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尼龙拉链成型机专用螺杆和尼龙拉链成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71
决定日:2009-11-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79722.0
申请日:2008-04-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厦门东宏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1-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詹永祥
主审员:徐伟锋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李德宝
国际分类号:B29C47/62,B29C47/40,B29K77/00,B29L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并且现有证据并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现有技术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主张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反之,如果现有证据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现有技术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尼龙拉链成型机专用螺杆和尼龙拉链成型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820079722.0,申请日是2008年4月2日,专利权人是詹永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尼龙拉链成型机专用螺杆,其特征在于其螺纹为多沟螺纹。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尼龙拉链成型机专用螺杆,其特征在于其螺纹为双沟螺纹。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尼龙拉链成型机专用螺杆,其特征在于其螺纹为三沟螺纹。
4、一种尼龙拉链成型机,设置有成对的专用螺杆,构成同一专用螺杆对的两专用螺杆的螺纹旋向相反,其特征在于所述构成同一专用螺杆对的两专用螺杆的螺纹为多沟螺纹。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尼龙拉链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构成同一专用螺杆对的两专用螺杆的螺纹为双沟螺纹。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尼龙拉链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构成同一专用螺杆对的两专用螺杆的螺纹为三沟螺纹。”
针对本专利权,厦门东宏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说明书;
附件2:公开日为1986年10月15日、公开号为GB2173440A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2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附件2给出了应用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实质性特点,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8月19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原定于2009年9月28日的口头审理因故改在2009年10月12日举行。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附件2的主题、结构、适用的设备和用途不同,附近2没有给出在尼龙拉链成型机中采用其双螺距螺钉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2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构成同一专用螺杆对的两专用螺杆的螺纹旋向相反”并未被附件2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5、6相对于附件2同样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以及附件2译文中的“双螺距调节螺钉”有异议,但未提供专利权人自己的译文。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附件2的真实性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献馆进行核实并要求专利权人进行核实,专利权人拒绝进行核实。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可于口审结束后十四天内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请求人没有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2及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附件2是复印件,请求人没有提供原件。合议组已经当庭告知专利权人,附件2的真实性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献馆进行核实并要求专利权人进行核实,专利权人拒绝进行核实。附件2作为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附件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中文译文有异议,但是专利权人并没有提交相应的其认为正确的译文。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中尽管专利权人对译文提出了异议,但是专利权人并没有提交相关争议部分的中文译文。因此,附件2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并且现有证据并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现有技术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主张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反之,如果现有证据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现有技术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⑴关于权利要求1和2
请求人认为,附件2为拉链成型机,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附件2附图4是双螺距螺钉的放大图,可以看出是双沟螺钉,双沟也是多沟的一种,附件2中的螺钉就对应本专利的螺杆。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双沟螺纹,附件2已经公开。附件2译文第7页第2段倒数第7行可以看出使用的双螺距螺钉使成型的速度增加,采用多沟螺纹是很容易想到的,所以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也是这样,所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的双螺距螺钉的具体含义不清楚。附件2的附图4无法看出是双螺距螺钉。附件2与本专利适用的设备不同,用途不同。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尼龙拉链成型机专用螺杆。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拉链成型机的自动恒速旋转进给设备(参见附件2的第7页第2段,附图3、4),其中包含调节螺钉43-43,该调节螺钉43-43的双螺距螺纹结构和成型模具431被用于将螺旋单丝线圈设置并且成型为所期的拉链线圈。并且附件2的附图4明确显示螺钉43的螺纹结构为“p和2p”,也就是说附件2的螺钉43为双沟螺纹,附件2的双螺距螺纹是多沟螺纹结构的一种,因此,附件2的双螺距螺纹结构的调节螺钉43-4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多沟螺纹,也就是说附件2的双螺距螺纹的调节螺钉43-43与本专利的专用螺杆是相同的。由此,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退一步而言,即便认为附件2的双螺距螺纹结构的调节螺钉43-43与本专利的专用螺杆在用途和匹配设备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附件2的调节螺钉43-43是用于拉链成型机的自动恒速旋转进给设备的一个部件,而本专利的专利专用螺杆也用于拉链成型机,并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也表示本专利的专用螺杆在推进中还有其他的设备,把拉链向上运动输送。可见,附件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附件2的调节螺钉43-43应用于尼龙拉链成型机作为专用螺杆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合议组认为,参见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评述,附件2的双螺距螺纹结构的调节螺钉43-4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双沟螺纹。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理由不再赘述。
⑵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附件2译文第8页第5行提到了采用双螺距螺钉提高速率为1.8倍,与本专利说明书最后一段相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3采用三沟螺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没有给出三沟螺纹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根据附件2的译文第8页第5行的记载以及第7页第2段记载的“因为推杆被静止成型心轴替代并且简单螺距螺钉被一对双螺距调节螺钉替代,成型速度被大大增加”。可见附件2已经给出了采用多沟螺纹可以提高成型速度的启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螺纹数,例如采用三沟螺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⑶关于权利要求4~6
请求人认为,根据附件2的附图3、4已经将本专利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专用螺杆对。“螺纹旋向相反”在附件2中公开,但是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第2段可以看出,“螺纹旋向相反”不是作为发明的必要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是专利权人自己研发的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并没有被公开。“螺纹旋向相反”不是现有技术,其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带来了新的有益效果。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与附件2相比,其中“构成同一专用螺杆对的两专用螺杆的螺纹旋向相反”并没有被附件2公开,从附件2的附图2、5A可以看出调节螺钉43-43的旋向相同。请求人虽然认为该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但未能指出具体公开的出处。此外,附件2也没有给出任何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附件2的调节螺钉43-43的螺旋方向调整为相反从而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尽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背景技术中已经记载专用螺杆对旋向相反,但专利权人认为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是专利权人自己研发的技术,没有被公开。在此情况下,合议组认为,在请求人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的前提下,仅仅依据本专利背景技术中的记载不足以认定“构成同一专用螺杆对的两专用螺杆的螺纹旋向相反”已经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5、6是引用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的前提下,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6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同样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7972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无效,在权利要求4~6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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