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EM600)-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仪表(EM600)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97
决定日:2009-11-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21687.9
申请日:2005-03-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双源继电器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0-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易艾斯德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雷婧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徐清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0-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仅凭专利权人的质疑不能否定公证书的真实性;口头审理终结前提交的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证据,不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不予考虑的补充证据;使用说明书的编写目的在于提供给产品使用者使用,通常情况下其编写完成后即配合说明对象使用而发行,故而其公开日期通常与其所说明的对象的公开销售时间一致。本专利相比在先设计存在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产品的背面及两侧,而对于所涉及的此类仪表产品而言,上述部位均属于使用时看不到的部位,且其间存在的设计差异主要是基于功能上的需求所作出,因而对外观设计的整体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0月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530021687.9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为“仪表(EM600)”,申请日为2005年3月14日,专利权人为北京易艾斯德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天津双源继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前公开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电气时代》2004年第10期目录页、第94页、第95页和第97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2:《电工技术杂志》2004年第12期第10页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3:标题为《ABB配电智能化元件(IPD)在纺织行业的应用》的文章网页打印件,共4页;

附件4:《智能建筑电气技术》第5卷第3期目录页、第28页至第32页及第60页至第64页的复印件,共11页;

附件5:ABB公司技术手册《智能电量仪表EM》的复印件,共14页;

附件6:北京清华紫光测控有限公司的《SM-1000系列监控计量装置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共22页;

附件7: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智能配电系统设计产品选型手册》封面、目录页、第2页、第18页、第87页和封底复印件,共7页;

附件8:《继电器》第32卷第10期目录页和广告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9:国家标准《安装式指示和记录电测量仪表的尺寸》的复印件,共12页;

附件10:北京易艾斯德科技有限公司手册《电力监控仪表、变配电监控系统》的复印件及其公司相关网页的打印件,共22页;

附件11:天津市玖和印刷制作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其所附的天津市双源继电器技术有限公司宣传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12:天津市玖和印刷制作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13:天津市天开高压电力成套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来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天津市双源继电器技术有限公司宣传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14:天河电气设备(天津)有限公司的发票、进帐单以及销货清单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15: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发票及销售清单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至附件5表明ABB公司已在2005年以前将包括EM系列智能电量仪表的ESD3000智能化变配电站监控系统推向中国市场,比较附件5和附件10可知,专利权人的EM600仪表(即本专利)与EM系列智能电量仪表为同一电力仪表,二者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附件6表明北京紫光测控有限公司的SM-1000系列监控装置与本专利相近似,且已在本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销售或使用等方式公开;附件7和附件8表明,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的Acuvim系列电力仪表与本专利相近似,且已在本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销售或使用等方式公开;附件11至附件14说明,天津市双源继电器技术有限公司的DJ系列电力仪表与本专利相近似,且该公司在2002-2003年期间曾印刷和散发过带有该产品的宣传页,并在此期间向其他公司销售过该产品。此外,请求人认为上述仪表的设计均依照国家标准,采用面板式安装,其侧面和背面的形状完全由功能决定,不具有美感,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判断的对象。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2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10日收到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6:(2009)津南开证经字第90号公证书(《SM-1000系列监控计量装置使用说明书》的证据保全)的复印件,共34页;

附件17:(2009)津南开证经字第91号公证书(《EM智能电量仪表》的证据保全)的复印件,共25页;

附件18:(2009)津南开证经字第94号公证书(标题为《ABB配电智能化元件(IPD)在纺织行业的应用》的文章的网页证据保全)的复印件,共17页;

附件19:(2009)津南开证经字第92号公证书(北京易艾斯德科技有限公司网站相关网页的证据保全)的复印件,共19页;

附件20:(2009)津南开证经字第93号公证书(沧州金河塑业有限公司网站相关网页的证据保全)的复印件,共9页;

附件21:EM600仪表及指针式仪表的使用状态照片,共4张;

附件22:声称是天津市玖和印刷制作有限公司于2002年为天津市双源继电器技术有限公司印刷产品宣传页时制作的文件光盘,共1张;

附件23:清华紫光公司SM-1000系列监控计量装置的六面视图及立体图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24: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Acuvim系列电力仪表的六面视图及立体图、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指南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25:北京易艾斯德科技有限公司EM600产品的六面视图及立体图的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6、附件18、附件19分别可证明附件6、附件3、附件10的来源真实可靠;附件17中的技术手册为附件5的简化版本,同样可说明EM智能电量仪表的外观与本专利完全相同;附件20中沧州金河塑业有限公司的网页公开了ABB公司智能电量仪表EM-M的外壳的图片,其与本专利具有相同的外观设计;附件21中关于EM600仪表的使用状态照片来源于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其中的EM600仪表和传统指针式仪表均依照附件9所示的国家标准规定的尺寸制造,二者在使用状态时均只可观察到产品正面;附件22可进一步说明附件11、附件12的真实性;附件23、附件24中的视图均是根据产品实物所拍摄,实物将在口头审理时提交,附件24所示的产品实物来自天津轻轨系统,其合格证说明该产品的检验日期为2003年11月4日。上述附件中,附件16、附件23和附件25可与附件6结合使用,附件24和附件25可与附件7、附件8结合使用。

2009年4月13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对ABB公司和北京紫光测控有限公司是否销售过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进行调查,同时提交了两份调查问卷供参考。

2009年5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

反证1:第114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共10页;

反证2:(2008)一中行初字第1050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共12页;

反证3:(2009)高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共14页。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附件2和附件9与本专利无关;附件3、附件4的公开日期均晚于本专利申请日且其中均无对比图片,无法证明附件5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附件6中所附图片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且该图片所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附件7的发行日期为2008年且与本专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附件10中无印刷时间故无法证明其印刷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附件11中的证明与请求人有利害关系、其所附宣传页不具有真实性,且宣传页的图片与本专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附件12中发票的开具时间和名称与证明中所述的时间和宣传页中的名称均不符,附件14、附件15中的内容与本专利各视图的对比无关,因而上述附件均无法作为本专利在先公开的证据;附件8、附件13在第114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提交过,本案中不应再次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就本案中应采用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判断主体、客体和方法进行了陈述。

2009年5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再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对附件1至附件5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反证4:ESD3000变电站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的复印件,共43页;

反证5:专利权人公司网站EM系列产品网页截图的打印件,共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5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7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分别转送对方。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及资格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亦无回避请求。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包含附件1内容的《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