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平地山地两用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64
决定日:2009-11-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90055.6
申请日:2008-05-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孟凡林
授权公告日:2009-0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詹宏伟
主审员:喻颖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吴佳
国际分类号:A01B 15/02, A01B 1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项区别特征,如果所述区别特征或者已经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对比文件和常用技术手段很容易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18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200820090055.6、名称为“平地山地两用犁”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8年5月23日,专利权人是詹宏伟。
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平地山地两用犁,它由:前顺梁(1)、支板(2)、第一螺栓(3)、拉杆(4)、调整螺丝(5)、螺杆(6)、拉板(7)、支柱(8)、挡板(9)、立杆(10)、顶丝窝(11)、犁库(12)、顶丝(13)、调整螺杆(14)、犁铧调整板(15)、分土板总成(16)、夹板(17)、犁尖(18)、第二螺栓(19)、铧尖(20)、第三螺栓(21)、拉簧(22)、后顺梁(23)、缓冲胶块(24)、支架(25)、第四螺栓(26)、顺梁夹板(27)、卡子(28)构成,其特征在于:前顺梁(1)通过卡子(28)与支板(2)安装在一起,支板(2)上安有支架(25),支架(25)上安有缓冲胶块(24),拉杆(4)通过第一螺栓(3)一端安装在支板(2)上,另一端安装在拉板(7)上,拉板(7)上安有调整螺丝(5)和螺杆(6),螺杆(6)上安有拉簧(22),拉簧(22)与后顺梁(23)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地山地两用犁,其特征在于:支柱(8)一端与拉板(7)相连接,另一端与挡板(9)相连接,挡板(9)通过第三螺栓(21)安装固定在后顺梁(23)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地山地两用犁,其特征在于:立杆(10)安装在犁库(12)上,犁库(12)焊接在后顺梁(23)上,立杆(10)上设有顶丝窝(11),犁库(12)上装有顶丝(13)。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平地山地两用犁,其特征在于:立杆(10)上焊有犁铧调整板(15),犁铧调整板(15)上安有调整螺杆(14),调整螺杆(14)与夹板(17)相连接,犁尖(18)焊接在夹板(17)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地山地两用犁,其特征在于:铧尖(20)通过第二螺栓(19)安装在犁尖(18)上,犁尖(18)上安有分土板总成(16),顺梁夹板(27)安装在前顺梁(1)上,它通过第四螺栓(26)与后顺梁(23)焊接在一起。”
针对上述专利权,孟凡林(下称无效请求人)于2009年5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
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正文,共4页;
附件2: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文本复印件,共7页;
附件3:名称为“新型中耕犁弹簧犁架”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 200620112217.2的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20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4:名称为“新型中耕犁体”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 03251334.8的复印件,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5月12日(下称对比文件2);
无效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包括四个必要技术特征A、B、C、D,而权利要求1、3、5中与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对应的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的“缓冲胶块”与对比文件1中的“复位弹簧”只是用料的不同,其原理、功能、效果相同;权利要求2中螺栓固定与对比文件1中的焊接固定只是固定方式的不同,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只是焊接犁铧调节板固定位置不同,其手段相同,功能相同,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内容实质上相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成立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
2009年8月18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请求人于2009年5月18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发明点是提供一种平地山地两用犁,产品结构简单、使用方便,耕地效果好,犁勾不易损坏,寿命长;而对比文件1的主要特征是顺梁由带有活动轴组成,对比文件2的主要技术特征是犁柱与犁底分成两部分组成,螺栓连接,用螺母调整犁铧入土角度;两篇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本专利主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
合议组于2009年8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2日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8月27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合议组行使释明权,向无效请求人解释了新颖性和创造性法条的具体规定,无效请求人明确表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3、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变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的无效理由。由此,无效请求人明确请求无效的主要理由和事实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鉴于合议组依职权引入的上述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合议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口审结束后两周之内提交针对合议组依职权引入的权利要求1、3、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在口审过程中认为:(1)说明书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通过附图1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括两个第四螺栓、通过只使用一个或同时使用两个第四螺栓可以实现本专利两用犁在山地、平地均可以使用,因此这部分结构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2)权利要求5中“通过第四螺栓(26)与后顺梁(23)焊接在一起”中的“焊接”是笔误,螺栓起活动连接的作用,一般不会在使用螺栓的基础上还进行焊接;(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犁勾部分与对比文件2是一样的,对比文件2只是本专利的一部分。
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合议组经与专利权人电话确认,专利权人放弃对合议组依职权引入的无效理由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的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平地山地两用犁,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a)它由前顺梁(1)、支板(2)、第一螺栓(3)、拉杆(4)、调整螺丝(5)、螺杆(6)、拉板(7)、支柱(8)、挡板(9)、立杆(10)、顶丝窝(11)、犁库(12)、顶丝(13)、调整螺杆(14)、犁铧调整板(15)、分土板总成(16)、夹板(17)、犁尖(18)、第二螺栓(19)、铧尖(20)、第三螺栓(21)、拉簧(22)、后顺梁(23)、缓冲胶块(24)、支架(25)、第四螺栓(26)、顺梁夹板(27)、卡子(28)构成;
(b)前顺梁(1)通过卡子(28)与支板(2)安装在一起,支板(2)上安有支架(25),支架(25)上安有缓冲胶块(24);
(c)拉杆(4)通过第一螺栓(3)一端安装在支板(2)上,另一端安装在拉板(7)上;
(d)拉板(7)上安有调整螺丝(5)和螺杆(6),螺杆(6)上安有拉簧(22),拉簧(22)与后顺梁(23)相连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中耕犁弹簧犁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12-15行、第23-24行,图1):将以前顺梁弯节处断开,加上活动轴,在活动轴两端方管的上方,各焊接一固定支架,中间用两片有轴连接可向上方弓起的扁铁相连。用两根拉簧将顺梁底部与上支架后面可向上方弓起的活动支架相连接。形成一个有四个活动节可变形的犁架。图1中,1、顺梁前固定支架(相当于本专利的前顺梁1),2、拉簧(相当于本专利的拉簧22),3、顺梁活动支架(相当于本专利的后顺梁23),4、犁裤(相当于本专利的犁库12),5、10固定支架(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柱8和支板2),6、9活动臂(相当于本专利的拉板7和拉杆4),7、8调解罗母(相当于本专利的螺杆6和调整螺丝5),11、卡子(相当于本专利的卡子28),12、复位弹簧。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i)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平地山地两用犁还包括立杆(10)、顶丝窝(11)、犁库(12)、顶丝(13)、调整螺杆(14)、犁铧调整板(15)、分土板总成(16)、夹板(17)、犁尖(18)、第二螺栓(19)、铧尖(20)等组成部分;(ii)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顺梁(1)通过卡子(28)与支板(2)安装在一起,而对比文件1中则采用焊接的方式将固定支架焊接在前顺梁上;(iii)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缓冲胶块(24),而对比文件1中则采用复位弹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新型中耕犁体,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7-11行、第17-18行,图1):本实用新型的中耕犁体是将犁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立杆)与犁底分成两部份,然后通过罗栓将二者连接为一体,犁底尾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夹板17)与犁柱之间通过调整罗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调整螺杆14)连接,调整罗栓上有两个固定罗母,中间夹着犁底尾端,当二个罗母位置改变时(以犁柱和犁底连接罗栓为轴),犁底尾端位置也改变,使安装在犁底前端的犁铧(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犁尖18和铧尖20)向上或向下移动,改变了犁铧入土角度。图1中,1犁柱、2-9罗栓、3-4固定罗母、5调整罗栓、6犁底尾端、7犁底、8分土板(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分土板总成16)、10犁铧。此外,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顶丝窝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除了犁铧调整板15和顶丝1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i)中的所有技术特征,而在犁柱上设置一个犁铧调整板来改变调整螺栓的角度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而由对比文件2的犁体具有顶丝窝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其必然采用顶丝来配合顶丝窝与犁架相连接。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很容易通过简单变形得到区别特征(i)所述的犁体部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i),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卡子连接来替换直接焊接的连接方式,以方便拆卸。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iii),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缓冲胶块来替换复位弹簧,以避免复位弹簧的锈蚀。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实就是将对比文件1所述的犁架和对比文件2所述的犁体组装起来,再进行简单的变形,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所述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括两个第四螺栓、从而可以实现山地平地两用的答辩意见,合议组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此进行具体限定,合议组在评价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支柱(8)一端与拉板(7)相连接,另一端与挡板(9)相连接,挡板(9)通过第三螺栓(21)安装固定在后顺梁(23)上”,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12-15行、第23-24行,图1):在活动轴两端方管的上方,各焊接一固定支架,中间用两片有轴连接可向上方弓起的扁铁相连;用两根拉簧将顺梁底部与上支架后面可向上方弓起的活动支架相连接;形成一个有四个活动节可变形的犁架,而通过螺栓将挡板安装在后顺梁上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立杆(10)安装在犁库(12)上,犁库(12)焊接在后顺梁(23)上,立杆(10)上设有顶丝窝(11),犁库(12)上装有顶丝(13)”,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犁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23-24行,图1,即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犁库12),由对比文件1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犁裤4是与顺梁活动支架3(即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后顺梁23)相连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采用焊接的方式将其二者相连,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犁柱(即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立杆10)和顶丝窝(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17-18行,图1),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犁裤就是用来通过顶丝与对比文件2中的犁柱相配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立杆(10)上焊有犁铧调整板(15),犁铧调整板(15)上安有调整螺杆(14),调整螺杆(14)与夹板(17)相连接,犁尖(18)焊接在夹板(17)上”,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7-11行、第17-18行,图1、2):本实用新型的中耕犁体是将犁柱与犁底分成两部份,然后通过罗栓将二者连接为一体,犁底尾端与犁柱之间通过调整罗栓连接,调整罗栓上有两个固定罗母,中间夹着犁底尾端,当二个罗母位置改变时(以犁柱和犁底连接罗栓为轴),犁底尾端位置也改变,使安装在犁底前端的犁铧向上或向下移动,改变了犁铧入土角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而在犁柱上焊接设置一个犁铧调整板来改变调整螺栓的角度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墀?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铧尖(20)通过第二螺栓(19)安装在犁尖(18)上,犁尖(18)上安有分土板总成(16),顺梁夹板(27)安装在前顺梁(1)上,它通过第四螺栓(26)与后顺梁(23)焊接在一起”,专利权人在口审时明确指出,“通过第四螺栓(26)与后顺梁(23)焊接在一起”中的“焊接”是笔误,螺栓起活动连接的作用,一般不会在使用螺栓的基础上还进行焊接,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分别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12-15行、第23-24行,图1):在活动轴两端方管的上方,各焊接一固定支架,中间用两片有轴连接可向上方弓起的扁铁相连??用两根拉簧将顺梁底部与上支架后面可向上方弓起的活动支架相连接;形成一个有四个活动节可变形的犁架,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图1):铧尖通过螺栓固定在犁尖上,而犁尖上安装有分土板8。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5均被无效的结论,对于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9005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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