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节能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87
决定日:2009-11-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15091.7
申请日:2006-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蒋光勇
授权公告日:2007-10-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春燕
主审员:朱朔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张巍
国际分类号:H05B4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9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0日、名称为“节能灯”的200620015091.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张春燕。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节能灯,包括节能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节能灯还包括电源控制盒,所述电源控制盒包括充电模块、AC/DC电源转换电路及DC转换AC逆变电路,所述充电模块及AC/DC电源转换电路与交流电源连接,所述AC/DC电源转换电路与节能灯管及DC转换AC逆变电路连接,有电的时候经过DC转换AC逆变电路与交流电源连接直接给节能灯管供电的同时对所述充电模块进行充电;没电的时候通过DC转换AC逆变电路与所述充电模块连接,给所述节能灯管供电。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模块包括变压整流电路及蓄电池,所述变压整流电路与交流电源连接,对所述交流电源传输的交流电进行变压整流后传输给所述蓄电池进行充电。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灯,其特征在于,所述节能灯还包括充电保护电路,所述充电保护电路与所述AC/DC电源转换电路及DC转换AC逆变电路连接,在蓄电池充电时起保护作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灯,其特征在于,所述AC/DC电源转换电路包括开关、AC电源电路及DC电源电路,有电的时候使开关与所述AC电源电路连接,直接利用交流电源给所述节能灯管供电;没电的时候使所述开关与所述DC电源电路连接,对所述充电模块充传输的直流电进行转换后传输给所述节能灯管供电。”

针对上述专利权,蒋光勇(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作为证据的如下附件: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2530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4月23日,共10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与附件2的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2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没有新颖性、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2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没有新颖性、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1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其中技术特征“给节能灯供电的同时对所述充电模块进行充电”未被披露,同时附件2中的技术方案在有市电对节能灯管供电时,其电瓶的充电通路是断开的,即不能在给节能灯管供电的同时对电瓶进行充电,这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由此对其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8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口头审理的主要事实如下:(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3)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有电的时候经过DC转换AC逆变电路与交流电源连接直接给节能灯管供电的同时对所述充电模块进行充电”中的“DC转换AC逆变电路”属于明显笔误,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其应该为“AC/DC电源转换电路”;(4)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技术方案包括三种情况:即有交流电时将AC/DC电源转换电路的开关拨到AC档,电流直接给节能灯管供电;没有交流电时将AC/DC电源转换电路的开关拨到DC档,由充电模块给节能灯管供电;有交流电时将AC/DC电源转换电路的开关拨到DC档,不给节能灯管供电,可以作为间断的消防电源,但是第三种情况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5)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和附件2的区别在于:①附件2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继电器进行自动转换的不间断电源,而本专利采用拨动开关手动控制,因此可以应用于消防应急灯的使用领域;②附件2使用的只能是带有整流器的节能灯,而本专利可以使用没有整流器的日光灯管;③附件2使用12v的蓄电池,本专利采用的是6v的蓄电池,降低了生产成本;(6)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包含的两种情况已经在附件2中被公开,并另外附件2中所公开的双刀开关K已经包含了灯管在没有交流电的时候也可以不亮的情况;②从本专利和附件2中看不出灯管的不同;③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具体写出其采用6v的蓄电池。

至此,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陈述了意见,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显笔误的认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节能灯,包括节能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节能灯还包括电源控制盒,所述电源控制盒包括充电模块、AC/DC电源转换电路及DC转换AC逆变电路,所述充电模块及AC/DC电源转换电路与交流电源连接,所述AC/DC电源转换电路与节能灯管及DC转换AC逆变电路连接,有电的时候经过DC转换AC逆变电路与交流电源连接直接给节能灯管供电的同时对所述充电模块进行充电;没电的时候通过DC转换AC逆变电路与所述充电模块连接,给所述节能灯管供电”。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有电的时候经过DC转换AC逆变电路与交流电源连接直接给节能灯管供电的同时对所述充电模块进行充电”,由于有交流电的时候,交流电源不能直接连接本应该输入直流电的DC转换AC逆变电路为节能灯进行供电,而交流电源与DC转换AC逆变电路直接连接的这种错误情况下无法实现在有电的时候节能灯通过交流电源供电点亮的技术效果,同时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当,本实用新型的节能灯连接到220V交流电源时,将AC/DC电源转换电路开关拨到AC电源电路处,直接用220V交流电给所述节能灯管供电;同时,通过所述变压整流电路给所述蓄电池充电”(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另外本专利附图1也显示是AC/DC电源转换电路分别直接与220V交流电源和节能灯管连接,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唯一地确定权利要求1中所述“有电的时候经过DC转换AC逆变电路与交流电源连接直接给节能灯管供电的同时对所述充电模块进行充电”中的“DC转换AC逆变电路”应该为“AC/DC电源转换电路”,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中记载的内容能得出的唯一正确的解释,因此上述内容的错误应属于明显笔误。



2、关于证据

作为专利文献的附件2是授权公告号为CN2253094Y、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4月2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并且附件2的授权公告日1997年4月23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9月30日之前,故附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节能灯,附件2公开了一种不断电节能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8行-第5页第8行,附图1-2):负载节能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节能灯管),降压整流电路、恒压充电电路和12伏密封免维护电池(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充电模块),市电、逆电自动转换电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AC/DC电源转换电路),逆变电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DC转换AC逆变电路),降压整流电路和市电、逆电自动转换电路分别与220V市电相连(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充电模块及AC/DC电源转换电路与交流电源连接),负载节能灯和逆变电路分别与和市电、逆电自动转换电路相连(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AC/DC电源转换电路与节能灯管及DC转换AC逆变电路连接),有市电时,三端稳压块IC1输出端有电压,此电压经K1-1、R1加到J1线圈上,使J1-1触点断开,J1-2的中间触点与市电接合,一方面切断IC1与电瓶的通路,使逆变器处在关闭状态;另一方面,市电经J1-2中间触点向负载提供通路。停电时,IC1无输出电压,J1释放,J1-1导通,IC2得到工作电压,逆变器开通,同时,J1-2的中间触点转向逆电端,逆变的电能通过J1-2向负载供电,220伏市电经B1降压,QL整流及C1滤波,转换为22伏左右的直流电,22伏直流电经三端稳压块7815或三端可调稳压块LM317稳压,D1、D2降压,成为13.6伏的恒定电压,此电压是内置12V4AH密封电瓶电池的最佳浮充恒定电压(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有电的时候经过AC/DC电源转换电路与交流电源连接直接给节能灯管供电的同时对所述充电模块进行充电;没电的时候通过DC转换AC逆变电路与所述充电模块连接,给所述节能灯管供电),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的技术方案都属于节能灯电照明这一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在没有交流电的时候也能使用节能灯照明这一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即无论是否有220V交流电,都能为节能灯管供电使其点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灯,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11行-第18行,附图1-2):降压整流电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变压整流电路):主要由变压器B1、振流桥QL、电容C1等零件组成,220伏市电经B1降压,QL整流及C1滤波,转换为22伏左右的直流电。恒压充电电路:主要由三端稳压块IC1,整流二极管D1、D2组成,22伏直流电经三端稳压块7815或三端可调稳压块LM317稳压,D1、D2降压,成为13.6伏的恒定电压,此电压是内置12V4AH密封电瓶电池(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蓄电池)的最佳浮充恒定电压,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灯,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附图1-2):有市电时,三端稳压块IC1输出端有电压,此电压经K1-1、R1加到J1线圈上,使J1-1触点断开,J1-2的中间触点与市电接合,一方面切断IC1与电瓶的通路,使逆变器处在关闭状态(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充电保护电路),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灯,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5页第一段,附图1-2):本灯K为双刀开关,K1-1与K1-2同联,当K开通时,有市电情况下,IC1输出电压通过K1-1、R1向J1线圈供电,J1吸合,市电通过J1-2中间触点向负载供电(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有电的时候使开关与所述AC电源电路连接,直接利用交流电源给所述节能灯管供电);停电时,电瓶电压通过K1-2向IC2供电,使逆变器开通(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没电的时候使所述开关与所述DC电源电路连接,对所述充电模块充传输的直流电进行转换后传输给所述节能灯管供电),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5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针对专利权人所提出的本专利与附件2具有若干区别特征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是,在说明书中未对权利要求中的特定特征进行特别定义说明的情况下,仅在说明书实施方式和附图中公开的具体技术特征不能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并不涉及当有交流电时将开关拨到DC档的情况,仅对有交流电时将开关拨到AC档和没有交流电时将开关拨到DC档这两种情况做出了限定,专利权人所强调的本专利在有交流电时将AC/DC电源转换电路的开关拨到DC档,不给节能灯管供电,因此可以作为间断的消防电源的相关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并没有限定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所陈述的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2)专利权人强调的本专利采用拨动开关手动控制、可以使用不具有整流器的日光灯管以及采用6V的蓄电池构成了与附件2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但是专利权人所述的上述特征同样没有限定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所陈述的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的理由,合议组也不予支持;(3)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其中技术特征“给节能灯供电的同时对所述充电模块进行充电”未被披露,同时附件2中的技术方案在有市电对节能灯管供电时,其电瓶的充电通路是断开的,即不能在给节能灯管供电的同时对电瓶进行充电,但是上述内容已经在附件2中被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行-第18行),并且在附件2的技术方案中,有市电的时候切断的是电瓶与逆变器之间的通路而并非电瓶的充电通路。因此专利权人有关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均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由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成立,基于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20015091.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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