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缓冲装置及包含该缓冲装置的包装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57
决定日:2009-11-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2004-12-06
申请(专利)号:200520011836.8
申请日:2005-04-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万东
授权公告日:2007-1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B65B41/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22条第2款;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由说明书概括得出的,并且这种概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恰当的,则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520011836.8、名称为“缓冲装置及包含该缓冲装置的包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12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12日,专利权人为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缓冲装置,所述配合动作的缓冲装置(15) 将包装片材(3)输送到包装可倒出食品用的包装机的一个或多个工位(7,8,11,12),所述缓冲装置(15)具有导向元件(16-26),所述导向元件沿着一给定路径(PM)输送所述包装片材(3),该输送在至少两个相互交叉的方向(R,S)上具有运动分量;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元件(16-26)中的第一导向元件(19,29,24,25)至少具有该包装片材(3)的输入区(I)和输出区(U),在所述方向(R,S)中的至少第一方向(R)上,该第一导向元件的输入区(I)和输出区(U)相对于所述导向元件(16-26)中的第二导向元件(16,17,18,21,22,23,26)的输入区(I)和输出区(U)是相对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缓冲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输入部(29)和输出部(30),该输入部和输出部在所述第一方向(R)上间隔开;并且在所述第一方向(R)上,所述第一导向元件(19,20,24,25)的输入区(I)比它的输出区(U)更靠近所述缓冲装置(15)的所述输出部(30),所述第二导向元件(16,17,18,21,22,23,26)的输入区(I)比它的输出区(U)更靠近所述缓冲装置(15)的所述输入部(29)。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缓冲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所述第一和第二导向元件(16-26),并且所述第一和第二导向元件(16-26)中的至少三个导向元件(17,19,21)限定成平行于所述方向(R,S)中的第二方向(S)的一排。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缓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方向(R)是水平方向。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缓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方向(R)是水平方向。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缓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元件包括多个辊(16-26),这些辊装配到一支架(28)上,并且能围绕相互平行的各自轴线并且横向于所述两个方向(R,S)进行转动。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缓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元件包括多个辊(16-26),这些辊装配到一支架(28)上,并且能围绕相互平行的各自轴线并且横向于所述两个方向(R,S)进行转动。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缓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元件包括多个辊(16-26),这些辊装配到一支架(28)上,并且能围绕相互平行的各自轴线并且横向于所述两个方向(R,S)进行转动。
9、一种包含缓冲装置的包装机,其特征在于,该包装机利用包装片材(3)来制造可倒出食品的密封包装盒(2),所述包装机(1)包括:一个或多个工位(7,8,11,12);以及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配合动作的缓冲装置(15),所述配合动作的缓冲装置(15)将所述包装片材(3)输送到所述工位(7,8,11,12),所述缓冲装置(15)具有导向元件(16-26),所述导向元件沿着一给定路径(PM)输送所述包装片材(3),该输送在至少两个相互交叉的方向(R,S)上具有运动分量;所述导向元件(16-26)中的第一导向元件(19,29,24,25)至少具有该包装片材(3)的输入区(I)和输出区(U),在所述方向(R,S)中的至少第一方向(R)上,该第一导向元件的输入区(I)和输出区(U)相对于所述导向元件(16-26)中的第二导向元件(16,17,18,21,22,23,26)的输入区(I)和输出区(U)是相对的。”
叶万东(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9年7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1份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686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①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仅仅公开了“辊16-26具有各自的相互平行的轴线,这些轴线垂直于路径P。这些辊被装配在包装机1的一固定框架28上,以便这些辊能围绕着各自的轴线自由转动”,而这些辊要起缓冲作用,辊与辊之间必须在更换“包装片材”时能够产生相对位移,才能保证“无需使生产停止”,而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公开相关技术内容,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也不知道如何实现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所述的“增大包装机的输出率”,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②关于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理由,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9中“第一导向元件的输入区”、“第一导向元件的输出区”与“第二导向元件的输入区”、“第二导向元件的输出区”的“相对的”方式有4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地得知权利要求1指的是其中哪一种,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的“至少三个导向元件”是如何分别属于“第一导向元件”或“第二导向元件”,并且不能区分哪些“导向元件”属于“第一导向元件”或属于“第二导向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权利要求6-8中的“这些辊”如何在绕“各自轴线转动”的同时又“横向于所述两个方向(R,S)进行转动”,因此,权利要求1-9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③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中的“导向元件”、“第一导向元件”、“第二导向元件”、“相互交叉”、“相对的”、“至少第一方向(R)上”以及“第一导向元件的输入区”、“第一导向元件的输出区”与“第二导向元件的输入区”、“第二导向元件的输出区”的对应方式均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3“至少三个导向元件限定成平行于所述方向中的第二方向的一排”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6-8“横向于所述两个方向进行转动”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④关于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理由,请求人认为针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增大包装机的输出率”,缺少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并且,要起到缓冲作用,“第一导向元件”与“第二导向元件”之间必须在更换“包装片材”时能够产生相对位移,而权利要求1、9并未限定该特征;
⑤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理由,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9的特征,及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9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将原定于2009年10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的口头审理推迟到2009年10月28日。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6、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对请求人当庭增加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受理;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还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还当庭收到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并当庭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口头审理时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09年10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其提出如下主张:①从说明书第5页第1、2段以及附图1只能唯一得出:导向元件5不是缓冲装置15的构成部件,与权利要求1、9中的导向元件是不同的概念。②专利权人没有证据证明“配合动作的缓冲装置是指一组导向辊相对于另一组导向辊是可移动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配合动作”限定的是缓冲装置整体,而不是“第一导向元件”、“第二导向元件”间的动作关系,而且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不能得知如何区分“第一导向元件”、“第二导向元件”,更无从谈及两者的相对位置。③“相关交叉”不是指误差范围,而是指两个运动分量的角度范围,包括0-360°的角度范围,而本专利说明书仅公开了相互垂直的分量,关于“运动分量”,其在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三段有明确定义。④“相对”用于限定位置关系时,一般指相互按照一定的规律对应,不能单纯指相反,并且,在权利要求2限定了相反的技术方案,显然,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是上位概括,并不是与“相反”是一致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2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的意见与其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相同,并且专利权人也于口头审理当庭陈述了上述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于修改前的专利法。
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仅仅公开了“辊16-26具有各自的相互平行的轴线,这些轴线垂直于路径P。这些辊被装配在包装机1的一固定框架28上,以便这些辊能围绕着各自的轴线自由转动”,而这些辊要起缓冲作用,辊与辊之间必须在更换“包装片材”时能够产生相对位移,才能保证“无需使生产停止”,而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公开相关技术内容,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也不知道如何实现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所述的“增大包装机的输出率”,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缓冲装置及包含缓冲装置的包装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针对现有的包装机中的配合动作的缓冲装置,随着包装机的输出率的增大,需要增大每一个水平组中的辊的数目以便增大缓冲装置的总体水平长度,要么增大这些水平组之间的竖直距离以便增大缓冲装置的总体高度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配合动作的缓冲装置,其用于把包装片材输送到包装可倒出食品用的包装机的一个或多个工位,这种配合动作的缓冲装置容易适于增大包装机的输出率,而且基本上不会增大缓冲装置的总体尺寸大小。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记载了如下技术方案:缓冲装置15包括许多导向辊16-26,包装幅片3在被输送到包装机1的工位7、8、11、12之前以许多圈的方式围绕着这些导向辊,辊16-26具有各自的相互平行的轴线,这些轴线垂直于包装幅片3的路径P,辊16-26限定出路径P的一预定部分PM ,该预定部分PM 足够长,以便允许以不停止生产的方式更换卷子4,幅片3沿预定部分PM 运行,具有两个运动分量,沿水平方向R的分量指决定幅片通过缓冲装置15从工位6运行到包装机的连续工位的分量,从图2可以看出,相对每个辊,幅片3具有输入区I和输出区U,相对于辊16、17、18、21、22、26,辊19、20、24、25的幅片输入区I和输出区U在方向R上是相反的。由上可知,由于本专利的缓冲装置的部分导向辊上幅片输入区和输出区与其它辊在方向R上的运动分量相反,而使缓冲装置的导向辊可以如本专利图2所示布置辊17、19、21、23、25在平行于方向S的两个不同方向上对齐,由此可以在不改变已知的缓冲装置的总体尺寸前提下,在缓冲装置中储存更多的包装片材,满足因提高包装机的输出率对储存的包装片材量的要求。因此,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辊与辊之间的相对位移,不能保证“无需使生产停止”,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缓冲装置是对现有缓冲装置的改进,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段已明确表述:现有的缓冲装置限定了一附加路径,这条附加路径足够长,以便能对包装材料被用完的卷子进行更换,并且把新卷子上的包装材料与从旧卷子上退绕下来的包装材料拼接起来,而且无需使生产停止,因此,现有技术中已存在为解决包装材料的拼接而控制缓冲装置工作的相应方案,并且这些方案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在本专利没有记载缓冲装置的控制方式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应用其所具有的知识,实施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现缓冲装置在包装机所具有的功能,即在不停机的情况下拼接包装材料,并且上述知识的应用并不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9中的“第一导向元件的输入区”、“第一导向元件的输出区”与“第二导向元件的输入区”、“第二导向元件的输出区”的“相对的”方式有4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地得知权利要求1指的是其中哪一种,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的“至少三个导向元件”是如何分别属于“第一导向元件”或“第二导向元件”,也不能区分哪些“导向元件”属于“第一导向元件”或属于“第二导向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权利要求6-8中的“这些辊”如何在绕“各自轴线转动”的同时又“横向于所述两个方向(R,S)进行转动”,因此,权利要求1-9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最后1段指出“相对于其它辊(16,17,18,21,22,23,26)而言,某些辊(19,20,24,25)具有幅片3的输入区I和输出区U,这些输入区I和输出区U在方向R上是相反的”,参照图2可以看到辊19、20、24、25的幅片3的输入区I和输出区U在方向R上均是从右向左,辊16、17、18、21、22、23、26的幅片3的输入区I和输出区U在方向R上均是从左向右,方向是相反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应理解为第一导向元件的输入区和输出区分别与第二导向元件的输入区和输出区在方向R上的方位关系是相对的或相反的,即一个是从左向右,另一个是从右向左,或一个是从上向下,另一个是从下向上等,因此,通过说明书的解释,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和第二导向元件(16-26)中的至少三个导向元件(17,19,21)限定成平行于所述方向(R,S)中的第二方向(S)的一排”限定了导向元件中至少三个元件是处于一排的,并且排成与第二方向平行,其含义是清楚的。至于请求人主张的至少三个导向元件的归属是对这些导向元件的进一步限定,缺少该特征并不能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于“横向”,其是与平行相对的一个概念,并且在本专利说明书也指出“方向R和S垂直于辊16-26轴线”,因此,权利要求6、7、8的附加技术特征“横向于所述的两个方向(R,S)进行转动”的含义是清楚的,应理解为辊与方向R和S构成的平面成一角度,并且能绕各自的轴线转动,因而,权利要求6-8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应当参照相关的现有技术判断对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中的“导向元件”、“第一导向元件”、“第二导向元件”、“相互交叉”、“相对的”、“至少第一方向(R)上”以及“第一导向元件的输入区”、“第一导向元件的输出区”与“第二导向元件的输入区”、“第二导向元件的输出区”的对应方式均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3“至少三个个导向元件限定成平行于所述方向中的第二方向的一排”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6-8“横向于所述两个方向进行转动”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1)对于“导向元件”,尽管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于缓冲装置仅记载了导向辊,辊能围绕着各自的轴自由转动,且各个导向辊具有一定的排列和大小关系,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导向辊也可以用现有的其它导向元件来替换,如自身不能转动的导向柱等,并且这些导向元件也能起到对包装片材导向的作用,至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导向辊的排列和大小关系仅是优选的导向辊的布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缓冲装置的总体尺寸、包装机的输出率,使导向辊具有多种不同布置方式,因此将导向辊概括为权利要求1中的“导向元件”、“第一导向元件”、“第二导向元件”是恰当的。
对于“至少两个相互交叉的方向”,说明书第5页第4段限定幅片3沿着预定部分PM 的运行具有两个分别沿着相互垂直的水平方向R和竖直方向S的运动分量,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方向是人为定义的,其可以根据幅片的实际运动轨迹定义方向,并不需要一定设定为相互垂直,并且也可以设定多个方向来分解幅片的运动,如在一个三维坐标中来分解幅片的运动,因此,将相互垂直的方向R和S概括成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两个相互交叉的方向”也是恰当的。
对于“相对的”,正如上述的第2点所述的意见,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表示第一导向元件的输入区和输出区与第二导向元件的输入区和输出区在方向R上的方位关系是相对或相反的,其含义与本专利说明书中的“相对与其它辊……,这些输入区I和输出区U在方向R上是相反的”是一致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的”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至少第一方向(R)上”,尽管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仅列举了“在方向R上是相反”,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将幅片3的运动在3个或以上的方向上进行分解时,导向元件的输入区和输出区就会在多个方向上存在相反的方位关系,因此,将方向R上是相反的概括成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第一方向(R)上”也是恰当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恰当地概括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同理,基于与上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对于权利要求3中的“至少三个导向元件”,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2段(参照图2)记载了:辊17,18,19,21和辊23-26基本上形成两个辊排,这两个辊排相互平行于方向S,由此可知,本专利公开了两个辊排,一个辊排是四个导向辊(辊17、18、19、21),另一辊排也是四个导向辊(辊23、24、25、26),因此,请求人对本专利说明书的理解有误;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可以由此想出多种排列各个导向辊的变型方式,以在不增大缓冲装置总体尺寸的前提下,实现缓冲装置的功能。因此,将四个导向辊为一辊排概括成权利要求3的“至少三个导向元件”是恰当,因而,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时,权利要求3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相应地,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或2和3的从属权利要求4、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对于权利要求6-8中的“横向所述两个方向(R,S)进行转动”,说明书仅给出了辊垂直于方向R和S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显然为了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并不必然需要设定辊垂直于方向R和S,即垂直于方向R和S构成的平面,也可以设置成成一定夹角这种变型方式,这些方式也能实现该辊所具有的功能,因此,将垂直于概括成权利要求6-8中的“横向于”也是恰当的,因而,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时,权利要求6-8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针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增大包装机的输出率”,缺少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并且,要起到缓冲作用,“第一导向元件”与“第二导向元件”之间必须在更换“包装片材”时能够产生相对位移,而权利要求1、9并未限定该特征。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针对现有的包装机中的配合动作的缓冲装置,随着包装机的输出率的增大,需要增大每一个水平组中的辊的数目以便增大缓冲装置的总体水平长度,要么增大这些水平组之间的竖直距离以便增大缓冲装置的总体高度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配合动作的缓冲装置,其用于把包装片材输送到包装可倒出食品用的包装机的一个或多个工位,这种配合动作的缓冲装置容易适于增大包装机的输出率,而且基本上不会增大缓冲装置的总体尺寸大小。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对包装幅片在缓冲装置的导向元件导向下的运行轨迹进行了改进,使绕进一部分导向元件的幅片的运行方向与绕进另一部分导向元件的幅片的运行方向相反,达到在不增加缓冲装置的总体尺寸的前提下,能满足因提高包装机的输出率对储存的包装片材量的要求。并且上述技术手段也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即其中的特征“该第一导向元件的输入区(I)和输出区(U)相对于所述导向元件(16-26)中的第二导向元件(16,17,18,21,22,23,26)的输入区(I)和输出区(U)是相对的”表明了幅片在缓冲装置中的运行方向。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记载了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至于请求人主张缺乏使导向元件相对移动的特征,合议组认为:用于配合包装片材输送的缓冲装置在包装材料进行拼接时起缓冲作用,为了起到上述作用,本领域通常通过控制缓冲装置来实现,而使导向元件相对移动仅是其中的一种常规的控制方法,并且不记载上述控制方法也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本专利权利要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同理,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一份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6、新颖性和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9的特征,及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4、6、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请求人口头审理时当庭增加的无效理由,属于超出举证期限的增加的无效理由,合议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当庭告知请求人对于该理由本案不予考虑,故在此合议组仅就权利要求1、4、6、9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新颖性作出评价。
经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缓冲装置。证据1涉及用薄膜做包装材料的包装机械,即薄膜匀拉力输送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1):该装置由主驱动、卷心驱动和缓冲装置三部分组成,缓冲装置包括1-6个固定辊3、1-5个浮动辊10,浮动辊10处于固定辊3的下方,薄膜从薄膜盘5引出,分别绕在变向辊9、固定辊3与浮动辊10和主驱动辊13上。浮动辊10固定在滑块12上,滑块根据检测到的薄膜盘5的和主驱动辊13的线速度上下移动,控制固定辊3和浮动辊10间的距离,调整缓冲装置中的缠绕的薄膜量。由图1可以看出,薄膜在缓冲装置中的运动可以分解为沿左右方向和竖直方向的两个方向的运动分量,对于缓冲装置中的每个辊薄膜的输入区和输出区均是从右向左的方式排列。
由此可见,证据1也公开一种用于包装机械的缓冲装置,并且该缓冲装置也是配合动作的,其中的“固定辊”和“浮动辊”相当于本专利的导向元件,两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限定 “在所述方向(R,S)中的至少第一方向(R)上,该第一导向元件的输入区(I)和输出区(U)相对于所述导向元件(16-26)中的第二导向元件(16,17,18,21,22,23,26)的输入区(I)和输出区(U)是相对的”,而证据1中的辊的输入区和输出区的方向是相同的,都是从右向左;2)权利要求1限定包装材料输送到包装可倒出食品用的包装机的一个或多个工位。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不同,因此,相对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存在,使本专利可以在不改变现有的缓冲装置的总体尺寸前提下,在缓冲装置中储存更多的包装片材,满足因提高包装机的输出率对储存的包装片材量的要求。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也没有证据对上述技术特征的采用给出技术启示,因此,相对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相对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4、6,相对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包含缓冲装置的包装机,该包装机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配合动作的缓冲装置,因此,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决定
维持20052001183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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