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门锥台状睡帐-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三开门锥台状睡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65
决定日:2009-11-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20389.0
申请日:2003-1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上海小绵羊卧室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盛华
主审员:关刚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倪晓红
国际分类号:A47C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中已有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技术手段不会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如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无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已有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1日授权公告的ZL200320120389.0号、名称为“三开门锥台状睡帐”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黄盛华,申请日是2003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三开门锥台状睡帐,包括由两根撑杆(1-1、1-2)相互交叉组成呈“X”形的支架(1)、帐幔(2)、帐顶(3)、帐底(4)和分别套接在两根撑杆(1-1、1-2)根部的套结管(15);帐底(4)与设在撑杆(1-1、1-2)根部的套结管(15)相连结;帐幔(2)分别与帐顶(3)和帐底(4)连结,且帐幔(2)通过设在其四个转角处的套圈(2-1),分别与撑杆(1-1、1-2)套接,在帐幔(2)的前面、后面和侧面分别设有前帐门(5)、后帐门(6)和侧帐门(7),在前帐门(5)、后帐门(6)和侧帐门(7)处分别设有前帐门拉链(8)、后帐门拉链(9)和侧帐门拉链(10),其特征在于:前帐门拉链(8)设在前帐门(5)与帐底(4)相互对接处和前帐门(5)与帐幔(2)左右两侧的套圈(2-1)相互对接处;后帐门拉链(9)设在后帐门(6)与帐底(4)相互对接处和后帐门(6)与帐幔(2)左右两侧的套圈(2-1)相互对接处;侧帐门拉链(10)设在侧帐门(7)与帐底(4)相互对接处和侧帐门(7)与帐幔(2)左右两侧的套圈(2-1)相互对接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开门锥台状睡帐,其特征在于:在帐底(4)上设有抠空区(4-1),从而构成中间具有通孔的空心帐底。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三开门锥台状睡帐,其特征在于:在帐底(4)的横向边线和纵向边线相交的4个夹角部位,缝设有加强布块(4-2),在加强布块(4-2)上至少设有1个钮扣洞(11)。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三开门锥台状睡帐,其特征在于:在加强布块(4-2)的底面上缝设有松紧带(12)。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三开门锥台状睡帐,其特征在于:位于前帐门(5)、后帐门(6)和侧帐门(7)上部的帐幔(2)的两侧,缝接有帐门扣攀(14)。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三开门锥台状睡帐,其特征在于:在撑杆(1-1)和撑杆(1-2)的根部所设的套结管(15)系双孔套结管。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三开门锥台状睡帐,其特征在于:支架(1)所包括的撑杆(1-1、1-2)均系空心管制件,相邻两个空心管制件通过直套管(16)相互插接连结,而在两根撑杆(1-1、1-2)的折弯部位,空心管制件是通过折弯套管(19)相互插接连结的;在空心管制件和直套管(16)、折弯套管(19)内,穿设有松紧绳(17),在松紧绳(17)露出空心管制件之外的部位,设有比空心管制件内径大的绳结头(17-1)。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三开门锥台状睡帐,其特征在于:在支架(1)所包括两根撑杆(1-1、1-2)相互交位处,设有吊钩卡件(18)。”



(一)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7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第一请求人提交了如下2份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ZL01253247.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24日;

证据2:专利号为ZL01246745.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1日。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三开门锥台状睡帐,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睡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分别在前、后和侧面各设置一个帐门,而证据1在前、后面上分别设置一个帐门;2)权利要求1中帐门拉链的左右两侧设置在套圈处,而证据1中帐门拉链的左右两侧与封套之间有一定距离。由于证据1已经公开了在前、后面上各设置一个帐门,而且设置多个帐门方便人进出睡帐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行的常规选择。证据2公开一种带有支架的学生叠床蚊帐,并公开了在两边缘安装两条拉链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开启帐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启示将证据2公开的内容与证据1结合从而将帐门拉链的左右两侧设置在套圈处,这种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5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14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第一请求人又于2009年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第一请求人补充了从属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采用的双孔套结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已被证据1所公开,其区别仅在于:在松紧绳(17)露出空心管制件之外的部位,设有比空心管制件内径大的绳结头。而设置空心管制件内径大的绳结头以防止松紧绳滑入管内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小绵羊卧室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9年7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第二请求人提交了如下7份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ZL01253247.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24日;

附件2:专利号为ZL01246745.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1日;

附件3:专利号为ZL02284885.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1日;

附件4:专利号为ZL94242394.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4月12日;

附件5:专利号为ZL01226892.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9月4日;

附件6:专利号为ZL91215198.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7月1日;

附件7: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帐门扣攀14既不是专业名词,也不是通用名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帐门扣攀是何种结构,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作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三开门锥台状睡帐,附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睡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设有前后侧三个帐门,附件1为前、后两帐门;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帐门拉链左右两侧设置在套圈处,而附件1的拉链与套圈有一定距离。对于区别1),由于附件1公开了设置有前后两帐门,而且设置多个帐门方便进出睡帐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根据床的位置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安装二个、三个或四个账门,如附件5的权利要求4中所公开的。对于区别2),附件2公开了带支架的蚊帐,其中在前面蚊帐布上安装拉链,供人进去,一般最好是两边缘安装两条拉链13、19,这样开启更方便,人可以坐在床边,蚊帐无妨碍。由于将拉链设置在两边缘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开启帐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启示将附件2公开的内容与附件1结合,从而将拉链的左右两侧设置在套圈处,这种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将蚊帐底面设置为无底结构或有底结构,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如附件6公开了无底的中空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本专利的底部改成无底的中空结构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权利要求3,附件4中公开了其底部四角均设置有带固定孔9(相当于本专利的钮扣洞)的菱形面10(相当于本专利的加强布块)。对于权利要求4,附件3公开了在底垫4上四个角均设置有弹性带5,该弹性带5一般采用松紧带,附件3的松紧带与权利要求4中的松紧带作用相同,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5,在蚊帐门的上方两端设置帐门打开时帐门挂钩或固定帐门的绳或夹子,是自有门帐以来人们的惯常手段。对于权利要求6,在需要插接多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双孔或多孔套接管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7,附件1公开了X形架体支撑件10由为玻璃纤维管的短杆13通过套接头11首尾相接构成,并且支杆组内穿置有一柔性弹力绳17,而为了使绳子不易脱落于管内,在露出空心管制件之外的部位,设置大于空心管制件内径的绳结头,在绳子的端部打结,从而使穿入管的绳不脱落出来,属于惯常手段。对于权利要求8,附件1中公开了在交叉的杆之间设置吊挂风扇的装置,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第二请求人于2009年8月14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如下2份证据:

附件8:专利号为CN8620549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87年9月12日;

附件9:公告号为CN208653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1年10月16日。

第二请求人认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5而言,在帐幔(门)的两侧设置帐门挂扣是本领域的惯常技术,如在蚊帐门的两侧设置带装饰丝的挂钩是有蚊帐以来即有的惯常手段,如附件8的图1、图2所示,附件9的图5、图6所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8月27日将第二请求人于2009年8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又于2009年9月25日向三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三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09年11月5日就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8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宋义兴出席口头审理,第二请求人委托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詹仲国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一请求人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与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意见陈述书中的一致,第一请求人进一步表示证据1附图中的附图标记为18的部件虽然在证据1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明确说明,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整体内容可明确知晓证据1中部件1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套结管15,另外证据1中没有侧帐门,但对睡帐而言需要开几个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进行的常规选择。

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5无效,放弃其它无效宣告理由,其中使用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8和附件9用于评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放弃其它证据。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中所涉及的帐幔扣攀不是本领域规范术语,不清楚帐幔的结构,说明书中也没有具体说明,从本专利附图中也看不出扣攀的结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创造性,第二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意见陈述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和5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并认为对于睡账而言开几个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进行的常规选择,扣攀的作用就是扣系帐幔的作用,附件8和9都能说明睡帐使用扣系帐幔的挂钩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帐门扣攀14既不是专业名词,也不是通用名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帐门扣攀是何种结构,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作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行至第5行,附图7):“位于前帐门、后帐门和侧账门上部的帐幔的两侧缝接有帐门扣攀。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当帐门敞开时,能够通过帐门扣攀将左帐门、右帐门和侧帐门扣系在帐幔上,从而进一步提高使用方便的程度”。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说明了帐门扣攀的设置位置,其设置在帐门上部的帐幔的两侧,也明确说明了帐门扣攀的功能,其功能是在帐门敞开时将帐门扣系在帐幔上,且本专利附图7中还示出了帐门扣攀的结构。可见,本专利中对帐门扣攀的设置位置、功能以及结构都有明确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帐门扣攀,以在帐门敞开时扣系帐门,达到使睡帐使用方便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5限定的帐门扣攀的内容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有关本专利说明书中涉及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的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第一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所提出的有关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1.有关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和证据

在本无效宣告程序中,第一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证据:第一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其中证据1和证据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和2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证据1和2的真实性,且证据1和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涉及一种三开门锥台状睡帐,现有技术中的锥台状睡帐的帐门,都是有形帐门,帐门的开合部位设在帐门居中的纵轴线上,从而构成对开式帐门,而这种对开式帐门在其开启状态的空间小,使用者的活动范围受到较大限制,而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提出了一种在帐幔的前面、后面和侧面分别设有帐门的三开门锥台状睡帐,在前帐门、后帐门和侧帐门处分别设有拉链,所述拉链分别设在帐门和帐底相互对接处和帐门与帐幔左右两侧的套圈相互对接处。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三开门锥台状睡帐。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睡帐,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2行至第3页10行,附图1-4):所述多功能睡帐包括:一主要由纱网材料制成的帐体,它由一顶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帐顶)、一底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帐底)以及前后左右四个侧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帐幔)组成,帐体各个面的侧边分别设有供穿插支撑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架)用的封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套圈),帐体各个面通过穿置于封套中的弹性支撑件绷撑成为一封闭帐体,其中帐体侧面上开设有供出入的帐门,所述支撑件为一由两组支杆组成的X形架体,在前后帐面上分别开设一个U形拉链帐门8,从附图1和附图3中还可明确得到在帐体底面6的四个转角处设有固定支撑件的套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套结管)。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分别以帐幔的前面、后面和侧面设置帐门,为三开门的睡帐,而附件1中在前面、后面分别设置一个帐门,为两开门的睡帐;2)权利要求1在帐门拉链设在与帐幔左右两侧的套圈相互对接处,而附件1中从附图1可看出,拉链8设置位置与封套9隔开一定距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睡帐的四个侧面的帐布并不影响睡帐的结构,因此为了方便使用者进出睡帐以及根据睡帐的安装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一个或多个帐门,因此在附件1公开了设置前后两个帐门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前、后和侧面各设置一个帐门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了一种学生叠床蚊帐,其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并且从证据2中可明确得到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11行至第2页第22行,附图1):所述蚊帐由多节杆子制成支架,支架的周边连接蚊帐布,所述蚊帐布是前、后、左、右、上、下六面体,其中前面蚊帐布的边缘安装两条拉链。从证据2的附图1中也可明确得到左右两侧的拉链13、19设置在帐布与布套(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套圈)的相互对接处。可见,证据2公开了将帐门的接链左右两侧设置在帐幔与套管的相互对接处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使用帐门开得尽可能大以方便使用者进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从证据2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中,这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在帐底(4)上设有抠空区(4-1),从而构成中间具有通孔的空心帐底”。由于睡帐在使用状态下通常安放在床上以防止蚊虫进入,其底面需要与床面按触,即睡帐的底面的结构与睡帐的主要功能防蚊作用无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将睡帐底面设置具有帐布的结构或抠空的结构,且这种选择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在帐底(4)的横向边线和纵向边线相交的4个夹角部位,缝设有加强布块(4-2),在加强布块(4-2)上至少设有1个纽扣洞(11)”。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帐底与床垫移位,而事实上,为防止移位,采用钮扣洞与钮扣组合的技术方案并不鲜见,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椅套与椅子就是采用这样的方案,无论用布带,还是用尼龙搭扣,或是钮扣与钮扣洞的组合,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获得,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出于防止帐底与席条或床垫间不可避免发生的位移,甚至在帐底下露出空隙而造成防虫效果降低的考虑,本专利在其帐底的横向边线和纵向边线相交的4个夹角部位,缝设有加强布块,并在加强布块上至少设有1个钮扣洞,以便与床体接合。首先,证据1和证据2均未披露在睡帐或蚊帐中设置该结构以达到上述技术效果,其次,本专利中在帐底的四个边角上分别设置加强布块,除可用于设置扣系席条或床垫的钮扣洞外,还可以起到加强帐底的结构强度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具有抠空区域的帐底而言,这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椅套与椅子的套合不同,由于椅套通常具有较强的抗拉强度,可直接在椅套的各个角上设置绳、布带,或采用钮扣与钮后沿的组合与椅子进行扣系,并不需要对椅套本身进行加强,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日常生活中椅套和椅子的套合方式获得启示,使用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所使用的在帐底的四个角设置加强布块的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具有增强帐底的强度,方便设置用于扣系席条或床垫的部件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为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位于前帐门(5)、后帐门(6)和侧帐门(7)上部的帐幔(2)的两侧,缝接有帐门扣攀”。该扣攀的作用是在帐门敞开时用于将帐门扣系在帐幔上。但是,对于睡帐等具有帘幕结构的产品而言,在帐门的两侧边设置扣系部件(即本专利中的扣攀)以在帐门开启状态下扣系住帐布,使帐门保持为开启状态属于是非常容易想到的一种技术手段,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于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在撑杆(1-1)和撑杆(1-2)的根部所设的套结管(15)系双孔套结管”。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当睡帐的撑杆需要折叠时,可以将位于同一侧面的两根撑杆脚,从双孔套结管的一个孔内拔出后,再插接在位于对面的两根撑杆的双孔套结管的另一个孔,从而使两根撑杆合拢固定而折叠在一起,以便于收藏。而采用这种交叉方式使杆状物合拢固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第一请求人所述,本专利所采用的双孔套结管,是基于一种特殊的折叠方式,即上述在睡帐折叠时将位于同一侧面的两根撑杆脚,从双孔套结管的一个孔内拔出后,再插接在位于对面的两根撑杆的双孔套结管的另一个孔内的方式,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的双孔结构,而对于睡帐而言该种折叠方式并不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折叠方式,第一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种折叠方式属于现有技术或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专利正是基于该技术手段起到了使睡帐折叠后方便支撑杆收纳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和8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6,当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和8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第二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所提出的有关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第二请求人在无效宣告口头审理中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仅是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5无效,放弃其它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鉴于本决定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和5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依法应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和5无效,因此对于第二请求人所提出的有关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320120389.0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2和5无效,在权利要求3、4、6-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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