;用户按下放音开关时,喊话器就会反复播放录音。ISD1810采用喊话器专门的COB设计,型号编为VT8375,它完成录音、放音的工作。在录音状态时,话筒捡拾外界声音信号进入VT8375录放音IC并存储起来;在放音状态时,VT8375将存储的信息还原出来,输出声音信号。声音信号通过VR4电位器调节音量大小,送入功率放大器集成电路TEA2025。这是一个10W的立体声功放,有较大的声音输出5-10W。该利用ISD1810设计的录音喊话器,还在外形结构和市场宣传进一步细分,发展成儿童喊话器、车用喊话器等(参见附件1中的“录音喊话器设计”部分及图②)。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上述附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附件1的VT8375录放音集成电路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语言芯片2,附件1的功率放大器集成电路TEA2025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放大器3,附件1的话筒和喇叭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话筒1和喇叭4,从图②中可以看出,放大器的输入端接有对话语进行录音和存储的芯片,还接有可直接借以进行喊话的话筒,放大器的输出端接有喇叭,并且这样的技术方案可以用于车用喊话器。可见,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附件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能够解决现有机动车喇叭鸣叫声单调、鸣音系统不能发出特定的具有针对性的鸣音的问题,具有相同的预期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关于权利要求1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宣告200520101188.5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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