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34
决定日:2009-11-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800004.8
申请日:2002-0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扎尔曼技术株式会社
主审员:喻颖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刘以成
国际分类号:H05K 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项区别特征,如果所述区别特征或者已经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对比文件很容易想到并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8月17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02800004.8、名称为“散热器”的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最早优先权日为2001年3月3日,申请日是2002年2月28日,专利权人是扎尔曼技术株式会社。
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吸收发热源产生的热量的散热器,其与发热源接触并把吸收的热量散发到空气中,该散热器包括:
多个薄片形状的散热器片,其各自具有与发热源的上表面接触并垂直以吸收发热源产生热量的吸热部分,和从吸热部分伸出以把吸收的热量散发到空气中的散热部分,
其中,多个散热器片叠层排列,以形成散热器片叠层,并且吸热部分形成散热器片叠层的中心;以及
一对压紧块,所述压紧块被安置以将散热器片叠层的吸热部分设置在其间,并挤压吸热部分;以使得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从中心呈放射状伸展开,使散热器具有椭圆柱形状。
2.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其中,各散热器片具有至少一个垫片,当散热器片通过所述一对压紧块紧紧结合在一起时所述垫片允许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通过施加在垫片上的力而径向呈辐射状伸展开。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器,其中,垫片是通过挤压散热器片以在相邻散热器片之间提供空间的折叠部分。
4.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器,其中各吸热部分呈具有预定宽度和高度的薄片形状;各散热部分从相应吸热部分的一个侧边延伸;;以及
这样,当散热器片的吸热部分相互紧密连接在一起时,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通过施加在折叠部分上的力径向地展开。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器,其中各散热器片具有上部,所述上部被剪掉以形成预定的形状,因而形成的上轮廓线从散热部分到吸热部分向下倾斜,
其中,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从中心呈放射状伸展开,使散热器形成具有凹陷的上部中心的椭圆柱形状。
6.权利要求5所述的散热器,其中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和吸热部分形成一个整体,并且各散热器片在切除后其上轮廓线从散热部分朝向吸热部分向下倾斜,并在吸热部分的两侧向上上升。
7.权利要求5所述的散热器,其中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和吸热部分形成一个整体,并且各散热器片在切除后其上轮廓线从散热部分朝向吸热部分向下倾斜,并从吸热部分的两边界线水平伸出形成顶端。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散热器,其中各吸热部分呈具有预定宽度和高度的薄片形状;各散热部分对称地从相应吸热部分两侧边伸出;
以及其中折叠部分形成在散热部分上,这样当散热器片和垫片叠层的吸热部分相互紧密连接在一起时,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通过施加到折叠部分上的力径向展开。”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29日作出了第102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8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专利权继续有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14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2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专利经过诉讼程序之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吸收发热源产生的热量的散热器,其与发热源接触并把吸收的热量散发到空气中,该散热器包括:
多个薄片形状的散热器片,其各自具有与发热源的上表面接触并垂直以吸收发热源产生热量的吸热部分,和从吸热部分伸出以把吸收的热量散发到空气中的散热部分,
其中,多个散热器片叠层排列,以形成散热器片叠层,并且吸热部分形成散热器片叠层的中心;以及
一对压紧块,所述压紧块被安置以将散热器片叠层的吸热部分设置在其间,并挤压吸热部分;以使得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从中心呈放射状伸展开,使散热器具有椭圆柱形状;
各散热器片具有至少一个垫片,当散热器片通过所述一对压紧块紧紧结合在一起时所述垫片允许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通过施加在垫片上的力而径向呈辐射状伸展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其中,垫片是通过挤压散热器片以在相邻散热器片之间提供空间的折叠部分。
3.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器,其中各吸热部分呈具有预定宽度和高度的薄片形状;各散热部分从相应吸热部分的一个侧边延伸;以及
这样,当散热器片的吸热部分相互紧密连接在一起时,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通过施加在折叠部分上的力径向地展开。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器,其中各散热器片具有上部,所述上部被剪掉以形成预定的形状,因而形成的上轮廓线从散热部分到吸热部分向下倾斜,
其中,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从中心呈放射状伸展开,使散热器形成具有凹陷的上部中心的椭圆柱形状。
5.权利要求4所述的散热器,其中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和吸热部分形成一个整体,并且各散热器片在切除后其上轮廓线从散热部分朝向吸热部分向下倾斜,并在吸热部分的两侧向上上升。
6.权利要求4所述的散热器,其中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和吸热部分形成一个整体,并且各散热器片在切除后其上轮廓线从散热部分朝向吸热部分向下倾斜,并从吸热部分的两边界线水平伸出形成顶端。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器,其中各吸热部分呈具有预定宽度和高度的薄片形状;各散热部分对称地从相应吸热部分两侧边伸出;
以及其中折叠部分形成在散热部分上,这样当散热器片和垫片叠层的吸热部分相互紧密连接在一起时,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通过施加到折叠部分上的力径向展开。”
针对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专利权,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经过无效诉讼之后继续有效的新权利要求1-7(原权利要求2-8,下文直接按照宣告无效之后专利权有效文本进行编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新权利要求6-7(原权利要求7-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委托书,共1页;
附件2:意见陈述书正文,共11页;
附件3:本专利复印件,共41页;
附件4:名称为“展翼式散热器”的99218347.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其授权公告日期为2000年5月24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5:名称为“用于电子元件的散热器及其制造装置及方法”的韩国PCT国际申请WO 00/27177A1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共35页,其国际公开日为2000年05月11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6:名称为“散热器”的美国专利US2413179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共3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46年12月24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7:名称为“鳍片式散热器及其制造方法”的美国专利US5038858A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8月13日(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8:名称为“气体热交换器”的美国专利US4777560A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88年10月11日(下称对比文件5);
附件9:名称为“用于保持电子管及晶体管电气特征的方法及其结构”的美国专利US3372733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68年03月12日(下称对比文件6);
附件10:名称为“冷板散热器”的00219508.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授权公告日期为2001年1月10日(下称对比文件7);
附件11:名称为“电脑中央处理器散热装置”的99205929.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其授权公告日期为2000年7月5日(下称对比文件8);
附件12:名称为“热管鳍片一体式散热装置”的99243628.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期为2000年7月26日(下称对比文件9);
附件13:对比文件2-6的相关译文,共16页;
附件1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状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9中任意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9中任意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或3所公开,或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9中任意一篇对比文件或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6中的“水平伸出形成顶端”不清楚,与说明书记载也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7中的“折叠部分形成在散热部分上”与之前的描述相矛盾,说明书中也未对其进行具体描述,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成立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09年8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16日进行口头审理。
2009年9月14日,专利权人将其声称于2009年9月7日提交的针对请求人于2009年5月27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的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传真给合议组,其中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为:①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压紧块与垫片共同作用通过挤压形成椭圆柱形状的技术特征;②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紧块与对比文件中的螺杆、螺帽、螺栓、铆钉完全不同,压紧块起紧紧的挤压作用对比文件未公开;③ 对比文件2中的“突部23”与本专利的垫片不同,作用方式和效果不同;④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椭圆柱形状;(2)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中的“水平伸出”就是“水平延伸”的意思,因此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3中所述的是“垫片”在两个散热器片之间的位置,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折叠部分”是指“垫片”的形成方式,两者并不矛盾,因此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于2009年9月16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明确请求无效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书应该以说明书为依据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有关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表达保护范围的规定;创造性的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9中任意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9中任意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或3所公开,或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9中的任意一篇或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附件3-13作为创造性评价的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3-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3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传真件的复印件转交给请求人,并征询请求人意见,是否需要针对该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请求人明确表示不再要求答复时间,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如果合议组收到上述意见陈述书原件之后若核对其与传真件一致,则不再将其原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表示同意。在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述。请求人明确表示口审结束之后不再就当庭签收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口审结束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2009年9月17日,专利权人向合议组提交了口审中发表意见的书面总结陈词,并指出供合议组参考,其主要内容属于口头审理过程中意见陈述的归纳总结。由于专利权人意见陈述的内容与口头审理时发表的意见内容相一致,合议组不再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转文。
2009年10月15日,合议组收到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经核实,其内容与合议组于2009年9月14日收到的专利权人以传真形式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完全一致,因此合议组不再向请求人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或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附件13是对比文件2-6的中文译文,由于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13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中的“水平伸出形成顶端”是清楚的,衡量一个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该从整体进行判断,在权利要求6中,“各散热器片在切除后其上轮廓线从散热部分朝向吸热部分向下倾斜,并从吸热部分的两边界线水平伸出形成顶端”,根据权利要求6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描述,散热部分是从吸热部分伸出以把吸收的热量散发到空气中的部分,因此应该在吸热部分的外侧,如果上轮廓线从散热部分向吸热部分向下倾斜之后,再向外伸出是不可能实现的,根据上述一段话的整体描述,很明显可以看出“水平伸出”其实就是“水平延伸”的意思,由此表述散热器片上方切除一部分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而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中,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垫片是通过挤压散热器片以在相邻散热器片之间提供空间的折叠部分”,权利要求7中限定了“折叠部分形成在散热部分上”,并且“散热器片和垫片叠层的吸热部分相互紧密连接在一起”,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垫片即折叠部分,其形成在散热部分上,与本专利说明书中图16所描述的实施例相对应,但权利要求7中又限定了“垫片叠层的吸热部分”,而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与折叠部分形成在散热部分上相对应的实施例中并未描述垫片形成在吸热部分上的技术方案,反而给出了相反的教导(本专利说明书第13页第21-23行,图10、13),“当层叠的散热器片154的吸热部分156相互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时,散热器片154的散热部分158在施加在折叠部分122上的力的作用下呈放射状伸展开”,由此可见,吸热部分是紧密排列不放射状伸展开的,即不会形成折叠部分,以便于吸热部分的叠层可以排列得更紧密,提高吸热效率。因此,即使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7中是垫片同时形成在吸热部分和散热部分上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中的“垫片叠层的吸热部分”的描述也与说明书的描述不一致,其也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7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吸收发热源产生的热量的散热器,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a)吸收发热源产生的热量,与发热源接触并把吸收的热量散发到空气中,
(b)多个薄片形状的散热器片,其各自具有与发热源的上表面接触并垂直以吸收发热源产生热量的吸热部分,和从吸热部分伸出以把吸收的热量散发到空气中的散热部分,
(c)多个散热器片叠层排列,以形成散热器片叠层,并且吸热部分形成散热器片叠层的中心;以及
(d)一对压紧块,所述压紧块被安置以将散热器片叠层的吸热部分设置在其间,并挤压吸热部分;以使得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从中心呈放射状伸展开,使散热器具有椭圆柱形状。
(e)各散热器片具有至少一个垫片,当散热器片通过所述一对压紧块紧紧结合在一起时所述垫片允许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通过施加在垫片上的力而径向呈辐射状伸展开。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展翼式散热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6行至第5页第7行,图3-6):如图3、4、5、6所示,本实用新型第一较佳实施例的展翼式散热器2包括有数片连接的散热片21、22,每一片散热片21、22分别具有一叠合部23、24(相当于与发热源的上表面接触并垂直以吸收发热源产生热量的吸热部分),及左右对称地位于该叠合部23、24两侧向外延伸的散热鳍部25、26(相当于从吸热部分伸出以把吸收的热量散发到空气中的散热部分),该散热片21、22的叠合部23、24是互相紧靠叠合连接,且散热片21、22的散热鳍部25、26是相对于叠合部23、24彼此展开为翼形(相当于吸热部分形成散热器片叠层的中心)。在本实用新型第一较佳实施例中是采用螺锁结合的方式,其是在该叠合部23、24上分别设有二结合孔232、242,并由与结合孔232、242配置的连接件4,来将散热片21、22并拢连接,该连接件4具有相互配置的螺杆40及螺帽41,并使螺杆40分别穿设于结合孔232、242内,再以螺帽41螺接于螺杆40末端,如此就可完成本实用新型第一较佳实施例的展翼式散热器2的组装,当本实用新型第一较佳实施例的展翼式散热器2用于散热时,是以叠合部23、24直接贴触于发热源3,使该发热源3所产生的热得以经由叠合部23、24传导至呈展翼形的散热鳍部25、26再散去。此外,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4、5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各散热片21、22是从中心呈放射状伸展开来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a-c,公开了技术特征d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但未公开“散热器具有椭圆柱形状”,未公开技术特征e,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i)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要求散热器具有椭圆柱形状;(ii)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一对压紧块来固定散热器片,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螺杆和螺帽;(iii)各散热器片具有至少一个垫片,当散热器片通过所述一对压紧块紧紧结合在一起时所述垫片允许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通过施加在垫片上的力而径向呈辐射状伸展开,即上述技术特征e。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对比文件1中的文字部分和附图4、5等公开了散热片21、22的散热鳍部25、26是相对于叠合部23、24彼此展开为翼形,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4、5只是示意图,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散热的需要而增减散热片的片数、调节散热鳍部与叠合部之间的长度比例、调节散热鳍部的弯折角度,从而可以得到不同的散热片展开形状,并且为了增大散热面积而增加散热片数,并使其尽量伸展开以扩大散热面积(由此可以得到椭圆柱的形状)是很常规的选择,因此,上述区别特征(i)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i),由于方法技术特征只对该产品的最终状态起限定作用,因此其只是外形的简单变形,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ii),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e,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说明书第13页第32行-第14页第28行,图16、17):参考图16和图17,散热器片10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制造。在散热器片10是由A1片通过成型工艺制成的情况下,优选地,在将每个散热器片的一侧冲压出凹部22以便在相对侧形成突部23后,再将多个散热器片10组合起来。在散热器片10内形成突部23后,将两个装配杆90插入散热器片10的孔中,然后使用夹具91使各散热器片10的结合部紧密接触,以便使得各散热器片10沿着折叠线92弯折预定角度。此外,可基于凹部22和突部23的形状尺寸来调整每个散热器片10的折叠角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设置突部23(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垫片的作用相同)来使散热器片在被夹具夹紧时弯折预定角度的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使散热器片在宽度方向上弯折受力均匀,很容易想到将突部23设置为有一定的宽度(片状)。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并进行适当变形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所述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紧块在挤压成型时与螺杆螺帽的作用不同,因此认为螺杆螺帽与一对压紧块不能对等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产品,而不是一种方法,如果权利要求中撰写了通过某种方法来制造该产品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只对该产品的最终状态起限定作用,中间发生的过程不起限定作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对压紧块”在最终的该散热器产品中只是起到固定散热器片的作用,与对比文件1中的螺杆螺帽的作用相同,因此可以认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的螺杆螺帽的基础上很容易通过适当变形想到采用“一对压紧块”的技术方案,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垫片是通过挤压散热器片以在相邻散热器片之间提供空间的折叠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其中公开了(说明书第13页第32行-第14页第28行,图16、17):参考图16和图17,散热器片10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制造。在散热器片10是由A1片通过成型工艺制成的情况下,优选地,在将每个散热器片的一侧冲压出凹部22以便在相对侧形成突部23后,再将多个散热器片10组合起来。在散热器片10内形成突部23后,将两个装配杆90插入散热器片10的孔中,然后使用夹具91使各散热器片10的结合部紧密接触,以便使得各散热器片10沿着折叠线92弯折预定角度。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垫片是折叠部分的内容,但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中通过冲压形成突起,与本专利中通过折叠形成叠层,或者通过外加垫片形成叠层,都是通过在挤压位置形成增厚的部分,使其挤压变形比其它部位小来达到使散热器片伸展开的目的,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况且使用折叠部分形成垫片的技术方案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各吸热部分呈具有预定宽度和高度的薄片形状;各散热部分从相应吸热部分的一个侧边延伸;以及这样,当散热器片的吸热部分相互紧密连接在一起时,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通过施加在折叠部分上的力径向地展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其中公开了一种通过冲压散热片形成突部23作为垫片使散热片在挤压过程中变形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垫片是折叠部分的内容,但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中通过冲压形成突起,与本专利中通过折叠形成叠层,或者通过外加垫片形成叠层,都是通过在挤压位置形成增厚的部分,使其挤压变形比其它部位小来达到使散热器张开的目的,使用折叠的技术方案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各散热器片具有上部,所述上部被剪掉以形成预定的形状,因而形成的上轮廓线从散热部分到吸热部分向下倾斜,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从中心呈放射状伸展开,使散热器形成具有凹陷的上部中心的椭圆柱形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5-18行,图4、6):配合图4、6所示,该散热鳍部25、26顶缘250、260高于该叠合部23、24的顶缘230、240,且自该散热鳍部25、26顶缘250、260内侧分别向叠合部23、24顶缘230、240形成一降面27、28,该散热鳍部25、26相对展开为翼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和吸热部分形成一个整体,并且各散热器片在切除后其上轮廓线从散热部分朝向吸热部分向下倾斜,并在吸热部分的两侧向上上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4行-第5页第2行,图14、16):如图14、15、16所示,是本实用新型第四较佳实施例的展翼式散热器2,该散热片21、22由该叠合部23、24朝图示的左、右方向延伸,且散热片21、22的散热鳍部25、26相对于叠合部23、24于左、右方向彼此展开为翼形,及该散热片21、22更包括有由该叠合部23、24向上延伸的散热鳍部2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在吸热部分的两侧向上上升),该散热鳍部25′是朝图示的前、后方向相对于叠合部23、24展开为翼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各散热器片的散热部分和吸热部分形成一个整体,并且各散热器片在切除后其上轮廓线从散热部分朝向吸热部分向下倾斜,并从吸热部分的两边界线水平伸出形成顶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5-18行,图4、6):配合图4、6所示,该散热鳍部25、26顶缘250、260高于该叠合部23、24的顶缘230、240,且自该散热鳍部25、26顶缘250、260内侧分别向叠合部23、24顶缘230、240形成一降面27、28,该散热鳍部25、26相对展开为翼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被宣告无效的结论,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800004.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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