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秧盘-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育秧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24
决定日:2009-11-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00027.9
申请日:2007-11-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永贵
授权公告日:2008-1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孙澄
主审员:沙柏青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王红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差别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没有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在二者整体造型、各部分形状和比例等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容易将二者混同、误认。因此,合议组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育秧盘”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30100027.9,申请日是2007年11月3日,专利权人是孙澄。 ????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永贵(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无效宣告请求书,共4页; ???? 附件2:CN2790150Y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3:CN2790150Y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复印件,共7页;

附件4:浙江省玉环县欣业机械厂领款收据复印件,共1页;

附件5:ZL200730100027.9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附图电子打印件,共3页;

附件6至附件8:ZL200730100027.9号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与CN2790150Y号实用新型专利附图的对比,各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2和附件3的公告日为2006年6月28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7年11月3日)之前,其公开的说明书附图中显示的内容与本专利属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仅存在微小的差别,因此,本专利与附件2和附件3中公开的内容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附件4是浙江省玉环县欣业机械厂受联谊公司委托生产制造该专利产品的领款收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24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200520005162.0号专利的技术要点是钵体是六棱体,本专利的设计要点是六棱体的壁棱角倒角,本专利具有一定的技术进步。同时二者在外观上也明显不同。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审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口头审理时一并答复,若不参加口头审理,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答复。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证据充分的陈述了意见,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钵体的倒角,在零件加工时,肯定会磨边,所以角部位为单线或者双线都是没有差别的。在口审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CN2790150Y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复印件,经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该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 “六棱钵体育苗盘”,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2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11月3日),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3.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对比 ????附件3公开了一种六棱钵体育苗盘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的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对二者的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所示的是育秧盘,公开了主视图、右视图、仰视图和局部单个苗盒放大图,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的产品为塑料制品,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省略左视图;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省略俯视图。”各视图显示,该育秧盘由多个形状大小均相同的六棱台钵体以矩阵状紧密排列组合在一个平面上,每个六棱台钵体底部有一个小圆形渗水孔。(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的是一款育苗盘,从其说明书附图中图1和图2可看出,该育苗盘是由多个形状大小均相同的六棱台钵体以矩阵状紧密排列组合在一个平面上,每个六棱台钵体底部有一个小圆形渗水孔。(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两者均由多个形状大小均相同的六棱台钵体以矩阵状紧密排列组合在一个平面上,每个六棱台钵体底部有一个小圆形渗水孔。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六棱体的壁棱角用双线表示,在先设计六棱体的壁棱角用单线表示。合议组认为:上述差别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没有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在二者整体造型、各部分形状和比例等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容易将二者混同、误认。因此,合议组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所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4.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 宣告200730100027.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图1



图2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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