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板烧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铁板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81
决定日:2009-10-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24447.7
申请日:2003-12-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郡华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芳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小静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F24C15/20,B01D4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权利要求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请求人不能证明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会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2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铁板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320124447.7,申请日是2003年12月4日,专利权人是芳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铁板烧装置,其包括:一基座、一抽风构件及一水冷消音处理组;其特征在于:

一基座,其上设有一烹煮板;

一可吸入烹煮板所产生油烟的抽风构件设置在该基座内;

一可冷却、过滤及消音处理自抽风构件所吸入油烟的水冷消音处理组设置于该基座内,其上设有一可供油烟通过的一箱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板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抽风构件包含一通风管及一导风件,该通风管及导风件与该水冷消音处理组相连接,而产生的油烟则由该导引件导引。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板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冷消音处理组包含一水循环系统,其由一进水管及一排水管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板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冷消音处理组包含一抽水装置及一洒水球,该抽水装置将喷射水喷至洒水球上以带动洒水球旋转,而产生的水幕则带往该箱体内滴落。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板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冷消音处理组还包含一油烟处理组,该油烟处理组由数个板片体组成,每一板片体上设有供油烟及水同时通过的数个孔洞,藉此产生过滤及冷却交换。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板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冷消音处理组更包含一集水槽组,该集水槽组由数个水槽由上往下堆叠排列设置,以产生数道水幕。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板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铁板烧装置另包含一可控制该抽风构件吸风量的一风量调节组。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板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铁板烧装置还包含有用以初步过滤油烟的一静电处理组。 ”

针对本专利,上海郡华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外,请求人同时还提交了申请日为1999年11月2日,公告编号为454469的台湾专利公报,共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7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其认为:(1)权利要求1-8相对于下述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水冷消音处理组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以及水冷消音处理组中的水位控制部件和屋檐结构的导风件,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2中“导风件”是上位概念,其包括的下位概念不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因而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说明书未记载水冷消音处理组中的水位控制部件,并且水冷消音处理组无法实现过滤的功能,因此说明书没有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5830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0125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2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7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附件转交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31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和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地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而成为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1及5,并相应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铁板烧装置,其包括:一基座、一抽风构件及一水冷消音处理组;其特征在于:

一基座,其上设有一烹煮板;

一可吸入烹煮板所产生油烟的抽风构件设置在该基座内;

一可冷却、过滤及消音处理自抽风构件所吸入油烟的水冷消音处理组设置于该基座内,其上设有一可供油烟通过的一箱体;

所述水冷消音处理组包含一油烟处理组,该油烟处理组由数个板片体组成,每一板片体上设有供油烟及水同时通过的数个孔洞,藉此产生过滤及冷却交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板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抽风构件包含一通风管及一导风件,该通风管及导风件与该水冷消音处理组相连接,而产生的油烟则由该导引件导引。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板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冷消音处理组包含一水循环系统,其由一进水管及一排水管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板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冷消音处理组包含一抽水装置及一洒水球,该抽水装置将喷射水喷至洒水球上以带动洒水球旋转,而产生的水幕则带往该箱体内滴落。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板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冷消音处理组更包含一集水槽组,该集水槽组由数个水槽由上往下堆叠排列设置,以产生数道水幕。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板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铁板烧装置另包含一可控制该抽风构件吸风量的一风量调节组。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板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铁板烧装置还包含有用以初步过滤油烟的一静电处理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16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同该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31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和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审查指南和专利法的相应规定。合议组宣布口头审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31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请求人确定其具体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附件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提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台湾专利TW454469。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2的真实性。双方就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上述条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依据的文本

合议组于2009年8月31日收到的专利权人补交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其中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且对此种修改的方式和修改时机请求人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故本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合议组于2009年8月31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1、2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权利要求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请求人不能证明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会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附件1公开了一种铁板烧用装置,该装置包括:基座1,基座1上设有烹煮板11;可吸入烹煮板产生油烟的抽风构件4,该抽风构件4设置在基座1内;和设置在抽风构件4排出口的消音箱41,气体经该消音箱消除噪音(见附件1的说明书和附图)。

附件2公开了一种油烟净化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当排风扇11排的烟尘经过净化室10内的水雾区时,水雾便和烟尘、气味充分接触混合,在旋风分离器7的内壁旋转呈液状降落存于底部,被净化的烟气从中心管子排出,经测定,尘埃、噪声、气味达标(参见附件2说明书及附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附件1有三点区别,分别为:(1)、可供油烟通过的箱体;(2)、油烟处理组每一板片体上设有供油烟及水同时通过的数个孔洞;(3)、油烟处理组由数个板片体组成。关于上述区别(2)、(3),请求人认为,生活中淋浴用的花洒表面就是在板片上设有数个孔洞,以使水变成线状,从而与其它物体有更充分的接触。喷农药的喷雾器的喷嘴也是利用喷嘴孔的大小和孔的密度来将水调节成线状或雾状,以使喷出液体与其它物体充分接触。因此,凡是具有生活常识的人就容易想到在板上设多个洞,以使通过液体的形状变细,而与其它物体充分接触。因此,生活常识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将特征“板片体上设有数个孔洞”应用到本新型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关于区别“油烟处理组由数个板片体组成”,其中"数个"只是数量上的改变,属于审查指南里所述的要素关系改变,这种改变使得水的形状经过多级改变,使水与油烟接触更充分,其效果可以预见。此外,关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水冷消音处理组”,请求人认为其不是技术特征,只是对技术效果的描述。退一步,即使将“水冷消音处理组”作为技术特征,附件2中公开的油烟净化器也达到了冷却、消音的技术效果,该油烟净化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水冷消音处理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上面附件1公开的信息可知,权利要求1和附件1至少存在请求人认可的上述三点区别。关于第(2)、(3)点区别,即“油烟处理组由数个板片体组成”和“油烟处理组每一板片体上设有供油烟及水同时通过的数个孔洞”,请求人仅仅举证出生活中的淋浴用花洒和喷农药的喷雾器喷嘴都是在板片上设有数个孔洞,以使水变成线状,从而与其它物体有更充分的接触。淋浴用的花洒、喷农药用的喷雾器与铁板烧装置的技术领域和用途相差甚远,并且花洒和喷雾器喷嘴带有孔洞的板片结构和本专利中铁板烧装置带有孔洞的板片结构的作用和用途也不同。请求人未能证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铁板烧装置的结构,以使铁板烧装置的油烟处理组由数个板片组成,每个板片体上设有供油烟及水同时通过的数个孔洞,并且,附件1、2均未公开上述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在本专利中,通过使铁板烧装置的油烟处理组由数个板片组成,并且每个板片体上设有供油烟及水同时通过的数个孔洞,达到了增加过滤及冷却时间,提高过滤及冷却交换效率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认为生活常识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2)、(3)应用到本专利中的技术启示的主张不成立,进而其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由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所以其认为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组合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意见为:在权利要求1中,(1)水冷消音处理组无法实现“过滤”功能,缺少对过滤部件的限定;(2)没有记载水位控制部件;(3)缺少抽水装置;(4)没有记载导风件及其结构,导风件的面积必须大于通风管的横截面积并完全覆盖通风管,导风件中间与四周必须形成一定的坡度,避免积水。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下:即现有的铁板烧装置无法有效地完全滤除油烟,降低排放气体的温度,从而导致高温油烟不适合排放在室内。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利用水冷消音处理组进行冷却、过滤、消音,不但能有效地滤除油烟的油渍,而且能降低排放气体的温度,从而使铁板烧装置适于设置在室内,解决了本专利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已经限定出铁板烧装置特征在于“可冷却、过滤及消音处理自抽风构件所吸入油烟的水冷消音处理组设置于该基座内”和“所述水冷消音处理组包含一油烟处理组,该油烟处理组由数个板片体组成,每一板片体上设有供油烟及水同时通过的数个孔洞,藉此产生过滤及冷却交换”,可见,权利要求1限定的水冷消音处理组能够实现冷却、过滤及消音的功能,包含上述特征的技术方案已经可以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此外,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可冷却、过滤及消音处理自抽风构件所吸入油烟的水冷消音处理组设置于该基座内”,并且“所述水冷消音处理组包含一油烟处理组,该油烟处理组由数个板片体组成,每一板片体上设有供油烟及水同时通过的数个孔洞,藉此产生过滤及冷却交换”,由上述限定可知水冷消音处理组至少可以借助权利要求1限定的油烟处理组的过滤结构实现过滤油烟的功能。水位控制部件、抽水装置和导风件不是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须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1)没有清楚说明水位控制部件;(2)根据常识可知水和油是不相溶的,因此水冷消音处理组无法实现过滤功能。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关于水位控制部件,利用浮力原理的浮球、水位计、水位表等和水位电控装置都是本领域已有并常用的控制像水箱这样的水容器水位的控制部件。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知晓采取具有什么结构的水位控制部件,从而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此外,如上所述,水位控制部件也不是解决本实用新型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部件。关于水冷消音处理组能否实现过滤功能,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第3段说明了水冷消音处理组的结构和工作方式,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也明确记载了水冷消音处理组可冷却、过滤油烟,油烟处理组没有供油烟及水同时通过的数个孔洞,则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能够知道油烟与洒水球形成的水幕接触,同时油烟还与油烟处理组板片体孔洞形成的水幕接触。虽然水和油是不相溶的,但是烧煮过程产生的高温油烟通过与水幕接触,使得油烟中的部分固体颗粒被水幕带走,同时油烟中的气态油会被冷却成液态油,在重力作用下液态油会落入水中。这样水冷消音组就达到了过滤的功能。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关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2中“导风件”所概括的上位概念包含的下位概念不能解决本专利适当引导油烟,且覆盖整个通风管管口的技术问题。为达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该“导风件”的形状必须满足:a)导风件的面积必须等于或大于通风管的横截面积,且在装配方式上必须完全覆盖住通风管,才可以防止水进入通风管;b)导风件中间与四周必须形成一定的坡度,才能避免积水。并非任意的导风件都可以解决该问题,比如面积小于通风管横截面积的导风件会使上面的水落入通风管,从而阻塞通风管,使整个装置无法工作。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出通风管和导风件与水冷消音处理组连接,产生的油烟由导风件导引。上述特征在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4页及附图2、4、5中已有记载。由这样的限定和本专利说明书说明的本专利的工作原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其它方式设置通风管和导风件,例如可将通风管和导风件沿横向设置在构成水循环系统51的壳体内。在这种情况下,导风件的形状和装配方式则无需满足请求人所述的a)、b)两个条件,即可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可见,在本专利中导风件的形状和装配方式并不局限于说明书附图2和4中示出的那样,也不一定需要满足请求人所述的a)、b)两个条件。此外,即使像附图2和4中示出的那样,采用洒水球形成的水幕自上向下流动,通风管和导风件竖向设置,且导风件设置在通风管的上端的设置方式,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本专利的工作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其掌握的常识也知晓:导风件的面积应当等于或大于通风管的横截面积,且应当覆盖住通风管,否则水会进入通风管,导风件的上端面也应当形成一定的坡度,这样才能避免积水。因此,在采用上述方式实施本专利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会自然地剔除掉请求人所述的那些无法实施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31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第20032012444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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