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油箱内粘稠油脂拨板输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88
决定日:2009-11-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89155.2
申请日:2007-01-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州长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3-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民章
主审员:武兵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弓玮
国际分类号:F16N11/08,B60R1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仍然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获得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1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19日、名称为“油箱内粘稠油脂拨板输送装置”的200720089155.2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赵民章。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油箱内粘稠油脂拨板输送装置,主要由合页(4)、拨板(5)、回位弹簧(6)、油缸(7)、活塞杆(10)及钢丝拉线(11)等构成,其特征在于:阀体(1)上固定一支架(2),支架(2)延伸至油箱(3)侧壁后与合页(4)左侧固定连接,合页(4)右侧固定连接拨板(5),合页(4)的轴上绕有回位弹簧(6),一个油缸(7)上端通过导管(8)连接阀体(1)的主油道,油缸(7)下部用螺母(9)固定在支架(2)另一端,油缸(7)下端伸出的活塞杆(10)端部联结一钢丝拉线(11),钢丝拉线(11)沿接近活塞杆(10)轴线方向穿过导孔(12)后另一端联结在拨板(5)上。
2.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一种油箱内粘稠油脂拨板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合页的铰链轴与拨板平躺在油箱底。
3.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一种油箱内粘稠油脂拨板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合页一端固定在油箱盖下,合页的铰链轴水平置于油箱内较上部位,合页另一端与拨板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一种油箱内粘稠油脂拨板输送装置,其持征在于:拨板上制作一些小长孔和小圆孔。
5.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一种油箱内粘稠油脂拨板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活塞杆端部设置滑轮,钢丝拉线穿过活塞杆端部滑轮后系在支架上。”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郑州长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256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141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也被证据2所公??,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所公开,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就其观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2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动油脂润滑泵站,包括设置在电动油脂润滑泵站的储油罐内的旋转刮板,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润滑脂流动性差而造成储油罐内距离泵吸油口较远的粘稠油脂不易被泵送的问题。证据1和本专利的区别仅仅在于刮板驱动方式不同,证据1采用“旋转刮板由减速齿轮组带动的传动机构驱动”,本专利采用“通过钢丝拉线穿过导孔与油缸活塞杆端部连接”,但两者效果相同。证据2公开了利用液压缸和牵拉钢丝绳组成的的传动机构,以实现液压传动抽油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可以很容易的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动油脂润滑泵站,具有由下壳体和上罩盖8组成的箱体,箱体外固定有安装板6,在箱内分设有柱塞泵、调压器4、卸荷电磁铁11、电机1、减速齿轮组3、储油罐9及电子控制器12,所述柱塞泵、调压器及卸荷电磁铁置于箱内底部,柱塞泵由电机1经减速齿轮组3驱动,电机与减速齿轮组之间设有联接面板2,联接面板置于下壳体与上罩盖之间,并与安装板6相固定;在柱塞泵上方设置储油罐9,储油罐与联接面板相固定,储油罐内底部近出口处设置旋转刮板7,旋转刮板由减速齿轮组带动的传动机构5驱动;柱塞泵、调压器4通过传动机构5的壳体与联接面板2相联接;储油罐的出口正对柱塞泵的吸油口,柱塞泵的出油口由出油管10接出箱体外,与润滑油脂分配器相接,输至各润滑点;电子控制器12固定于联接面板上,并置于箱内上方,与箱体内上方的电机1及箱内底部的卸荷电磁铁11电连接(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至第2页第14行,第3页第1段和附图1、2)。
证据2公开了一种液压传动抽油机,由管路依次连接液压油泵1、换向阀2、液压缸3构成,在由液压缸3的活塞7推动的液压杆8的顶端支撑着导向滑轮9,沿导向滑轮9升降运行的牵拉钢丝绳10的活动端d与油井的抽油杆连接(参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第2页实施方式部分及说明书附图)。
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所公开的电动油脂润滑泵站中,在储油罐内底部出口附近设置旋转刮板,旋转刮板由减速齿轮组带动的传动机构驱动,达到使润滑脂容易进入柱塞泵的作用。而在本专利的拨板输送装置中,设置于油箱底部的拨板通过钢丝拉线与油缸的活塞杆相连,从而通过活塞杆的伸缩运动和复位弹簧的弹力作用带动拨板围绕合页往复摆动,实现使油箱内距离齿轮泵吸油口较远的粘稠油脂也能被泵送的效果。由此可见,虽然本专利与证据1解决了相似的技术问题,但两者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仅在拨板驱动机构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而且在拨板的结构、设置方式方面也存在明显区别。
另外,证据2虽然公开了液压缸的液压杆通过牵拉钢丝绳带动执行机构运动的驱动机构,但同样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有关拨板的结构、布置方式及其与驱动机构连接关系的区别技术特征。即使将证据1和证据2相结合也不能直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在拨板的结构、布置方式及其与驱动机构的连接方式等方面进行大量改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所作出的改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在拨板结构、布置方式以及拨板与驱动机构的连接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区别,证据2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72008915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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