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流量传感器的均速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流量传感器的均速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90
决定日:2009-11-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96325.0
申请日:2005-05-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威尔思有限公司veris.inc
授权公告日:2006-07-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巍迩缔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加黎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谢有成
国际分类号:G01F1/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他现有技术容易选择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12日授权公告的ZL200520096325.0号、名称为“一种流量传感器的均速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5年5月16日,专利权人原为熊辉,后于2008年4月11日变更为北京巍迩缔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流量传感器的均速管,均速管(5)的管壁上开有高压取压孔(3)和低压取压孔(4),均速管(5)内设有高压通道(1)和低压通道(2),高压取压孔(3)和低压取压孔(4)分别与高压通道(1)和低压通道(2)连通;均速管(5)的管壁上具有迎流面和背流面,高压取压孔(3)开在均速管(5)的迎流面上;其特征在于:均速管(5)的横截面为子弹头形,低压取压孔(4)开在均速管(5)迎流面和背流面之间的侧面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速管,其特征在于:低压取压孔(4)开在均速管(5)侧面的靠近背流面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速管,其特征在于:均速管(5)的两侧面上均开有低压取压孔(4)。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速管,其特征在于:高压取压孔(3)和低压取压孔(4)在均速管(5)横截面方向相互错开。”

针对上述专利权,美国威尔思有限公司veris.inc(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2份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US6868741B2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22日;

证据2:2004年8月出版的2004年第4期《化工自动化及仪表》杂志的首页、版权页以及第52-54页的复印件,共5页,其中第52-54页登载有标题为“新型均速管流量计的设计与研究”的文章。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特征被证据1完全公开,且二者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均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而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9年8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9年9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孙长龙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李利、贺小岭和张鹏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与证据2内容相同的一份复印件,其上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骑缝红章。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均结合证据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1和2:请求人认为证据1译文中第17页及附图6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截面的状态与本专利的外部结构相似,但认为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示出的高压通道形状与证据1不同,其效果更好;认为证据1中附图标记107处是否可以达到背流状态不清楚。

关于权利要求3:请求人认为证据1译文中第13页及附图标号88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对此表示认可。

关于权利要求4: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第52页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结构和证据2的结构不同,无法结合形成一个物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美国专利文献,证据2是期刊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该证据1和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该证据1和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1和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提交证据1的美国专利文献时同时提交了其部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于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1文字部分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流量传感器的均速管,证据1公开了一种利用流体加速测量流体特性的装置即流量计或流量传感器,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结合证据1的附图6及其中文译文中标号第17-18页的相关文字部分,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图6是均速皮托管68(相当于本专利的流量传感器的均速管)的管70的截面图,管70是子弹形的,高压腔101(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压通道)与多个位于正对上游的管70的前表面(相当于本专利的迎流面)的高压端口86(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压取压孔)连通,低压腔105(相当于本专利的低压通道)位于管70的后部107处并与多个位于管70各侧上并处在后壁部107(相当于本专利的背流面)处的管70最大宽度处和漩涡脱落的流体分离点109之前的低压端口88(相当于本专利的低压取压孔)连通。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上述均速皮托管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均速管结构实质上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确定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同样能够提高测量精度,即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低压取压孔(4)开在均速管(5)侧面的靠近背流面处”。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标号第17页的相关文字部分公开了低压端口88(相当于本专利的低压取压孔)处在后壁部107(相当于本专利的背流面)处的管70最大宽度处和漩涡脱落的流体分离点109之前,结合附图6可明确知晓低压端口88所处的这一位置即为均速管侧面的靠近背流面处,即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均速管(5)的两侧面上均开有低压取压孔”。证据1的附图6中明确示出均速皮托管68的两侧面上均开有低压端口88,即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示出的高压通道形状与证据1不同,证据1中附图标记107处是否可以达到背流状态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高压通道的具体形状,说明书附图中高压通道的具体形状不能用于限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本专利附图中所示出的高压通道的形状与证据1中是否相同不能作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备新颖性的判断依据;此外,结合证据1的附图6以及文字部分的内容均能明确知晓后壁部107即为其均速皮托管68的背流面,如前所述,证据1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有有关背流面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质疑证据1中标记107处是否可以达到背流状态的观点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加以证明。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高压取压孔(3)和低压取压孔(4)在均速管(5)横截面方向相互错开”。证据1中对于高压端口86和低压端口88在均速皮托管68的横截面方向是交错排列、平行排列或者按其它方式排列这一具体的位置设置并未作出文字记载。证据2公开了(参见该证据2第52页)一种半管结构的弹头形均速管流量计,其迎流面开有三个全压孔(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压取压孔),三个全压孔的开孔位置为、、,其中、、为相应开孔至管道中心的距离,R为管道半径,侧面开有一个静压孔(相当于本专利的低压取压孔),其位置在管道中心线处,全压孔与静压孔分别与管内的引压内孔相连(全压孔和静压孔所连接的引压内孔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压通道和低压通道)。结合证据2的附图1、2以及上述全压孔与静压孔在管道上的位置关系可以明确地知晓,证据2的全压孔和静压孔在均速管横截面方向是相互错开的,由此可见,将高压取压孔和低压取压孔在均速管横截面方向交错设置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手段,证据2与本专利以及证据1同为均速管流量计所属的技术领域,且与本专利和证据1一样,是弹头形均速管结构,同样采用了在迎流面上设置高压取压孔、在迎流面和背流面之间的两侧面上靠近背流面处设置低压取压孔的取压孔设置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制造均速皮托管时,根据证据2公开的相似结构,容易选择将高压取压孔和低压取压孔在横截面方向交错设置,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证据1和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

宣告200520096325.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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